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与优质中小企业政策申报知识库.json 1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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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itle": "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专区",
  4. "content":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专区\n\n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n\n##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n\n- 认定奖励:上海市各区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n- 税率降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n- 人才落户:企业可享受人才引进落户通道。\n- 品牌提升:在上市、招投标等方面优先支持。\n\n具体奖励金额、人才政策和执行口径,以企业所在区及当期政策为准。\n\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页面 01—08)\n\n0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n0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n0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n0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n0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n0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n07.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n08.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页面评价规则为各项按整数打分、满分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且不含70分,即实际至少71分。\n\n## 办理流程(按页面步骤分别办理)\n\n### 01 企业自我评价(PC端)\n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办理入口:[立即体检](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enterprise/policy-test-more)。\n\n### 02 注册登记\n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登录,完成用户注册,并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模块下完善企业注册信息。入口:[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n\n### 03 认定申请(PC端)\n进入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按“切换部门、区、管委会”→“按部门”→“市科委”→“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当日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申报”,使用法人一证通USBKey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信息填报入口:[https://zwdtuser.sh.gov.cn:7443/tsoauth/login.jsp](https://zwdtuser.sh.gov.cn:7443/tsoauth/login.jsp)。\n\n### 04 受理审核\n企业网上正式提交后,由各受理点进行收件和形式审查;办事指南列示收件、受理环节原则上各5个工作日。高企审核机构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专家开展网上评审;审查环节列示办理时限为45个工作日。\n\n### 05 认定报备\n专家评审结束后,高企审核机构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认定办公室。市认定办公室会同审核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办事指南列示决定环节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n\n### 06 公示公告\n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备案批复后,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n\n### 07 线下提交书面材料\n通过认定的企业,应在发文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向受理点提交完整书面申报材料,且纸质材料应与电子文本一致。\n\n### 08 重新认定\n证书到期或企业需要重新认定时,应按照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和一网通办系统开放事项办理;具体申请时间、材料和受理安排以当年度通知为准。\n\n## 评价与工具入口\n\n- 分值计算器:[https://zwdt.sh.gov.cn/qykj/policy-examine/policy-score-calc/home?projectId=60b893cb09bce049c29d3ebb](https://zwdt.sh.gov.cn/qykj/policy-examine/policy-score-calc/home?projectId=60b893cb09bce049c29d3ebb)\n- 创新能力评价及高企办事指南:[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1aa472c-d93b-4b05-a0e4-0218cf4f3bb6](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1aa472c-d93b-4b05-a0e4-0218cf4f3bb6)\n- 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n\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体批次、开放时间、材料清单和当期政策,应以最新公告及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5. "link":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
  6. "update_time":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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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9. "title":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0. "content":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n\n沪经信规范〔2022〕8号\n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1日\n\n有关单位:\n\n为贯彻落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进一步加强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n\n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n2022年11月7日\n\n# 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n\n## 第一章 总则\n\n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细则。\n\n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n\n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n\n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n\n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审、推荐。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上述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n\n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优质中小企业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市推动培育十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一万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千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n\n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www.ssme.sh.gov.cn)建设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平台,搭建企业数据库,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对接。\n\n##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n\n第七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n\n第八条 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三类指标组成,满分15分:\n\n(一)所属领域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满分4分。属于市级重点导向产业得4分;属于区级重点导向产业得2分;不属于以上情况得0分。\n\n(二)细分市场领先地位,满分6分。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10%或位居全国前三得6分;位居全国前十或本市前五得5分;位居本市前十得4分;不属于以上情况得0分。\n\n(三)实施特色化经营。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具有特色资源或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拥有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称号或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企业或产品获得区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品牌、质量、人才等奖项、资金支持、称号认定,或获得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重大奖项和称号认定;企业有改制上市计划或已完成股份制改制。\n\n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参与自评。所在区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n\n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请。所在区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佐证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n\n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请。所在区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初审、实地抽查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n\n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常年组织开展评价、申报,定期发布。\n\n## 第三章 动态管理\n\n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企业自评,经所在区主管部门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n\n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市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的,取消复核资格。\n\n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企业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区)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3个月内报告。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本市培育平台填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填报。不再符合标准的,或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的,可能被取消公告或认定。\n\n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存在严重失信、偷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n\n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要求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认定。\n\n## 第四章 培育扶持\n\n第十八条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制定分层分类专项扶持政策,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n\n第十九条 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企业需求,明确培育目标和措施,安排专项资金,配备专属服务专员,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企业服务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n\n第二十条 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服务专窗,通过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服务。\n\n第二十一条 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梯度培育基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通创新、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国内外市场开拓和权益保护等服务。\n\n第二十二条 市、区主管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机构依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开发专属服务产品,拓宽融资渠道。依托普惠金融顾问制度,为企业提供金融政策宣讲、融资规划和上市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进入市改制上市培育企业库。\n\n第二十三条 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聚焦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深耕细分市场,提升产业链配套协作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专业人才培养。\n\n第二十四条 鼓励数字化服务商面向优质中小企业打造“小快轻准”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推动建设智能工厂、“上云用数”,支持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n\n第二十五条 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行业龙头、科研院所共建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绿色化改造,并提供节能诊断、排放监测、管理流程提升、设备升级、技术改造、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等服务。\n\n第二十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监测分析,跟踪企业运行、发展态势和意见建议,通过诉求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困难诉求,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n\n第二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加大宣传,报道优质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健康成长事迹,编制培育工作优秀案例,宣传推广先进经验。\n\n## 第五章 附则\n\n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n\n第二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n\n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0日。本细则实施前已被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11. "link": "https://www.sheitc.sh.gov.cn/sjxwxgwj/20221111/c5fdea64b8504e60afc58e06e49d3ef1.html",
  12. "update_time": "20260901"
  13. },
  14. {
  15. "title":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国家级申报与服务入口",
  16. "content":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n\n该平台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国家级申报与服务平台,提供企业登录、注册、企业申报主页、重要通知、地方发布、培训辅导、供需对接、活动信息等功能,并与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衔接。\n\n## 平台业务\n\n平台展示的梯度培育事项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年度信息更新。平台还提供数字化水平评测线上自评、数字化转型、示范平台(基地)、大中小融通、融资服务和赋能培育等服务。\n\n## 企业信息使用提示\n\n企业在平台填报的信息,除用于认定(复核)申请外,平台拟按照合规和数据最小化原则,按服务需要提供给金融、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为企业后续获得融资增信、政策精准推送、供需匹配等服务提供数据支持。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仅供相关部门使用。企业应根据平台当时展示的授权说明,选择是否同意。\n\n## 页面申报状态\n\n截至2026年9月1日页面抓取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年度信息更新栏目均显示“不在申报期”。该状态属于页面实时状态,不代表永久关闭,也不能替代当年度申报通知。企业办理前应登录平台核验最新申报窗口和操作入口。\n\n## 重要入口\n\n- 平台首页:[https://zjtx.miit.gov.cn/](https://zjtx.miit.gov.cn/)\n- 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https://ythzxfw.miit.gov.cn/)\n- 用户注册:[https://ucenter.miit.gov.cn/](https://ucenter.miit.gov.cn/)\n- 平台申报管理后台:[https://zjtxapply.ssme.sh.gov.cn/](https://zjtxapply.ssme.sh.gov.cn/)\n- 系统支持:010-87901037\n- 账号问题:12381\n- 账号咨询邮箱:gxbzjtx@163.com\n- 违规行为举报邮箱:zjtx@miit.gov.cn。对于以任何形式联系企业收取费用、要挟等行为,可提供可靠证据进行举报。\n\n企业应妥善保存申报材料和佐证文件,关注平台重要通知、地方发布和当年度申报安排。",
  17. "link": "https://zjtx.miit.gov.cn/",
  18. "update_time": "20260901"
  19. },
  20. {
  21. "title": "《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沪科〔2023〕50号)",
  22. "content": "# 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n\n发文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文号:沪科〔2023〕50号。印发日期:2023年3月10日。\n\n## 申请时间\n\n2023年度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为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本时间仅适用于2023年度,不能直接作为当前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当前年度应以最新通知为准。\n\n## 申请对象及特殊事项\n\n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如仅发生名称变更,可按工作指引办理证书更名;整体搬迁入沪的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工作指引申请换发有效期内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n\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程序\n\n1. 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开展自我评价。\n2. 2008年以来从未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先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已经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开展申报。\n3. 进入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使用信息保持最新的“法人一证通USBKey”登录,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交材料。\n4. 网上正式提交后,由各受理点进行形式审查和网上收件;高企审核机构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专家网上评审。\n5. 专家评审结束后,审核机构综合审查材料,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报市认定办;市认定办会同审核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n6. 认定报备后,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备案批复后,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n7. 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发文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点提交与电子文本一致的完整书面申报材料。\n\n## 网上申报材料\n\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上提交,并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彩色扫描上传至“其他证明材料”。\n-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已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以及反映技术水平、参与制定标准等证明材料。\n-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的项目还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n-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及四项指标符合情况说明。\n-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说明,以及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n-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发活动、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说明。\n-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等。\n-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n- 涉密企业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n\n## 中介机构及审计报告要求\n\n企业应按规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相关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首页应带有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应留存备查。\n\n## 更名、搬迁及区间迁移\n\n仅发生名称变更且不涉及重大变化、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提出更名申请;公示无异议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n\n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沪的,应在取得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后,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后,资格和证书有效期继续保持,编号与有效期不变。\n\n本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区间迁移,应在一网通办申报系统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上传税务已转入迁入区的PDF证明,由迁入区(园)受理点审核。文件明确不鼓励为获取补贴而进行虚拟注册迁移。\n\n## 监督及风险提示\n\n申报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的,可能被取消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及骗取税收优惠的,按税收征管规定处理。高企认定办公室、审核机构和受理点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企业应自主申报;官方受理不收取费用。\n\n## 重要入口\n\n- 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tps://fuwu.most.gov.cn/)\n- 上海市一网通办:[https://zwdt.sh.gov.cn/](https://zwdt.sh.gov.cn/)\n- 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n-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n- 各区科委、高新区分园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以通知附件《各区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为准。",
  23. "link": "https://stcsm.sh.gov.cn/zwgk/tzgs/zhtz/20230310/728fafac36114994b6ae29ce1a1eee80.html",
  24. "update_time": "20260901"
  25. },
  26. {
  27. "title": "关于延长《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科规〔2021〕21号)",
  28. "content": "# 关于延长《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n\n发文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文号:沪科规〔2021〕21号。\n\n经评估,2016年11月18日印发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1月17日。企业办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管理事项时,应同时关注该实施办法及后续最新政策文件。\n\n## 额外附上的政策内容:被延长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n\n经2021年《延长有效期通知》确认,2016年11月18日印发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1月17日。以下为被延长政策的主要内容整理。\n\n### 第一章 总则\n\n**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上海市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制定本办法。\n\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n\n**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n\n**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n\n**第五条** 上海市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和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n\n###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n\n**第六条** 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向国家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将认定企业按要求报备并对备案企业颁发证书;建立和维护认定专家库;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企业、中介机构和专家等违规行为记录处理;建立网上受理及评审系统;组织宣传培训;完成交办事项及其他认定相关工作。\n\n###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n\n**第七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n\n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n2.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n3. 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n4.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n5. 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不低于5%;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不低于4%;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n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n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n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n\n**第八条 认定程序和材料:**\n\n1. **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七条条件进行自我评价。\n2. **注册登记:**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认定办公室核对并激活注册信息后,企业方可申报。\n3. **网上提交材料:**企业根据注册获得的系统注册号进入“上海科技”网站,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交:\n - 在线打印、签名并加盖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n - 《营业执照》等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n - 知识产权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说明等;\n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说明,以及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n -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人员数量、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岗位等;\n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研发活动、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和辅助核算说明;\n - 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n -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n4. 涉密企业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网上成功提交后,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与附件一并提交至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等管理部门,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上海科技”网站公告为准。\n5. **收件、受理及专家评审:**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等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收件证明并报送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至少1名财务专家,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组长;专家分别填写技术、财务评价表,组长汇总形成专家组综合评价表。\n6. **认定报备:**认定办公室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指导小组审定名单后报国家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n7. **公示公告:**认定报备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完成备案批复后,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应实名书面提出,由认定办公室核实处理。\n\n**第九条** 涉密企业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程序组织认定。\n\n**第十条 中介机构条件:**企业可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中介机构应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比例不低于30%,且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相关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熟悉国家科技、经济、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中介机构提交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时,应同时报送资质证明和符合条件承诺书。\n\n### 第四章 监督管理\n\n**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同一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按时报送的,由认定办公室取消资格并公告。\n\n**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确认不符合的,取消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涉及研发费用比例的,应按问题所属年度及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复核。\n\n**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业务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并提交名称变更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仅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且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有异议或存在重大变化的,按认定条件核实处理。\n\n**第十四条** 外省、市、自治区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到上海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有效期内证书和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后,资格和证书继续有效,编号和有效期不变;部分搬迁到上海的,按本办法重新认定。\n\n### 第五章 罚则\n\n**第十五条** 已认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认定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按期报告重大变化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被取消资格的,认定办公室通知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相关年度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n\n**第十六条** 对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事后监督抽查;不符合条件、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理,并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n\n**第十七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相关工作承担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n\n### 第六章 附则\n\n**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n\n**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8日起实施,原《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08〕第025号)同时废止。\n",
  29. "link": "https://stcsm.sh.gov.cn/zwgk/kjzc/zcwj/kwzcxwj/20211202/a20436ce98184d2685a0cca106c9cc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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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32. {
  33.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4. "content":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n\n**页面类型:**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法律 \n**页面状态:**全文有效 \n**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n**通过及修正:**2007年3月16日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决定第二次修正。\n\n## 目录\n\n本法共八章六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n\n##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n\n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n2.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及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n3. 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境外所得纳税;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n4.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法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n\n##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n\n### 应纳税所得额和收入\n\n- 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n- 第六条: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收入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n- 第七条: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n- 第八条: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且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n- 第九条: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3年内结转扣除。\n- 第十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及被没收财物损失、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n\n### 资产、亏损和非居民企业所得\n\n- 第十一条: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未投入使用的部分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租入和融资租赁租出固定资产、已足额折旧仍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等,不得计算折旧扣除。\n-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自行开发支出已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等不得扣除。\n- 第十三条: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后准予扣除。\n-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成本不得扣除。\n- 第十五条:使用或销售存货时,按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扣除。\n- 第十六条:转让资产时,该资产净值准予扣除。\n- 第十七条: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盈利。\n- 第十八条: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5年。\n-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法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以收入全额或扣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等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n-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收入、扣除范围和资产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计算。\n\n## 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n\n- 第二十二条: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除依法享受的税收优惠减免和抵免税额。\n- 第二十三条:居民企业境外应税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境外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抵免限额内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抵补。\n-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所得税,可按规定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n\n## 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n\n-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n- 第二十六条: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等属于免税收入。\n- 第二十七条: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以及法定非居民企业所得,可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n-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n-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对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可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的决定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n- 第三十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n-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n-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n-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减计收入。\n- 第三十四条: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n-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n\n## 第五章 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n\n- 第三十七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法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扣缴。\n-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n- 第三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缴。\n-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之日起7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n\n##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n\n-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接受劳务的成本,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n-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n- 第四十三条: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业务调查涉及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资料。\n-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关联交易资料、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关联交易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n-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控制、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地区)的企业,如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分配或少分配利润,相关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利润应计入当期收入。\n-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n-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n-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补征税款并按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n\n## 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n\n-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n- 第五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境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n-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法定所得的纳税地点,分别为机构、场所所在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可由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n-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n-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通常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中间开业、终止经营或依法清算的,按规定确定纳税年度。\n-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申报年度所得税并汇算清缴。\n-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实际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汇算清缴;注销登记前应就清算所得申报缴税。\n- 第五十六条: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和缴纳,非人民币所得应折合人民币。\n\n##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n\n- 第五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批准设立、享受低税率或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按国务院规定实行过渡;特定地区新设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其他鼓励类企业按国务院规定享受优惠。\n-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n-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n- 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n\n## 与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重点提示\n\n1.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的法律依据是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但企业还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管理相关规定。\n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法律依据涉及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具体扣除比例、适用行业、办理方式和留存资料要求,以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现行政策为准。\n3. 企业亏损结转的一般法律依据是本法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殊结转年限,还应结合相关专项政策文件判断。\n4. 本节点仅整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页面展示的法律内容;涉及具体申报、优惠享受或税务处理时,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和税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n",
  35. "link":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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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39. "title":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40. "content": "#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n\n## 享受主体\n\n享受主体为依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n\n## 优惠内容\n\n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n\n## 资格年度判断\n\n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具备资格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具备资格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n\n## 政策依据\n\n《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企业具体享受方式、申报表填写和资料留存,应以税务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41. "link":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915/c5167708/content.html",
  42. "update_time": "20260901"
  43. },
  44. {
  45. "title":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专区:关联服务入口",
  46. "content": "# 关联服务\n\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专区提供以下关联查询服务:\n\n-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查询:用于查询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相关信息。\n-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查询:用于查询与高企专项审计、鉴证业务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n- 专利代理机构查询:用于查询专利代理机构信息,辅助企业选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n- 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查询和服务。\n\n上述服务在科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专区的“关联服务”卡片中提供,进入专区后点击对应卡片的“立即查看”即可。由于页面采用动态跳转,具体目标地址以页面点击后实际打开的地址为准。\n\n## 相关办理入口\n\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专区:[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n-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符合程度体检:[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enterprise/policy-test-more](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enterprise/policy-test-more)",
  47. "link":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1aa472c-d93b-4b05-a0e4-0218cf4f3bb6",
  48. "update_time": "20260901"
  49. },
  50. {
  51. "title":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8步办理流程与办理入口",
  52. "content":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流程\n\n页面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拆分为以下8个步骤,企业应按步骤办理:\n\n## 01 企业自我评价(PC端)\n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入口:[立即体检](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enterprise/policy-test-more)。\n\n## 02 注册登记\n企业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完成用户注册,并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模块下完善企业注册信息。\n\n## 03 认定申请(PC端)\n进入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按“切换部门、区、管委会”→“按部门”→“市科委”→“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当日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申报”,使用信息保持最新的法人一证通USBKey登录,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信息填报入口:[https://zwdtuser.sh.gov.cn:7443/tsoauth/login.jsp](https://zwdtuser.sh.gov.cn:7443/tsoauth/login.jsp)。\n\n## 04 受理审核\n企业网上正式提交后,由受理点收件、形式审查和网上受理;办事指南列示收件5个工作日、受理5个工作日。高企审核机构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审查环节列示45个工作日。\n\n## 05 认定报备\n专家评审结束后,审核机构结合专家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认定办公室。市认定办公室会同审核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决定环节列示10个工作日。\n\n## 06 公示公告\n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备案批复后,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n\n## 07 线下提交书面材料\n通过认定的企业,应在发文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向受理点提交完整书面申报材料,纸质材料须与电子文本一致。颁证与送达环节办事指南列示1个工作日,结果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n\n## 08 重新认定\n证书到期或企业需要重新认定时,按照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和一网通办系统开放事项办理,具体时间、材料和受理安排以当年度通知为准。\n\n## 办理时限与青浦区地点\n办事指南列示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5个工作日。青浦区受理地点包括:青浦区夏阳街道公园路80号4楼4005室科技业务科;青浦园受理地点为青浦区夏阳街道华浦路500号3幢6楼。\n\n## 总入口\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专区](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高新技术企业一网通办事项办事指南](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1aa472c-d93b-4b05-a0e4-0218cf4f3bb6)。",
  53. "link":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1aa472c-d93b-4b05-a0e4-0218cf4f3bb6",
  54. "update_time":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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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57. "title":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8项条件及研发费用比例",
  58. "content":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n\n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8项条件:\n\n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n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n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n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n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n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n7.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n8.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创新能力评价按整数打分,满分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且不含70分,即实际至少71分。\n\n其中,第5项是分级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第8项不是简单的“综合得分≥71”的孤立条件,而是由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四项指标合计评价。\n\n## 工具入口\n- [高企政策符合程度体检](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enterprise/policy-test-more)\n- [高企分值计算器](https://zwdt.sh.gov.cn/qykj/policy-examine/policy-score-calc/home?projectId=60b893cb09bce049c29d3ebb)\n- [高企认定办事指南及评价指标](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1aa472c-d93b-4b05-a0e4-0218cf4f3bb6)\n\n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能力评价的具体口径,应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最新年度通知为准。",
  59. "link":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1aa472c-d93b-4b05-a0e4-0218cf4f3bb6",
  60. "update_time": "20260901"
  61. },
  62. {
  63. "title":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100分制指标体系",
  64. "content": "#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n\n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按整数打分,满分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且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即实际至少71分。\n\n## 一、四项一级指标\n\n- 知识产权:最高30分。\n-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最高30分。\n-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最高20分。\n- 企业成长性:最高20分。\n\n## 二、知识产权(最高30分)\n\n由技术专家结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定性与定量评价:技术先进程度最高8分;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最高8分;知识产权数量最高8分;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最高6分;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n\n评分选项包括:技术先进程度,高(7—8分)、较高(5—6分)、一般(3—4分)、较低(1—2分)、无(0分);核心支持作用,强(7—8分)、较强(5—6分)、一般(3—4分)、较弱(1—2分)、无(0分);知识产权数量,1项及以上Ⅰ类(7—8分)、5项及以上Ⅱ类(5—6分)、3—4项Ⅱ类(3—4分)、1—2项Ⅱ类(1—2分)、0项(0分);获得方式,有自主研发(1—6分)、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参与编制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是(1—2分)、否(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n\n## 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最高30分)\n\n科技成果是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如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合作实施、作价投资或折算股份等。\n\n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只计为一项。转化能力强、≥5项得25—30分;较强、≥4项得19—24分;一般、≥3项得13—18分;较弱、≥2项得7—12分;弱、≥1项得1—6分;0项得0分。\n\n## 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最高20分)\n\n由技术专家结合企业研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总体情况综合打分,主要看:是否制定研发组织管理制度、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并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最高6分);是否设立内部科研机构、具备科研条件并开展产学研合作(最高6分);是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最高4分);是否建立科技人员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最高4分)。\n\n## 五、企业成长性(最高20分)\n\n由财务专家根据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评价,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两项指标的评分档次相同:增长率≥35%得9—10分,≥25%得7—8分,≥15%得5—6分,≥5%得3—4分,>0得1—2分,≤0得0分。\n\n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n\n## 评价工具\n- [分值计算器](https://zwdt.sh.gov.cn/qykj/policy-examine/policy-score-calc/home?projectId=60b893cb09bce049c29d3ebb)\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事指南及评价指标](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1aa472c-d93b-4b05-a0e4-0218cf4f3bb6)",
  65. "link":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1aa472c-d93b-4b05-a0e4-0218cf4f3bb6",
  66. "update_time": "20260901"
  67. },
  68. {
  69. "title":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70. "content":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n\n办事指南显示,申报阶段主要提交电子版材料;获得认定后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备案。申请材料应按目录顺序排列,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纸质材料与网上提交内容应一致。\n\n## 必要材料\n\n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n2. 企业注册登记表。\n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n4. 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n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n6.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n7.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n8. 科研立项证明材料。\n9.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n\n## 申报材料重点\n\n知识产权材料应能够证明技术水平、核心支持作用及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科研项目已验收或结题的,应附验收或结题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应说明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并可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涉密企业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n\n## 审计报告提示\n\n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相关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在职职工人数和专业能力应符合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首页,应带有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应留存备查。\n\n## 相关入口\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专区](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事指南](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1aa472c-d93b-4b05-a0e4-0218cf4f3bb6)\n- [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
  71. "link":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1aa472c-d93b-4b05-a0e4-0218cf4f3bb6",
  72. "update_time": "20260901"
  73. },
  74. {
  75. "title":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专区:常见问题与申报状态",
  76. "content": "# 常见问题 FAQ\n\n## 企业年报与更名\n\n**企业提交年报时,系统提示“更名申请提交处理中”怎么办?**\n为保证企业信息统一,多个业务不能交叉开展,应先完成更名流程,再填写年报。\n\n**企业每年都需要提交高企年报吗?**\n年报只针对证书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企业不需填报。\n\n**公司原来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此次是否需要重新审定?**\n如果要享受当年的税收政策,就必须重新认定。具体以当年度政策和主管部门要求为准。\n\n## 申报审核状态\n\n企业可通过高企申报材料列表页的“状态”判断审理进度:\n\n- 已提交:申报材料已提交给认定机构,尚未处理。\n- 已受理:认定机构已处理材料,受理环节意见为通过。\n- 已评审:认定机构已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综合意见为通过。\n- 已认定:认定机构在认定环节意见为通过。\n- 备案中:认定机构已将材料报备给火炬中心,火炬中心已初步处理;此时可在高企证书查询中查询到证书编号。\n- 已备案:火炬中心已发送证书并留存记录,企业正式成为高企,可查询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和结束日期。\n- 申报材料被退回:受理环节意见为退回,企业可以修改材料后再次提交。\n- 已退回:受理环节意见为不通过,或企业被确认为黑名单企业并失去本年度申报资格。\n- 锁定:企业被确认为黑名单企业。\n\n## 知识产权和填报操作\n\n**知识产权编号是IP01、IP02这样编,还是根据专利证书左上角的证书号编?**\n知识产权编号是系统内的辨识方式,IP代表知识产权,01、02为顺序号。\n\n**一个研发项目RD或一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PS对应多个知识产权时,如何多选?**\n按住Ctrl键可以选择和撤销多个知识产权。\n\n**提交前修改了核心信息或更名,导致材料与变更后信息不符怎么办?**\n重新保存材料并重新打印新版本。\n\n**申报信息审验里的“不通过”和“退回”有什么区别?**\n“不通过”表示企业未达到申报高企资格,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退回”表示认定机构将材料退回企业修改,修改后还可以再次提交。\n\n**企业申报首页只能选择一个主要技术领域,产品或研发涉及多个领域怎么办?**\n可以选择多个领域,但主打产品领域应与主要技术领域一致,研发方向也应保持一致。\n\n## 申报注意事项\n\n- 网上材料未正式提交,不应直接向受理点递交纸质材料;应网上正式提交后,再按通知提交纸质材料。\n- 应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要求必须委托中介代理,企业可按认定条件如实自主填报。\n\n## 相关入口\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专区](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事指南](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1aa472c-d93b-4b05-a0e4-0218cf4f3bb6)\n- [高企分值计算器](https://zwdt.sh.gov.cn/qykj/policy-examine/policy-score-calc/home?projectId=60b893cb09bce049c29d3ebb)",
  77. "link":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
  78. "update_time": "20260901"
  79. },
  80. {
  81. "title":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6〕2号)",
  82. "content":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n\n**文号:**工信部企业〔2026〕2号 \n**成文日期:**2026年1月4日 \n**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n\n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n\n## 第一章 总则\n\n**第一条至第三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工艺、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包括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是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骨干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中坚力量。梯度培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n\n**第四条至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政策支持、认定标准发布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未经授权的其他机构不得开展相关认定、授牌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用于认定组织、服务对接、运行监测、政策跟踪和精准服务,并推动数据共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n\n##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n\n**第六条至第八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组织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实地核查、公示和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实地核查、公示后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抽查和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开展认定。\n\n**第九条至第十条** 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利用产业链供应链、股权投资、知识产权、科技奖项、人才引育等数据发现潜在企业,但不降低认定标准。省级主管部门应审核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采取“双随机”审核,专家组应包含产业专家和财务专家。\n\n**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在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申报期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企业应自主、如实申报并提交必要佐证材料。\n\n**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支撑单位应加强宣传培训和申报指导,不得直接或变相向申报企业收费;不得将审核认定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应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影响。\n\n## 第三章 动态管理\n\n**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 强化优质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利用金融、信用、司法等数据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按年度评价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质量,对得分较低地区限制推荐名额、控制数量增长,对得分较低企业加强重点监测。\n\n**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均为3年,到期前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有效期内企业可在培育平台查询状态和有效期,并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更新企业信息;同一有效期内首次未更新的重点监测,累计两次未更新的取消认定。\n\n**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应在3个月内通过平台报告;简单更名应在3个月内完成名称变更申请;跨区域迁移应在3个月内提交迁移申请。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数据造假的,取消认定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完成信用修复、移出失信名单或完成整改并获主管部门认可的,可在3年内再次申报。\n\n**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风险监测处置。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实名举报优质中小企业信息真实性、准确性问题,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并视情要求整改或取消认定。\n\n## 第四章 培育服务\n\n**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坚持质量为先,不层层设定培育数量指标,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类型企业强化政策支持、服务体系、企业治理和权益保护。统筹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等政策工具,做好用地、用能、用数等要素保障,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n\n应构建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互促进的体系,围绕技术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数智化转型、权益保护、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管理提升、国际化发展等提供服务,建立服务专员队伍,加强经营管理诊断、精益生产等咨询服务,依法保护企业产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n\n## 第五章 附则\n\n**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与优质中小企业相关的投融资、并购重组、交易合作等市场行为由相关主体自主决策、自行负责。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要求和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文件为准;新文件发布前,相关工作暂按原标准、程序和职责分工开展。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原《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相关条款和认定标准同时废止;实施前已认定的企业继续有效,到期后按本办法重新认定或复核。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n\n## 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n\n需同时满足以下六项:\n\n1. 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3年以上。\n2.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股权投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80%;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n3. 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1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n4. 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不考察本项。\n5. 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n6. 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到50分以上即可。\n\n## 附件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n\n需同时满足以下七项:\n\n1. 已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3年以上。\n2.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90%;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复核企业不考查该项;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n3. 近两年研发费用合计不低于12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n4. 拥有4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三)的企业,不考察本项。\n5. 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n6. 主导产品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或属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布局建设,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重要作用。\n7. 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到60分以上即可。\n\n## 附件3: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n\n指标无特殊期限说明的,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I类知识产权不包含转入的I类知识产权,申请企业应在权利人中排名前三,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经营异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实地核查结果为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或有关部门名单为准。专精特新发展质量评价不包含加分项,企业只需按所获得的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简单更名是指仅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分立、合并、重组、经营异常或主导产品变化等重大变化。\n",
  83. "link":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5453.htm",
  84. "update_time": "20260901"
  85. },
  86. {
  87. "title":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88. "content": "#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解读\n\n**发布时间:**2026年1月16日 19:22 \n**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n\n## 一、修订背景\n\n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十四五”以来,全国累计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76万家,带动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超过14万家、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超过60万家。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中小企业局在征求地方和企业意见、总结培育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办法》,推动标准提升、流程优化、管理规范和服务协同。\n\n## 二、主要修订内容\n\n### (一)健全培育体系\n\n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范围,与创新型中小企业共同作为基础力量,统称为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愿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申报。引入主动发现机制,但不降低认定标准;加强数据互通共享,减少企业填报负担;复核企业只需按自身最高一级认定参加复核,并简化简单更名、跨区域迁移程序。\n\n### (二)优化认定标准\n\n将细分领域国际市场占有率纳入标准;要求I类知识产权应为企业自主申请,且企业在权利人中排名前三;取消省级自主设定的15分特色化指标,实现全国统一标准。适当提高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门槛,例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营业收入提高至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研发费用合计提高至1200万元以上、I类知识产权提高至4项以上。将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质量评价得分引入认定标准。\n\n### (三)加强过程管理\n\n推广“双随机”审核,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并派发审核任务,专家组应包含产业专家和财务专家。对质量评价得分较低地区限制推荐名额、控制数量增长,对低分企业加强监测和帮扶。各级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申报,不得收费,不得将审核认定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对完成信用修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完成整改并获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免除“三年不得再次申报”的限制。\n\n### (四)加强培育服务\n\n统筹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等政策工具,结合企业定位和特质分类分层开展培育服务,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n\n## 三、认定标准和质量评价\n\n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标准包括门槛指标和质量评价得分指标。门槛指标主要涉及细分市场年限、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小巨人”还考察固基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作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质量评价得分需达到50分以上,“小巨人”需达到60分以上。\n\n2024年印发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工信厅企业〔2024〕75号)从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成长性等方面设置20余项定量指标,计算时考虑行业差异和企业经营波动,评价得分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自动计算。\n\n## 四、企业申报注意事项\n\n申报企业应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不分所有制、不分行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n\n企业应自主、如实申报。审核中引入“双随机”“盲审”“分段审核”等机制,没有必要请中介包装,应主动拒绝不良中介的所谓“承诺”服务;已认定企业存在数据造假的,取消认定且三年不得再次申报。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信息,才能计算年度评价得分;同一有效期内累计两次未更新数据的,取消认定。\n\n《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正式实施前已经启动的复核工作,可按原标准实施;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新要求、新标准发布前,相关工作暂按原标准、程序和职责分工开展。\n",
  89. "link": "https://wap.miit.gov.cn/jgsj/qyj/gzdt/art/2026/art_87cabbda70004e95b83e04730abf82e7.html",
  90. "update_time": "20260901"
  91. },
  92. {
  93. "title":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第二批)的通知",
  94. "content": "#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第二批)的通知\n\n**信息来源:**市经信委 \n**网页发布日期:**2026年4月15日 10:03:23 \n**通知落款:**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6年4月10日\n\n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要求,上海市组织开展2026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n\n## 一、企业申报\n\n###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n\n1. **线上填报时间:**2026年4月20日至5月15日。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进行线上填报,导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报送至注册区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线上电子材料一致。\n2. 各区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并开展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应于5月22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推荐函及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报送至上海市大木桥路108号,企业申报材料由各区备案待查;电子版可发送至 cxxzxqy@163.com。各区还应及时登录培育平台完成线上审核。\n\n###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n\n1. **线上填报时间:**2026年4月20日至5月15日。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登录培育平台,导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报送至注册区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电子材料一致。\n2. 各区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并开展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应于5月22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申请推荐函、汇总表(附件4)及申请书(加盖公章、不含佐证材料)各一份报送至上海市大木桥路108号;电子版可发送至 zjtx_sh@163.com。\n\n## 二、动态管理\n\n### (一)企业资质复核\n\n优质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应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标准按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及《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执行。\n\n2023年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4月20日至5月15日进行复核。企业登录培育平台填写复核申请表、上传佐证材料,并向注册区提交纸质材料;各区审核后于5月22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n\n企业只需按照自身获得的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参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有效期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无需参加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n\n### (二)年度信息更新\n\n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一有效期内首次未更新的重点监测,累计两次未更新的取消认定。\n\n### (三)发展动态报送\n\n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简单更名、跨市迁移以及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n\n## 三、培育服务\n\n1. **主动挖掘培育:**建立潜力培育库、构建评估模型、形成企业培育梯队,加强政策宣贯。\n2. **强化赋能支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专属服务举措,完善服务专员机制,在金融支持、海外发展、数字化转型、融通对接等方面加强赋能。\n3. **加强绩效考核:**制定培育计划,明确培育目标、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加强政策辅导和跟踪服务,各区培育成效纳入专精特新发展成效评估。\n\n## 四、附件清单\n\n1.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人名单.docx\n2. 关于推荐2026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函(模板).docx\n3. 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docx\n4. 关于推荐2026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函(模板).docx\n5.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docx\n6. 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模板).docx\n\n企业办理时应以当年度主管部门最新通知、培育平台页面和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n",
  95. "link": "https://www.ssme.sh.gov.cn/public/news!loadNewsDetail.do?id=2c9e88329d867bde019d8ee0ff3e0030",
  96. "update_time": "20260901"
  97. },
  98. {
  99. "title": "关于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沪科〔2026〕89号)",
  100. "content": "# 关于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n\n**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n**文号:**沪科〔2026〕89号 \n**发布日期:**2026年4月30日\n\n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上海市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n\n## 一、认定申请\n\n### (一)申请时间\n\n2026年度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工作开展时间为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n\n### (二)申请条件\n\n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n\n### (三)申请程序和入口\n\n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线上提交材料、受理点形式审查、网上专家评审、认定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开展。\n\n1. **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入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专区](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n2. **注册登记:** \n - 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完成企业注册,确保基本信息正确、完整。\n - 2008年以来已注册过的企业,应更新企业基本信息。有效期内发生高企名称变更的,应先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更名申请,待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并完成数据同步后,方可参加重新认定。\n3. **线上提交材料:**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按“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操作,使用法人一证通USBKey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填报入口:[一网通办用户登录](https://zwdtuser.sh.gov.cn:7443/tsoauth/login.jsp)。\n\n### (四)申请材料\n\n1. **告知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专利证书等注册登记和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并授权认定管理机构向税务等部门查询、使用企业税务数据,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n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上提交,同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附件—其他证明材料”。\n3. **知识产权、科研和成果转化材料:**\n - 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需上传证书;\n - 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n - 反映知识产权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n -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还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n - 科技成果转化证明,包括总体情况、转化形式和应用成效逐项说明;\n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及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n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说明,以及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n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数量、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岗位。\n6. 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说明。\n7.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n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n\n### (五)受理及审核\n\n企业网上正式提交后,由各受理点受理。受理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并完成网上收件;各区高企审核机构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网上评审。\n\n### (六)认定报备\n\n专家评审结束后,各区高企审核机构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认定办。市认定办依照《认定办法》,会同各区审核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公示,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n\n### (七)公示公告\n\n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网站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备案批复后,由市认定指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向通过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国家公告时间为准。\n\n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高企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由高企审核机构和市认定办联合核实处理。\n\n### (八)线下提交书面材料\n\n通过认定的企业,应将签字盖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向各受理点提交一份完整书面材料,电子文本与书面文本应保持一致,书面材料报送时间另行通知。\n\n### (九)监督管理\n\n市认定办根据认定管理工作需要,按照《认定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并作相应处理。\n\n## 二、更名申请\n\n企业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出更名申请。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市认定办在“上海科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n\n## 三、迁移申请\n\n### (一)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沪\n\n异地迁入企业取得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本市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完成迁入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由市认定办出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资格和证书继续有效,编号和有效期不变,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n\n### (二)上海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区间迁移\n\n企业在“一网通办”高企认定申报系统中提出区间迁移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上传税务已转入迁入区的证明文件(PDF格式),由迁出区(园)和迁入区(园)受理点审核同意后完成跨区迁移。企业不得以获取补贴为目的跨区迁移。\n\n## 四、其他事项\n\n### (一)企业申报注意事项\n\n1. 企业应自主申报,将申报过程作为提升科研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机会,培养内部专业团队或专职人员统筹管理和申报。\n2. 企业应诚信申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查实存在虚假申报的,按规定取消资格、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追缴违规享受的税收减免;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n3. 涉密企业须对申报材料进行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n4. 企业须比对高企认定申报财务数据与税务汇算清缴数据;数据不一致的,应上传《财务数据比对差异说明》。\n\n### (二)中介机构和专项报告注意事项\n\n1. 中介机构是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应据实出具报告。\n2. 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n -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无不良记录;\n - 当年承担认定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比例不低于30%,且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n - 相关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n3.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http://www.cicpa.org.cn/)相关查询栏目查询;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信息,可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http://www.cctaa.cn/)相关平台查询。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累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原则上应不低于200分,信用积分可在[税务师事务所信用积分查询页面](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zyfw/bulletinBoard/main)查询。\n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应带有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应带有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备案二维码。未赋码的相关报告不予受理。企业应备查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n5. 符合条件并为上海市企业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提交报告时还应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等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n\n### (三)管理服务及其他\n\n1. 各区审核机构应加强协同联动,严格按照《工作指引》开展审核,做好辖区企业排摸,建立动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n2. 鼓励申报企业参与[沪科积分](https://www.startup-sh.cn/hkjf)填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画像,获得精准、多元支持。已认定企业应依法依规享受政策,严重违法违规的将取消相应支持并追究责任。\n3. 市认定办、各审核机构和受理点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各申报环节均不收取费用。企业遇到问题可咨询受理点。\n4.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318室。\n5.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n\n## 五、附件和重要入口\n\n- 附件1:各区科(经)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青浦区受理点:行政审批服务科,地址为青浦区公园路80号4001室,政策咨询电话69717438,联系人陶佳明,邮箱 qpjssc@126.com。青浦园受理点:科技发展科,地址为青浦区公园路80号4005室,电话69717858、69717435,联系人蔡信燕、谢佳蔚,邮箱35664627@qq.com。完整联系表:[附件1 PDF](https://stcsm.sh.gov.cn/cmsres/53/53c3c7bf004a4945a042036b4a32642c/c2a88e484abb10451a0c2d733ee50aee.pdf)。\n- 附件2:中介机构承诺书。\n-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样例)。\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专区](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n-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n- [上海市一网通办](https://zwdt.sh.gov.cn/)\n- [一网通办信息填报入口](https://zwdtuser.sh.gov.cn:7443/tsoauth/login.jsp)\n",
  101. "link": "https://stcsm.sh.gov.cn/zwgk/tzgs/zhtz/20260430/afacb50e07e74d27b3b852123654c1ab.html",
  102. "update_time": "20260901"
  103. },
  104. {
  105. "title": "申报时间相关政策文件溯源:梯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106. "content": "# 申报时间相关政策文件溯源\n\n## 一、梯度培育(经信体系)\n\n### 1.《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n\n该实施细则明确: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常年组织开展评价、申报,定期发布;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n\n- 官方网页:[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https://www.sheitc.sh.gov.cn/sjxwxgwj/20221111/c5fdea64b8504e60afc58e06e49d3ef1.html)\n- PDF原文:[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PDF](https://www.shanghai.gov.cn/cmsres/0f/0f01c8e1ff4a49928fc56afc3fcf38d2/da531bbdd1c23cc51f665615b784572d.pdf)\n\n### 2.《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n\n该办法第八条明确: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n\n- 政府网原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5453.htm)\n\n### 梯度培育申报时间口径\n\n- “常年组织开展评价、申报”不等于系统随时开放。上海执行“全年申报、分批受理”,每年度具体批次和截止时间,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当年发布的年度工作通知为准。\n-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原则上在第二季度开展认定,每年另发专项通知确定精确起止日期。\n\n## 二、高新技术企业(科委体系)\n\n###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n\n国家文件未规定统一的具体申报月份,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等认定机构组织开展年度认定工作。因此,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具体申报时间,应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年度通知为准。\n\n### 2. 上海市年度具体申报时间\n\n以上海市2026年度工作为例,具体时间来源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沪科〔2026〕89号)。\n\n- [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通知](https://stcsm.sh.gov.cn/zwgk/tzgs/zhtz/20260430/afacb50e07e74d27b3b852123654c1ab.html)\n\n##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n\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没有由长期管理办法固定全国统一的申报月份。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单独下发年度评价工作通知或工作函,确定当年系统开放窗口期;上海按照全国统一时间和年度工作安排执行。\n\n## 知识库对外提示\n\n1. 长效管理文件主要规定申报制度和认定规则;每一年精确的开始、截止日期,以当年官方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年度时间可能调整。\n2. “常年组织申报”或“常年受理”不等于系统7×24小时开放,实际办理通常按照年度批次集中开放申报窗口。\n3. 企业咨询当年申报时间时,应优先核对对应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正式通知、工作函和申报平台实时状态。\n",
  107. "link": "",
  108. "update_time": "20260901"
  109. }
  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