[ {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青浦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n2026年5月18日\n青浦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n第一章 总则\n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及《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n第二条 青浦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n第三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n第四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n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n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n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n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情况、区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区审计局。\n区建设管理委应当定期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信息报送、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n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n第二章 审计计划及审计实施\n第九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n围,聚焦区委、区政府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点资金,落实审计署投资审计“三个转变”的要求,确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实施。\n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n第十条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可以制定年度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n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n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运营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n第十三条 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n(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n(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n(三)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n(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n(五)投资绩效情况。\n第十四条 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按照规定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n第十五条 被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n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n第十六条 参加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等工作的社会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该项目的审计工作。\n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为被审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n第三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n第十八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区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n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应当依法移送。\n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在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n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和主管单位。\n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n第四章 法律责任\n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n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的,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n第二十四条 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悉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n第五章 附则\n第二十六条 对本区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n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青府规发〔2021〕1号)同时废止。\n\n相关附件\n青府规发〔2026〕1号_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图片解读: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n\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n\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wj/20260706/1376082.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青浦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n2024年1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n第一条目的和依据\n为了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推进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降低投资创业成本,促进区域经济有序、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n第二条定义\n本细则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其中,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各类分支机构以外的经营主体统称为企业。\n本细则所称经营主体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n第三条适用范围\n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各类经营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n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不适用本细则。\n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主体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四条经营要求\n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n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n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n第五条审查原则\n经营主体应当对住所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住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n第六条非居住用房\n以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主体住所,房屋须为合法建筑,且不属于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n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经营主体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房屋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者街镇同意并出具证明文件。\n第七条居住用房\n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n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并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单位出具证明文件。\n使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经营主体,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周边环境和村(居)民生活的经营行为。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n第八条会所用房\n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n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尚未审批用途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n第九条住所产权证明\n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n教育、卫生、文化、农业等系统的房屋,提交主管部门或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同意的书面文件。使用中小学校房屋作为住所的,还应提交区教育局出具同意经营的证明。\n(一)经营主体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n1.经备案的租赁合同;\n2.经营主体住所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n3.经营主体住所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经营主体营业执照。\n(二)经营主体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n1.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n2.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n3.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n4.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属于已出售商品房的,还需要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房屋交接书(或付款凭证);\n5.属于历史形成的集体集资建房,提交出售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n6.属于因经营主体改制等特殊原因已出售给自然人或其他经营主体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提交原不动产权证、出售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出具证明文件,可以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n7.属于确有合理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及其他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住用房的,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n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及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标注的门牌号码与住所不符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n第十条住所使用证明\n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租赁他人房屋的,除应当提交第九条所列举的产权证明,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n承租方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但原合同约定可以转租或者已经产权人书面授权的除外。\n租赁合同由当事人自行订立。\n第十一条企业集中登记\n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经济小区使用一处或多处符合规划且落实管理单位、管理制度规范的非居住用房作为集中登记地,供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n集中登记地应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n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作为集中登记地的文件或证明;\n2.产权证明;\n3.租赁合同;\n4.平面分割图(无需分割室号的,免于提交);\n5.集中登记地管理制度。\n企业使用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的,其出租方应当是管理集中登记地的经济小区。\n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集中登记地,可不再提交本细则第九条所指的住所产权证明。\n第十二条集中登记地管理\n经济小区是集中登记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管理职责:\n1.建立联络管理制度。应确定至少一名人员,做好集中登记地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形成良好的沟通纽带。\n2.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入驻企业的主要经营项目、纳税情况、联系地址、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必要时予以统计。\n3.建立异常报告制度。集中登记地管理单位应当与入驻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入驻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或因故解散的,应当及时督促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发现入驻企业经营异常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登记地应暂停使用:\n1.集中登记地不再符合登记要求,或者发生集中登记地灭失、被挪作他用的;\n2.在为入驻企业提供证照办理服务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造成重大影响;\n3.日常监管中发现集中登记地管理单位管理混乱,不能落实管理职责的。\n发生以上情形,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合格或经整改后又发生上述暂停使用情形的,取消集中登记地备案。被取消备案的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当为入驻企业做好后续服务并引导其变更住所,集中登记地管理方不履行上述职责的,所属镇、街道或有主管关系的区管国有企业负责履行。\n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n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可以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地,供社区内从事不涉及许可审批,不扰民、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居民生活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n个体工商户登记地需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n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场所\n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n登记时,经营者应当提交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的载明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信息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对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承诺。\n第十五条一址多照\n经营主体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小于产权证明最小单位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提交由产权人或有权转(出)租人出具的场地分割平面图并附书面划分说明,可以将具体的部位、室号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n经营主体已经不在其登记的住所内经营,由产权人提供证明原租赁合同(协议)已终止或无效的证明文件,或者出具经营主体不在住所经营且承诺负保证责任的承诺书,可以登记为新入驻经营主体的住所。\n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经营主体的住所:\n(一)经营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相同住所办公的;\n(二)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企业。\n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集中登记地,适用前款规定。\n第十六条一照多址\n本区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手续。企业确有需要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登记住所之外的其他场所从事与经营范围一致且不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企业,也可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n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使用证明。首次办理备案的,还应当换发营业执照。备案后,登记机关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一栏标注“一照多址企业”,并通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主体身份码”公示经营场所备案信息。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置于备案场所醒目位置。\n第十七条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n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不动产权利人或管理人的申请,采集本区内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非居住用房、集中登记地等房屋的地址、产权、类型、租赁及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保持动态更新。\n经营主体使用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中的房屋办理登记,并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的,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n第十八条监督管理\n经营主体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但不具备的,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n第十九条参照适用条款\n本区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住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n第二十条实施时间\n本细则自2025年1月12日起实施。\n\n相关附件\n青府规发〔2024〕3号_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n\n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n\n图片解读: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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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n2024年4月26日\n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n第一章总则\n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参照《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n第三条(投资领域)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n第四条(投资方式)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n第五条(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n第六条(在线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n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n第七条(投资安排)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市、区相关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n第八条(项目储备)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原则上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n经区政府批准的重要领域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各类行动计划和区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等,是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重要依据。\n储备项目按照项目成熟程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储备项目的前期研究经费实行全区统筹安排保障。\n第九条(审批程序)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部分领域项目审批按照市、本区审批改革试点有关规定执行。\n第十条(项目报送)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批。\n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n第十一条(审批简化)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n(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n(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n(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n(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n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编制)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n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n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前,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n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n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n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n项目(法人)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步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n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项目绩效目标由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机构一并开展评估。区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审核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并与批复文件同步下达。\n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n第十六条(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n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除另有规定外,由区建管委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对总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概算评估。\n第十八条(审批调整)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办理调整审批手续:\n(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n(二)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n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n第十九条(计划编制)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每年第三季度,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建议,上报区政府审批。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n第二十条(计划内容)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n第二十一条(申报条件)列入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n(二)其他经区政府决策同意列入计划的项目。\n第二十二条(计划执行)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n第二十三条(计划调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额度、增减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应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在每年8月底前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建议,按原程序上报同意后下达实施。\n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n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保密工程按照国家、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管理。\n第二十五条(项目开工)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n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区级政府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n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等,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n第二十七条(财务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单位须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n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n第二十八条(代理建设)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代理建设制度的统筹协调。代理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力量,强化区、镇、专业机构的资源统筹。具体按照青浦区代理建设相关规定执行。\n第二十九条(项目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n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发展改革委。\n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因原材料和人工价格上涨、政策条件等不可抗力引起的投资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项目投资不突破原概算总投资的,分项投资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投资控制;(二)若投资变更超总投资概算5%以下且变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法人)单位应报区发展改革委,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三)若投资变更超总投资概算5%以上或变更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委托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办理相关概算调整手续。\n第三十条(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n第三十一条(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及时办理编制财务决算。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批复;其他区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n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缴回国库。\n第三十二条(资产交付)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交付使用等手续,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项目(法人)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n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评估工作,可结合项目验收、后评价等工作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等情况开展自评,并分析计划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报告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n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绩效评估结果运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因素。\n第五章监督管理\n第三十四条(信息报送)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本区项目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n第三十五条(绩效监控)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持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度按季度进行通报;同时对绩效目标实现和投资计划执行等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政府投资管理情况,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整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改进完善绩效管理工作。\n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n第三十七条(项目考核)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年度绩效考核。\n第三十八条(财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区财政局是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n第三十九条(审计监督)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建管委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n第四十条(其他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n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n第六章附则\n第四十二条(参照执行)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n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按有关程序确定镇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后报区政府备案。\n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四十三条(投资方式含义)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注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n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n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项目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n第四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n第四十五条(政策调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市有关政策执行。\n\n相关附件\n青府规发〔2024〕2号_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n\n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n\n图片解读:《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wj/20240508/1169840.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2019年12月10日区政府印发的修订后的《上海市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青府规发〔2019〕5号)同时废止。\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n2022年10月31日\n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n第一章总则\n第一条(目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质量强区激励体系,树立质量先进典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奖项设置)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包括“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和“青浦区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n(一)青浦区区长质量奖是本区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n(二)青浦区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n第三条(评奖对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青浦区注册登记并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青浦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青浦区质量工作作出贡献的自然人。\n第四条(评审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评审严谨。\n第五条(奖项内容)青浦区政府质量奖为区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青浦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浦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n每届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成果均不超过2个,青浦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4个、管理成果不超过2个。\n第六条(工作费用)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培育经费可用于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政府公益孵化。\n第二章评审组织\n第七条(审定机构和职能)\n区政府成立青浦区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审定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审议评审规则、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n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n区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定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培育孵化、申报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n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区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组成。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n评审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n第十条(评审人员资格条件)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n(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n(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n(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n(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n第十一条(推荐部门及职能)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区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推荐工作;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质资格。\n第三章申报条件\n第十二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申报青浦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n(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n(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n(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三年来主要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本区领先地位,对地区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贡献率处于前列;\n(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n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政府质量奖”称号:\n(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淘汰产品的;\n(二)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n(三)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重大质量投诉或严重失信行为的;\n(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n第十三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申报青浦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n(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n(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n(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n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区政府质量奖”称号:\n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重大质量投诉或严重失信行为。\n第十四条(避免重复申报)\n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申报本市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n第四章评审标准\n第十五条(评审标准)\n青浦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n第五章申报评审程序\n第十六条(评审程序)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n(一)公告。由区审定办通过文件、报纸、网站等形式公告当年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明确当年度评审的领域、对象、条件和要求。\n(二)申报。凡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真实性材料,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区审定办。\n(三)资格审查。区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申报。\n(四)资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馈资料评审报告。\n(五)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申报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n(六)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n(七)审定公示。区审定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区审定委审议。\n区审定委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奖名单。拟奖名单由区审定办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区审定办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荐名单,上报区政府批准。\n(八)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n第六章表彰奖励\n第十七条(表彰奖励)区政府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n对获“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n对获“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2万元。\n对获“青浦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40万元。\n对获“青浦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1万元。\n对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将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和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对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含优秀首席质量官)和获奖个人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n第七章监督管理\n第十八条(获奖义务)获奖组织、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区审定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镇、园区,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成果。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区域质量志愿服务活动,为有意愿提升质量管理和科技创新能力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获奖组织或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青浦区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区审定办。\n第十九条(称号使用)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青浦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要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由区审定办责令改正。青浦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由青浦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n第二十条(撤销条件)获奖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由区审定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n第二十一条(评审纪律)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区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和评审人员管理规定,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n第二十二条(双向监督)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区审定办。\n第二十三条(资料保存)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材料一般保存十年。\n第八章附则\n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n\n相关附件\n青府规发〔2022〕5号_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n\n图片解读:《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n\n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wj/20221105/1039125.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本市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对我区的影响,进一步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确保全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和就业质量不断提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区稳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n一、充分认识当前我区就业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n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区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但今年突发的疫情对我区就业形势造成了重大影响,原来较为良好的用工态势被打断,企业招工需求和实际招工人数明显下降,就业岗位总量有紧缩趋势,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难度增加,各项就业目标进度滞后于计划预期,我区就业形势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全区各相关单位、各街镇要充分认识到我区就业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清醒认识当前我区就业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更加积极的政策、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果敢的行动,凝聚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合力,尽最大努力坚决稳住全区就业基本盘。\n二、总体要求\n(一)指导思想\n我区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我区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门户枢纽”这一目标迈进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企业扩大就业容量,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聚焦重点群体分类施策,优化培训服务,全面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全区就业局势总体稳定。\n(二)基本原则\n坚持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树立底线思维,确保就业形势稳定。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实现更高质量就业联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促进协同,以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聚焦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聚焦劳动者就业创业精准帮扶,实施更加稳定高质的就业战略。\n确保就业大局稳定。通过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托底安置就业,综合施策,进一步扩大重点产业对就业规模的带动作用,继续优化就业结构,并行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力争完成全年新增就业人数等各项预期目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力争控制在下达目标内,全力确保我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n三、推动市场主体稳定发展\n(一)加大纾困减负力度\n全面、准确、快速落实上海市、青浦区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做好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扩大房屋租金减免范围、降低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扩大企业防疫和消杀补贴范围等减负措施的落地执行,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强化金融助企纾困,加快80亿元金融助企纾困融资额度落地,积极推进建立本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工作机制,同时扩大“批次贷”覆盖面,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展期等形式对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轻还款压力,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的逾期适当暂缓催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医保局、区社保中心、区公积金中心、各区属公司、各街镇)\n(二)实施稳岗专项政策\n加快落实我区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等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政策,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缓解经营压力。充分发挥国家、市、区多级就业创业政策组合效应,用好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被征地人员等人群就业补贴,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促进企业稳定人才队伍,加大本市人才直接落户、居转户政策解读指导,全面落实“青峰”人才政策,做好人才服务,助力企业稳定人才队伍。支持企业以训稳岗,加大线上培训补贴政策执行力度,发挥技能培训提技能稳岗位的作用。结合我区就业工作要求和就业形势发展,研究升级完善区级各类就业创业培训政策,适时出台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补贴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文旅局、区体育局、区邮政管理局、各街镇)\n(三)指导企业规范用工\n坚持“源头治理”,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用工指导,做好涉疫相关劳动关系领域政策的宣传解释,支持企业与职工通过民主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优先使用各类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共享用工调剂余缺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通过动态隐患监测、静态预警研判,及时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纠纷。对恶意欠薪行为开展专项治理,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总工会、各街镇)\n四、推动就业容量持续扩大\n(一)积极创造联动性岗位\n全力推动我区经济恢复和产业发展,将扩大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考量,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积极出台对就业有扩大效应的政策,不断提升经济发展创造联动性就业岗位的能力。注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相协调,提升岗位供给和我区劳动力资源的匹配性,同时发挥本区重点建设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积极作用,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建立公共投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带动就业的联动机制,聚焦长三角一体化、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新城建设以及服务进博会的战略需要,千方百计创造更多就业岗位,2022年全区正规就业不少于40万人。(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区域办、各区属公司、各街镇)\n(二)主动提供政策性岗位\n鼓励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基层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区属国有企业要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本市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加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务员招录力度,各街镇以及政法机关的基层单位主要招录应届毕业生。在本年度我区事业单位招聘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基础上,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数不少于公开招聘岗位总数的60%,其中青浦新城区域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岗位中,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数占比不少于70%。加大“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力度。我区本年度所有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新招聘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鼓励街镇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托底安置岗位供给,2022年度重点可开发常态化疫情防控、防疫消杀、核酸检测、医护辅助、物资配送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主要用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责任单位:区公务员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各街镇)\n(三)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岗位\n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在落实创业贷款贴息、房租场地费补贴、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等一系列支持创业的政策基础上,制定更多适应不同阶段创业者多层次、多元化需求的补贴政策。深入推进“双创”工作,持续营造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创新创业氛围,在全区开展创业大赛系列活动,树立创业典型,筛选优秀创业项目给予精准扶持、助力成长,在街镇开展特色创业型社区创建工作,发挥基层社区作为推动我区创业带动就业重要阵地的作用。多途径发展创业载体,大力开发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和企业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创业组织提供低成本、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发挥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引领作用,鼓励在孵实体吸纳更多大学生就业或创业。(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经委、区科委、各街镇)\n(四)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岗位\n在区内挖掘一批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开发多样性的见习岗位,推进我区见习岗位提质扩面,鼓励未就业大学生通过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发挥见习基地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积极作用,2022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910个。加大力度落实各类灵活就业支持政策,将灵活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大对有灵活就业意愿人员的服务力度。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或网络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持续实施“扬帆回青”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划,吸引更多青浦籍大学生参与政务实习、企业实习、社区服务、技能体验、创业模拟等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各街镇)\n五、推动重点群体更好就业\n(一)加大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支持\n将本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实现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持续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强化不同青年群体分类施策,努力确保我区2022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现就业比例大于80%。提供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积极招用高校毕业生,及时落实吸纳2022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吸纳本区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并持续发挥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现行补贴政策效用,适时研究制定本区或新城区域内支持鼓励青年就业的更积极政策。加大帮扶力度,精准排摸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求职需求等基本情况,提升就业服务针对性,多渠道开展包括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政策宣讲、职业指导、就业微课程等服务,提升帮扶内容多样性。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鼓励更多我区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项补贴扶持政策,充分利用高校创业指导站、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专家团队等创业服务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通过开展创业项目测评、创业跟踪结对服务、孵化培育等,帮助大学生成功创业。(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区委、区征兵办、各街镇)\n(二)加大失业人员和困难人员就业支持\n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鼓励本区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吸纳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强化对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实施“人人乐业”专项行动,2022年全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不少于5000人,到年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50%以上实现重新就业。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对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青年、零就业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等困难群体建立长效援助机制。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各类补贴政策,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服务,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需求和个性特点,研究制定针对性、个性化的就业援助方案,通过鼓励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基层就业项目、社区工作者队伍安置、家政培训等各类渠道,确保在服从安排、不挑不拣的前提下,帮助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确保2022年内全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不少于1100人。根据本市部署,做好对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疫情期间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等工作。对生活困难群体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帮扶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通过“救助渐退”、收入豁免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残联、各街镇)\n(三)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支持\n落实跨区就业补贴、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补贴、促进离土农民就业补贴等专项政策,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竞争力。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智慧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产品直播等领域创业,增加岗位供给数量。加大农民技能培训力度,发掘农业技能带头人、首席技师,积极培育农业技能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深化与对口帮扶地区的劳务协作,加强稳岗和转移就业服务,帮助对口地区脱贫人员实现就近就业和来沪就业。(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n(四)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就业支持\n设立“上海青浦(长三角)留学人员创业园”,建立“留·创青浦”实体孵化基地及分基地,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对孵化基地以及入驻基地的留学生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并提供注册、税收代办、商务信息咨询、培训、研发、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法律咨询、国际合作等综合服务,支持留学人员来青创业。做好对在青就业创业留学生的各项服务,对符合相关人才政策规定的,积极给予落户、积分、租房等政策指导。(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各街镇)\n六、推动服务能级不断提升\n(一)强化平台建设\n加强就业市场供需衔接,不断完善青浦“长三角人力资源市场”,强化线上线下融合,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开展常态化线下招聘,并充分运用线上平台,实现招聘更加高效、求职更加便捷。推动与长三角示范区联动,实现招聘岗位共享。研究建设青浦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动产业集聚,发挥促进就业、吸引人才、优化人力资源服务配置、促进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镇)\n(二)提升服务质效\n加强用工服务,坚持常态化企业招聘用工服务和应急状态下重点企业保障用工服务并行,通过对接企业需求、岗位发布、落实线上线下招聘会、“直播带岗”活动等举措做好招聘服务。通过落实“稳岗纾困服务攻坚百日行动”、组建用工保障专班、实行“一企一策”帮扶、发挥经营性就业服务机构力量等举措为重点企业打造招工绿色通道、全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加强精准帮扶,用好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精准性,研究升级大数据就业资源平台及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信息系统,在持续完善劳动力资源库和就业岗位信息库的基础上,开发“政策找人”“一键人岗匹配”等功能,强化政策精准推送、加快政策兑现落地、推进供需精准对接、提升就业推荐效率。关注女性、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需求,丰富服务手段,提供细分化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妇联、区残联、各街镇)\n(三)推动技能提升\n结合我区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和就业意愿,大力开展企业职工、转岗人员、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工作,做好网约配送员岗位培训和技能等级培训。进一步发挥我区“青能浦卓”职工培训项目作用,为企业家、中层管理人员、一线职工提供更丰富培训课程。加快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围政策,鼓励更多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毕业学年学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邮政局、各街镇)\n(四)加强组织化程度\n深化“区—街镇—村居”三级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网络,强化责任分工,形成全区上下就业工作齐抓共管的向心合力。鼓励街镇充分挖掘区域资源和整合优势资源,结合区域特色,夯实基层服务基础,加强扶持鼓励政策,细化服务标准流程,创新服务理念模式,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便民化的公共就业服务,打造充分就业社区和特色创业型社区。发挥村居就业工作“前沿阵地”作用,确保每个村居配备1名专兼职促进就业工作人员,加强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带教培养,提升基层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效解决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各街镇)\n七、推动工作责任压紧压实\n(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n各街镇要切实履行稳就业工作的属地责任,把做好就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从各自职能出发,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协同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好作为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推进本区就业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压实各方责任,明确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本区就业局势稳定。(责任单位: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街镇)\n(二)强化资金保障和监测分析\n各街镇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工作目标,加大促进就业的支持资金和服务资源的投入,加强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做好就业工作相关数据的统计和监测,完善各类就业群体调查摸底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机制,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关联分析,开展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研判工作,为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制定风险预案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镇)\n(三)强化宣传引导和氛围营造\n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就业宣传工作中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各类媒体平台积极开展稳就业政策举措、工作经验的宣传发布,对稳就业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企业、先进个人,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重视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就业氛围。(责任单位: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街镇)\n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n2022年8月29日\n\n相关附件\n青府规发〔2022〕4号_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n\n图片解读: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n\n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wj/20221013/974797.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现将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n2022年8月5日\n\n相关附件\n青府规发〔2022〕3号_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n\n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n\n图片解读:《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wj/20220818/957450.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n\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6年9月13日\n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n第一章总则\n第一条法律依据\n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加强青浦区文物保护与传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n第二条核心要求\n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改善文物保存状况,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文物保护工程严格恪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工作方针,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守护文物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工程实施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核定公布级别压实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各环节责任,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n第三条实施对象\n本办法适用于对青浦区行政区域内经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实施的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n第二章部门职责\n第四条责任单位\n建立健全区政府统一领导、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属地政府具体实施、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日常保养维护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体系。\n文物保护工程的责任单位包括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业主单位等。\n业主单位是指经国家批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以及拥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个人。\n第五条部门职责\n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作为本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文物保护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工作,包括项目审批、方案评审、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n业主单位(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提出文物保护工程申请,组织工程实施,并履行日常保养维护职责。\n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职责主体,应当定期梳理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根据轻重缓急合理制定文物保护年度计划;组织或协助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设计、预算编制、立项申报、工程实施、现场监管、日常巡查;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监管机制。\n其他相关部门(发改、财政、规资、建管、消防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的项目审批、规划衔接、资金保障、安全监管等工作。\n第三章工程管理\n第六条工程类别\n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n(一)保养维护工程:指针对文物轻微损伤进行的常态化、预防性养护。\n(二)抢险加固工程: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的临时性、可逆性应急加固措施的工程。\n(三)修缮工程:指为保护文物本体安全、稳定及延续其价值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n(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指为保护文物安全、改善文物保存环境、提升安全防护水平而建设附加设施的工程。\n(五)迁移工程: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至异地保护的工程。\n第七条工作流程\n文物保护工程一般包括以下流程:梳理上报、项目预审、工程申请、方案设计、方案评定、立项上报、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n第八条申请上报\n文物保护工程由业主单位提出工程申请。工程申请资料包括:\n(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n(二)拟实施项目名称、地点,不可移动文物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n(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音像资料;\n(四)初步拟定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n(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n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业主单位工程申请进行梳理,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应根据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的级别实行分级申报,并于每年6月底前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审批。\n第九条项目预审\n申报修缮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察和评定。经过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方可纳入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年度文物保护计划。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抢险加固但未列入年度计划额度的,可在实施的同时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补报。\n第十条方案评审\n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须报送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n第十一条立项实施\n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立项上报后,应严格按照流程组织工程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属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同时应遵循区政府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n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选择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服务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许可。\n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全流程管理,加强工程前期管理、实施过程管控、竣工验收和资质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和隐患督促、指导业主单位及时处理解决。\n第十二条工程验收\n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须上报预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设计和施工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质量检查或鉴定报告。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评审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出具《上海市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不合格的由业主单位负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n第四章资金保障\n第十三条资金来源\n(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补贴标准:\n1.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经费,镇级项目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街道及区级预算部门项目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区属公司项目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解决;\n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由业主单位(个人)出资,业主单位(个人)可向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费补助,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审定,视工程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原则上补贴总额不超过总工程经费的50%;\n3.混合产权的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公、私产权比例参照执行。\n(二)经审核属重大、特殊项目的,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n第十四条资金安排\n项目立项后,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和区发改委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年度财力情况统筹确定、安排相应资金预算。\n镇级项目中,镇级承担资金由镇财政筹措落实;区级承担资金(含上级补助)由区财政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下达。街道及区级预算部门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n国家、市级下拨的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n第十五条资金监管\n工程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安全、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依据具体情节作出暂停项目批核、停止经费拨付或收回专项经费的决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n(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n(三)项目申报时承诺的配套经费不到位;\n(四)未按项目核准方案要求开展实施的。\n第五章附则\n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4日起施行。\n\n相关附件\n青文旅规〔2026〕3号 关于印发《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n\n图片解读:关于印发《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915/1395112.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content": "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n2026年8月28日\n(此件公开发布)\n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n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关于人工智能“模塑申城”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n一、总体目标\n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框架下,依托上海科创中心高地,立足长三角创新枢纽建设,进一步降低各类创新主体在研发、生产环节的算力使用门槛,加速区块链、数据服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全区数字经济及数智化建设高质量发展。\n二、资金来源\n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全区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发展。\n三、支持类别和内容\n(一)降低用算成本\n发放算力券,支持租用非关联方智能算力资源(不包括存储、网络、安全等其他服务),按照实际研发使用算力费用的30%给予支持,每家每年最高1500万元算力券额度。\n(二)鼓励区块链应用(免申即享)\n支持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合规使用区块链基础设施。对使用国家区块链网络上海枢纽或跨链接入区块链网络基础设施开展应用场景建设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n(三)支持数据资源创新应用\n1.高质量数据集认定奖励(免申即享)。对列入上海市高质量数据集相关名单或名录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n2.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支持企业围绕人工智能、智能制造、交通物流、商贸流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将以“揭榜挂帅”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年度需求,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n3.支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品开发。支持企业依法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围绕政务服务、城市治理、产业发展、民生服务、交通物流、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领域开发数据产品或服务。将以“揭榜挂帅”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年度需求,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四)强化政务智能场景建设\n支持“人工智能+政务”标杆场景建设。鼓励企业围绕政务服务、城市治理、社会民生等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关键技术攻关和场景应用建设。将以“揭榜挂帅”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年度需求,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n四、附则\n(一)企业在享受本措施政策期间,如可同时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n(二)若同一主体满足多项支持条件,原则上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只可享受本措施一次支持。\n(三)本措施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措施由区数据局负责解释并发布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n\n相关附件\n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图片解读: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911/1394831.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促进数字广告产业 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content": "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促进数字广告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n2026年8月28日\n(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促进数字广告产业\n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n为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广告方向实施细则》及《上海市支持人工智能赋能广告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部署,推动青浦区数字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打造“国际数字广告之都”,结合青浦实际,特制定本政策。\n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 总体目标\n按照青浦区打造“会展广告百亿级”产业集聚规划、围绕青\n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要求,抢抓青浦区长三角创新枢纽的建设机遇,推动数字广告产业向智能化、集约化、国际化发展,构建“数字赋能、创新引领、业态融合、跨圈联动”的产业生态,打造长三角地区和全市领先的服务业科技研发前沿地、创意创新输出地、产业全链集聚地、内外循环联结地,充分发挥数字广告业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赋能作用,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 资金来源\n区财政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n第三条 适用对象\n聚焦数字广告产业体系,开展数字广告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n第二章 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 促进数字广告产业发展\n(一)支持产业创新发展\n1.支持广告产业细分赛道创新应用。区级部门每年发布广告领域聚焦会展、数字营销、出海发展、时尚消费、直播电商、园区发展等重点领域服务发展的数智化创新应用任务,以“揭榜挂帅”形式支持开展。对成功揭榜并完成试点项目的,落地开展并成功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补助。\n2.支持产业稳定可持续发展以“免申即享”方式。对连续2年稳定提供就业岗位≥20个(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的数字广告企业,次年给予15万元稳岗扶持。企业连续2年研发投入占比≥3%且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每年给予20万元创新扶持;连续2年研发投入占比≥3%且获得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每年给予10万元创新扶持。\n3.支持产业提质增效。完成国家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算法、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或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并落地算法应用、合规体系建设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项目补助。\n(二)支持品牌创新赋能\n4.支持数字广告证明商标创新应用项目。鼓励围绕数字化品牌创建、行业标准落地、品牌市场推广实施专项创新建设项目。完成中国广告协会CNAA一级广告行业标准化建设项目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项目扶持;通过上海市广告协会SGGXH数字广告分级标准化全流程建设项目的,按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10万元项目扶持。同一单位同类建设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扶持。\n5.鼓励数字广告企业使用金融配套产品以“免申即享”方式,数字广告企业通过“青ZHI贷”、“数广贷”等特色融资产品,或依托文创支行等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的,用于经营所需的,对上述产品和支行发放的贷款,正常还本付息贷款结清后,经银行核算,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50%的补贴。单笔提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n6.对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广告项目以“免申即享”方式,获得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广告方向的项目,按照政策规定以不低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一次性资金配套支持。\n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n第五条 操作流程\n1.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发布政策申报指南,对于“直达快享”的政策服务,明确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内容;对于“免申即享”的政策服务,直接进行兑付。申报要求根据市级优化惠企政策相关流程办法进行,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材料。\n2.受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评审。通过意见征询、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评审。项目资金评审和事中事后的管理费用由区财政按照产业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比例进行安排。\n4.公示。符合“免申即享”项目的、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须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示。\n5.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局党组进行审议。通过后按规定予以拨付。符合“免申即享”项目的,参照市级优化惠企政策相关流程办法进行拨付。\n6.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报市级资金扶持的按照文件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六条 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n\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6〕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促进数字广告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_1_.pdf",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921/1395479.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青浦区财政局 关于延长《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n经评估,《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农委规〔2024〕1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7月31日。\n特此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n2026年7月1日\n\n相关附件\n青农委规2026 1号 农委、财政局关于延长《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pdf",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730/1377918.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青浦区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青浦区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6年3月12日\n\n关于推动青浦区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办法\n为加强青浦区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促进帐篷露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5〕9号)、《上海市城市公园帐篷区管理指引(试行)》(沪绿容〔2022〕333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园绿地开放管理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25〕1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n一、发展措施\n(一)优化露营选址。帐篷露营地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湿地,不得改变林地基本属性。帐篷露营地应选择在安全区域,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森林防火区、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区。涉及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及环评审批的帐篷露营地,其选址应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帐篷露营地建设与经营不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工程设施产生冲突,且不能对河道环境产生负面影响。\n(二)扩大服务供给。鼓励各街镇用好相关政策,支持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郊野公园、存量建设用地、环城水系公园、主题公园和开放休闲林地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提供露营服务。\n(三)提升产品品质。鼓励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与文博、演艺、美术、教育等相关机构合作,结合音乐节、艺术节、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充实服务内容。鼓励帐篷露营与乡村资源、户外运动、自然教育、休闲康养等结合,打造优质产品;鼓励配套餐饮、活动组织、外卖配送等服务,提高帐篷露营旅游休闲品质。鼓励有条件的帐篷露营地提供停车、淋浴、生活用水、自动售卖等便民服务,提升帐篷露营体验感。\n(四)维护生态环境。帐篷露营地生活污水有纳管条件的应达标纳管排放,无纳管条件的应采用抽运处理,明确生活废水抽运目的地,做好抽运过程中的风险防控,禁止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直接向环境排放。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鼓励推广采用清洁能源的烤炉。在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经营性露营活动项目和餐饮娱乐项目,禁止烧烤、清洗车辆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禁止随意丢弃露营垃圾。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应配齐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做好分类投放,落实分类收集。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和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共同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做好游客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根据已开放的绿地、草坪等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实行场地轮换制度,合理规划帐篷露营地开放和绿化养管周期,确保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n(五)落实规范经营。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规范登记注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生产经营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发布游客须知,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营销信息。露营项目涉及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卫生、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等需要审批事项的应取得相关许可证。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或场地提供方应在帐篷露营地配备安保、保洁人员并在人流高峰期间加强巡查;根据帐篷露营地空间容量和环境容量科学核定最大承载量,合理规划帐篷布局。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或场地提供方应在帐篷露营地周边、主要出入口设置标识,告知帐篷露营地空间范围、开放时间、活动内容、咨询投诉渠道、场地提供方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并及时做好信息动态调整与发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符合基层治理要求,核验、登记入驻平台的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证照等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n(六)加强安全防范。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制定安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消防、食品、卫生、防灾、燃气、用电、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要求;在帐篷露营地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许可申请。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火灾防控要求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谨慎使用大容量户外移动电源,并强化对游客的防火宣传教育,明确告知游客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要求,严防煤气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对可燃放烟花、篝火、烧烤、烹饪的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加强明火管理,并确保明火远离易燃物,使用明火全程有人看管、人走火熄,在明火区域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在帐篷露营地及周边应设置野外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严格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帐篷露营地应对天幕进行分区管理。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与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帐篷露营保险服务,围绕场地责任、设施财产、人身意外等开发保险产品。\n(七)强化应急处置。帐篷露营地应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设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强化值班值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深化帐篷露营地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帐篷露营地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帐篷露营地应加强治安管理,强化现场人流监测疏导、应急处置等工作,鼓励在帐篷露营地安装监控设施等安全管理设备。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落实灾害预警发布主体责任,强化汛期、极端天气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一旦帐篷露营地所在区内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及以上响应行动或发布大风、暴雪等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应立即关闭帐篷露营地,并将已接待的游客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配备与帐篷露营地规模和类型相匹配的紧急救援场所和器材,明确定点联系医院。帐篷露营地内从业人员应参与应急救护培训,并掌握相应急救援技能。\n(八)培育露营产业。鼓励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实施相关建设与服务标准,加强标准引领,持续提升硬件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优化产品品质,打造帐篷露营地品牌。引导露营营地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孵化优质营地品牌。培育露营产业咨询培训、规划设计等专业机构。鼓励露营餐饮、活动组织等配套服务企业创新产品服务。支持旅行社开发露营旅游休闲产品,开展露营俱乐部业务,强化互联网平台等渠道分销和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各街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组织开展帐篷露营地活动。\n(九)引导文明露营。鼓励各类媒体坚持正确导向,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开展帐篷露营活动,宣传帐篷露营地发展正面典型,促进帐篷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游客参加或自发开展帐篷露营活动的,应选择合法的帐篷露营地或场所,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游客应遵守安全管理要求和引导,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当好帐篷露营的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游客应践行本市“新七不”规范,培养文明、绿色、安全露营习惯;遵守帐篷露营地空间范围管理要求,自觉做好公共环境卫生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规范使用等;规范使用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并主动提醒周围游客注意安全;自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践行“无痕露营”出游方式。\n二、监督管理\n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承担场地使用监管责任。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场地主管责任。有关部门、帐篷露营地所在街镇应根据职责履行好对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建设帐篷露营地、开展帐篷露营地经营活动,以及参加或自发进行帐篷露营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n各街镇按照职责做好帐篷露营地的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治安消防等日常检查,做好本辖区内帐篷露营地的产业布局、数据统计、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日常工作。\n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帐篷露营地管理政策制定和宣传引导工作。\n区商务委按照市商务委指导要求对在商业场所范围内设立帐篷露营地进行监督管理。\n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帐篷露营地的治安管理,督促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要求。\n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街镇做好帐篷露营地规划工作,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管理要求。\n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帐篷露营地开展生态环境监管。\n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依法合规盘活利用农村闲置资源,用于帐篷露营相关产业发展。\n区水务局负责对帐篷露营地涉及水务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和指导。\n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帐篷露营地涉及城管执法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n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帐篷露营地范围内涉及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工作。\n区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帐篷露营地场地提供方切实加强帐篷露营地生产安全管理。\n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加强帐篷露营地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依法履行对平台内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n区体育局负责对帐篷露营地涉及的高危体育项目进行审批、监管。\n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指导街镇或场地提供方对在开放休闲林地、城市公园内设立帐篷露营地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街镇或场地提供方做好帐篷露营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规范配置、定期维护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管理;指导街镇或场地提供方做好帐篷露营地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公共厕所的保洁管理;指导街镇或场地提供方做好林地防火灭火工作。\n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相关街镇加强对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日常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街镇对帐篷露营地开展综合治理,对帐篷露营地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对非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n区精神文明办负责指导文明露营相关宣传教育工作。\n对在公共区域等空间的非经营性帐篷露营地按照部门指导属地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n三、附则\n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n\n相关附件\n青文旅规〔2026〕1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青浦区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图片解读: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青浦区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青浦区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n\n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青浦区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319/1366551.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对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等四类人员发放2026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n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征地养老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2026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征地养老人员、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发放2026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通知如下:\n一、范围和对象\n(一)本区2025年底前按《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2025年养老补贴标准的通知》(青人社规〔2025〕3号)规定纳入养老补贴的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n(二)本区2025年底前享受征地养老待遇人员;\n(三)本区2025年底前享受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待遇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就高原则,仅享受待遇补差;已享受职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除外)。\n二、补贴标准\n(一)未参保城镇老年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400元;\n(二)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800元,其中2025年底前已满80周岁的人员再增加每人100元;\n(三)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800元,其中2025年底前已满80周岁的人员再增加每人100元。\n三、资金列支\n(一)征地养老人员(不含区工业园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各镇部分由各镇承担并通过财力结算上解区财政,区级其他和街道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所需资金全额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区工业园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征地养老人员部分按原资金渠道列支。\n(二)各街道按本通知对未参保城镇老年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按本通知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n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n特此通知。\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青浦区财政局\n2026年2月9日\n\n相关附件\n青人社规〔2026〕1号 关于对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等四类人员发放2026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等四类人员发放2026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n\n图片解读:关于对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等四类人员发放2026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n\n关于对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等四类人员发放2026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213/1351960.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政策性融资 “批次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content": "各镇、街道、区属公司,各有关单位:\n为贯彻落实《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园区贷”批次担保业务操作指引》(担保中心〔2022〕14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市区联动和银担合作优势互补,持续推进“批次贷”业务在青浦区全面开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政策性融资“批次贷”业务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n附件:《青浦区政策性融资“批次贷”业务实施方案》\n青浦区财政局\n2026年1月12日\n青浦区政策性融资“批次贷”业务实施方案\n为贯彻落实《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园区贷”批次担保业务操作指引》(担保中心〔2022〕14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市区联动和银担合作优势互补,青浦区财政局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中心”)合作,建立“政府+担保+银行”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贷款联动服务机制,推进“批次贷”业务在青浦区全面开展,相关实施方案如下:\n一、支持范围和对象\n(一)主要支持的企业范围\n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依法设立、合法经营且符合青浦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应符合工信部对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信用记录良好,企业无重大违法违约记录。主要支持范围如下:\n1.获得国家及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本市相关委办局认定的上海市创新型企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以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担保计划条件的科技型企业;\n2.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称号的企业;\n3.其他相关推荐单位推荐确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n(二)不予纳入的企业范围\n1.企业不能做到依法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近两年曾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n2.企业涉及影响债务偿付能力的未决诉讼;\n3.企业所属行业属于《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贷款担保运作规则》规定的不予担保的行业范围(即:房地产投资与开发企业、娱乐行业、金融业或经营融资业务的企业);\n4.其他不符合《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贷款担保运作规则》规定的担保条件的企业。\n二、主要内容\n(一)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企业\n1.各街镇、区属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合作银行应按照“支持范围与对象”相关要求,排摸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至区财政局。若遇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可动态补充。\n2.区财政局汇总企业名单并进行初审后,报市融资担保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市融资担保中心“白名单”库。\n(二)审批放款\n由市融资担保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确定“批次贷”业务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单户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单户授信额度在2000万元(含)以下符合条件的科创类企业自行审批、放款,市融资担保中心采用事后备案方式提供担保,并对不超过代偿上限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合作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批,并及时放款。\n(三)风险管理\n合作银行原则上应全部满足“批次贷”业务范围内企业的贷款需求,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需上报市融资担保中心和区财政局,经三方协商一致,将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从名单中剔除。在“批次贷”业务开展期间,如企业有融资需求或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的情况,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区财政局、合作银行三方协商同意后,对“批次贷”业务相关内容进行调整。\n(四)闭环管理\n区财政局每月对合作银行放款情况进行跟踪统计与核对,合作银行应按时向区财政局报送放款数据。\n三、政策支持\n(一)授信额度:单户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符合条件的科创类企业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最终授信额度以市融资担保中心的审批额度为准;\n(二)贷款品种: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n(三)贷款利率:原则上年利率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n(四)担保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85%(具体以市融资担保中心根据每年合作银行差异化管理评价结果确定的担保比例为准);\n(五)担保措施:原则上采用信用担保;\n(六)担保费率:担保额的0.5%/年(具体以市融资担保中心的收费标准为准);\n(七)风险控制率:最高不超过4%;\n(八)担保费补贴:青浦区“批次贷”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区财政局给予担保费100%补贴。\n四、其他\n1.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n2.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政策性融资“批次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财规〔2020〕1号)同时废止。\n\n相关附件\n青财规(2026)1号.pdf\n\n政策性融资担保推荐企业情况表.xlsx\n\n相关稿件:\n\n图片解读:青浦区政策性融资“批次贷”业务实施方案\n\n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政策性融资 “批次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n\n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政策性融资 “批次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403/1368161.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关于完善本区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n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坚持公益惠民、加大生态安葬服务供给,保障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等重点对象的基本殡葬需求,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25〕15号)等规定,现就完善本区生态安葬奖励和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政策,通知如下:\n一、生态安葬奖励\n(一)奖励项目\n海葬:即将骨灰撒散到我市指定海域的安葬方式。\n深埋等其他生态葬式:即将骨灰直接或放置于可降解容器中深埋于地下,地面以绿化形式覆盖,不保留骨灰,实现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n(二)奖励对象与标准\n(1)对本区户籍亡故居民,在市海葬服务机构选择海葬,或在经营性公墓选择深埋等其他生态葬式的,在市级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区级一次性奖励3000元/具。\n(2)对本区户籍亡故居民,在本区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选择深埋等其他生态葬式的,给予区级一次性奖励3000元/具。\n二、基本殡葬服务补贴\n(一)补贴对象\n(1)具有我区户籍的国家和我市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未享受社保丧葬费补贴人员(具有我区户籍)在本市实行遗体火化的,其丧事承办人可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1]。\n(2)在青浦区务工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人员死亡的,可视情况予以殡葬服务费用减免。\n(二)补贴项目\n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n遗体存放费(七天内普通冷藏、冷冻柜);\n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n骨灰寄存费(不超过一年);\n礼厅费;\n骨灰盒。\n(三)补贴标准\n补贴对象(1)所列人员过世后,在办理完火化后,给予丧事承办人补贴最高限额标准合计为980元/具,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补贴对象(2)视其困难程度,由区殡仪馆酌情给予减免殡葬服务费;对非正常死亡的,并能获取相关赔偿的,不予补贴;对丧事大操大办或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不予补贴。\n三、资金保障\n生态安葬(区级)一次性奖励资金和基本殡葬服务补贴资金,由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列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在本区务工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人员死亡补贴费用由区殡仪馆通过减免服务费解决,区财政不再另行补贴。\n四、办理程序\n(一)区级海葬奖励办理程序\n1.丧事承办人凭申请人身份证、《火化证》复印件、亡故居民户籍证明材料、海葬证书、申请人银行卡等材料(原件可退还),到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青浦区骨灰海葬奖励(区级)申请表》;\n2.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民政局将奖励款发放给丧事承办人。\n(二)区级深埋等其他生态葬式奖励办理程序\n1.丧事承办人凭申请人身份证、《火化证》原件、亡故居民户籍证明材料、墓穴证/墓位证原件、墓穴购销合同、申请人银行卡等材料(原件可退还),到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青浦区深埋等其他生态葬式奖励(区级)申请表》;\n2.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民政局将奖励款发放给丧事承办人。\n(三)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办理程序\n1.丧事承办人凭申请人身份证、《火化证》原件、亡故居民户籍证明材料、殡仪馆发票清单和申请人银行卡等材料(原件可退还),到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青浦区特殊和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表》;\n2.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确认补贴对象的类型,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民政局将补贴款发放给丧事承办人。\n(四)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办理程序\n在青浦区务工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人员死亡,丧事承办人在办理遗体火化前,在殡仪馆领取并填写《青浦区外来务工困难人员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经殡仪馆审核盖章同意后,给予减免部分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费用直接在殡仪服务收费中扣除。\n四、监督管理\n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生态安葬(区级)奖励资金、基本殡葬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生态安葬(区级)奖励和基本殡葬服务补贴资金的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丧事承办人弄虚作假或经办人员不按规定操作,造成错补,一经发现,由青浦区民政局追回相关款项,并对违规的相关经办人员予以严肃处理。\n五、施行日期\n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对特殊和困难对象殡葬服务费用实行补助的办法〉的通知》(青民[2017]50号)、《关于延长〈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对特殊和困难对象殡葬服务费用实行补助的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青民[2022]32号)同步废止。\n附件:1.青浦区骨灰海葬奖励(区级)申请表\n2.青浦区深埋等其他生态葬式奖励(区级)申请表\n3.青浦区特殊和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表\n4.青浦区外来务工困难人员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n5.()年度青浦区惠民殡葬补贴/奖励发放情况汇总表\n\n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n2026年1月9日\n\n相关附件\n青民规〔2026〕1号.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区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n\n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关于完善本区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n\n图片解读:青浦区惠民殡葬新政",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119/1349023.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n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人才和人力资源优势,促进退役军人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退役军人局规〔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现就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n一、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n(一)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在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随即组织全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多层次、多样化、重实效的全员适应性培训。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退役军人接收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积极对接驻区部队,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送技能进军营”活动,组织专业人员为即将退出现役的士兵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等服务。(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人武部,各街镇)\n(二)鼓励参加学历教育。积极做好各类退役军人学历教育推进工作,全面落实各类学历教育的入学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退役军人报考高等职业学院。\n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全日制专科文凭的,参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可免试入学;接受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的具体办法,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n(三)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定期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免培训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本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退役军人在退役5年内参加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享受100%培训补贴。未就业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要根据退役军人真实需求,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设在职退役军人职业能力提升课程,鼓励退役军人职业能力承训机构推出就业市场潜力大、实用性强、受退役军人欢迎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企业新型学徒制,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力争实现“入学即入职”。充分利用互联网教育资源,探索开发线上学习和线下实训相结合培训新模式,打造退役军人网络教育平台。(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街镇)\n(四)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市、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梯队架构,制订区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项目目录,完善我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评估体系,提升培训质量。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成功率。\n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在本市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由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承训机构结算;在长三角范围内的,培训完成后,凭相关证书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等证明材料,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取培训费用和生活补助,除此之外相关费用由退役军人本人自理。(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各街镇)\n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打通就业渠道\n(五)强化组织领导。将退役军人列为解决就业问题的重点群体,纳入就业工作总体布局规划。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充分整合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退役军人部门就业创业服务和信息平台资源,实现就业供需信息的精准对接、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各街镇)\n(六)扶持充分就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或聘用员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录用退役士兵,有关单位在发布招录(聘)公告时,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放宽对退役军人的专业要求,不断完善退役军人定向招录、优先招录和“兜底帮扶”措施。退役军人出现失业的,及时纳入“一对一”再就业帮扶范围,对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给予帮助;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确保零就业退役军人家庭动态清零。结合区域实际,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我区退役军人,促进其担负社会责任,完善退役军人就业援助基地。(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委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各街镇)\n(七)拓展就业渠道。每年按不低于社工招录总数的5%进行专项招聘退役军人,年龄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加强与区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对接,拿出一定的新招聘职工岗位数,定向招聘退役军人。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社工、非公有制集体编制和安保等岗位招聘退役军人的比例,政法、社会工作者系统文职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n对长期担任骨干、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退役军人,鼓励其到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支持其参与社会治理,通过选任或公开招聘的方式成为城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对在部队有专长、地方有需要、本人有意愿的退役军人,主动对接用人单位,探索实行“直通车”式就业。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职业目录。(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各街镇)\n(八)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的企业,可按《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等文件要求,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本区企业(国有、含有国资成分以及公益性企业除外)每录用一名本区户籍退役军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满6个月后,可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5000元,同一名退役军人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该政策。(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街镇)\n(九)强化就业服务。加大面向全区退役军人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督促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专窗或施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广大退役军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完善我区退役军人公共就业平台,提供包括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通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提供就业帮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我区退役军人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加速人职匹配和多层次、多角度加强宣传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等措施,帮助退役军人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各街镇)\n(十)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2年(含)以上的本区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本区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具有军队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退役军人局、区教育局)\n三、深化创业指导扶持,优化创业环境\n(十一)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见习。依托专业培训机构、科技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众创空间等,开展创业“培训+见习+孵化”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和创业见习活动。本区退役军人在退役后5年内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100%培训补贴。退役大学生士兵按本市有关促进大学生和青年就业创业政策规定,享受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积极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增强本区退役军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提高退役军人的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各街镇)\n(十二)加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鼓励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强化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军创企业能力,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规范化创业服务,每年对获评区级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最高5万元运作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各街镇)\n(十三)鼓励退役军人开办创业组织。长三角地区户籍退役军人在本区范围内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下简称“创业组织”),在本区正常经营满3 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开办费补贴 10000 元。(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n(十四)加强创业典型树立。鼓励我区退役军人开展各类创业活动,包括退役军人创业论坛、大赛、沙龙等活动,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给予参加由国家级退役军人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创业大赛并获优胜以上奖项的退役军人创业组织或团队最高5万元的创业发展资金;给予参加由市级退役军人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创业大赛并获优胜以上奖项的退役军人创业组织或团队最高2万元的创业发展资金;给予参加由区级退役军人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创业大赛并获优胜以上奖项的退役军人创业组织或团队最高1万元的创业发展资金。(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各街镇)\n(十五)鼓励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扶持退役军人实现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专项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n(十六)落实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及其创业组织,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条件的,还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组织按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本市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退役军人局,各街镇)\n四、建立健全工作体系,提升服务能级\n(十七)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数据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大数据、人社、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国资、财政、税务部门等已有信息平台资源,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基础信息采集,开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市贯通、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实时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一网通办”服务平台。(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各街镇)\n(十八)建立就业创业专家志愿团队。组建区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家导师团,形成市、区两级就业创业专家梯队,鼓励专家团队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分析、就业指导、政策咨询、投资评估、信贷融资、经营诊断等服务,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每年给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家志愿活动经费5万元。(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n(十九)提供便捷高效多元服务。整合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力量专业服务、退役军人自律服务,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与人力资源协会、社会招聘网站等单位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收集岗位信息,为我区退役军人提供更优质的就业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各街镇)\n(二十)建设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方向、产业结构框架和退役军人需求,发挥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自主培训项目,加强校企合作,加快建设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产教融合的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和实训基地。整合全区资源,选择一批师资力量雄厚、基础设施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符合我区经济发展导向的教育培训机构形成区级退役军人职业培训承训机构;以全区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为依托,探索建立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级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各街镇)\n五、加强组织领导体系,完善保障机制\n(二十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市级统筹、属地主责、分类实施”工作机制,市、区两级按职责组织实施,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退役军人和人社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不定期协商重点工作。(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n(二十二)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纳入区就业创业绩效考核内容。(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n(二十三)落实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地方各项资金,做好退役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相关经费保障。经费使用部门(单位)接受审计监督,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确保专款专用。(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各街镇)\n(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引导工作,帮助其尽快实现角色转换,加快其融合社会步伐。深度挖掘和培育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广泛宣传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风采,形成引领作用,鼓励广大退役军人退役不褪色、退伍不退志,继续保持和发扬部队优秀品质,投身地方经济建设。(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退役军人局,各街镇)\n本办法自2026年1月25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n上海市青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组织部\n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宣传部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政法委员会\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武装部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社会工作部\n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n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n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n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n2025年12月25日\n\n相关附件\n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pdf\n\n相关稿件:\n\n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n\n政策解读:《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问答\n\n上海市青浦区退役军人局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428/1370012.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青浦区促进对口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意见", "content": "各有关单位:\n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促进对口帮扶地区脱贫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逐步提升就业收入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n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对口地区劳动力就业\n用人单位依法招用云南省德宏州对口帮扶地区(以下简称“对口地区”)的脱贫劳动力或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当年度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可按每人6500元的标准申请稳岗补贴。同一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由一家单位用于申请稳岗补贴一次。\n二、鼓励对口地区劳动力在青浦区稳定就业\n对口地区劳动力在青浦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当年度内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可申请个人稳岗就业补贴。其中,脱贫劳动力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农村劳动力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只可享受一次。\n三、资金渠道\n所需资金由区对口帮扶就业补贴专项资金列支。\n四、补贴申请\n符合补贴申请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向青浦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登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拨付用人单位及个人相应补贴。当年度稳岗补贴最晚应在下年度6月底前提出申请。\n五、其他\n(一)如发现骗取、冒领等违规行为,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追索,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n(二)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公益性岗位不属于本意见的补贴对象范围。\n(三)“脱贫劳动力”指云南省德宏州籍劳动年龄段内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劳动力”指云南省德宏州籍劳动年龄段内农村户籍人员。\n(四)符合《青浦区关于招录对口地区脱贫人口给予就业和稳岗补贴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21〕6号)文件相关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最晚可在2026年6月30日前提出补贴申请。\n(五)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n(六)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政策执行中若遇国家或市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n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n区合作交流办\n区财政局\n\n2025年12月1日\n\n相关附件\n青人社规〔2025〕5号 关于青浦区促进对口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意见.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浦区促进对口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意见\n\n图片解读:关于青浦区促进对口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意见\n\n关于青浦区促进对口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意见",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420/1369389.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青浦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content": "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n特此通知。\n青浦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n青浦区财政局\n2025年9月18日\n青浦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n第一章总则\n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上海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影响人员并提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上级部门调拨的物资和社会捐赠的物资。\n第三条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青浦区商务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区粮储局”)、青浦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n第四条区粮储局根据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以及购置计划,负责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应急救灾物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建议,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n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更新和保管等相关经费,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n第六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承储的单位及库点(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由区粮储局按相关规定确定,负责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物资调运、统计数据报送等工作,对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n第二章储备购置\n第七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投保财产险。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企业开展协议储备。\n第八条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区应急局会同区粮储局、区财政局根据储备规划、灾害预警研判、物资使用及处置情况、新技术材料的推广利用情况等,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类、数量和技术要求等。\n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储备年限标准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执行。\n第九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区应急局会同区粮储局、区财政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可进行紧急购置。\n当年度救灾物资累计调拨数量占年初库存量的50%以上,或单品类累计调拨数量占年初库存数量的80%以上时,可参照上述流程启动紧急购置计划。\n第十条区粮储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向区财政局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区财政局及时下达区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经费预算。区粮储局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及紧急购置要求,购置区级应急救灾物资。\n第十一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施入库验收制度。承储单位对新购置的应急救灾物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方案,对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包装等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救灾物资应当签收并留存交接单,不一致的应不予签收。签收后,承储单位应对物资进行质量抽检,并对产品标识、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办理物资入库手续,不符合的应退回或责令供应商整改,对退回的物资应要求供应商消除应急或救灾标识。\n承储单位应在入库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区粮储局。区粮储局将购置和验收入库情况函告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n第十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经费和管理费应列入区粮储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费专项用于救灾物资仓库租金,救灾物资的财产保险、维护保养、库内装运、质量检测和应急等支出。\n第三章储存管理\n第十三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做到规划布局与选址合理,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上海市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运行管理要求执行。库房应采取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具有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积极运用先进适配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n第十四条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储备管理,实行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以及出入库登记、日常巡查、值班值守、维护保养等相关制度。\n物资堆放应当整齐,并留有通道,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满足装卸、维修等需要。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挂牌,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有效期限等信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标签。\n定期组织物资翻垛晾晒、专业装备调试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定期开展操作技能培训。\n建立物资总账、分仓账。承储单位对物资出入库及仓库物资日常台账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回收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并1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账务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保存10年以上。\n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定期盘点物资数量并按品类、批次等进行质量抽检。因质量检测、演练保障等产生的合理损耗,按规定流程申请报废。\n每月10日前向区粮储局报告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出入库情况和质量情况等。每年12月底前对各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年度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盘点,报送区粮储局备案,并抄送区应急局、区财政局。\n第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具体负责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信息统计,完善储备库基本信息,及时规范填报、更新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基础数据。\n第四章调拨管理\n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原则上应先动用本级应急救灾物资,确需调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由镇(街道)相关部门向区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已调拨物资情况、物资储备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紧急情况下未能履行相关程序手续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全相关手续。\n第十八条区应急局对灾情实际、调拨申请、物资储备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后,向区粮储局发出书面调拨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并抄送申请单位。区粮储局收到书面调拨指令后,向承储单位下达救灾物资书面调运通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电话告知,后补办书面手续。\n承储单位在接到区粮储局通知后,应立即安排调运力量,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组织物资出库。物资由申请单位自行前往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领取,或由承储单位在通知下达后的6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物资到达指定地点后,交接双方应办理接收手续。如有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粮储局报告。\n第十九条调拨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申请调用(或实际申请调用)单位负担,申请调用(或实际申请调用)单位在接收物资后30日内与承储单位结算费用。运输应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运送成套应急救灾物资时,应做到多个配件同车运输。\n第二十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调出后,承储单位应做好调运进展情况的跟踪,及时将调运情况报告区粮储局,确保区粮储局第一时间掌握调运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n第二十一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启动对其他地区应急响应援助物资的,区应急局会同区粮储局、区财政局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救灾物资发生的费用由物资领取单位负责。\n第五章使用和处置管理\n第二十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后,由申请单位组织发放、使用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及时有效救助。物资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随意抛弃。需专业人员使用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由申请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安全使用。\n第二十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具体品种由区应急局、区粮储局和区财政局会商确定。对于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类物资,原则上由使用物资的镇(街道)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影响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由使用物资的镇(街道)做好台账处理等工作。\n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向区粮储局提出轮换建议。区粮储局会同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轮换,保证物资储备总量平衡。轮换出库的各类应急救灾物资可用于救助、捐赠或援助等,探索实物置换、委托轮换和其他轮换方式。\n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以及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物资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定期组织质检,优先安排调用。物资质量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向区粮储局提出报废申请。区粮储局核实后按程序进行处置,并函告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在报废处理过程中,应消除应急或救灾标识,不得将已批准报废物资随意丢弃、抛弃、出租或流入社会。\n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已报废的物资,应及时做好台账处理。\n第六章监督与责任\n第二十六条区应急局、区粮储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适时对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并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推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信息的共享共用。\n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未经区应急局、区粮储局批准擅自动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n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相关单位追回调拨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在发放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n第七章附则\n第二十八条区应急局、区粮储局应加强对各镇(街道)应急救灾工作的指导,形成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n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粮储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n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7日。\n\n相关附件\n2510_1青浦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n\n图片解读:青浦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n\n青浦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51029/1337170.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印发《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content": "各相关单位:\n《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2025年4月3日\n(此件公开发布)\n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n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本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细化完善合作改造单位的竞争性准入机制,坚持“公开择优”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招选合作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一条定义\n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复函认定为本市城中村的改造项目。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单位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的、共同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合作改造单位。\n本实施细则所称竞争性准入机制,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公开市场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改造单位的方式和程序。\n第二条适用范围\n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在上海市青浦区采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造主体、引入合作单位共同改造开发城中村地块的项目。\n第三条职能责任\n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控规参数确认、实施方案编制、合作单位招选、合作合同签订等工作。\n第二章招选程序\n第四条招选方式\n(一)公开招标。\n(二)邀请招标。\n(三)竞争性磋商。\n(四)《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n第五条招选主体\n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地的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城中村复函认定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要求以及本细则,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选主体自行开展或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合作单位的招选工作。\n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招选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资质、评审条件和设施。代理机构经招选主体的委托,确定招选需求,并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或磋商文件,拟订合同文本等专业服务。并根据招选主体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招选主体与中标单位签订合作合同。\n第六条合作单位基本要求\n招选主体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合作单位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改造经验等方面的要求。\n第七条招选基本流程\n招选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合适的招选方式。招选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选公告。\n招选文件应当经过招选主体民主决策和相关审核程序后,经同意,予以发布。\n招选文件应当包含项目服务需求、潜在合作单位资格条件、技术标及商务标要求、拟签订的合作合同等内容。\n评审或磋商小组由招选主体、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选主体委派至少一名代表,参与招选评审活动。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或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招选项目的评审。\n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竞争性准入工作。\n第八条招选结果确认\n招选结果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体上发布。\n招选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选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服务要求等事项,与成交合作单位签订城中村合作合同。成交合作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招选主体可以按照评审结果排序,与其他合作单位作为成交合作单位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招选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合作单位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选活动。\n第九条终止和重新开展招选的情形\n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选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招选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招选:\n(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招选方式适用情形的;\n(二)出现影响招选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n(三)在招选过程中符合要求的合作单位或者报价文件符合要求的合作单位不足法定数量的。\n第十条招选活动取消\n在招选活动中因重大变故,招选任务取消的,招选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招选活动,通知所有参加招选活动的潜在合作单位,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招选任务取消原因报送区政府。\n第三章附则\n第十一条实施期限\n本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n\n相关附件\n青房管规2 关于印发《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_青房管规〔2025〕2号_.pdf\n\n相关稿件:\n\n图片解读:《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n\n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n\n关于印发《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410/1368580.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印发《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content": "关于印发《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n各相关单位:\n《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2025年2月12日\n\n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n为进一步拓宽我区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安置渠道,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加快安置进度,实现集约增效土地利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n一、适用范围\n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依法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n二、房票有关定义\n(一)房票\n本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区域内用于购置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简称房票安置)的结算凭证。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以自愿为原则,从我区新建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楼盘信息库”(房源超市)中选择房源,利用房票金额购买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房票样式由区房管局统一制定及印制。\n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票安置或实物房源安置;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可选择单一房票安置、单一实物房源安置、也可选择实物房源与房票相结合安置,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票安置,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结清所购房屋价值,与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计算、结清房票安置后的差价。\n国有土地上可购买房票的金额由被征收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补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奖励费)和房票安置奖励构成(具体一基地一方案)。\n集体土地上可购买房票的金额是由本征收基地实物房源安置的回购金额(实物房源安置回购面积乘以政府本区域内实物房源安置回购单价,并扣除购买实物房源安置应支付的费用)和房票安置奖励构成(具体一基地一方案),实物房源安置回购面积由本街镇征收实施部门核定,实物房源安置回购单价由区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n(二)房票房源\n区房管局以本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通过意愿征集、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后,纳入“楼盘信息库”(房源超市),并对房源楼盘位置、销售备案价、房源户型、交房日期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并且对相关楼盘信息定期更新。纳入“楼盘信息库”(房源超市)中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应是已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现房或工程进度已整体达到结构封顶的期房,并均应为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n三、奖励和优惠政策\n(一)房票安置奖励\n在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基础上,征收补偿方案中新增房票安置方式,对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给予房票安置奖励,奖励金额具体以一基地一方案。\n(二)限购及税收优惠政策\n限购及税收政策按照本市现有的相关政策执行。\n四、房票使用规则\n(一)实名登记\n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n(二)房票核发\n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选择房票安置方式、房票安置奖励及生效条件等,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以户为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核发房票。\n房票一式三份,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各持一份,一份报区房管局备份。\n(三)有效期限\n房票有效期限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按照“一基地一方案”予以明确,原则上不超过1年,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n(四)房票支付\n房票持有人购买可购房源时,持房票及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购房合同。\n国有土地被征收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或集体土地实物房源安置的回购金额与房票安置奖励款应同比例使用。房票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应优先使用房票金额。在购房政策允许范围内,房票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自行支付房款差额,也可按照商品住房贷款相关政策办理业务。\n(五)房票继承、挂失\n房票持有人亡故的,相关继承人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调解书、法院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使用期限不变。\n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核发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n(六)房票结算\n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同持房票、身份证、补偿协议及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结算资金。房屋征收部门核实材料后,由房票持有人及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商企业共同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并按照“一基地一方案”中明确的时间节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结算金额。房票金额使用完毕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房票。\n(七)房票兑换\n房票自核发之日起2个月内,不得改变其他安置补偿方式。2个月期满,房票持有人放弃房票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其它方式补偿,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n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在房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房票,并由房票持有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核发剩余余额的房票,也可以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申请用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的剩余金额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如剩余金额不足以购买该基地最小面积实物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方可向房屋征收部门兑换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的剩余金额。超过房票有效期的,房票不再使用,仍有余额的,按上述规定处置。\n房票持有人逾期(原则上1年)未使用房票的,到期后可以按照补偿协议中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中除房票安置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n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房票持有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其他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并收回房票。\n(八)房票资金管理\n房票安置资金应实行闭环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资金纳入商品住房预(销)售资金监管。\n五、责任追究\n(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与被补偿人合谋非法套现房票,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杜绝套现问题发生,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n(二)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n六、其他事项\n(一)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协议置换、协议动迁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n(二)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与上级新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规定执行。\n(三)本《实施办法》(试行)自2025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n\n相关附件\n关于印发《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_房管规〔2025〕1号_.pdf\n\n相关稿件:\n\n政策解读—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n\n关于印发《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n\n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410/1368623.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印发《青浦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n现将《青浦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n\n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n2024年12月27日\n\n青浦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n第一章总 则\n第一条(目的与依据)\n为规范本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管理,加强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完善本区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基本涵义)\n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为本区经济困难且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护服务的保障制度。\n第三条(适用范围)\n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活动。\n第四条(职责分工)\n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指导、监督本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n区财政局、各镇财政所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n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的受理、审核确认和相关管理等工作。\n第五条(资金保障)\n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相关补贴资金除市级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余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和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纳入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街道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负担。\n每年8月30日前,各街镇应将上一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年底前预下达各镇下一年度市和区财政补贴,各街道按实将补贴编入年度部门预算。\n第六条(工作保障)\n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等方式,做好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工作,对服务机构可予以适当支持。\n第二章补贴对象与条件\n第七条(补贴对象)\n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的下列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困难状况等因素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n(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n(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n(三)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n(四)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人员。\n不属于前款规定,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且符合一定照护等级要求的老年人,可以申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n第八条(补贴标准)\n本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布标准,适时调整。\n第九条(补贴形式)\n养老服务补贴采用非现金的方式发放,由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等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与补贴额度相当的养老服务。\n第十条(补贴范围与项目)\n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下列范围与项目:\n(一)居家照护服务。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为老年人在其住所内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n(二)社区照护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n(三)机构照护服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n第十一条(照护等级评估)\n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经过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结果为照护一级到照护六级。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n第十二条(经济状况认定)\n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经过经济状况认定,认定标准如下:\n(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的相应认定结果执行;\n(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实物财产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对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相应标准执行;但货币财产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对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相应标准的2倍执行。具体标准以及经济状况的内容、可支配收入的认定、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财产的认定等,根据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有关规定执行;\n(三)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其月收入按照其本人的月养老金认定。\n(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的老年人,提供其身份相对应的证件证明认定。\n第三章补贴申请与确认\n第十三条(申请)\n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就近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n申请时,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申请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n第十四条(受理)\n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申请并负责信息录入工作。\n除已认定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核对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n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通过部门之间交换数据获取。\n第十五条(审核确认)\n申请人户籍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获取经济状况最终结果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书面通知申请人。\n确认给予的,发放《准予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通知书》;不予确认的,发放《不予确认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不予确认的理由和依据。\n第四章服务机构与服务规范\n第十六条(服务机构条件)\n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且根据服务类型、照护要求、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比例的持证养老护理员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承接养老服务补贴项目。\n第十七条(服务机构的选择与确定)\n养老服务补贴的组织管理与服务提供应当相分离。\n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等规范化手段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形式、服务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n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签订服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协议复印件提交区民政局进行备案。\n第十八条(服务实施)\n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审核确认后 2 个工作日内,主动与补贴对象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联系,结合补贴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意愿,制定相应的综合照护方案并派发给服务机构。综合照护方案应当明确服务形式、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机构等内容。\n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补贴对象的综合照护方案,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明确服务时间、服务人员、服务事项、服务要求等内容,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定期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满意度调查,保证服务质量。\n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上海市社区机构养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有关信息,确保相关数据全面、准确,并自行承担因更新维护数据不及时不准确而造成的资金无法准确结算等相应不利后果。\n第十九条(服务变更与暂停)\n确因需要的,补贴对象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对服务地、服务机构、照护方案、服务计划等提出变更申请。\n变更服务地、服务机构或照护方案的,补贴对象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向当前服务提供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次月起生效。\n变更服务计划的,补贴对象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双方确认后生效。\n补贴对象因自身原因,暂时不能享受服务的,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服务暂停。\n第二十条(补贴结算与支付)\n养老服务补贴自审核确认的次月起享受,实行当月结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当月补贴额度,月末自动清零,不予追溯,特殊情况另行规定。\n补贴对象在服务机构发生的服务费用,属于补贴标准内的,由服务机构记账,按月由补贴资金支付。\n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在本市和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中进行结算。\n第二十一条(不予结算的情形)\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不予结算:\n(一)照护方案或服务计划中未包含或未实施的服务项目;\n(二)对非补贴对象实施的服务;\n(三)服务机构中发生的伙食费;\n(四)用于购买生活物资。\n第五章监督管理\n第二十二条(定期复核)\n区民政局应当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的资格进行定期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对于补贴对象的照护等级,根据其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论的有效期进行复核。对于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对于补贴对象的户籍注销等人口信息变动情况,根据相关部门人口信息库的推送信息,每月核实一次。\n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复核后仍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给予补贴;对其中照护等级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并发放《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变更通知书》;对不再符合补贴条件,停止给予补贴,并发放《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停止通知书》。\n第二十三条(补贴停止)\n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作出停止补贴的决定,发放《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停止通知书》:\n(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n(二)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本市,照护等级或经济状况等不再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n(三)拒绝配合对其照护等级或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n第二十四条(补贴过渡期)\n补贴对象因身体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设定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待遇。\n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统一需求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重新申请评估;评估结论到期却不再申请评估的老年人,不享受前款规定的过渡期待遇。\n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n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上海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平台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n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n区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实地察看、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满意度调查,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n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n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应当严格按规定管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补贴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n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n第二十七条(服务机构责任处理)\n承接养老服务补贴的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下达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n(一)诱导补贴对象选择或者提供不必要的服务、虚构服务,进行养老服务补贴费用结算的。\n(二)私自更改约定的服务价格,通过向补贴对象重复收取、额外收取费用,进行养老服务补贴费用结算的。\n(三)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服务记录,进行养老服务补贴费用结算的。\n被终止服务协议的服务机构,两年内不可再次从事承接养老服务补贴服务。\n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n区民政局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对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投诉、举报,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查处理。\n第六章 附 则\n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9年12月31日。\n\n相关附件\n关于印发《青浦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申请办理服务指南\n\n图片解读:青浦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n\n关于印发《青浦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413/1368855.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content": "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2024年12月27日\n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修订)\n第一章 总则\n第一条目的和依据\n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区住房供应结构,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切实维护征收户的合法权益,推进相关部门的有序管理,根据《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沪房规范〔2022〕1号)、《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沪房建管〔2024〕46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适用范围\n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区属征收安置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由市有关部门认定,用于本区重大工程、“两旧一村”、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规划调整和其他征收(经区政府批准)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n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n第三条职责分工\n区政府办公室(简称区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简称区发改委)、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建管委)、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区房管局)、区财政局(简称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简称区规划资源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简称区征收中心)负责区属征收安置住房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征收中心负责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的规划落实、计划实施、项目推进、房源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和使用管理等具体事务;区房管局负责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的政策指导及各项行政审批;其他相关委办局、属地街镇和区属企业根据相应职能配合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管理。\n第二章 开发建设\n第四条责任主体\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属地街镇;建设主体为取得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的建设单位;推进主体为区征收中心;配合部门为区各委办局。\n第五条建设计划\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或中长期计划)由区征收中心负责编制。\n属地街镇根据行政或开发区域内征收居民安置需求,将拟开工建设的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上报区征收中心审核。区征收中心根据上报项目并结合年度征收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及存量房源情况,综合平衡、统筹兼顾,形成年度建设计划(或中长期计划),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并实施。根据当年度实施情况确需中期调整年度建设计划指标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调整。\n第六条项目选址\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或中长期计划),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交通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和产业布局进行选址。\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属地街镇负责实施,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征收中心等部门审核批准并落实。\n第七条建房协议价格\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配套市政公建建设成本、财务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开发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由区房管局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核实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有关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成本变化的情况,需要调整建房协议价格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调整。具体参照《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建房协议价审核管理办法》执行(附件1)。\n第八条项目认定\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项目认定由属地街镇负责实施。区房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对建房协议价格测算、周边配套条件、征收安置对象及数量、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申报项目认定审批。区规划资源局在会商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资源局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n市房管局出具的项目认定文件,作为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项目核准手续和建设成本控制、房屋回购的依据,时效为18个月。\n逾期需延期使用的,由原实施项目认定的属地街镇向区房管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区房管局汇总相关资料向市房管局提交项目认定延期申请,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延期使用。\n因故需撤销认定的,由原实施项目认定的属地街镇向区房管局提交撤销申请报告,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房管局汇总相关资料向市房管局提交撤销项目认定申请,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n第九条土地出让\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管理,由区规划资源局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均采用土地定向招拍挂方式,并将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出让文件内容。\n区规划资源局应当与取得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的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出让合同前,由区房管局与属地街镇、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建设意向书;签订出让合同后,由区房管局与属地街镇、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建设协议书。\n纳入“两旧一村”的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按照“两旧一村”相关政策执行。\n第十条设计要求\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n(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n(二)住宅房型设计需满足本市保障性住房各类设计标准的要求和征收安置户的实际需求。\n(三)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以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n(四)结合绿色建筑发展及城市风貌设计,提高项目建设品质。\n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在审批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需同时征询区房管局、区征收中心意见并纳入审批文件。\n第十一条预售认定\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预售认定由属地街镇配合建设单位实施。办理预售认定前,由区房管局与属地街镇、建设单位共同签订供应协议。区房管局对建设项目的项目批准文件或立项批复、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供应协议、项目总平面图等进行审核后,向市房管局申报项目预售认定审批。\n市房管局出具的预售认定文件,作为建设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及发放供应单的依据。\n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达到预售标准时,必须及时申请办理预售认定、预售许可、网签合同认证等手续,为后续安置提供保障。\n第三章 供应与使用\n第十二条供应计划\n区征收中心根据全区已建、在建、闲置及规划建设的征收安置住房房源量建立区属征收安置住房房源基本库,结合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竣工交付量,组织编制征收安置住房年度供应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实施。\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和使用由区征收中心统筹管理,具体按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房源指标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青发改〔2022〕60号)实施。\n第十三条房源管理\n建设单位取得《上海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将房源清单提交区征收中心入库。区征收中心根据街镇安置需求申请进行分配、安置与统筹。\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房源调剂到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其他街镇征收安置使用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征收中心调拨需求房源。\n第十四条供应单管理\n供应单唯一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征收安置户,并按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申领使用,严禁跨项目使用,并遵循“谁申领、谁管理”原则。\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在取得《征收安置房房源认定单》后,由街镇向区房管局申领,经审核后按需发放。建设单位配合。\n供应单失效的,需所有联返还后重新申领;供应单部分遗失或全部遗失的,需查明编号并形成情况说明及责任承诺书面报告,并抄送区征收中心限制审核盖章,完成报失手续后重新申领。\n第十五条房地产登记\n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的购房人持预(销)售合同、供应单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规定的资料,到青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n征收安置住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征收安置住房”。\n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准征收安置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应当在相应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征收安置住房”。\n征收安置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区有关部门购买征收安置住房后继续用于本区居民安置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n第十六条保修责任\n建设单位应向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n第十七条商业配套设施\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商业配套设施建成后,应由收购主体按照项目结算审计后确定的建房协议价格进行收购;收购主体原则为属地街镇下属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或区政府同意的全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参照《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商业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执行(附件2)\n第四章 附则\n第十八条政策解释\n本细则自2025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原《青浦区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府办发〔2016〕92号)废止。本细则施行前,以配套商品房、动迁安置房、征收安置住房立项的建设项目,均参照本细则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n附件:1.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建房协议价审核管理办法\n2.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商业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n附件1\n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建房协议价格审核管理办法\n第一章 总则\n第一条 基本概念\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建房协议价格是项目认定时控制投资成本的依据,列入项目建设协议书,其中开发建设成本价格是核准投资的重要依据。\n第二条 制定目的\n为进一步控制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建设成本,保障项目认定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拟对本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建房协议价格成本指标进行控制管理。\n第三条 政策依据\n根据《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沪房规范〔2022〕1号)《关于本市大型居住社区新一轮选址基地建房协议价格及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核实论证工作的规定》(市推进办〔2020〕103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9号),结合我区实际,形成本办法。\n第四条 适用范围\n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建房协议价格审核管理工作。\n第二章 审核内容\n第五条 职责分工\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建房协议价格,由区房管局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核实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区房管局指定下属事业单位青浦区住宅发展中心负责统筹组织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建房协议价格审核的前期工作;其他相关委办局、街镇和建设单位根据相应职能配合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建房协议价格的审核工作。\n第六条 审核范围\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建房协议价格以微利为原则,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配套市政公建建设成本、财务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不高于不含土地费的2%)、开发单位的微利(不高于包含土地费的1%)和相关税费等组成。\n第三章 审核流程\n第七条 项目认定\n项目认定前,需对建房协议价格进行审核。建房协议价格需包含开发建设成本价格和销售成本价格。建设单位根据价格组成内容进行拟建项目建房协议价格的测算,出具建房协议价格概算送审稿,报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审核,出具建房协议价格审核报告初稿,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会议研究论证,形成建房协议价格的审核报告,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后,此阶段确定的建房协议价格,将作为报市房管局项目认定及区发改委项目核准的依据。\n部分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市、区相关要求确需提升住宅建设品质,在外墙风貌、用材用料、用途升级等方面对建设成本指标有所提高的,应先行报区房管局审核。区房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会议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审定。\n第八条 中期调整\n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政策变化和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成本变化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可会同属地街镇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前(原则上需完成结构封顶),对建房协议价格进行评估、修正,经区房管局委托的有资质的审价单位复核,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概算内子项目调整未超过建房协议价格的,由区房管局审核备案;因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建房成本增加超过建房协议价格的,由房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会议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审定。此阶段调整后确定的建房协议价格,将作为报市房管局预售认定及项目中期调整价格备案的依据。\n第九条 项目结算\n项目在办理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将房源移交项目所在街镇并配合实施安置,安置销售价格以项目结算审计后确定的建房协议价格为准。\n第四章 附则\n第十条政策解释\n本办法自2025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n附件2\n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商业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n第一条目的和依据\n为促进本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商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相关部门的有序管理,根据《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沪房规范〔2022〕1号),参照《关于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房地产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沪房权籍〔2020〕76号)、《关于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及管理试行意见》(市推进办〔2014〕9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提出本意见。\n第二条适用范围\n本意见所称的区属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商业配套设施,是指经区政府认定的区属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建设基地内的“街坊级商业配套设施”。\n第三条收购对象\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商业配套设施建成后,应由收购主体按照项目结算审计后确定的建房协议价格进行收购;收购主体原则为属地街镇下属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或区政府同意的全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商业配套设施应根据住宅建设进度,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建设单位要同区、镇政府确定的收购主体加强沟通与合作,做好收购、移交和招商、开业等准备工作。\n第四条交易和登记\n(一)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在向市房管局申报项目认定时,应将区属征收安置住房附属商业配套设施一并上报认定。市房管局认定后书面通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标注楼盘表“房屋标志”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商业配套设施”。\n(二)区房管局根据市房管局项目认定单,将相关材料下发至区房管局市场监管科。市场监管科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方案备案(现房)时,应当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现房)》备注栏内加注“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商业配套设施”。\n(三)经区政府同意的全区范围内或属地街镇下属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购主体)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网上项目认证时,除按规定提交网上认证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市房管局出具的相关认定批复文件。\n(四)已在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楼盘表内完成标注的附属商业配套用房,房地产登记薄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市房管局出具的相关认定批复文件。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按登记规定实施登记注记。\n(五)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经批准收购上述商业配套用房的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属地街镇出具的相关收购意向的函。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按登记规定实施登记注记。\n第五条再次转让登记\n区属征收安置住房附属商业配套设施的房地产权利人,将该房地产再次转让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区政府出具的相关转让意见。\n第六条政策解释\n本办法自2025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原《青浦区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意见(试行)》(青府办发〔2016〕93号)废止。本意见施行前,未完成收购的配套商品房、动迁安置房、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n\n相关附件\n2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n\n图片解读:修订后的《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n\n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50214/1259928.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印发《青浦区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content":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n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编制的《青浦区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于2024 年11 月27 日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特此通知。\n附件:青浦区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n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n2024 年12月12日\n青浦区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n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努力实现“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目标,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绿容规〔2023〕4号)等要求,紧紧围绕建设“高颜值、最江南、创新核”现代化新青浦的战略目标,满足市民对高品质、亲民化生活的需求,为青浦人民留住更多烟火气,结合青浦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n一、基本原则\n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疏堵结合、合理布局、安全有序、服务民生、审慎包容、彰显品质”的总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属地主导、行业指导、主体实施、条块协同”的路径实施设摊管理。\n二、适用及分类\n本方案适用于在本区允许设摊开放区域内,从事设摊经营活动的管理。设摊类型分为特色点、疏导点和管控点。\n1、特色点是以新型业态为主,符合城市高品质要求,品牌化、主题化、特色化的集市、夜市、外摆位、限时步行街等点位。优先在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水岸夜生活体验区和园区、商圈、景区等自有区域内选点。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原创品牌、传播公益慈善、展现工匠精神、传递海派风情、展示青浦特色、营造生活氛围,既满足人民需求,又体现“上海味”“时尚潮”“国际范”。\n2、疏导点是以服务基本民生为主,采取入场入室经营的点位,结合标准化菜市场、早餐网点等民生服务实际情况,在暂时供应不足的区域设置。\n3、管控点是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为主,利用闲置空间经营的点位,面向消费需求,畅通本地农产品销售渠道。\n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特色点位可以通过经营文创产品、手工艺品,设计专属元素及周边,定期举办特色主题活动,探索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彰显区域品质特色。\n三、职责分工\n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做好设摊工作,督促落实属地责任,抓好各项日常服务、管理和执法工作。\n区绿化市容局:负责会同职能部门对街镇设摊点位进行评价和备案;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做好设摊区域内垃圾清运、道路保洁、市容环境管理等工作;不定期对设摊点位开展行业检查。\n区商务委:指导街镇设摊的经营业态、商业布局等,打造特色突出、主题新颖、品牌汇聚的集市、夜市、步行街,提高设摊经济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n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做好地产农产品上市前的监督管理以及行业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宣传。\n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不定期对设摊点位开展行业检查。\n区建管委: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定期对摊点位进行安全用气抽查。指导督促各责任主体对开放设摊经营路段加强道路设施巡查整治,确保道路设施完好。\n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落实区域日常安全保障工作,维护设摊区域治安秩序,确保对设摊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纠纷能够及时响应处置;维护设摊区域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不定期对设摊点位开展行业检查。\n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镇在设摊方案规划中,融入当地文化旅游特色元素,提升青浦文化旅游影响力。\n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做好设摊区域及周边的巡查执法工作;不定期对设摊点位开展行业检查。\n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属地城管中队做好设摊区域周边的巡查执法工作,督促运营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n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设摊区域用地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对有需要的设摊点位办理相关用地手续。\n区水务局:负责指导街镇对点位完善配套供排水基础设施,指导具备条件的点位办理排水许可,不定期对排水户进行行政检查。\n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管,指导监督属地街镇规范设摊展销商品的种类。对于无证经营食品、出售违法商品、劣质商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设摊经营主体单位责任;不定期对设摊点位开展行业检查。\n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运营主体做好特种作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n区城运中心:负责将各部门建设的管理场景,按相关标准规范接入“一网统管”平台,赋能并助力相关部门提升对设摊开放区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n区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运营主体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组建应急处突队伍;不定期对设摊点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n各街镇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设摊经营活动负总责,组织落实协调公共区域的设摊工作。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管理要求等;制定街镇层面设摊管理办法或细则,搭建组织架构,明确街镇城管、公安、消防、交通等职能部门,以及村居、运营主体职责,细化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规划符合本区域实际的设摊发展模式;在区级各职能部门指导下,制定具体设摊点位方案和综合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和管执联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保障,引导各经营主体合法、规范、文明经营,定期开展评价评估,不断优化改进设摊管理工作。\n四、基本流程\n(一)备案\n本区公共区域内开展设摊经营活动采取备案制,落实一点位一方案。由设摊场地产权方向街镇提出申请,各街镇经过充分研究评估、征求周边市民意见,划定设摊区域,制定该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向区绿化市容局行文备案。备案后,各街镇应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在未经备案的公共区域,或超出备案区域,进行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的行为,将被视作无序设摊、超范围设摊行为。\n备案所需材料:\n1.青浦区设摊点位备案表;\n2.点位实施方案(需明确运营主体、专门管理人员、经营时间、四至范围、经营内容、管理机制、应急预案等);\n3.摊位布局图(能够直观反映摊位数量样式、布局、出入口、人员流动路线、车辆通行、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等);\n4.相关证件(设摊点位信息公示牌样张;设摊点位根据实际需要办理相关证件)。\n(二)调整与撤销\n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指导设摊点位做好日常管理和整改;对不符合行业规范的点位,应要求相关街镇予以调整或撤销。在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考核评估中成绩不合格,并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点位,应予以调整或撤销。\n各街镇需要调整设摊区域及内容、撤销设摊区域点位的,向区绿化市容局提交书面调整说明、撤销说明。调整或撤销通过后,各街镇应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n五、管理要求\n(一)挂牌公示\n各设摊点位应在入口或其它醒目位置设置点位信息公示牌,需公示运营主体、现场管理人员、经营时间、四至范围、经营内容、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具备挂牌条件的场地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设摊经营者应在摊位处悬挂经营许可等。\n(二)规范统一\n各设摊点位要根据实际条件,尽可能配备统一的设施设备,如推车、遮阳棚、经营者服装等,提升整体协调统一性。集市、夜市、分时步行街、早餐车、外摆位等设置的临时性设施,应当可拆卸、可移动、定期维护更新,保持干净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n(三)制度公约\n各设摊点位应制定管理办法、自律公约等,明确准入、退出、日常管理、监督等机制;鼓励经营者自律自治,成立自律组织,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推动形成自我管理、自我促进、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做好摊位区域保洁等工作,合法、规范、文明经营,降低油烟、灯光、噪音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n(四)配套服务\n设摊开放区应结合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环卫、垃圾分类、污水处理、交通、照明、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合理设置车辆停放区域。\n(五)消防安全\n设摊区域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管理方或经营方),由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组建微型消防站等应急处突队伍;对于室内设摊场所,建筑管理方应按照现有规定要求,提前前往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n(六)严禁无序设摊和擅自跨门经营\n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本区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n(七)规范点位设置\n不得影响周边环境,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土地利用现状;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绿地、城市道路、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登高场地等。外摆位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经营主体建筑红线,不得在店外进行食品加工。\n(八)严禁行为\n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日历台历等出版物。\n本办法自2025年1月12日起施行。\n\n相关附件\n青绿容规(2024)1号__关于印发《青浦区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浦区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n\n图片解读:《青浦区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n\n关于印发《青浦区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428/1370015.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content": "各有关单位:\n新修订的《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2024年9月9日\n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n第一章总则\n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本区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n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n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着力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并与市场化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规范健康发展。\n第四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按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可在街道、镇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或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申请受理和审核。区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n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政府存量房源资产注入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n第二章申请与审核\n第六条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n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n(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区的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n(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已与本市的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n(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已与本区的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n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n(一)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n(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n第七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本市住房情况申报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授权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受理机构核实其申报信息。同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n(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n(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成员)的身份证;\n(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n(四)家庭申请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n(五)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n(六)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n(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n(八)其他相关材料。\n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等相关规定流程,在网上平台提交。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n第八条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n受理后,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并可以向申请人征询相关情况及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材料收齐后由受理机构提交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3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向社会公开并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n第九条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本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n第三章轮候与配租\n第十条经审核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由区运营机构登记进行轮候、参与配租。轮候对象可在准入资格有效期内登录区运营机构信息平台,查看轮候情况。《准入资格确认书》有效期2年,轮候对象到期后需重新申请。\n第十一条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房源数量和申请、轮候人数合理安排房源配租工作,并定期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报送相关情况。\n第十二条申请人配租标准。\n(一)原则上单身申请以承租一居室为主;家庭申请以承租二居或三居室为主;\n(二)对符合申请准入条件的单身申请人,同一就业单位的可以申请合租。2人可合租1套二居室住房;3人可合租1套三居室住房。\n第十三条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可预约先行看房并应按时选房、签约,申请人未选中房源的可继续轮候。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凭租赁合同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7天内到区运营机构办理入住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准入资格,且自租赁合同签约之日起2年内,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n第四章租赁管理\n第十四条承租人(单身申请或家庭申请对象)按《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格式与区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即24个月),且每个承租人在本市范围累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承租人享有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和各类费用;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权,不得转租、转借。\n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由区运营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市场租金评估,并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实行一房一价且每年根据市场租金评估的结果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n第十六条租赁合同期满但累计租赁未满6年的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续租或调换住房手续,租金标准按所租赁项目当年度租金价格计收。\n第十七条非独立选址建设、配建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独立选址建设或通过市场化租赁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运营机构选聘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服务。\n第五章退出管理\n第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n房:\n(一)租赁期满前3个月未提出续租申请,租赁关系到期自动终止;\n(二)本市累计租赁期限已满6年;\n(三)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n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于租赁期满后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退出有困难的,区运营机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月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n第六章法律责任\n第十九条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移送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相关个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n第二十条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n运营机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并限期收回承租的住房:\n(一)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n(二)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n(三)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n原有结构、装饰装修现状;\n(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n(五)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n(六)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n(七)存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承租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承租人行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n第七章行政管理\n第二十一条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各自职责调查核实及时处理。\n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巡查的频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n第八章附则\n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受理机构和住房保障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受理机构和住房保障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n第二十四条本市、本区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调整时,本办法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n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规发〔2019〕2号)同时废止。\n\n相关附件\n1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n\n图片解读:《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n\n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41023/1215091.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对青浦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n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8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5号)要求,为帮助本辖区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结合本区实际,对本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具体如下:\n一、补贴对象\n本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以下简称“贫困参保人员”)。\n二、补贴标准\n贫困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800元确定。其中,个人缴费55元,区财政代缴745元。个人缴纳的55元由区财政全额补贴。\n贫困参保人员在政府代缴费标准的基础上,个人选择更高缴费标准的,政府代缴金额不变,区财政补贴金额不变,其他部分由个人承担。\n三、补贴方式\n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贫困参保人员每年需先行参保缴费,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月进行贫困参保人员代缴核定后,将名单反馈至区民政局确认。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当年缴费期结束后汇总贫困参保人员代缴核定成功名单,计算补贴金额,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于次年2月底之前将补贴金额通过银行汇入贫困参保人员的缴费银行账户内。\n四、资金列支\n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n五、施行时间\n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n2024年1月至4月已完成政府代缴费的贫困参保人员,区财政补贴金额按照原标准予以补贴。\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青浦区财政局\n青浦区民政局\n2024年7月15日\n\n相关附件\n青人社规〔2024〕2号 关于对青浦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青浦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通知\n\n图片解读:关于对青浦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通知\n\n关于对青浦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通知", "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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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人民团体、区直属事业单位、区级公司:\n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社局与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23〕19号)的文件要求,现就本区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一、补贴对象\n本区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n二、补贴条件\n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1.集中安排具有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就业;\n2.月安置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均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n3.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n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n三、补贴标准\n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的70%(含市级社保补贴)予以财政补贴。(本区以外户籍的沪籍残疾人仅享受市级政策即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的补贴)。\n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次年补贴”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每安排1名本区户籍的残疾职工,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实际缴费月份数,给予补贴。\n四、资金渠道\n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区、镇财政分级承担,自2024年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镇级承担部分,扣除市财政补贴后按区、镇1:1的比例分级承担,通过财力结算方式上解区财政;街道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含市补贴)全额负担。\n五、申报材料\n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n1.《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名单(区级补贴)》(附件1)\n2.《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区级)审批表》(附件2)\n六、审批程序\n1.申报:\n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应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镇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街镇社区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上交申报材料。未在申请期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n2.审核:\n(1)各镇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街镇社区服务办公室)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意见,并填制《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保补贴(区级)街镇汇总表》(附件3),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区民政局。\n(2)区民政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保补贴(区级)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报区财政、区残联、区人社局备案。\n3.资金拨付:\n区民政局于每年7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n七、监督管理\n区民政、区人社、区财政、区残联共同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由所属镇(街道)、区民政局共同追缴补贴资金,并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n八、其他\n1.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n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文件《关于本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青民〔2019〕11号)自行废止。\n3.本通知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n附件:\n1.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名单(区级补贴)\n2.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区级)审批表\n3.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保补贴(区级)街镇汇总表\n4.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保补贴(区级)汇总表\n\n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n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青浦区残疾人联合会\n2024年6月26日\n\n相关附件\n青民规【2024】3号 关于本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正式文件).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关于本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n\n视频解读(政策后解读):《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n\n关于本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n\n政策解读: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119/1349026.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关于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n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23〕1号)文件要求,为配合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长期护理保险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事项通知如下:\n一、补贴对象\n具有本区户籍,参加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及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本市养老服务补贴相关规定中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为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n二、补贴标准\n(一)关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n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中发生的个人负担评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n(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n对在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中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全额补贴。\n三、出资渠道\n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补贴资金,除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以外,其余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各街镇可采用报销、记账等方式进行结算。\n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n\n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n上海市青浦区医疗保障局\n2024年4月25日\n\n相关附件\n青民规〔2024〕2号.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关于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n\n图片解读: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713/1376516.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content": "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n2024年4月30日\n(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n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n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n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n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n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n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n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n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n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n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n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n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428/1370040.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调整本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n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1号),为进一步做好本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现对具有本区户籍,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n一、市级补贴标准\n(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n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0元;\n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88元;\n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5元;\n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n(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n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n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36元;\n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40元。\n(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n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n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40元;\n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44元。\n二、区级补贴标准\n(一)照护一级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n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不满1110元的,由区叠加补足;\n2、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不满1110元的,由区叠加补足;\n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区补贴每人每月1110元。\n(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n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不满1036元的,由区叠加补足;\n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每人每月区补贴1036元;\n3、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区补贴1036元。\n(三)照护五至六级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n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不满740元的,由区叠加补足;\n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每人每月区补贴740元;\n3、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区补贴740元。\n三、相关事项\n1、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托养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按市、区两级补贴标准执行。\n2、关于在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增设照护补助的相关规定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市级补贴标准执行。\n3、各街镇要督促服务机构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完善服务项目与服务计划,提高服务质量。\n4、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形式、工作要求等事项,按《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8 号)规定执行。\n5、相关补贴资金除市级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余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n6、以上市级补贴标准按市相关要求执行,区级补贴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n\n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n2024年4月2日\n\n相关附件\n青民规〔2024〕1号.pdf",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119/1349028.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2年12月12日\n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n为进一步加快人力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助推长三角(青浦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园在发展产业、培育市场和服务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沪人社力〔202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n一、总体要求\n(一)指导思想\n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围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导向,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以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为抓手,进一步形成产业发展新动能;以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产业体系为目标,打造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格局。围绕长三角数字干线建设,加快数字赋能,构建长三角(青浦)人力资源产业体系,助力青浦新时代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n(二)基本原则\n1.坚持促进发展、服务人才。发挥人力资源产业匹配供需、专业高效的独特优势,有效破解人才需求结构性矛盾,促进人才流动、优化配置。\n2.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以数字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助推健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n3.坚持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健全完善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n4.坚持加强规范、创新发展。统筹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健全行业正向激励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n(三)发展目标\n1.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十四五期间完成产业园布点建设,注册企业不少于40家规模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符合国家级产业园要求),并实现服务长三角企业2万家,服务群体达10-20万人的体量。\n2.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更优、质量更高、品类更多,匹配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效率更高。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互补充、并行发展。\n3.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行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n4.市场环境日益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扶持体系、诚信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n二、重点任务\n(一)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引集聚一批有核心产品、品牌效应好、竞争力强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入园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盟等方式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创新型中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重点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n(二)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区共建、示范引领”原则,建设集公共服务、市场配置、招商聚才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园区。创新园区管理运营模式,让政府资源效能最大化,让市场精英力量服务市场,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建专业化运营公司。围绕青浦十四五产业导向打造细分垂直人力资源服务链;围绕青浦区产业布局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分布式业态群落;围绕园区区位打造各产业园区特色,逐步构建错落有致、配置合理的人力资源产业园体系。\n(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发展。积极发展线上人力资源市场,打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交易平台。探索建立线上人力资源产业园,全方位赋能园区运营服务,实施“数字+人力资源服务”赋能行动。鼓励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传统业态升级,数字赋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数字+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探索建立线上人力资源产业园,全方位赋能园区运营服务;积极发展线上人力资源市场,打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交易平台。\n三、支持范围及对象\n(一)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园”;\n(二)注册在青浦区域内,税管地在青浦区,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相关人力资源企业、机构等。\n四、扶持政策\n(一)开办运营支持\n1.租金补贴。对引进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人力资源企业、机构(组织)和人力资源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每个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n2.开办补贴。对新引进在人力资源产业园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属地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拨付发放。首次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50%,中期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30%,末期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20%。\n(二)发展壮大支持\n3.贡献奖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财政收入区得部分一定扶持。\n4.级别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5.规模奖励。对新引进、经认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商规〔2021〕1号)中的扶持政策执行。\n6.上市奖励。支持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对于在国内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以及在北交所、境外主要上市板块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上市扶持政策。\n7.品牌奖励。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次认定“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n(三)数字化赋能激励\n8.智慧化赋能。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发展数字化能力,通过挖掘数字技术与人力资源管理深度融合,支撑企业从传统走向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架构,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力量。\n9.打造数字化服务集群。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促进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与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合。\n10.数据研究支持。支持建立长三角(青浦)人力资源服务共享数据中心,并给予授牌。鼓励发布与长三角(青浦)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指数、人才数据画像等行业研究“软实力”产品。\n11.高新技术与“专精特新”奖励。对首次认定或者迁入本区的高新技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认定通过的,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对于首次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经复核再次认定的,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n(四)支持引才活动\n12.“引才”活动奖励。对经认定的人力资源产业园开展的区级引才论坛、展览等活动项目,给予运营单位实际支出金额30%的补贴,每一主体每年累计补贴不超10万。\n(五)核心人才激励\n13.“伯乐引才”奖励。奖励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本市(区)以外选聘优秀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并获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的,可享受区级资金1:1配套奖励支持。\n14.高层次人才激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青浦区“青峰”顶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人才铂金卡,享受子女就学、安居保障、文化体育等服务。\n15.核心人才安居保障。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并经认定的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才给予人才公寓优先入住等保障。\n(六)鼓励技能培训\n16.鼓励技能培训。鼓励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企业组织实施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市场需求旺盛的技能培训项目,促进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补贴。\n17.创建技能人才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创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助力区域重点产业培育技能人才。\n五、建设机制及运营模式\n(一)建设机制\n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归口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局等部门从部门职能、行政审批、政策落地、资金保障、项目推进等方面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撑。\n(二)运营模式\n“人力资源产业园”实行政府引导、公司运营的管理体制,由政府搭建服务平台,专业化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n六、附则\n(一)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且为青浦区人力资源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企业,有关政策可予以“一事一议”。\n(二)本实施意见若与其他政策属同类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n(三)本实施意见中扶持政策涉及的补贴、奖励原则上按会计年度进行兑现。\n(四)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扶持政策的兑现,发布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指南,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n(五)本实施意见由青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n\n相关附件\n青人社规〔2022〕9号 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图片解读: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21214/1063552.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办法",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n为落实本区被征地人员在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后的医疗保障待遇,确保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至未领取养老金期间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规发〔2022〕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n一、适用范围\n(一)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本区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n(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中剩余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仍未就业的人员。\n二、补贴标准\n上述人员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后,每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n三、补贴发放\n(一)上述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区医疗保障局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人员名单及其个人缴费金额明细提供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n(二)上述人员在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由区医疗保障局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人员名单及其个人缴费金额明细提供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n(三)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完成涉及人员的缴费补贴发放。\n四、其他\n本办法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医疗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n本办法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青浦区医疗保障局\n青浦区财政局\n2022年8月26日\n\n相关附件\n青人社规〔2022〕8号 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办法.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办法\n\n图片解读: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办法\n\n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办法",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21018/975652.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青浦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n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促进本区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规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n一、管理模式\n各镇、街道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n二、统筹内容\n征地养老人员各类养老、医疗及相关待遇均属于统筹范围,具体为征地养老生活费、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医疗保障待遇补贴等费用。\n(一)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标准与镇保养老人员作同步调整。\n(二)征地养老人员的节日补助费和死亡后的遗属待遇,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标准发放。今后随本市有关规定调整。\n(三)医疗保障待遇补贴是指征地养老人员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在相同年龄段、相同就医情况下医疗待遇差额的补贴,包括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差额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差额补贴。其中: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差额补贴是指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参照相同年龄段职工医保每个医保年度个人医疗账户计入资金对其发放补贴;医疗费用待遇差额补贴是指规定年度内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居民医保后的自负部分与职工医保自负部分的差额补贴。征地养老人员年度医疗待遇差额补贴计算方法由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市有关医保政策制定,并作同步调整。\n(四)本区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等标准参照本区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本区制定的标准,仍由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负责发放。\n三、资金筹集\n各类资金按征地养老人员归属由区和街镇各自承担,其中:各镇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先行列支,并通过当年区与镇财力结算预上解,次年清算;夏阳街道、盈浦街道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香花桥街道部分按原渠道由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n四、经办服务\n征地养老经办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各镇、街道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具体承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善征地养老业务、财务等经办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镇、街道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的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计算医疗保障待遇补贴资金。各镇、街道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应做好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每月发放申报、基本信息维护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n五、费用发放\n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由各镇、街道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每月做好发放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每月15日发放到养老人员银行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n征地养老人员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的发放和医疗保障待遇报销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n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待遇补贴中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差额补贴,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医疗费用待遇差额补贴,由区医疗保障局在每年3月底前统计上年度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用数据、计算补贴明细费用,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发放。\n六、施行期限\n本通知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医疗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n本通知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青浦区医疗保障局\n青浦区财政局\n2022年8月26日\n\n相关附件\n青人社规〔2022〕7号 关于青浦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浦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n\n图片解读:关于青浦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n\n关于青浦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21018/975653.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n为了将本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n一、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n(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n(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n二、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n(一)就业培训、就业补贴\n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就业培训、就业补贴等事项,按照《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规发〔2022〕3号)《关于青浦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青人社〔2022〕19号)相关规定执行。\n(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n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其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n(三)社会保险待遇\n1.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n2.女性镇保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n3.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60%,累计不超过36个月;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的补贴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累计不超过36个月;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个人的补贴为其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n4.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但符合按月领取原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原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镇保养老人员相关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n5.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n三、其他\n(一)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可以与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n(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予以记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n四、资金保障\n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各镇财政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先行列支,次年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街道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n五、施行期限\n本通知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n本通知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青浦区财政局\n2022年8月26日\n\n相关附件\n青人社规〔2022〕6号 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pdf\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n\n图片解读: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n\n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21018/975654.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 "content": "各有关单位:\n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9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区青年及大学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巩固本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效,鼓励青年大学生通过就业创业见习,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n一、见习基地申报及审核\n(一)申报条件\n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条件按照《通知》明确的要求执行,生产或经营所在地位于青浦区的用人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n(二)审核认定\n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开展实地考察评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岗位说明、带教计划、技术含量等确定见习岗位期限,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认定为试运作基地的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确认。试运作基地应在运作前与区就业促进中心签订试运作协议,试运作期限为12个月。试运作基地同等享受本市、本区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n(三)期满转正\n试运作基地应于试运作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转正。区就业促进中心在收到转正申请的1个月内进行审核,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试运作基地进行评估,对于拟同意转正的试运作见习基地,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拟同意转正的试运作见习基地,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定为正式就业或创业见习基地;对于不同意转正的,在其试运作期满后撤销资格。\n二、见习基地日常管理\n(一)变更管理\n见习基地(含外派单位)有新增、变更见习岗位等需求的,应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因生产或经营地变更而导致学员见习环境等发生变化的按《通知》执行,迁出地或迁入地在青浦区的见习基地应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n(二)跟踪服务\n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本区见习基地的日常运作管理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在辖区内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宣传见习政策、检查岗位带教计划执行情况,跟踪管理见习过程以及针对见习基地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分析报备等工作,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原则上对见习基地的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委托不同的社会中介机构。\n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估或跟踪服务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对其日常运行、评估操作等进行抽查监督。对抽查结果存在疏漏或不完善的督促其整改,若提出改进意见后中介机构拒不改进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有权终止合作委托;对抽查和评审中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有权即刻终止合作委托,并追究中介机构相应的责任。\n(三)整改处理\n在日常跟踪管理中发现见习基地存在被学员投诉经常超时加班、劳动环境恶劣、劳动强度过大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情形的,由区就业促进中心按照《通知》规定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做好后期处理。\n(四)注销撤销\n见习基地主动申请退出的,在完成见习学员带教工作后,应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注销。见习基地存在《通知》中所规定可直接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直接撤销。\n三、见习补贴\n本区所属见习基地及其见习学员,符合《通知》规定并享受相应市级见习补贴的,还可享受以下区级见习补贴:\n(一)见习学员生活费\n在本区所属就业见习基地内参加见习的学员,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区级补贴。实际见习地为外派单位的,该外派单位的注册地或经营地应在青浦区。\n在本区所属创业见习基地内参加见习的学员,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区级补贴。\n(二)创业见习带教费\n本区所属创业见习基地每带教1名学员,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区级带教费补贴。\n(三)补贴申请及发放\n见习基地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根据见习学员的实际出勤等情况,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市级、区级见习学员生活费和带教费补贴申请;在每年下半年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市级一次性带教费补贴申请。\n区就业促进中心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至见习学员和见习基地的指定帐户。\n(四)资金渠道\n区级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n四、其他\n(一)本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出台的法规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n(二)如发现骗取、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相关用人单位、个人的申请资格,追索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n(三)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止。\n(四)《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2017〕55号)同时废止。已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2017〕55号)审核通过的见习基地、见习学员可自然延续成为本意见规定的青浦区见习基地和见习学员,按照本意见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n2022年2月25日\n\n相关附件\n青人社规〔2022〕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pdf\n\n相关稿件:\n\n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n\n图片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n\n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20228/914805.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调整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 "content": "各有关单位:\n为了缓解我区“青西地区”(朱家角、练塘、金泽三镇)和白鹤镇的就业压力,引导和促进两区域户籍劳动力到本区其他区域、本市外区,或者昆山市、吴江区、嘉善县就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n一、补贴对象\n本《意见》补贴对象,是指具有本区青西地区或白鹤镇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力,到本区其他区域(青西地区劳动力到青东地区或白鹤镇劳动力到本区其他街镇)及本市外区或者昆山市、吴江区、嘉善县实现非农就业。\n二、补贴条件\n申请享受本《意见》非农就业补贴的劳动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n(一)申请人必须在本区其他区域、本市外区,或者昆山市、吴江区、嘉善县实现就业。\n(二)申请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n(三)申请人在申请期间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上海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的1.2倍。\n三、补贴标准和期限\n(一)非农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n(二)非农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n四、补贴申请\n申请享受非农就业补贴,按以下程序操作:\n(一)符合享受补贴的劳动者在正常录用、缴费后的次月起提出申请。\n(二)申请补贴期间用工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提出申请。\n(三)补贴按自然季度发放,季度首月发放上季度补贴。\n(四)逾期申请补贴,补发最长不超过3个月。\n(五)申请补贴应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n1.劳动合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n2.《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有关证明》;\n3.《青浦区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申请表》;\n4.个人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n五、资金来源\n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练塘、金泽两镇由区财政承担80%、镇财政承担20%;朱家角、白鹤两镇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资金由镇财政全额列支,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区对镇财力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镇。\n六、其他\n(一)已经按照《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7〕25号)或《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9〕15号)相关规定享受补贴的人员,在就业期间可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就业补贴。从事家政服务的,在家政服务社为其缴纳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后,可继续申请享受每月100元的交通费补贴。同一劳动者享受上述补贴和非农就业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n(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经济实体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在本《意见》补贴范围之内。\n(三)非农就业补贴对象不可同时享受跨区就业补贴。\n(四)青西地区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社为其缴纳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后,可为其申请享受每月100元的交通费补贴。\n(五)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n(六)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n附件:1.青浦区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申请表\n2.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有关证明\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青浦区财政局\n2021年12月24日\n\n相关附件\n青人社规〔2021〕7号 关于调整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pdf\n\n青人社规〔2021〕7号 附件.docx\n\n相关稿件:\n\n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n\n图片解读:关于调整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n\n关于调整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60428/1370068.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 "title": "关于实施本区离土农民跨镇(街道)就业补贴的通知", "content":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n根据《青浦区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的行动计划》(青府办发〔2018〕55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本区离土农民就业,现就对本区离土农民实现跨镇(街道)就业给予相关补贴的事项通知如下:\n一、补贴对象\n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离土农民,通过自主择业或由本区劳务公司派遣等方式,到本区其他街镇或者到昆山市、吴江区、嘉善县,在二、三产业中实现就业。\n离土农民是指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本地农业户籍人员。本区离土农民名单由区农业农村委确认。\n二、补贴条件\n申请享受离土农民跨镇(街道)就业补贴的劳动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n(一)离土农民自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户籍地以外本区其他镇(街道)或者到昆山市、吴江区、嘉善县,在二、三产业中实现就业;\n(二)申请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n三、补贴标准和期限\n(一)离土农民跨镇(街道)就业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n(二)离土农民跨镇(街道)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n四、补贴申请\n享受离土农民跨镇就业补贴,按以下程序操作:\n(一)符合享受补贴的劳动者在正常录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次月提出申请。\n(二)申请补贴期间用工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提出申请。\n(三)逾期申请补贴,补发最长不超过 6 个月。\n五、资金来源\n就业补贴资金,由区和镇按1:1分级负担,街道分担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区级负担部分在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n六、其他\n(一)离土农民2019年7月1日起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也视同补贴享受对象。\n(二)对于已申请享受本区《关于促进离土农民就业专项工作意见》(青府办发〔2017〕3 号)文件的补贴对象,可按本补贴标准延续享受离土农民跨镇(街道)就业补贴,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n(三)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街镇集体企业、政府出资的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除外。\n(四)符合“西劳外输”政策补贴条件的离土农民可同时享受相应的就业补贴。\n(五)如发现骗取、冒领等违规行为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索,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n(六)本通知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n(七)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n区人社局\n区农业农村委\n区财政局\n2019年12月5日\n\n相关附件\n青人社规(2019)8号 关于实施本区离土农民跨镇(街道)就业补贴的通知.pdf",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bmwj/20210401/826571.html", "update_time": "2026-10-09", "is_policy": tru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