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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关于进一步推进青浦区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 - “上海市健康企业”荣誉称号",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卫健委\", \"政策名称\": \"关于进一步推进青浦区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 \"政策文号\": \"青卫健监督〔2024〕4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zryqj14/20250709/fd3ae869916244ecaf6b6ce3e1131a0d_acf.html\", \"申报事项\": \"“上海市健康企业”荣誉称号\", \"支持对象\": \"通过健康企业评估的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通过评估的健康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评选;健康企业的劳动者优先推荐参评市、区职业健康达人。\", \"申报条件\": \"['通过上海市健康企业验收评估并获授铭牌', '符合市、区职业健康达人评选条件']\",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通过上海市健康企业验收评估并获授铭牌\", \"符合市职业健康达人评选条件\", \"符合区职业健康达人评选条件\"],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青浦区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n青卫健监督〔2024〕4号\\n\\n各镇、街道总工会、各区属公司工会,青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浦区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指导中心,有关单位:\\n\\n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关于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沪爱卫会〔2020〕9号)《关于加强本市健康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健促委〔202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沪卫职健〔2024〕10号)要求,助力健康青浦行动,提高企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进一步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做好健康企业评估管理工作,结合本区现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n\\n一、基本原则\\n\\n健康企业建设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统筹协调、企业负责,坚持健康优先、因地制宜、科学实施,坚持依托文化、产业协同、共建共享的指导方针,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健康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面向全区各级各类企业开展。\\n\\n二、组织管理\\n\\n(一)区级健康企业建设领导小组\\n\\n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成立健康企业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和行政审批服务科,主要负责全区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区级健康企业建设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n\\n组长:费凤英\\n\\n副组长:黄方、张薇、陈剑波、徐秋芳\\n\\n成员:陈健、张佼、欧志平、刘晓晓\\n\\n(二)区级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单位\\n\\n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本区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培训指导及资料审核、推荐、延续及退出审核等工作。\\n\\n三、评估程序\\n\\n(一)企业自评。企业依据《上海市健康企业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符合基本条件和关键项,各项一级指标得分均达到该项目分数75%及以上,且总分达到800分及以上的企业,均可自愿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健康企业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健康企业申报表》(附件2)、《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承诺书》(附件3)、健康企业建设自评表、相应的佐证材料以及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n\\n(二)审核推荐。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疾控中心对企业基本条件、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健康企业评估条件的,向市卫生健康委推荐健康企业申报评估,分别于每年2月和8月向市疾控中心提交《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审核推荐表》(附件4)。区卫生健康委优先推荐通过市总工会、市健康促进中心、市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遴选出的以及各级健康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n\\n(三)评估评定。市疾控中心组织评估专家,依据《上海市健康企业评价标准》,每年3月和9月对申报企业组织资料审核和现场技术评估,形成专家评估书面意见。\\n\\n(四)公示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通过健康企业验收评估的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通报,并颁授“上海市健康企业”铭牌。对在健康企业建设中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的单位,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健康企业优秀案例、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宣讲、经验介绍等。\\n\\n四、动态管理\\n\\n加强对获得“上海市健康企业”称号企业的管理,巩固和提升建设成果。\\n\\n(一)延续制度。建立长效管理及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自市卫生健康委公布健康企业名单之日起,每满3周年的前3个月内,健康企业需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上海市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附件5)、健康企业自评表、三年内健康企业建设工作计划及总结,由青浦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疾控中心于2个月内作出延续的复核认定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组织市疾控中心对获得“上海市健康企业”称号满3年的企业进行延续评估,必要时开展抽查复核。没有通过抽查复核评估的企业,将不再认定其为“上海市健康企业”。\\n\\n(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健康企业退出机制。出现建成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健康企业。每年12月15日前区卫生健康委将拟退出健康企业名单提交市卫生健康委,经复核后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并收回健康企业铭牌:\\n\\n1.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n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员工死亡的;\\n3.发生饮水污染或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故造成群体健康危害的;\\n4.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n5.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n6.有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的;\\n7.发现弄虚作假,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n8.满3周年未提交《上海市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等资料的;\\n9.复核不符合要求的。\\n\\n五、激励措施\\n\\n1.优先推荐表扬评选。通过评估的健康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评选;健康企业的劳动者优先推荐参评市、区职业健康达人。\\n\\n2.提供职业健康培训和检测服务。通过市健康企业评估后3年内可免费参加1次市级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在通过健康企业评估的3年内享受1次免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通过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的小微型企业提供优惠的技术服务。\\n\\n3.差异化监管。合理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提升监管效能、创建良好营商环境;积极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评估结果逐步纳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n\\n六、保障措施\\n\\n(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合区总工会贯彻落实健康企业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联系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项目顺利有序开展。\\n\\n(二)强化技术支撑。区疾控中心、区爱卫健促中心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健康企业建设的宣传动员、师资培训、经验推广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n\\n(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增强社会普遍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做好典型案例、特色做法、建设成效的宣传推动,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区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深入开展。\\n\\n联系人:区卫生健康委 黄方 69721380\\n区总工会 欧志平 59729571\\n区疾控中心 刘晓晓 33860553\\n区爱卫健促中心 张佼 69718368\\n\\n附件:\\n1.上海市健康企业评价标准\\n2.上海市健康企业申报表\\n3.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承诺书\\n4.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审核推荐表\\n5.上海市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n\\n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n上海市青浦区总工会\\n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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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关于本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 区级社保补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民政局\", \"政策名称\": \"关于本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政策文号\": \"青民规〔2024〕3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wgjyqj14/20250709/b5f9aa72ff994c44bf00231fcd4425fe_057.html\", \"申报事项\": \"区级社保补贴\", \"支持对象\":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的70%(含市级社保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次年补贴的方式,按上年度实际缴费月份数给予补贴。\", \"申报条件\": \"['集中安排具有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就业;', '月安置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均不低于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集中安排具有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就业\", \"月安置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均不低于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本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n各镇、街道,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人民团体、区直属事业单位、区级公司:\\n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社局与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23〕19号)的文件要求,现就本区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一、补贴对象本区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n二、补贴条件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1.集中安排具有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就业;\\n2.月安置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均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n3.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n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n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的70%(含市级社保补贴)予以财政补贴。(本区以外户籍的沪籍残疾人仅享受市级政策即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的补贴)。\\n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次年补贴”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每安排1名本区户籍的残疾职工,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实际缴费月份数,给予补贴。\\n四、资金渠道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区、镇财政分级承担,自2024年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镇级承担部分,扣除市财政补贴后按区、镇1:1的比例分级承担,通过财力结算方式上解区财政;街道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含市补贴)全额负担。\\n五、申报材料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n1.《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名单(区级补贴)》(附件1)\\n2.《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区级)审批表》(附件2)\\n六、审批程序\\n1.申报:\\n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应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镇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街镇社区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上交申报材料。未在申请期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n2.审核:\\n(1)各镇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街镇社区服务办公室)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意见,并填制《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保补贴(区级)街镇汇总表》(附件3),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区民政局。\\n(2)区民政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保补贴(区级)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报区财政、区残联、区人社局备案。\\n3.资金拨付:\\n区民政局于每年7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n七、监督管理区民政、区人社、区财政、区残联共同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由所属镇(街道)、区民政局共同追缴补贴资金,并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n八、其他\\n1.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n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文件《关于本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青民〔2019〕11号)自行废止。\\n3.本通知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n附件:\\n1.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名单(区级补贴)\\n2.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区级)审批表\\n3.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保补贴(区级)街镇汇总表\\n4.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保补贴(区级)汇总表\\n\\n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n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青浦区残疾人联合会\\n2024年6月26日\\n\\n相关附件\\n青民规【2024】3号关于本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正式文件).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8/0829_164122_3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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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青浦(长三角)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 留创企业一次性创业开办资助",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才局\", \"政策名称\": \"上海青浦(长三角)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文号\": \"青人社〔2023〕3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4375ea03a79c4c86a63795b44d39fd70_12f.html\", \"申报事项\": \"留创企业一次性创业开办资助\", \"支持对象\": \"入驻孵化主基地或分基地的留创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正常经营存续满1年给予2万元资助;市认定高水平人才再给予3万元资助(同一主体仅限享受一次)\", \"申报条件\": \"['注册成立满1年且正常经营', '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需附企业档案复印件(申请额外3万元资助时)']\",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入驻孵化主基地或分基地的留创企业\", \"注册成立满1年且正常经营\", \"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创始人资格认定\", \"企业档案\"],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上海青浦(长三角)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n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现将《上海青浦(长三角)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n特此通知。\\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3年1月19日\\n上海青浦(长三角)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n为规范“上海青浦(长三角)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长三角留创园)建设,进一步吸引优秀的留学人员来长三角创业,助推人才集聚,提高城市发展能级,培育、扶持极具潜力项目、企业来青发展,根据《青浦区关于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青人才〔2022〕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长三角留创园范围覆盖青浦区全域,在长三角留创园内设立“海聚英才·创想青浦”孵化主基地和分基地,按照“孵化主基地+留创分基地+政策覆盖”相结合的模式,扶持政策惠及青浦全区域留创项目。\\n第二条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为本区长三角留创园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积极扶持、优质服务、重质保量、全面推进”的原则,加强对长三角留创园的管理,重点打造培育留学人员创业的孵化基地。\\n第二章分基地设立及考评第三条本区各类园区、孵化器等载体有意建设实体孵化分基地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向区人社局申请设立分基地。\\n本区各类园区、孵化器申请分基地条件:\\n(一)符合条件的“留创企业”不少于15家;\\n(二)用于孵化留创项目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n(三)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的“留创企业”需达到30%。\\n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市人社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机构)对留创分基地每年进行工作成效评估,按评估结果分A类、B类、C类,分别给予100万、70万、50万资金扶持。\\n第三章入驻孵化基地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扶持对象包括:\\n(一)《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中所指留学人员;\\n(二)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的海外人才及其他经认定的优秀海外人才。\\n第五条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n(一)“留创企业”是指前款所指留学人员为主创办注册的企业。该企业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自有资金或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留创企业注册地址必需为上海市青浦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n(二)“留创孵化项目”指前款所指以留学人员为核心成员至少1人,具备创业雏形,尚未成立企业的创业团队所培育的优质创业项目;\\n(三)符合“海聚英才·创想青浦”孵化主基地项目入驻条件,留创项目入驻评分60分以上(具体见附件1《留创项目入驻评分表》)。\\n第四章入驻孵化基地程序第六条对入驻孵化主基地的“留创孵化项目”,需向主基地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二份):\\n(一)《留创项目入驻评分表》(附件1);\\n(二)项目介绍书(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证明等);\\n(三)团队主要人员材料(身份证、职称、履职经历、国(境)外学历学位及认证书或海外人才居住证等);\\n(四)留创孵化项目承诺书;\\n(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n对入驻孵化主基地的“留创企业”,需向主基地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二份):\\n(一)《留创项目入驻评分表》(附件1);\\n(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公司章程、企业简介(加盖公章);\\n(三)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的材料(身份证、职称、履职经历、国(境)外学历学位及认证书或海外人才居住证等);\\n(四)企业承诺书;\\n(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n第七条对上述申请材料初审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团队或企业补齐;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提交区人社局备案。\\n第五章入驻孵化基地企业或项目的权利第八条入驻孵化主基地符合条件的“留创项目”扶持期内享受工位、办公室等办公区域的免费使用权利。留创项目申请各类补贴,需提交《留创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2)。\\n第九条对入驻孵化主基地或者分基地满3个月的“留创企业”,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存续满1年,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开办资助,若企业创始人为市人社局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留学人员或者海外高层次人才,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开办资助。本条规定的政策补贴,同一主体只能享受一次。不同企业主体内的留学人员或者海外人才视为同一主体,不得再次享受本条规定政策补贴。企业如需申请上述额外给予的3万元一次性创业开办资助,应当附企业档案复印件。\\n第十条对于入驻孵化主基地或者分基地的留创项目中的留学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个人租房补贴,若为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留学人员或者海外高层次人才,则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租房补贴。本条规定的租房补贴,为留学人员租赁用于本人居住的租房补贴。每个留创项目租房补贴的人数每月不超过5人,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n留学人员申请本条规定的补贴项目,应当提交申请表,并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发票、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可由留创项目和租房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共同出具居住证明。每次申请租房补贴的补贴期为3个月,期满后需再次提交申请。\\n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留创企业”,在市、区两级创业扶持的基础上,每吸纳及稳定就业1人(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每年给予0.5万元就业补贴,原则上每半年申请一次,并附企业吸纳及稳定就业人员名单,每次申请补贴人数不超过8人,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n第十二条本区“留创企业”为留创项目发展获得银行贷款的,在按期还清本息后可享受贷款利息贴息,贴息额最高为8万元。同一“留创企业”享受一次。企业申请本条规定的补贴项目,应当提交申请表,并附企业按期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材料。\\n第六章入驻孵化基地企业或项目的义务第十三条入驻基地企业或项目的义务:\\n(一)服从“海聚英才·创想青浦”孵化主基地和分基地管理,积极协助做好各项检查和统计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n(二)科研机构的研发成果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前途的,优先考虑就地实现产业化;\\n(三)在入驻期间及离开基地后5年内,应当保持税收征管地位于青浦区范围内。\\n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等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将给予取消其申请资格、补贴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n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n附件:1.留创项目入驻评分表\\n2.留创项目补贴申请表\\n\\n相关附件\\n青人社〔2023〕3号附件1.doc(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301/0129_160047_338.doc)\\n青人社〔2023〕3号附件2.doc(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301/0129_160047_112.doc)\\n青人社〔2023〕3号关于印发《上海青浦(长三角)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301/0129_160048_1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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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人才安居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 高层次人才购房",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才局\", \"政策名称\": \"青浦区人才安居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政策文号\": \"未标明\",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rcjyqj14/20250922/d52b6d5e2b31481f8d9325410b4281cf.html\", \"申报事项\": \"高层次人才购房\", \"支持对象\": \"A类、B类、C类、D类、E类、F类高层次人才\",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A类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购房补贴,分10年发放;B类人才最高300万元,分10年发放;C类人才最高100万元,分10年发放;D类人才最高50万元,分5年发放;E类人才最高20万元,分5年发放;F类人才最高10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3月、9月发放,发放前核查在职情况。\", \"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注册纳税在青浦区,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时距合同到期半年以上)且入职满6个月,个人所得税缴纳在青浦并参加上海社保(外籍人才可豁免社保要求)。', '处级(或相当职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纳入申请范围。', '人才退休或超过60岁不再享受补贴。']\",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注册在青浦区\", \"用人单位纳税在青浦区\", \"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时距合同到期半年以上)且入职满6个月\", \"个人所得税缴纳在青浦并参加上海社保(外籍人才可豁免社保要求)\", \"人才退休或超过60岁不再享受补贴\", \"A类、B类、C类、D类、E类、F类高层次人才\"],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人才安居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第1/2部分)】\\n青浦区人才安居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n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大力推进人才安居工程,通过实施购房和租房补贴,逐步满足人才从“有房住”到“有住房”的多元需求,为各类人才来青安居乐业提供购房、租房保障,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n一、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n对高层次人才按不同类别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n(一)适用对象\\n1.A类人才:\\n(1)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n(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n(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等。\\n2.B类人才:\\n(1)国家级人才计划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入选者;\\n(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n(3)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奖获得者等。\\n3.C类人才:\\n(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n(2)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n(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其他主要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上海市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n(4)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入选者,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创业项目入选者或团队项目领衔人等。\\n4.D类人才:\\n(1)经青浦属地推荐新入选的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项目入选者;\\n(2)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主要完成人,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n(3)45周岁及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任,且社保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等。\\n5.E类人才:\\n(1)经青浦属地推荐新入选的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入选者、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n(2)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其他主要完成人,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n(3)35周岁及以下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任,且社保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n(4)青浦区青峰人才计划领军项目等。\\n6.F类人才:\\n(1)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主要完成人;\\n(2)青浦区青峰人才计划拔尖项目等。\\n(二)补贴标准\\n1.对A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500万元购房补贴;\\n2.对B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300万元购房补贴;\\n3.对C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n4.对D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n5.对E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n6.对F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n(三)申报流程\\n1.用人单位为政策的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向其用人单位提出委托申请。用人单位在“青浦人才网”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相关纸质材料交区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和初审。\\n2.区人社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兑现相应的补贴,特殊情况报区委人才办研究决定。区人社局每月汇总一次受理兑现情况报区委人才办。\\n3.对A类、B类、C类人才,购房补贴总额分10年发放;对D类、E类人才、F类人才,购房补贴总额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两次,发放时间为每年3月、9月,发放前需相关部门核查人才在职情况。\\n4.同等的学历职称条件或人才头衔条件只可申请享受一次我区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政策。\\n二、青年人才租房补贴\\n按照人才市场化评价标准或青年人才积分排名的方式,分类给予青年人才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租房补贴。\\n\\n【《青浦区人才安居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第2/2部分)】\\n(一)适用对象\\n毕业3年内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本人及其家庭在本区无产权住房且在青浦区(或青浦相邻周边地区)租房的青年人才。\\n(二)申请条件\\n1.市场化评价标准:按照人才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情况享受租房补贴。\\n第一类:社保缴费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至少缴纳6个月)的青年人才;\\n第二类:社保缴费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至少缴纳6个月)的青年人才;\\n2.青年人才积分排名标准:对不符合市场化评价标准的青年人才,可按青年人才积分排名(具体见附表:青浦区青年人才积分指标)方式享受租房补贴。\\n第三类:当年度青浦区青年人才积分排名第1-150名;\\n第四类:当年度青浦区青年人才积分排名第151-300名(可根据年度积分排名总人数及人才资金盘子适当扩大第四类人数)。\\n(三)补贴标准\\n1.第一类青年人才可享受5万元租房补贴;\\n2.第二类青年人才可享受4万元租房补贴;\\n3.第三类青年人才可享受3万元租房补贴;\\n4.第四类青年人才可享受2万元租房补贴。\\n(四)申报流程\\n用人单位是政策的申请主体。青年人才可在青浦人才网进行模拟打分,并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如下:\\n1.用人单位需在青浦人才网进行线上申报,线上预审通过后将相关纸质材料上报至区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至8月底。\\n2.区人社局每年第四季度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当年度奖励人员并进行网上公示。\\n3.奖励人员根据平台通知上报个人租房协议、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由区人社局兑现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总额分两年下发,每年发放两次,发放时间为每年3月、9月。\\n(五)其他事项\\n1.若当年度审批通过人员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年度预算资金,由区委人才办会议讨论实行轮候。\\n2.单个企业年度申请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根据上级政策调整、社会经济发展、企业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可经区委人才办会议讨论后报区委研究进行适当的额度调整。\\n3.鼓励各街镇、区属公司制定出台相应补充政策。\\n三、附则\\n(一)适用范围\\n1.本实施办法扶持的人才用人单位须注册纳税在青浦,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区属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贡献度较大的其他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参公管理除外)。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时距劳动合同到期半年以上)且入职满6个月,个人所得税缴纳在青浦并参加上海社保(外籍人才等特殊情况可对社保不作要求)。\\n2.对国企、央企、金融机构、市级及以上直属事业单位等根据区人才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实行额度管理。处级(或相当职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纳入申请范围。人才退休或超过60岁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n(二)实施原则\\n1.本实施办法按照区内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n2.人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补贴。\\n3.申请人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如存在以下情形,必须返还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补贴、资助和奖励,区有关部门有权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n(1)提供虚假材料的;\\n(2)侵犯知识产权或他人合法权益的;\\n(3)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n(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n4.用人单位如存在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将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申请补贴的资格。\\n(三)资金保障\\n本政策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全额支付。\\n(四)其它\\n1.本办法由青浦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n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受理兑现的政策申请按原政策执行。\\n附件:\\n1.青浦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n2.青浦区青年人才补贴申请表\\n3.青浦区青年人才积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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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人才安居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 青年人才租房补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才局\", \"政策名称\": \"青浦区人才安居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政策文号\": \"未标明\",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rcjyqj14/20250922/d52b6d5e2b31481f8d9325410b4281cf.html\", \"申报事项\": \"青年人才租房补贴\", \"支持对象\": \"毕业3年内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区无产权住房的青年人才\",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一类(社保基数≥2倍市平均工资)补贴5万元;第二类(社保基数≥市平均工资)补贴4万元;第三类(积分排名1-150名)补贴3万元;第四类(积分排名151-300名)补贴2万元。补贴分两年发放,每年3月、9月发放。\", \"申报条件\":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符合条件的大专学历(所学专业属本市紧缺急需且岗位对口)。', '在青浦区或相邻周边地区租房,并提供租房协议及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单个企业年度申请人数不超过50人,特殊情况经区委人才办会议讨论可调整。']\",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毕业3年内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区无产权住房的青年人才\",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符合条件的大专学历(所学专业属本市紧缺急需且岗位对口)\", \"在青浦区或相邻周边地区租房,并提供租房协议及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单个企业年度申请人数不超过50人,特殊情况经区委人才办会议讨论可调整\"],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人才安居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第1/2部分)】\\n青浦区人才安居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n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大力推进人才安居工程,通过实施购房和租房补贴,逐步满足人才从“有房住”到“有住房”的多元需求,为各类人才来青安居乐业提供购房、租房保障,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n一、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n对高层次人才按不同类别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n(一)适用对象\\n1.A类人才:\\n(1)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n(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n(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等。\\n2.B类人才:\\n(1)国家级人才计划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入选者;\\n(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n(3)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奖获得者等。\\n3.C类人才:\\n(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n(2)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n(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其他主要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上海市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n(4)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入选者,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创业项目入选者或团队项目领衔人等。\\n4.D类人才:\\n(1)经青浦属地推荐新入选的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项目入选者;\\n(2)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主要完成人,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n(3)45周岁及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任,且社保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等。\\n5.E类人才:\\n(1)经青浦属地推荐新入选的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入选者、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n(2)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其他主要完成人,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n(3)35周岁及以下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任,且社保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n(4)青浦区青峰人才计划领军项目等。\\n6.F类人才:\\n(1)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主要完成人;\\n(2)青浦区青峰人才计划拔尖项目等。\\n(二)补贴标准\\n1.对A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500万元购房补贴;\\n2.对B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300万元购房补贴;\\n3.对C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n4.对D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n5.对E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n6.对F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n(三)申报流程\\n1.用人单位为政策的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向其用人单位提出委托申请。用人单位在“青浦人才网”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相关纸质材料交区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和初审。\\n2.区人社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兑现相应的补贴,特殊情况报区委人才办研究决定。区人社局每月汇总一次受理兑现情况报区委人才办。\\n3.对A类、B类、C类人才,购房补贴总额分10年发放;对D类、E类人才、F类人才,购房补贴总额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两次,发放时间为每年3月、9月,发放前需相关部门核查人才在职情况。\\n4.同等的学历职称条件或人才头衔条件只可申请享受一次我区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政策。\\n二、青年人才租房补贴\\n按照人才市场化评价标准或青年人才积分排名的方式,分类给予青年人才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租房补贴。\\n\\n【《青浦区人才安居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第2/2部分)】\\n(一)适用对象\\n毕业3年内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本人及其家庭在本区无产权住房且在青浦区(或青浦相邻周边地区)租房的青年人才。\\n(二)申请条件\\n1.市场化评价标准:按照人才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情况享受租房补贴。\\n第一类:社保缴费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至少缴纳6个月)的青年人才;\\n第二类:社保缴费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至少缴纳6个月)的青年人才;\\n2.青年人才积分排名标准:对不符合市场化评价标准的青年人才,可按青年人才积分排名(具体见附表:青浦区青年人才积分指标)方式享受租房补贴。\\n第三类:当年度青浦区青年人才积分排名第1-150名;\\n第四类:当年度青浦区青年人才积分排名第151-300名(可根据年度积分排名总人数及人才资金盘子适当扩大第四类人数)。\\n(三)补贴标准\\n1.第一类青年人才可享受5万元租房补贴;\\n2.第二类青年人才可享受4万元租房补贴;\\n3.第三类青年人才可享受3万元租房补贴;\\n4.第四类青年人才可享受2万元租房补贴。\\n(四)申报流程\\n用人单位是政策的申请主体。青年人才可在青浦人才网进行模拟打分,并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如下:\\n1.用人单位需在青浦人才网进行线上申报,线上预审通过后将相关纸质材料上报至区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至8月底。\\n2.区人社局每年第四季度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当年度奖励人员并进行网上公示。\\n3.奖励人员根据平台通知上报个人租房协议、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由区人社局兑现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总额分两年下发,每年发放两次,发放时间为每年3月、9月。\\n(五)其他事项\\n1.若当年度审批通过人员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年度预算资金,由区委人才办会议讨论实行轮候。\\n2.单个企业年度申请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根据上级政策调整、社会经济发展、企业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可经区委人才办会议讨论后报区委研究进行适当的额度调整。\\n3.鼓励各街镇、区属公司制定出台相应补充政策。\\n三、附则\\n(一)适用范围\\n1.本实施办法扶持的人才用人单位须注册纳税在青浦,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区属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贡献度较大的其他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参公管理除外)。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时距劳动合同到期半年以上)且入职满6个月,个人所得税缴纳在青浦并参加上海社保(外籍人才等特殊情况可对社保不作要求)。\\n2.对国企、央企、金融机构、市级及以上直属事业单位等根据区人才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实行额度管理。处级(或相当职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纳入申请范围。人才退休或超过60岁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n(二)实施原则\\n1.本实施办法按照区内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n2.人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补贴。\\n3.申请人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如存在以下情形,必须返还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补贴、资助和奖励,区有关部门有权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n(1)提供虚假材料的;\\n(2)侵犯知识产权或他人合法权益的;\\n(3)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n(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n4.用人单位如存在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将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申请补贴的资格。\\n(三)资金保障\\n本政策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全额支付。\\n(四)其它\\n1.本办法由青浦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n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受理兑现的政策申请按原政策执行。\\n附件:\\n1.青浦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n2.青浦区青年人才补贴申请表\\n3.青浦区青年人才积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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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市级、区农业设施建设配套",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文号\": \"青农委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agri/nwzwgk/ml/fg/20241203/1220634.html\", \"申报事项\": \"市级、区农业设施建设配套\", \"支持对象\":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 \"支持方式和标准\": \"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其中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5%,其中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中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合规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具有相应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 '申报主体净资产不低于财政补助申请额的50%']\",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合规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具有相应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 \"、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申报主体净资产不低于财政补助申请额的50%\"],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农委、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农委规〔2024〕1号)(第1/3部分)】\\n(备注:该政策有效期已延长至2028年7月31日)\\n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n为加强本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工作,规范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沪农委规〔2023〕17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n特此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n2024年7月22日\\n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n办法(试行)\\n第一章总则\\n第一条(目的和依据)\\n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持续提升我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沪农委规〔2023〕17号)文件精神和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基本原则)\\n(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项目安排应符合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建设高科技、高品质、高附加值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和生产基地。\\n(二)资源统筹,产业融合。发挥政策、资金、项目聚焦优势,以区域主导产业为平台,发展品牌农业、绿色农业和种源农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n(三)科学评估,管理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项目实施合法合规。\\n(四)监督考核,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注重结果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n第三条(管理推进部门)\\n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年度预算编制,项目评审、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n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n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征集、初审、筛选、组织申报、组织实施、项目监管、资金拨付和监管、决算上报、财政性资产管理等工作。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跟踪项目绩效。\\n建设单位是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材料、验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对上述材料承担审核初审责任。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意向申报、项目前期手续、自筹资金落实、项目建设管理及建后资产管护等。\\n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和方式\\n第四条(支持对象与申报要求)\\n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n申报项目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合规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行为。(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3)财务管理规范,申报主体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财政补助申请额的50%。\\n对符合支持范围、具有示范引领的项目,虽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报主体,在属地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对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项目运营管理能力提交书面推荐材料(盖属地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公章)、并经区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n第五条(支持范围)\\n围绕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提升设施农业高效生产能力,支持畜禽渔业、区域特色农产品、花卉等领域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n围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以及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n围绕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提升技术装备创新水平,支持农业种业研发中心、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圃)、农作物制(繁)种基地和种畜禽、水产良种生产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等。\\n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不予支持。已获得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支持。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装备应按“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规定”执行。\\n第六条(支持标准)\\n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总投资应与申报主体经营规模相适应,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区级财政资金按一定比例投入,具体投入比例如下:\\n(一)水稻育秧、畜禽渔业等稳产保供相关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其中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n(二)花卉、区域特色农产品等领域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5%,其中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n(三)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以及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中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n其中,由全额财政或财政和集体按比例投入的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项目,\\n\\n【农委、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农委规〔2024〕1号)(第2/3部分)】\\n(备注:该政策有效期已延长至2028年7月31日)\\n白鹤镇、朱家角镇、练塘镇、金泽镇、现代农业园区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徐泾镇、赵巷镇、重固镇、华新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香花桥街道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n(四)种业研发中心、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圃)、农作物制(繁)种基地和种畜禽、水产良种生产、生态循环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其他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相关领域设施设备建设等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中区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n第七条(支持方式)\\n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下达。鼓励探索新形势下支持企业发展、产业升级、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通过实施先建后补、联动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对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n第八条(涉农重大项目)\\n对于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中属涉农重大项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报送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涉农重大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n(1)代表农业农村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向,或在农业科技创新、现代种业发展、先进设施应用等方面能够打造标志性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且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n(2)国家及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下达本市的重大战略任务等。\\n第九条(管理费用)\\n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项目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n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n第十条(项目申报)\\n区农业农村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由各相关街镇和现代农业园区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设施农用地备案等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n项目申报前,根据需要征求规划、水务、绿容等部门意见和建议。\\n第十一条(项目评审)\\n(一)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对符合相关规划、立项依据充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齐全、建设条件允许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n(二)区农业农村委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和概算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管理。\\n第十二条(项目库管理)\\n区级储备库项目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通过后,分批次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项目备案和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用地条件、资金需求、评审报告和绩效目标等内容。备案通过的项目纳入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对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定期移出。\\n第十三条(绩效目标)\\n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和区域内产业发展需求,提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建议并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综合上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绩效考核情况以及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情况确定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并下达。\\n第十四条(立项审批)\\n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按照市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立项审批工作。批复的项目必须已录入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并具备启动实施的必要条件。立项审批情况于绩效目标下达后3个月内,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n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n第十五条(事中监管)\\n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及材料等的采购,按照本区相关规定实施。如有未明确的部分,按照招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实施。\\n各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项目建设,建立项目清单和进度台账,严把项目质量。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加强过程监管,按照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拨付进度监督检查。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下达后一年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由区农业农村委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n第十六条(项目管理)\\n全额财政或财政和集体按比例投入的项目,原则上由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所属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项目纳入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社会资本自筹的项目原则上由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作为项目建设主体。\\n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财务监理制、审计审价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项目验收制等制度。项目通过市级备案后,根据财务监理、审价审计及验收意见,拨付财政资金。项目财务监理、审计审价单位按照本区相关规定确定。\\n第十七条(建设周期)\\n项目建设周期从立项批复之日起不得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项目延期应从紧从严审批,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确有特殊情况的,最多延期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n第十八条(项目调整)\\n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办理调整事项。\\n\\n【农委、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农委规〔2024〕1号)(第3/3部分)】\\n(备注:该政策有效期已延长至2028年7月31日)\\n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投资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n(一)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总投资10%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设计、工程监理、财务监理三方确认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核。\\n(二)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经专家评审论证后办理调整手续:\\n1.建设单位发生变更;\\n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n3.建设规模、工程结构、技术方案、设施布局等发生重大变更;\\n4.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含)以上的;\\n5.其他规定的重要调整事项。\\n第十九条(项目终止)\\n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终止”的原则,办理终止事项。项目终止后,建设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除外)3年内取消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申报资格。\\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农业农村委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n未完成整改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商财政部门核准后办理终止手续。\\n(一)项目建设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n(二)项目建设周期期满1年,未及时提出项目延期申请或验收申请;\\n(三)项目验收未通过,经整改后复验收仍未通过的;\\n(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终止项目的情形。\\n第二十条(项目验收)\\n(一)项目建成后,区农业农村委组成验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听取建设单位汇报和审计、审价、监理等单位意见,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出具验收意见。对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与批复有较大距离等情况,项目验收不予通过。\\n(二)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项目无法完成验收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终止,并组织审计和清算。\\n(三)项目验收通过后,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上报项目财务决算,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批复。\\n第二十一条(事后管理)\\n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做好绩效跟踪自评,整理归档项目相关资料,并加强项目投产后的监管。\\n第五章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n第二十二条(资金安排)\\n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库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列入区农业农村委年度部门预算。市区二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审核下达。\\n第二十三条(资金拨付)\\n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根据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和财务监理报告,分三个阶段拨付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批复后首次拨付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0%,自筹资金须同比例拨付;第二阶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同比例拨付,累计且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70%;后续资金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清算下达。\\n第二十四条(资金管理)\\n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终止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退回已拨付财政资金。\\n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委汇报当年度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鼓励采用银行监管账户、报账制等方式,确保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拨付进度相匹配。除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的建设主体,采用银行监管账户的方式,并在项目首次申请财政资金前,按照不低于自筹资金的70%划至银行监管账户中。\\n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n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n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关于加强青浦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青农委〔2023〕211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应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各责任单位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规范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n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n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估)\\n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每年对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开展绩效评估,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n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n项目建设完工后不从事农业生产,出现设施闲置、非农利用、违法建设,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n第七章附则\\n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n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n相关文件\\n关于延长《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青农委规〔2026〕1号)(https://www.shqp.gov.cn/agri/nwzwgk/zcwj/gfwj/20260730/1377912.html)\"}",
- "link": "https://www.shqp.gov.cn/agri/nwzwgk/ml/fg/20241203/1220634.html",
- "update_time":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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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企业直补)",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社局\", \"政策名称\": \"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政策文号\": \"青人社〔2022〕15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zxgk/20220620/927298.html\", \"申报事项\":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企业直补)\", \"支持对象\": \"税收征管关系在青浦区的各类企业(不含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非技能岗位人员)\", \"支持方式和标准\": \"['职工内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培训项目600元(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委托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费用80%补贴,单个项目≤7万元(含住宿≤12.7万元),需提供培训发票及银行流水,学员≥50人且培训≥3天', '委托其他单位按内训标准补贴,学员≥50人且培训≥3天', '上年度未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企业仅限申请内训补贴']\", \"申报条件\": \"['制定经职代会审议/公示无异议的年度培训计划', '上年度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委托培训超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额时须验证)', '建立培训档案备查']\",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税收征管关系在青浦区的各类企业(不含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非技能岗位人员)\", \"制定经职代会审议/公示无异议的年度培训计划\", \"委托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费用80%补贴\",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委托培训超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额时须验证上年度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企业在岗职工(含企业实际用工劳务派遣人员)\"],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1/2部分)】\\n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关于印发〈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青浦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了《青浦区关于进一步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特此通知。\\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教育局青浦区总工会\\n2022年6月15日\\n青浦区关于进一步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n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文件要求,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发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鼓励和推动本区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培训机制,加快培养适应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现就本区使用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n一、资金使用范围\\n(一)列支范围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本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本区各类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实施经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现行区镇(街道)财税管理体制,由区与街镇分别实施。职业培训内容主要以职业技能为重点,也包括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培训。企业享受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不与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挂钩。在确保满足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本区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需要,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集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和以项目化或整建制等方式实施的区域职业能力提升重点项目,也可用于区镇两级在推动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支出。\\n(二)使用对象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业的从业人员。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企业在岗职工(含企业实际用工劳务派遣人员)。区统筹资金使用对象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农业合作社等)的在职从业人员。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n二、工作机制本区建立区和街镇两级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青浦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青府办发〔2016〕89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成立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还包括区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区经济委员会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发挥部门优势,统筹推进本区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宣传、组织协调、系统维护,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效益评估等工作。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n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镇、街道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街镇协调小组”),按税收征管关系组织实施区域内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和相关管理服务等工作。街镇协调小组应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合力,完善会审机制,严格落实本市、本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街镇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n三、组织实施\\n(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补贴\\n1.申请条件具备培训能力、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n(1)根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有能力自行组织内训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n(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n(3)年度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对承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n2.培训项目\\n(1)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主要包括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技师技术更新培训、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n(2)专业技术培训项目。主要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项目、经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认可的培训项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培训等。\\n(3)岗位能力培训项目。主要包括结合企业主营业务需求所需的岗位练兵、安全生产、商务能力、经营管理、行业标准、绩效质量、劳动保护、班组长建设以及职工代表相关业务等培训项目。\\n(4)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培训项目。主要包括结合企业业务需求所需的职业道德、企业文化、科技应用、公共关系、法律法规、沟通交流、语言能力、创新实践、团队协作等培训项目。\\n学历(学位)培训不纳入补贴范围。\\n3.标准额度企业应当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既可组织职工内训,也可自行选择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并做好培训资料归档以备查。在相关部门统一公布可委托的培训机构名单前,培训机构应为本市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关专业、相应办学资质的各类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n(1)对企业开展职工内训实施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培训项目600元(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n(2)对企业自行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按每个培训项目实际支出培训费用(以受委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和企业提供的银行流水等凭证为准)的80%核定补贴比例。实施补贴时,每个培训项目不超过7万元,因实际需要在企业外住宿的培训项目不超过12.7万元(以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培训机构或企业出具的住宿发票、企业提供的银行流水等凭证为准)。每个项目学员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本市、本区对补贴标准等有规定的其他培训项目,可参照规定执行。\\n(3)企业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按职工内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每个项目学员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n企业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经费如超出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上年度应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如上年度未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核定补贴比例。\\n4.补贴流程本区按税收征管关系每年上半年由街镇协调小组集中受理一次企业当年度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必要时还可再补充受理)。经认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在培训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季度申请培训补贴。街镇协调小组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实际补贴金额,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季度拨付补贴经费。\\n(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镇、街道提出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街镇协调小组对企业是否符合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条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包括:\\n①《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n\\n【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2部分)】\\n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公示无异议的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各培训项目的名称类别、培训方式、计划日期、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时长、考核形式、经费预算等);\\n③企业上年度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情况说明(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纳税凭证等材料复印件)。\\n(2)培训实施。经认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当根据经审核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按要求做好培训资料归档以备查。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由街镇协调小组负责对培训实施过程督导和检查。\\n(3)资金核拨。企业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就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按季度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的街镇协调小组申请培训补贴,并承诺培训真实性。补贴申请材料包括:\\n①《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n②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培训方式、实施日期、学员名册、培训时长、考核结果、培训费用等,如委托开展培训,还包括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委托协议、支出凭证等);\\n街镇协调小组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实际补贴金额。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补贴经费按季度拨付。\\n(二)关于集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实施补贴本区建立区和街镇两级企业集中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平台。区级平台设在青浦区就业促进中心,街镇平台设在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平台,申请参加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以下统称“集中培训”)。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也可根据需要同时申请参加集中培训。\\n1.申请提交和需求整合申请单位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按税收征管关系向街镇平台提出培训申请,提交培训需求信息。多个单位跨街镇共同提出培训申请的,向区平台提交培训需求信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整合培训需求后,选择本市具备与培训需求相应办学资质并签订补贴培训协议的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与申请单位对接。申请单位也可自主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实施机构。申请单位、平台方、实施机构应按要求签订集中培训三方协议。\\n2.申报备案和培训实施实施培训前,实施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申请单位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形式、培训人数、培训内容、鉴定考核办法等),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实施机构应按照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培训督导和鉴定考核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n3.补贴标准和资金拨付集中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集中培训补贴标准执行。申请单位完成集中培训后,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按季度申请培训补贴,经平台方初审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补贴资金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至申请单位或实施机构。补贴经费按季度拨付。\\n(三)关于使用专项资金支持职工职业能力提升本区通过使用专项资金实施区域重点培训项目(以下统称“重点项目”)的方式,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技能人才选拔、培育、培养机制,不断整合和升级区域职业培训资源,引导和带动全区企业职工职业能力的整体提升。\\n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区域内各类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资助、奖励工作,组织实施各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资助区级技能人才培育项目、新型技师学院和实训基地建设,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开展重点行业与新兴产业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专项工作,实施班组长和职工代表能力提升工程,资助对职工职业培训有示范作用的工作室、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对口支援技能扶贫活动,以及各主管部门结合本区行业紧缺急需的培训需求而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活动等。\\n每年下半年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必要时还可再补充受理),由区协调小组审核确定,并实施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机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管理要求,强化过程督导和绩效跟踪,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受理和日常指导服务等工作,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情况应及时输入本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n四、管理监督\\n(一)使用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区和街镇协调小组进一步加大宣传、指导企业使用本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的工作力度,及时公开网上业务办理流程,帮助企业通过上海人社自主经办服务平台“惠企点单办”办理相关业务,实现网上提交培训需求信息、受理培训申请、申请培训补贴经费等功能,并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等方式对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申请予以审核,从而不断提升政府服务能级,提高企业便捷度。\\n(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区和街镇协调小组按各自职责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通过督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按本市工作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送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推进协调小组。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确保申请获得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培训。\\n(三)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企业应高度重视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对职工职业培训的经费投入。同时,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等制度,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n(四)对违规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处理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n五、其他\\n(一)企业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重复申请培训补贴。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社会化培训不列入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范围。\\n(二)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评价合格的,由专项资金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资金渠道每人每年补贴一般不超过3次。\\n(三)企业或培训机构可采用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实施培训,其中,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按照本市“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培训项目按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n(四)上年度未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企业,仅限于申请职工内训培训补贴。\\n(五)区属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由区属监管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镇、街道负责补贴和监管等相关工作。城镇集体企业参照区属监管企业执行。\\n(六)本实施办法在有效期内如与上级部门出台政策不符的,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补贴标准将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和市场价格变动进行适度调整。\\n(七)本实施办法由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范围负责解释。\\n(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14日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n相关附件\\n青人社〔2022〕15号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206/0620_160809_7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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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社局\", \"政策名称\": \"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政策文号\": \"青人社〔2022〕15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zxgk/20220620/927298.html\", \"申报事项\":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集中服务)\", \"支持对象\": \"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含民办非企业、农业合作社等)\",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沪人社公布标准执行', '跨街镇需求由区平台(青浦区就业促进中心)整合', '签订三方协议后实施,补贴可拨付至申请单位或实施机构']\", \"申报条件\": \"['通过全市统一信息系统申报', '选择具备办学资质且签订补贴协议的机构', '项目实施方案需区人社局备案']\",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含民办非企业、农业合作社等)\", \"通过全市统一信息系统申报\", \"选择具备办学资质且签订补贴协议的机构\", \"项目实施方案需区人社局备案\"],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1/2部分)】\\n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关于印发〈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青浦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了《青浦区关于进一步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特此通知。\\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教育局青浦区总工会\\n2022年6月15日\\n青浦区关于进一步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n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文件要求,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发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鼓励和推动本区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培训机制,加快培养适应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现就本区使用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n一、资金使用范围\\n(一)列支范围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本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本区各类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实施经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现行区镇(街道)财税管理体制,由区与街镇分别实施。职业培训内容主要以职业技能为重点,也包括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培训。企业享受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不与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挂钩。在确保满足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本区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需要,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集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和以项目化或整建制等方式实施的区域职业能力提升重点项目,也可用于区镇两级在推动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支出。\\n(二)使用对象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业的从业人员。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企业在岗职工(含企业实际用工劳务派遣人员)。区统筹资金使用对象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农业合作社等)的在职从业人员。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n二、工作机制本区建立区和街镇两级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青浦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青府办发〔2016〕89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成立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还包括区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区经济委员会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发挥部门优势,统筹推进本区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宣传、组织协调、系统维护,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效益评估等工作。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n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镇、街道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街镇协调小组”),按税收征管关系组织实施区域内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和相关管理服务等工作。街镇协调小组应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合力,完善会审机制,严格落实本市、本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街镇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n三、组织实施\\n(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补贴\\n1.申请条件具备培训能力、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n(1)根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有能力自行组织内训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n(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n(3)年度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对承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n2.培训项目\\n(1)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主要包括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技师技术更新培训、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n(2)专业技术培训项目。主要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项目、经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认可的培训项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培训等。\\n(3)岗位能力培训项目。主要包括结合企业主营业务需求所需的岗位练兵、安全生产、商务能力、经营管理、行业标准、绩效质量、劳动保护、班组长建设以及职工代表相关业务等培训项目。\\n(4)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培训项目。主要包括结合企业业务需求所需的职业道德、企业文化、科技应用、公共关系、法律法规、沟通交流、语言能力、创新实践、团队协作等培训项目。\\n学历(学位)培训不纳入补贴范围。\\n3.标准额度企业应当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既可组织职工内训,也可自行选择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并做好培训资料归档以备查。在相关部门统一公布可委托的培训机构名单前,培训机构应为本市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关专业、相应办学资质的各类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n(1)对企业开展职工内训实施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培训项目600元(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n(2)对企业自行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按每个培训项目实际支出培训费用(以受委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和企业提供的银行流水等凭证为准)的80%核定补贴比例。实施补贴时,每个培训项目不超过7万元,因实际需要在企业外住宿的培训项目不超过12.7万元(以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培训机构或企业出具的住宿发票、企业提供的银行流水等凭证为准)。每个项目学员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本市、本区对补贴标准等有规定的其他培训项目,可参照规定执行。\\n(3)企业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按职工内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每个项目学员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n企业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经费如超出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上年度应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如上年度未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核定补贴比例。\\n4.补贴流程本区按税收征管关系每年上半年由街镇协调小组集中受理一次企业当年度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必要时还可再补充受理)。经认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在培训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季度申请培训补贴。街镇协调小组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实际补贴金额,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季度拨付补贴经费。\\n(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镇、街道提出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街镇协调小组对企业是否符合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条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包括:\\n①《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n\\n【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2部分)】\\n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公示无异议的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各培训项目的名称类别、培训方式、计划日期、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时长、考核形式、经费预算等);\\n③企业上年度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情况说明(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纳税凭证等材料复印件)。\\n(2)培训实施。经认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当根据经审核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按要求做好培训资料归档以备查。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由街镇协调小组负责对培训实施过程督导和检查。\\n(3)资金核拨。企业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就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按季度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的街镇协调小组申请培训补贴,并承诺培训真实性。补贴申请材料包括:\\n①《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n②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培训方式、实施日期、学员名册、培训时长、考核结果、培训费用等,如委托开展培训,还包括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委托协议、支出凭证等);\\n街镇协调小组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实际补贴金额。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补贴经费按季度拨付。\\n(二)关于集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实施补贴本区建立区和街镇两级企业集中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平台。区级平台设在青浦区就业促进中心,街镇平台设在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平台,申请参加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以下统称“集中培训”)。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也可根据需要同时申请参加集中培训。\\n1.申请提交和需求整合申请单位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按税收征管关系向街镇平台提出培训申请,提交培训需求信息。多个单位跨街镇共同提出培训申请的,向区平台提交培训需求信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整合培训需求后,选择本市具备与培训需求相应办学资质并签订补贴培训协议的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与申请单位对接。申请单位也可自主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实施机构。申请单位、平台方、实施机构应按要求签订集中培训三方协议。\\n2.申报备案和培训实施实施培训前,实施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申请单位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形式、培训人数、培训内容、鉴定考核办法等),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实施机构应按照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培训督导和鉴定考核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n3.补贴标准和资金拨付集中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集中培训补贴标准执行。申请单位完成集中培训后,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按季度申请培训补贴,经平台方初审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补贴资金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至申请单位或实施机构。补贴经费按季度拨付。\\n(三)关于使用专项资金支持职工职业能力提升本区通过使用专项资金实施区域重点培训项目(以下统称“重点项目”)的方式,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技能人才选拔、培育、培养机制,不断整合和升级区域职业培训资源,引导和带动全区企业职工职业能力的整体提升。\\n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区域内各类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资助、奖励工作,组织实施各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资助区级技能人才培育项目、新型技师学院和实训基地建设,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开展重点行业与新兴产业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专项工作,实施班组长和职工代表能力提升工程,资助对职工职业培训有示范作用的工作室、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对口支援技能扶贫活动,以及各主管部门结合本区行业紧缺急需的培训需求而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活动等。\\n每年下半年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必要时还可再补充受理),由区协调小组审核确定,并实施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机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管理要求,强化过程督导和绩效跟踪,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受理和日常指导服务等工作,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情况应及时输入本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n四、管理监督\\n(一)使用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区和街镇协调小组进一步加大宣传、指导企业使用本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的工作力度,及时公开网上业务办理流程,帮助企业通过上海人社自主经办服务平台“惠企点单办”办理相关业务,实现网上提交培训需求信息、受理培训申请、申请培训补贴经费等功能,并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等方式对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申请予以审核,从而不断提升政府服务能级,提高企业便捷度。\\n(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区和街镇协调小组按各自职责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通过督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按本市工作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送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推进协调小组。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确保申请获得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培训。\\n(三)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企业应高度重视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对职工职业培训的经费投入。同时,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等制度,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n(四)对违规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处理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n五、其他\\n(一)企业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重复申请培训补贴。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社会化培训不列入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范围。\\n(二)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评价合格的,由专项资金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资金渠道每人每年补贴一般不超过3次。\\n(三)企业或培训机构可采用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实施培训,其中,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按照本市“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培训项目按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n(四)上年度未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企业,仅限于申请职工内训培训补贴。\\n(五)区属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由区属监管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镇、街道负责补贴和监管等相关工作。城镇集体企业参照区属监管企业执行。\\n(六)本实施办法在有效期内如与上级部门出台政策不符的,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补贴标准将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和市场价格变动进行适度调整。\\n(七)本实施办法由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范围负责解释。\\n(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14日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n相关附件\\n青人社〔2022〕15号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206/0620_160809_7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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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关于青浦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 - 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就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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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关于青浦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 - 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非就困)",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社局\", \"政策名称\": \"关于青浦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 \"政策文号\": \"青人社〔2022〕19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wgjyqj14/20250606/19470c9dc30e4fc49b6213d514a0ccd5.html\", \"申报事项\": \"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非就困)\", \"支持对象\": \"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非市级就业困难人员\",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规定申请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具体标准按照《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执行\", \"申报条件\": \"['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缴纳社会保险费']\",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缴纳社会保险费\"],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青浦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2022〕19号关于青浦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n为进一步促进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规发〔2022〕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现就落实本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工作制定本意见。\\n一、补贴对象及标准补贴对象及标准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n二、申请办法\\n(一)用人单位申请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险费补贴\\n1.申请条件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n2.申请材料\\n(1)用人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n(2)《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和《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名册》;\\n(3)与被征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n(4)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n(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n3.办事流程\\n(1)用人单位录用被征地人员满6个月后,可向经营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营地在外区的用人单位吸纳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可向本区就近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不少于6个月。\\n(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在《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n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n(3)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n(4)审核通过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申请单位。补贴资金区镇分担比例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n(二)被征地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n1.申请条件本区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n2.申请材料\\n(1)被征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n(2)《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n(3)被征地人员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存折)复印件;\\n(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n3.办事流程\\n(1)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向户籍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不少于6个月。\\n(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部门收到被征地人员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n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被征地人员并告知原因。\\n(3)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n(4)审核通过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补贴资金区镇分担比例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n三、其他事项区、街镇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n本意见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n附件:1.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n2.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名册\\n3.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8月15日附件1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代码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关于青浦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如有虚报、冒领、重复申领补贴的情形,本单位将退回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经办人(签字):承诺单位(企业公章)年月日以下栏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镇(街道)\\n初审意见\\n1、本期符合补贴人员总计人,申请补贴金额总计元。\\n2、审核意见:\\n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区业务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就业补贴条件。\\n□经审核,符合就业补贴条件。\\n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区就促中心审批意见审批意见:\\n分管主任: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审核单位(章):\\n说明:本表一式三份,街镇业务经办部门、区就业促进中心、区资金发放部门各执一份。\\n附件2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名册申请单位(章): 第()页共()页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是否市级就业困难人员征地时间申请补贴起止时间(年-月)申请补贴期限(月)申请补贴金额(元)\\n备注岗位补贴社保费补贴小计本次合计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附件3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是否市级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期限是否被征地人员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关于青浦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如有虚报、冒领、重复申领补贴的情形,本人将退回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签字:\\n以下栏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镇(街道)\\n初审意见\\n1、本期符合补贴总计月,申请补贴金额总计元。\\n2、审核意见:\\n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审核单位(章):\\n区业务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n□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n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区就促中心审批意见审批意见:\\n分管主任: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审核单位(章):\\n说明:本表一式三份,街镇业务经办部门、区就业促进中心、区资金发放部门各执一份。\\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2年8月15日印发\\n\\n相关附件\\n附件: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补贴申请表等.docx(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208/0819_102310_310.docx)\\n青人社〔2022〕19号关于青浦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208/0819_102310_2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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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 - 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一次性工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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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1/2部分)】\\n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院校,各有关单位:\\n现将《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4年3月20日\\n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n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区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占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3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3〕345号)《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推动战略赋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24〕1号)《青浦区关于促进技能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n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n(一)本区企业\\n1.对象的界定本区企业:指税收征管关系在青浦区内的企业及社会组织(不包括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企业)。\\n本区企业职工:指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本区企业(含经备案通过的关联企业)在岗职工(含企业实际用工劳务派遣人员)。\\n本区用人单位评价:指参加经市人社部门备案通过成为“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本区企业组织实施的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含直接认定)。\\n2.补贴类型\\n(1)组织实施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本区企业申报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经市人社部门备案通过成为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本区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评价工作资助,用于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日常工作。对组织职工参加本区用人单位评价的企业,按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n(2)组织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鼓励本区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和职业技能竞赛。企业经税收征管所在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备案后组织职工参加与本职岗位相关的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社会化培训,或企业推荐职工代表本区、本区街镇参加区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通过技能评价考核后,对企业按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n(二)本区院校\\n1.对象的界定本区院校:指注册在本区的高校、职业院校。\\n毕业学年学生:指本区院校内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原则上为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n2.补贴类型\\n(1)组织实施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本区院校根据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评价需求,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项目范围内,申报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业评估。对经备案成为本市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本区院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评价工作资助,用于院校组织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日常工作。对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院校,按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n(2)组织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鼓励本区院校组织发动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化(含校企合作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团体申报参加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教委教学研究室职业技能评价专业评估的对应职业(工种)社会化技能等级认定的院校,按实际参加评价考核人数给予100%评价费(指社会评价机构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收费项目)补贴,同时对院校按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n(三)个人\\n1.对象的界定本区户籍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职从业人员、毕业学年学生、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等经认定的人员。\\n2.补贴类型\\n(1)参加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鼓励本区户籍人员、本区企业职工参加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高级工及以上等级项目的职业培训。鼓励本区企业职工参加本区用人单位评价(含直接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本区企业职工参加区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对于通过社会化评价、用人单位评价(含直接认定)、技能竞赛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个人,给予技能成才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n(2)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对应专业职业技能评价鼓励本区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化(含校企合作用人单位)职业技能评价和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经所在院校团体申报方式参加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教委教学研究室职业技能评价专业评估的对应职业(工种)评价考核,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学年学生,给予技能成才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n(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n1.对象的界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纳入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网络管理的培训机构,包括单批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n2.补贴类型\\n(1)开展高级工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高级工及以上等级项目的职业培训。对组织培训学员团体申报并通过社会化技能评价考核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按实际获证学员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n(2)设立高级工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鼓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培训项目。对新设立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项目在批准后3个月内开展首期培训且学员整班获证率达到60%以上的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2万元/项目、技师(二级)及以上3万元/项目。\\n二、补贴项目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本实施细则补贴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n(一)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n(二)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n(三)证书信息应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n三、补贴申请审核\\n(一)补贴申请\\n1.本区企业、本区院校按规定申报用人单位或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发文后6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评价工作资助。\\n(申请材料:附件1)\\n2.本区企业按规定实施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或组织职工参加社会化评价后,可自企业职工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税收征管所在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然后按月汇总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n(申请材料:附件2、3)\\n3.本区院校按规定实施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或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化评价后,可自学生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鉴定费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n(申请材料:附件4、5)\\n\\n【关于印发《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2/2部分)】\\n4.本区户籍人员、本区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后,或本区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评价后,可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税收征管地所在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技能成才补贴,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然后按月汇总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n(申请材料:附件6、7、8)\\n5.本区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按规定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和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后,可自学生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由所在院校集中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技能成才补贴。\\n(申请材料:附件9、10)\\n6.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规定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培训项目后,或完成新设立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项目首期培训后,可自学员通过评价考核并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补贴。\\n(申请材料:附件11、12、13)\\n(二)审核拨付上述各项补贴审核通过后,各相关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个人补贴经费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补贴经费发放至单位银行账户。\\n四、资金渠道本实施细则涉及补贴经费从青浦区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区域重点项目经费中列支。\\n五、工作要求\\n(一)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各街镇、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稳就业工作,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促就业、稳就业的重要举措,与时俱进提高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绩效。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作为街镇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n(二)加大服务监管力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街镇要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各街镇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政策宣传推广和劳动者相关补贴申请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n(三)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街镇要健全完善审核管理机制,强化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补贴申请,做好补贴发放信息公示工作。对领取补贴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双随机”抽查、审计抽查等方式,积极开展事中事后监管。\\n六、其他\\n(一)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4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至23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补贴对象,最晚可在2024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超出申请期限的不再受理。\\n(二)实施过程中,若相关补贴内容与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新制定政策为准。\\n(三)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示制度和承诺制度。补贴申请对象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承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理处罚等内容做出承诺,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n附件:1.青浦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资助申请表\\n2.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企业)\\n3.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花名册(企业)\\n4.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院校)\\n5.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花名册(院校)\\n6.青浦区高技能人才技能成才补贴申请表(个人)\\n7.青浦区高技能人才技能成才补贴申请表(个人汇总表)\\n8.青浦区高技能人才技能成才补贴汇总表(个人明细)\\n9.青浦区高技能人才技能成才补贴申请表(院校学生)\\n10.青浦区高技能人才技能成才补贴汇总表(院校学生)\\n11.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n12.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花名册(培训机构)\\n13.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n相关附件\\n青人社〔2024〕7号关于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3/0321_100422_1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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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 - 青浦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社局\", \"政策名称\": \"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人社〔2024〕7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rbj/rbzwgk/xzfw/20240321/1162939.html\", \"申报事项\": \"青浦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支持对象\": \"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学员获证人数补贴: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新设重点产业高级工及以上项目首期培训获证率≥60%的给予一次性补贴:高级工(三级)2万元/项目、技师(二级)及以上3万元/项目。\", \"申报条件\": \"['纳入青浦区人社局职业培训网络管理', '团体申报社会化评价并获证', '新设高级工及以上项目经批准后3个月内开展首期培训']\",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纳入青浦区人社局职业培训网络管理\", \"团体申报社会化评价并获证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 \"新设立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项目在批准后3个月内开展首期培训且学员整班获证率达到60%以上的培训机构\"],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1/2部分)】\\n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院校,各有关单位:\\n现将《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4年3月20日\\n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n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区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占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3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3〕345号)《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推动战略赋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24〕1号)《青浦区关于促进技能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n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n(一)本区企业\\n1.对象的界定本区企业:指税收征管关系在青浦区内的企业及社会组织(不包括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企业)。\\n本区企业职工:指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本区企业(含经备案通过的关联企业)在岗职工(含企业实际用工劳务派遣人员)。\\n本区用人单位评价:指参加经市人社部门备案通过成为“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本区企业组织实施的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含直接认定)。\\n2.补贴类型\\n(1)组织实施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本区企业申报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经市人社部门备案通过成为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本区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评价工作资助,用于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日常工作。对组织职工参加本区用人单位评价的企业,按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n(2)组织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鼓励本区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和职业技能竞赛。企业经税收征管所在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备案后组织职工参加与本职岗位相关的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社会化培训,或企业推荐职工代表本区、本区街镇参加区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通过技能评价考核后,对企业按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n(二)本区院校\\n1.对象的界定本区院校:指注册在本区的高校、职业院校。\\n毕业学年学生:指本区院校内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原则上为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n2.补贴类型\\n(1)组织实施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本区院校根据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评价需求,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项目范围内,申报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业评估。对经备案成为本市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本区院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评价工作资助,用于院校组织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日常工作。对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院校,按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n(2)组织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鼓励本区院校组织发动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化(含校企合作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团体申报参加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教委教学研究室职业技能评价专业评估的对应职业(工种)社会化技能等级认定的院校,按实际参加评价考核人数给予100%评价费(指社会评价机构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收费项目)补贴,同时对院校按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n(三)个人\\n1.对象的界定本区户籍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职从业人员、毕业学年学生、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等经认定的人员。\\n2.补贴类型\\n(1)参加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鼓励本区户籍人员、本区企业职工参加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高级工及以上等级项目的职业培训。鼓励本区企业职工参加本区用人单位评价(含直接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本区企业职工参加区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对于通过社会化评价、用人单位评价(含直接认定)、技能竞赛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个人,给予技能成才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n(2)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对应专业职业技能评价鼓励本区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化(含校企合作用人单位)职业技能评价和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经所在院校团体申报方式参加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教委教学研究室职业技能评价专业评估的对应职业(工种)评价考核,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学年学生,给予技能成才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n(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n1.对象的界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纳入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网络管理的培训机构,包括单批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n2.补贴类型\\n(1)开展高级工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高级工及以上等级项目的职业培训。对组织培训学员团体申报并通过社会化技能评价考核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按实际获证学员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n(2)设立高级工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鼓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培训项目。对新设立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项目在批准后3个月内开展首期培训且学员整班获证率达到60%以上的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2万元/项目、技师(二级)及以上3万元/项目。\\n二、补贴项目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本实施细则补贴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n(一)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n(二)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n(三)证书信息应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n三、补贴申请审核\\n(一)补贴申请\\n1.本区企业、本区院校按规定申报用人单位或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发文后6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评价工作资助。\\n(申请材料:附件1)\\n2.本区企业按规定实施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或组织职工参加社会化评价后,可自企业职工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税收征管所在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然后按月汇总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n(申请材料:附件2、3)\\n3.本区院校按规定实施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或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化评价后,可自学生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鉴定费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n(申请材料:附件4、5)\\n\\n【关于印发《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2/2部分)】\\n4.本区户籍人员、本区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后,或本区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评价后,可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税收征管地所在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技能成才补贴,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然后按月汇总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n(申请材料:附件6、7、8)\\n5.本区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按规定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和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后,可自学生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由所在院校集中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技能成才补贴。\\n(申请材料:附件9、10)\\n6.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规定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培训项目后,或完成新设立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项目首期培训后,可自学员通过评价考核并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补贴。\\n(申请材料:附件11、12、13)\\n(二)审核拨付上述各项补贴审核通过后,各相关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个人补贴经费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补贴经费发放至单位银行账户。\\n四、资金渠道本实施细则涉及补贴经费从青浦区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区域重点项目经费中列支。\\n五、工作要求\\n(一)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各街镇、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稳就业工作,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促就业、稳就业的重要举措,与时俱进提高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绩效。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作为街镇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n(二)加大服务监管力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街镇要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各街镇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政策宣传推广和劳动者相关补贴申请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n(三)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街镇要健全完善审核管理机制,强化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补贴申请,做好补贴发放信息公示工作。对领取补贴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双随机”抽查、审计抽查等方式,积极开展事中事后监管。\\n六、其他\\n(一)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4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至23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补贴对象,最晚可在2024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超出申请期限的不再受理。\\n(二)实施过程中,若相关补贴内容与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新制定政策为准。\\n(三)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示制度和承诺制度。补贴申请对象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承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理处罚等内容做出承诺,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n附件:1.青浦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资助申请表\\n2.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企业)\\n3.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花名册(企业)\\n4.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院校)\\n5.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花名册(院校)\\n6.青浦区高技能人才技能成才补贴申请表(个人)\\n7.青浦区高技能人才技能成才补贴申请表(个人汇总表)\\n8.青浦区高技能人才技能成才补贴汇总表(个人明细)\\n9.青浦区高技能人才技能成才补贴申请表(院校学生)\\n10.青浦区高技能人才技能成才补贴汇总表(院校学生)\\n11.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n12.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花名册(培训机构)\\n13.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n相关附件\\n青人社〔2024〕7号关于青浦区实施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的实施细则.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3/0321_100422_1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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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社局\", \"政策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文号\": \"青人社规〔2023〕6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30920/b954bcb4eb034160869c9122f3b86d41.html\", \"申报事项\": \"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支持对象\": \"2023年1月1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创业组织\",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每人一次性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单个组织累计不超过3万元\", \"申报条件\": \"['注册成立后三年内吸纳本区户籍人员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就业', '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 '已享受创业开办费补贴的创业者不计入带动就业人员范围', '同一名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创业组织\", \"注册成立后三年内吸纳本区户籍人员\", \"入驻在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内的创业组织,吸纳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就业\", \"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 \"已享受创业开办费补贴的创业者不计入带动就业人员范围\"],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n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创业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一、创业组织的补贴和奖励\\n(一)创业开办费补贴本区户籍人员经过参加青浦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期满结业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注册及经营在本区范围内,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开办费补贴2万元。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办费补贴,须在注册之日起的12个月内提出申请。\\n(二)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在注册成立后三年内吸纳本区户籍人员就业,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按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标准,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组织入驻在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内的,除吸纳上述人员就业外,吸纳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成员就业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也可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或每个法定代表人可申请的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已享受本区创业开办费补贴的创业者不包含在带动就业人员范围内。吸纳同一名就业人员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n(三)创业贷款贴息入驻在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且注册五年内的创业组织,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备案,由所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推荐获得单笔300万及以下、两年内(含)的银行贷款,用于创业组织生产经营,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款)的可以申请利息补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同一借款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利息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符合条件的借款组织应自归还贷款本息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贴息申请。创业组织申请贷款为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的,按市级相关政策申请利息补贴,不在本通知补贴范围之内。已享受本区留创企业贷款贴息的不得重复申请。\\n二、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和奖励对于获评市A级、B级、C级、D级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获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5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区级运作经费补贴。\\n每年组织开展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考核和评估工作,按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其中优秀不超过20%,良好不超过30%,对于获评优秀、良好、合格的基地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运作经费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经费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n三、创业活动组织及奖励\\n(一)创业活动组织经费为激发本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活力,培育和塑造具有青浦特色的创业文化与创业精神,浓厚当地创业氛围,鼓励开展由政府主导的各类公共创业活动(含青浦区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每年投入创业活动组织经费推进我区创业工作深入开展。\\n(二)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组织开展青浦区创业大赛、创想晒场等评选活动,对每个获得区级优胜的创业团队或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每个获得区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n(三)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获得当年市、区人社部门主办的创业评选活动优胜的创业组织、团队或个人,次年入驻(含已入驻)在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内的,在获得优胜的下一自然年度内可获得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天1元/平方米(低于标准的按实际租金标准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或团队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符合市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按就高享受。\\n四、创业服务管理经费\\n(一)青浦区众创中心建设持续推进青浦区众创中心建设,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众创中心运营团队委托管理费用、场地租金费用和水电通讯费用。\\n(二)创业服务及监管\\n1.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工作成效评估,给予服务机构每年每家基地1万元评估费用。\\n2.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本区创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代办、培训指导等方面的服务,解决企业实际需求,给予服务机构每年每服务一家不高于3600元的服务费用。\\n3.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经我区扶持的创业组织进行跟踪核查,对创业组织的经营情况和录用从业人员的真实性进行实地上门了解和核实,给予服务机构每年每调查一家1200元调查费用。\\n(三)高校创业指导站活动经费与本区高校创业指导站合作共同推进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高校创业指导站在市级部门年度服务成效评估合格的,每年给予10万元区级创业活动经费补贴。\\n(四)专家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发挥上海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青浦分团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创业指导专家为创业者开展市场分析、投资评估、能力培训、信贷融资、经营诊断等服务,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展示、创业竞赛、培训交流、创业宣传、拓展等提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队伍能力建设活动,促进我区的“双创”工作,每年投入专家志愿服务活动经费30万元。\\n(五)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青浦分基地实训项目补贴加大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青浦分基地建设力度,推动开发、建设符合青浦产业特色的实训项目,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形成具有创业能力实训、创业产品试制、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为一体的区域型创业服务集聚中心。经市级部门评审合格,每年给予每个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青浦分基地实训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费补贴。\\n五、资金来源本通知所涉及的资金,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n六、其他\\n(一)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6号)中交通费补贴规定的,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首次申请,补贴期限按原规定执行。符合该规定的社保补贴、房租补贴的创业组织申请补贴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补贴申请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n(二)2022年12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按照原规定申请享受创业贷款贴息。\\n(三)2022年度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与市级创业园区的考核评估,按原规定执行。\\n(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区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n2023年9月14日\"}",
- "link":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30920/b954bcb4eb034160869c9122f3b86d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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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创业贷款担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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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青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和奖励",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社局\", \"政策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文号\": \"青人社规〔2023〕6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30920/b954bcb4eb034160869c9122f3b86d41.html\", \"申报事项\": \"青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和奖励\", \"支持对象\": \"区级考核优秀/良好/合格基地\", \"支持方式和标准\": \"分别给予40万/30万/20万运作经费补贴\", \"申报条件\": \"['通过年度考核评估', '优秀不超过20%,良好不超过30%', '考核不合格取消示范基地称号']\",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区级考核优秀/良好/合格基地创业孵化\"], \"是否“免申即享”\": [\"是\"], \"涉及原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n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创业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一、创业组织的补贴和奖励\\n(一)创业开办费补贴本区户籍人员经过参加青浦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期满结业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注册及经营在本区范围内,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开办费补贴2万元。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办费补贴,须在注册之日起的12个月内提出申请。\\n(二)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在注册成立后三年内吸纳本区户籍人员就业,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按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标准,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组织入驻在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内的,除吸纳上述人员就业外,吸纳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成员就业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也可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或每个法定代表人可申请的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已享受本区创业开办费补贴的创业者不包含在带动就业人员范围内。吸纳同一名就业人员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n(三)创业贷款贴息入驻在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且注册五年内的创业组织,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备案,由所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推荐获得单笔300万及以下、两年内(含)的银行贷款,用于创业组织生产经营,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款)的可以申请利息补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同一借款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利息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符合条件的借款组织应自归还贷款本息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贴息申请。创业组织申请贷款为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的,按市级相关政策申请利息补贴,不在本通知补贴范围之内。已享受本区留创企业贷款贴息的不得重复申请。\\n二、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和奖励对于获评市A级、B级、C级、D级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获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5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区级运作经费补贴。\\n每年组织开展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考核和评估工作,按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其中优秀不超过20%,良好不超过30%,对于获评优秀、良好、合格的基地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运作经费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经费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n三、创业活动组织及奖励\\n(一)创业活动组织经费为激发本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活力,培育和塑造具有青浦特色的创业文化与创业精神,浓厚当地创业氛围,鼓励开展由政府主导的各类公共创业活动(含青浦区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每年投入创业活动组织经费推进我区创业工作深入开展。\\n(二)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组织开展青浦区创业大赛、创想晒场等评选活动,对每个获得区级优胜的创业团队或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每个获得区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n(三)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获得当年市、区人社部门主办的创业评选活动优胜的创业组织、团队或个人,次年入驻(含已入驻)在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内的,在获得优胜的下一自然年度内可获得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天1元/平方米(低于标准的按实际租金标准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或团队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符合市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按就高享受。\\n四、创业服务管理经费\\n(一)青浦区众创中心建设持续推进青浦区众创中心建设,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众创中心运营团队委托管理费用、场地租金费用和水电通讯费用。\\n(二)创业服务及监管\\n1.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工作成效评估,给予服务机构每年每家基地1万元评估费用。\\n2.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本区创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代办、培训指导等方面的服务,解决企业实际需求,给予服务机构每年每服务一家不高于3600元的服务费用。\\n3.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经我区扶持的创业组织进行跟踪核查,对创业组织的经营情况和录用从业人员的真实性进行实地上门了解和核实,给予服务机构每年每调查一家1200元调查费用。\\n(三)高校创业指导站活动经费与本区高校创业指导站合作共同推进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高校创业指导站在市级部门年度服务成效评估合格的,每年给予10万元区级创业活动经费补贴。\\n(四)专家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发挥上海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青浦分团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创业指导专家为创业者开展市场分析、投资评估、能力培训、信贷融资、经营诊断等服务,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展示、创业竞赛、培训交流、创业宣传、拓展等提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队伍能力建设活动,促进我区的“双创”工作,每年投入专家志愿服务活动经费30万元。\\n(五)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青浦分基地实训项目补贴加大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青浦分基地建设力度,推动开发、建设符合青浦产业特色的实训项目,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形成具有创业能力实训、创业产品试制、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为一体的区域型创业服务集聚中心。经市级部门评审合格,每年给予每个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青浦分基地实训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费补贴。\\n五、资金来源本通知所涉及的资金,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n六、其他\\n(一)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6号)中交通费补贴规定的,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首次申请,补贴期限按原规定执行。符合该规定的社保补贴、房租补贴的创业组织申请补贴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补贴申请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n(二)2022年12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按照原规定申请享受创业贷款贴息。\\n(三)2022年度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与市级创业园区的考核评估,按原规定执行。\\n(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区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n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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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 用人单位扩岗补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社局\", \"政策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号\": \"青人社规〔2023〕7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10/c7c4f98fafe246e0914cb3b15ab09ab3.html\", \"申报事项\": \"用人单位扩岗补贴\", \"支持对象\": \"注册并实际在本区经营、且不在初创期内(注册成立三年内)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企业类组织除外)\",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新招用本区户籍人员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扩岗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申报条件\": \"['参保人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 '本年度新招用本区户籍人员3人及以上', '按规定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 '每个年度只可申请一次']\",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注册并实际在本区经营、且不在初创期内(注册成立三年内)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企业类组织除外)\", \"参保人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 \"本年度新招用本区户籍人员3人及以上\", \"按规定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n青人社规〔202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n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规发〔2022〕4号)文件精神,加大重点人群就业帮扶力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一、用人单位扩岗补贴\\n(一)补贴对象注册并实际在本区经营、且不在初创期内(注册成立三年内)\\n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企业类组织除外)。\\n(二)补贴条件及标准用人单位每个年度只可申请一次扩岗补贴,申请时的参保人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在本年度新招用本区户籍人员3人及以上,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新招用本区户籍人员人数,给予1500元 / 人的扩岗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年。\\n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n(一)补贴对象注册在本区并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在本区已正常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n(二)补贴条件及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当年度内为5人及以上本区户籍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推荐本区重点人群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推荐其他本区户籍人员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年。重点人群包含以下几类人员:\\n1.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n2.长期失业青年;\\n3.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n4.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n5.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人员;\\n6.区级人社部门委托的其他重点人员。\\n三、资金列支本通知所涉及的资金,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n四、其他事项\\n(一)用人单位扩岗补贴吸纳同一人员就业的只可享受一次补贴。初创期内(注册成立三年内)的用人单位吸纳本区人员就业的,可按本区创业扶持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带动就业补贴。\\n(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补贴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申报。推荐同一人员只可享受一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和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企业类组织推荐员工的,不享受补贴。\\n(三)市、区同类型就业补贴不可同时享受。\\n(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n(五)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n\\n相关附件\\n青人社规〔202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1/0109_100044_8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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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社局\", \"政策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号\": \"青人社规〔2023〕7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10/c7c4f98fafe246e0914cb3b15ab09ab3.html\", \"申报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 \"支持对象\": \"注册在本区并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在本区已正常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支持方式和标准\": \"推荐本区重点人群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推荐其他本区户籍人员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申报条件\": \"['当年度内为5人及以上本区户籍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 '推荐同一人员只可享受一次补贴', '不得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和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企业类组织推荐员工']\",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注册在本区并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 \"在本区已正常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当年度内为5人及以上本区户籍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 \"推荐同一人员只可享受一次补贴\", \"不得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和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企业类组织推荐员\"],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n青人社规〔202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n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规发〔2022〕4号)文件精神,加大重点人群就业帮扶力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一、用人单位扩岗补贴\\n(一)补贴对象注册并实际在本区经营、且不在初创期内(注册成立三年内)\\n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企业类组织除外)。\\n(二)补贴条件及标准用人单位每个年度只可申请一次扩岗补贴,申请时的参保人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在本年度新招用本区户籍人员3人及以上,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新招用本区户籍人员人数,给予1500元 / 人的扩岗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年。\\n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n(一)补贴对象注册在本区并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在本区已正常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n(二)补贴条件及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当年度内为5人及以上本区户籍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推荐本区重点人群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推荐其他本区户籍人员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年。重点人群包含以下几类人员:\\n1.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n2.长期失业青年;\\n3.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n4.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n5.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人员;\\n6.区级人社部门委托的其他重点人员。\\n三、资金列支本通知所涉及的资金,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n四、其他事项\\n(一)用人单位扩岗补贴吸纳同一人员就业的只可享受一次补贴。初创期内(注册成立三年内)的用人单位吸纳本区人员就业的,可按本区创业扶持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带动就业补贴。\\n(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补贴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申报。推荐同一人员只可享受一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和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企业类组织推荐员工的,不享受补贴。\\n(三)市、区同类型就业补贴不可同时享受。\\n(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n(五)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n\\n相关附件\\n青人社规〔202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1/0109_100044_8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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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租金补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社局\", \"政策名称\": \"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文号\": \"青人社规〔2022〕9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zdjc/jcjg/20230109/1066157.html\", \"申报事项\": \"租金补贴\", \"支持对象\": \"对引进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人力资源企业、机构(组织)及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 \"支持方式和标准\":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租赁期限≥3年,按年租金30%给予补贴,连续申报3年,年补贴上限60万元\", \"申报条件\": \"[['注册在青浦人力资源产业园内且税管地在青浦区',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租赁合同期限≥3年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注册在青浦人力资源产业园内在青浦区\", \"税管地在青浦区\",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按年租金30%给予补贴\", \"租赁合同期限≥3年\", \"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1/2部分)】\\n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2年12月12日\\n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人力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助推长三角(青浦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园在发展产业、培育市场和服务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沪人社力〔202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n一、总体要求\\n(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围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导向,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以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为抓手,进一步形成产业发展新动能;以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产业体系为目标,打造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格局。围绕长三角数字干线建设,加快数字赋能,构建长三角(青浦)人力资源产业体系,助力青浦新时代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n(二)基本原则\\n1.坚持促进发展、服务人才。发挥人力资源产业匹配供需、专业高效的独特优势,有效破解人才需求结构性矛盾,促进人才流动、优化配置。\\n2.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以数字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助推健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n3.坚持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健全完善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n4.坚持加强规范、创新发展。统筹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健全行业正向激励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n(三)发展目标\\n1.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十四五期间完成产业园布点建设,注册企业不少于40家规模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符合国家级产业园要求),并实现服务长三角企业2万家,服务群体达10-20万人的体量。\\n2.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更优、质量更高、品类更多,匹配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效率更高。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互补充、并行发展。\\n3.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行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n4.市场环境日益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扶持体系、诚信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n二、重点任务\\n(一)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引集聚一批有核心产品、品牌效应好、竞争力强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入园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盟等方式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创新型中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重点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n(二)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区共建、示范引领”原则,建设集公共服务、市场配置、招商聚才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园区。创新园区管理运营模式,让政府资源效能最大化,让市场精英力量服务市场,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建专业化运营公司。围绕青浦十四五产业导向打造细分垂直人力资源服务链;围绕青浦区产业布局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分布式业态群落;围绕园区区位打造各产业园区特色,逐步构建错落有致、配置合理的人力资源产业园体系。\\n(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发展。积极发展线上人力资源市场,打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交易平台。探索建立线上人力资源产业园,全方位赋能园区运营服务,实施“数字+人力资源服务”赋能行动。鼓励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传统业态升级,数字赋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数字+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探索建立线上人力资源产业园,全方位赋能园区运营服务;积极发展线上人力资源市场,打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交易平台。\\n三、支持范围及对象\\n(一)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园”;\\n(二)注册在青浦区域内,税管地在青浦区,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相关人力资源企业、机构等。\\n四、扶持政策\\n(一)开办运营支持\\n1.租金补贴。对引进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人力资源企业、机构(组织)和人力资源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每个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n2.开办补贴。对新引进在人力资源产业园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属地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拨付发放。首次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50%,中期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30%,末期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20%。\\n(二)发展壮大支持\\n3.贡献奖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财政收入区得部分一定扶持。\\n4.级别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5.规模奖励。对新引进、经认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商规〔2021〕1号)中的扶持政策执行。\\n6.上市奖励。支持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对于在国内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以及在北交所、境外主要上市板块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上市扶持政策。\\n7.品牌奖励。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次认定“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n(三)数字化赋能激励\\n8.智慧化赋能。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发展数字化能力,通过挖掘数字技术与人力资源管理深度融合,支撑企业从传统走向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架构,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力量。\\n9.打造数字化服务集群。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促进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与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合。\\n10.数据研究支持。支持建立长三角(青浦)人力资源服务共享数据中心,并给予授牌。鼓励发布与长三角(青浦)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指数、人才数据画像等行业研究“软实力”产品。\\n\\n【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2/2部分)】\\n11.高新技术与“专精特新”奖励。对首次认定或者迁入本区的高新技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认定通过的,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对于首次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经复核再次认定的,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n(四)支持引才活动\\n12.“引才”活动奖励。对经认定的人力资源产业园开展的区级引才论坛、展览等活动项目,给予运营单位实际支出金额30%的补贴,每一主体每年累计补贴不超10万。\\n(五)核心人才激励\\n13.“伯乐引才”奖励。奖励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本市(区)以外选聘优秀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并获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的,可享受区级资金1:1配套奖励支持。\\n14.高层次人才激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青浦区“青峰”顶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人才铂金卡,享受子女就学、安居保障、文化体育等服务。\\n15.核心人才安居保障。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并经认定的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才给予人才公寓优先入住等保障。\\n(六)鼓励技能培训\\n16.鼓励技能培训。鼓励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企业组织实施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市场需求旺盛的技能培训项目,促进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补贴。\\n17.创建技能人才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创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助力区域重点产业培育技能人才。\\n五、建设机制及运营模式\\n(一)建设机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归口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局等部门从部门职能、行政审批、政策落地、资金保障、项目推进等方面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撑。\\n(二)运营模式“人力资源产业园”实行政府引导、公司运营的管理体制,由政府搭建服务平台,专业化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n六、附则\\n(一)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且为青浦区人力资源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企业,有关政策可予以“一事一议”。\\n(二)本实施意见若与其他政策属同类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n(三)本实施意见中扶持政策涉及的补贴、奖励原则上按会计年度进行兑现。\\n(四)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扶持政策的兑现,发布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指南,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n(五)本实施意见由青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n相关附件\\n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301/0109_104129_903.pdf)\"}",
- "link":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zdjc/jcjg/20230109/1066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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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开办补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社局\", \"政策名称\": \"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文号\": \"青人社规〔2022〕9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zdjc/jcjg/20230109/1066157.html\", \"申报事项\": \"开办补贴\", \"支持对象\": \"新引进且在产业园购置/租赁办公场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支持方式和标准\": \"实缴资本≥500万元且属地年营业收入达500/1000/1500/2000万元,分别给予20/40/60/80万元资助,分三年按50%/30%/20%比例拨付\", \"申报条件\": \"['注册在青浦人力资源产业园内且税管地在青浦区', '实缴资本≥500万元', '属地年营业收入达到对应档次标准']\",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注册在青浦人力资源产业园内在青浦区\", \"税管地在青浦区\", \"实缴资本≥500万元\", \"属地年营业收入达到对应档次标准\"],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1/2部分)】\\n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2年12月12日\\n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人力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助推长三角(青浦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园在发展产业、培育市场和服务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沪人社力〔202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n一、总体要求\\n(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围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导向,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以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为抓手,进一步形成产业发展新动能;以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产业体系为目标,打造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格局。围绕长三角数字干线建设,加快数字赋能,构建长三角(青浦)人力资源产业体系,助力青浦新时代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n(二)基本原则\\n1.坚持促进发展、服务人才。发挥人力资源产业匹配供需、专业高效的独特优势,有效破解人才需求结构性矛盾,促进人才流动、优化配置。\\n2.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以数字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助推健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n3.坚持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健全完善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n4.坚持加强规范、创新发展。统筹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健全行业正向激励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n(三)发展目标\\n1.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十四五期间完成产业园布点建设,注册企业不少于40家规模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符合国家级产业园要求),并实现服务长三角企业2万家,服务群体达10-20万人的体量。\\n2.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更优、质量更高、品类更多,匹配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效率更高。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互补充、并行发展。\\n3.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行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n4.市场环境日益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扶持体系、诚信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n二、重点任务\\n(一)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引集聚一批有核心产品、品牌效应好、竞争力强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入园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盟等方式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创新型中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重点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n(二)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区共建、示范引领”原则,建设集公共服务、市场配置、招商聚才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园区。创新园区管理运营模式,让政府资源效能最大化,让市场精英力量服务市场,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建专业化运营公司。围绕青浦十四五产业导向打造细分垂直人力资源服务链;围绕青浦区产业布局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分布式业态群落;围绕园区区位打造各产业园区特色,逐步构建错落有致、配置合理的人力资源产业园体系。\\n(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发展。积极发展线上人力资源市场,打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交易平台。探索建立线上人力资源产业园,全方位赋能园区运营服务,实施“数字+人力资源服务”赋能行动。鼓励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传统业态升级,数字赋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数字+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探索建立线上人力资源产业园,全方位赋能园区运营服务;积极发展线上人力资源市场,打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交易平台。\\n三、支持范围及对象\\n(一)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园”;\\n(二)注册在青浦区域内,税管地在青浦区,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相关人力资源企业、机构等。\\n四、扶持政策\\n(一)开办运营支持\\n1.租金补贴。对引进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人力资源企业、机构(组织)和人力资源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每个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n2.开办补贴。对新引进在人力资源产业园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属地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拨付发放。首次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50%,中期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30%,末期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20%。\\n(二)发展壮大支持\\n3.贡献奖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财政收入区得部分一定扶持。\\n4.级别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5.规模奖励。对新引进、经认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商规〔2021〕1号)中的扶持政策执行。\\n6.上市奖励。支持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对于在国内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以及在北交所、境外主要上市板块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上市扶持政策。\\n7.品牌奖励。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次认定“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n(三)数字化赋能激励\\n8.智慧化赋能。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发展数字化能力,通过挖掘数字技术与人力资源管理深度融合,支撑企业从传统走向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架构,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力量。\\n9.打造数字化服务集群。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促进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与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合。\\n10.数据研究支持。支持建立长三角(青浦)人力资源服务共享数据中心,并给予授牌。鼓励发布与长三角(青浦)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指数、人才数据画像等行业研究“软实力”产品。\\n\\n【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2/2部分)】\\n11.高新技术与“专精特新”奖励。对首次认定或者迁入本区的高新技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认定通过的,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对于首次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经复核再次认定的,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n(四)支持引才活动\\n12.“引才”活动奖励。对经认定的人力资源产业园开展的区级引才论坛、展览等活动项目,给予运营单位实际支出金额30%的补贴,每一主体每年累计补贴不超10万。\\n(五)核心人才激励\\n13.“伯乐引才”奖励。奖励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本市(区)以外选聘优秀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并获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的,可享受区级资金1:1配套奖励支持。\\n14.高层次人才激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青浦区“青峰”顶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人才铂金卡,享受子女就学、安居保障、文化体育等服务。\\n15.核心人才安居保障。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并经认定的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才给予人才公寓优先入住等保障。\\n(六)鼓励技能培训\\n16.鼓励技能培训。鼓励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企业组织实施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市场需求旺盛的技能培训项目,促进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补贴。\\n17.创建技能人才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创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助力区域重点产业培育技能人才。\\n五、建设机制及运营模式\\n(一)建设机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归口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局等部门从部门职能、行政审批、政策落地、资金保障、项目推进等方面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撑。\\n(二)运营模式“人力资源产业园”实行政府引导、公司运营的管理体制,由政府搭建服务平台,专业化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n六、附则\\n(一)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且为青浦区人力资源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企业,有关政策可予以“一事一议”。\\n(二)本实施意见若与其他政策属同类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n(三)本实施意见中扶持政策涉及的补贴、奖励原则上按会计年度进行兑现。\\n(四)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扶持政策的兑现,发布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指南,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n(五)本实施意见由青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n相关附件\\n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301/0109_104129_9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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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社局\", \"政策名称\": \"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文号\": \"青人社规〔2022〕9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zdjc/jcjg/20230109/1066157.html\", \"申报事项\": \"“伯乐引才”奖励\", \"支持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支持方式和标准\": \"获得市级'伯乐'奖励后给予1:1区级配套\", \"申报条件\": \"注册在青浦人力资源产业园内且税管地在青浦区', \\\"已获得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注册在青浦人力资源产业园内\", \"税管地在青浦区\", \"已获得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1/2部分)】\\n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2022年12月12日\\n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人力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助推长三角(青浦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园在发展产业、培育市场和服务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沪人社力〔202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n一、总体要求\\n(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围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导向,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以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为抓手,进一步形成产业发展新动能;以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产业体系为目标,打造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格局。围绕长三角数字干线建设,加快数字赋能,构建长三角(青浦)人力资源产业体系,助力青浦新时代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n(二)基本原则\\n1.坚持促进发展、服务人才。发挥人力资源产业匹配供需、专业高效的独特优势,有效破解人才需求结构性矛盾,促进人才流动、优化配置。\\n2.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以数字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助推健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n3.坚持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健全完善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n4.坚持加强规范、创新发展。统筹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健全行业正向激励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n(三)发展目标\\n1.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十四五期间完成产业园布点建设,注册企业不少于40家规模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符合国家级产业园要求),并实现服务长三角企业2万家,服务群体达10-20万人的体量。\\n2.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更优、质量更高、品类更多,匹配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效率更高。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互补充、并行发展。\\n3.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行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n4.市场环境日益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扶持体系、诚信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n二、重点任务\\n(一)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引集聚一批有核心产品、品牌效应好、竞争力强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入园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盟等方式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创新型中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重点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n(二)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区共建、示范引领”原则,建设集公共服务、市场配置、招商聚才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园区。创新园区管理运营模式,让政府资源效能最大化,让市场精英力量服务市场,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建专业化运营公司。围绕青浦十四五产业导向打造细分垂直人力资源服务链;围绕青浦区产业布局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分布式业态群落;围绕园区区位打造各产业园区特色,逐步构建错落有致、配置合理的人力资源产业园体系。\\n(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发展。积极发展线上人力资源市场,打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交易平台。探索建立线上人力资源产业园,全方位赋能园区运营服务,实施“数字+人力资源服务”赋能行动。鼓励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传统业态升级,数字赋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数字+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探索建立线上人力资源产业园,全方位赋能园区运营服务;积极发展线上人力资源市场,打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交易平台。\\n三、支持范围及对象\\n(一)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园”;\\n(二)注册在青浦区域内,税管地在青浦区,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相关人力资源企业、机构等。\\n四、扶持政策\\n(一)开办运营支持\\n1.租金补贴。对引进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人力资源企业、机构(组织)和人力资源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每个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n2.开办补贴。对新引进在人力资源产业园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属地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拨付发放。首次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50%,中期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30%,末期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20%。\\n(二)发展壮大支持\\n3.贡献奖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财政收入区得部分一定扶持。\\n4.级别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5.规模奖励。对新引进、经认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商规〔2021〕1号)中的扶持政策执行。\\n6.上市奖励。支持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对于在国内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以及在北交所、境外主要上市板块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上市扶持政策。\\n7.品牌奖励。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次认定“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n(三)数字化赋能激励\\n8.智慧化赋能。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发展数字化能力,通过挖掘数字技术与人力资源管理深度融合,支撑企业从传统走向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架构,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力量。\\n9.打造数字化服务集群。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促进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与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合。\\n10.数据研究支持。支持建立长三角(青浦)人力资源服务共享数据中心,并给予授牌。鼓励发布与长三角(青浦)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指数、人才数据画像等行业研究“软实力”产品。\\n\\n【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2/2部分)】\\n11.高新技术与“专精特新”奖励。对首次认定或者迁入本区的高新技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认定通过的,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对于首次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经复核再次认定的,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n(四)支持引才活动\\n12.“引才”活动奖励。对经认定的人力资源产业园开展的区级引才论坛、展览等活动项目,给予运营单位实际支出金额30%的补贴,每一主体每年累计补贴不超10万。\\n(五)核心人才激励\\n13.“伯乐引才”奖励。奖励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本市(区)以外选聘优秀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并获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的,可享受区级资金1:1配套奖励支持。\\n14.高层次人才激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青浦区“青峰”顶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人才铂金卡,享受子女就学、安居保障、文化体育等服务。\\n15.核心人才安居保障。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并经认定的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才给予人才公寓优先入住等保障。\\n(六)鼓励技能培训\\n16.鼓励技能培训。鼓励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企业组织实施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市场需求旺盛的技能培训项目,促进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补贴。\\n17.创建技能人才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创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助力区域重点产业培育技能人才。\\n五、建设机制及运营模式\\n(一)建设机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归口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局等部门从部门职能、行政审批、政策落地、资金保障、项目推进等方面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撑。\\n(二)运营模式“人力资源产业园”实行政府引导、公司运营的管理体制,由政府搭建服务平台,专业化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n六、附则\\n(一)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且为青浦区人力资源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企业,有关政策可予以“一事一议”。\\n(二)本实施意见若与其他政策属同类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n(三)本实施意见中扶持政策涉及的补贴、奖励原则上按会计年度进行兑现。\\n(四)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扶持政策的兑现,发布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指南,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n(五)本实施意见由青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n相关附件\\n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301/0109_104129_9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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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策文号\": \"青府规发〔2022〕5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gfxwj/wj/20221105/1039125.html\", \"申报事项\": \"区政府质量奖\", \"支持对象\": \"依法在青浦区注册登记并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组织\", \"支持方式和标准\": \"颁发奖牌、证书,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50万元;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40万元;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2万元;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人民币1万元。\", \"申报条件\": \"['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创新性、示范性处于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近三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或严重失信行为']\",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依法在青浦区注册登记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组织\", \"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创新性、示范性处于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近三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或严重失信行为\"],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2部分)】\\n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青府规发〔2022〕5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2019年12月10日区政府印发的修订后的《上海市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青府规发〔2019〕5号)同时废止。\\n2022年10月31日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质量强区激励体系,树立质量先进典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n《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奖项设置)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 , 包括“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和“青浦区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n(一)青浦区区长质量奖是本区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n(二)青浦区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n第三条(评奖对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青浦区注册登记并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青浦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青浦区质量工作作出贡献的自然人。\\n第四条(评审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评审严谨。\\n第五条(奖项内容)青浦区政府质量奖为区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青浦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n青浦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n每届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成果均不超过2个,青浦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4个、管理成果不超过2个。\\n第六条(工作费用)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培育经费可用于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政府公益孵化。\\n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七条(审定机构和职能)\\n区政府成立青浦区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审定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审议评审规则、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n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n区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定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培育孵化、申报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n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区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组成。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n评审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n第十条(评审人员资格条件)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n(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n(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n(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n(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n第十一条(推荐部门及职能)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区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推荐工作;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质资格。\\n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申报青浦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n(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n(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n(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三年来主要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本区领先地位,对地区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贡献率处于前列;\\n(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n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政府质量奖”称号:\\n(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淘汰产品的;\\n(二)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n(三)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重大质量投诉或严重失信行为的;\\n(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n第十三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申报青浦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n(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n(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n(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n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区政府质量奖”称号:\\n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重大质量投诉或严重失信行为。\\n第十四条(避免重复申报)\\n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申报本市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n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五条(评审标准)\\n青浦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n第五章申报评审程序第十六条(评审程序)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n(一)公告。由区审定办通过文件、报纸、网站等形式公告当年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明确当年度评审的领域、对象、条件和要求。\\n(二)申报。凡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真实性材料,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区审定办。\\n(三)资格审查。区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申报。\\n(四)资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名单。\\n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馈资料评审报告。\\n\\n【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2部分)】\\n(五)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申报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n(六)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n(七)审定公示。区审定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区审定委审议。\\n区审定委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奖名单。拟奖名单由区审定办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区审定办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荐名单,上报区政府批准。\\n(八)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n第六章表彰奖励第十七条(表彰奖励)区政府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n对获“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n对获“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2万元。\\n对获“青浦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40万元。\\n对获“青浦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1万元。\\n对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将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和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对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含优秀首席质量官)和获奖个人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n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获奖义务)获奖组织、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区审定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镇、园区,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成果。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区域质量志愿服务活动,为有意愿提升质量管理和科技创新能力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获奖组织或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青浦区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区审定办。\\n第十九条(称号使用)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青浦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要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由区审定办责令改正。青浦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由青浦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n第二十条(撤销条件)获奖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由区审定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n第二十一条(评审纪律)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区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和评审人员管理规定,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n第二十二条(双向监督)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区审定办。\\n第二十三条(资料保存)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材料一般保存十年。\\n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n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残联、青浦海关。\\n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31日印发\\n相关附件\\n青府规发〔2022〕5号_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211/1105_105950_8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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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认定",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认定\",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 \"申报条件\": \"['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认定']\",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市财政项目资金到账额\",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 \"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认定\"],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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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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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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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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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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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获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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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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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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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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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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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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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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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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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 -获得中国专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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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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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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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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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 \"['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 \"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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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 -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 -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初次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按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 \"申报条件\": \"['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 \"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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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托管-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支持知识产权托管-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 \"申报条件\": \"['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市财政项目资金到账额\", \"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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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托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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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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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质押融资 -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予以一定比例的贴息,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支持质押融资 -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予以一定比例的贴息,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 \"['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 '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 \"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 \"合同及还本付息证明\", \"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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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商标品牌建设-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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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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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商标品牌建设-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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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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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商标品牌建设-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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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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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商标品牌建设-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支持商标品牌建设-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 \"申报条件\":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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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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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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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境外维权成功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 \"申报条件\": \"['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 \"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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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支持评议导航: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支持评议导航: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 \"['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 '验收通过']\",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 '验收通过\",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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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支持转化运用: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支持转化运用: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条件\": \"['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 \"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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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支持转化运用: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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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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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支持转化运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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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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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 \"申报条件\": \"['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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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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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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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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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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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首次通过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 \"申报条件\": \"['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或有效期满复评成功']\",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状态正常\", \"本区依法纳税\", \"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或有效期满复评成功\",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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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 -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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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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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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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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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报条件\": \"['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状态正常\", \"本区依法纳税\", \"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 \"质量先进荣誉\"], \"是否“免申即享”\": [\"是\"],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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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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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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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 -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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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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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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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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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举办质量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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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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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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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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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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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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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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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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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示范区团标采信",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示范区团标采信\",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报条件\": \"['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 '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状态正常\", \"本区依法纳税\", \"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 \"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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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发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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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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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上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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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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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示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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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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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支持标准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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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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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创新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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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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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60万元;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30万元\", \"申报条件\":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或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状态正常\", \"本区依法纳税\",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 \"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 \"是否“免申即享”\": [\"是\"],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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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标准创新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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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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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国家标准验证点",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政策文号\": \"青市监规〔2024〕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ee45b1c25627476a955e845fe2f051bf_12f.html\", \"申报事项\": \"国家标准验证点\", \"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 \"申报条件\": \"['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状态正常\", \"本区依法纳税\", \"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n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按照“强创新、重特色、筑品牌、构集群”要求,抢抓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和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加快建设机遇,扎实推进全区先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1)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单位;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扶持。\\n2)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n3)对被评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每年评定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n(2)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项,每家获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n(3)支持保险和管理体系认证1)对参加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按已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n2)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认证扶持,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发生费用的80%、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扶持。\\n(4)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单位,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发明专利开放许可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扶持,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n(5)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扶持。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部分。\\n(6)支持商标品牌建设1)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的扶持;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扶持;同一单位当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n2)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n3)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n4)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n(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2)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权利人,依申请,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核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单件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8)支持知识产权运营1)支持评议导航。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n2)支持转化运用。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领先的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许可、转让人扶持,同一许可、转让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每件证明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上述“备案”“认定”,同一申请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n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青浦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n4)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建设。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1:0.5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n第五条促进质量提升\\n(1)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后,给予牵头承建单位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2)支持“上海品牌”认证。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次给予10万元扶持。\\n\\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市监规〔2024〕1号)(第2/2部分)】\\n(3)支持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于承担国家级、市级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等项目的牵头承建单位,或者举办质量领域具优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支持先进产品和服务认证。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获得认证的组织,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批筹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1:1予以扶持。\\n(5)支持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六条标准体系建设\\n(1)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其中制订项目顶格扶持、修订项目50%扶持。\\n主导为排名首位,参与为排名2-3位(国际标准除外)。\\n(2)支持示范区团体标准采信。对主导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制定(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采信确定或委托制定)的单位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3)支持团体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团体标准被本市、本区政府部门采信,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社会团体(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n(4)支持“上海标准”认定。对于认定为“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5)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n(6)支持标准化组织。对承担国际、国家、上海市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际层面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市层面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n(7)支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国家层面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层面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n(8)支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n(9)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n(10)支持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承担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七条操作流程各支持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n1.申请。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n4.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第八条其他事项\\n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n4.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n相关稿件:\\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n一图读懂: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n相关附件\\n青市监规〔2024〕1号_《上海市青浦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质量提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405/0520_105414_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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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企业购置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企业购置扶持\",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或社会组织\", \"支持方式和标准\":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且独立核算',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上年度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 \"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扣减已对外租赁面积\"],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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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企业租房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企业租房扶持\",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或社会组织\", \"支持方式和标准\": \"租赁200平方米(含)以上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且独立核算', '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 '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用于主营业务办公']\",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 \"按年租金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扶持\", \"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用于主营业务办公\"],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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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企业筹建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企业筹建扶持\",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或社会组织\", \"支持方式和标准\": \"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实际经营超过一年', '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 '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 \"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 "link":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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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跨界融合企业营收规模突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跨界融合企业营收规模突破\", \"支持对象\": \"影视跨界融合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影视跨界融合企业\", \"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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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产业新业态发展",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产业新业态发展\",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享受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未享受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 \"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符合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 "link":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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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产业机构培育",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产业机构培育\", \"支持对象\": \"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 \"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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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 '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 '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 \"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 \"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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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产业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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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 "link":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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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基地改建",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基地改建\",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 \"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实际改造工程\"],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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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作品取景拍摄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作品取景拍摄扶持\", \"支持对象\": \"影视作品出品方\",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 \"申报条件\": \"['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 '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影视作品出品方\", \"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 \"电影作品票房\", \"在青浦取景拍摄处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时长。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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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IP版权引入",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IP版权引入\", \"支持对象\": \"版权方\", \"支持方式和标准\": \"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 \"申报条件\": \"['版权获得国内重大奖项']\",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版权证明\", \"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 \"版权引入证明\"],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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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优秀剧本创作",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优秀剧本创作\",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自主创作\", \"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 \"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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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优秀影视作品制作",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优秀影视作品制作\",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电影作品\", \"第一出品方\", \"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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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优秀影视作品发行",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优秀影视作品发行\",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 \"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发行许可证\", \"首播平台证明\"],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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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获奖影视作品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获奖影视作品扶持\",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2.获得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获得国际或国内重大奖项'(含提名奖)]\",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含提名奖)\", \"影视作品出品方\"], \"是否“免申即享”\": [\"是\"],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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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项目配套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项目配套扶持\",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已获得国家或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已获得国家或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 \"是否“免申即享”\": [\"是\"],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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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后期制作",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后期制作\", \"支持对象\": \"影视后期制作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1.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影视后期制作企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公映影视作品\", \"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年营收500万以上)\"],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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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作品首映首发活动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作品首映首发活动扶持\",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 \"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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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展会宣传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展会宣传扶持\",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需满足: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或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或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 \"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 \"受区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委托,有利于宣传推介青浦影视产业;\",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展览规模≥50000m2;展位≥1000个;宣传会单日参与人数≥500人;省市级及以上赛事。\", \"主办或承办主体\", \"未使用各级各类财政资金\"],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 "link":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 "update_time":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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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衍生开发",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衍生开发\",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第一出品方为上海影视企业\", \"影视作品在上海备案、立项\", \"影视作品2年内热映热播\", \"衍生产品市场化开发主体\", \"上年度衍生品销售额累积1000万元(含)以上\"],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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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影视企业贷款贴息",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 \"青文旅规〔2025〕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policy-detail?id=67ab038356393e00e661d494\", \"申报事项\": \"影视企业贷款贴息\", \"支持对象\": \"影视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供应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3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供应或电视台播出的\\\"\",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在青浦区,从事影视相关产业\",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财政资金违约记录\", \"影视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 \"贷款影视企业为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 \"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3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向本区政策性融资平台(北京银行青浦分行)贷款;融资时间不早于备案立项时间,不晚于首映(首播)时间。\"],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n2025年2月10日\\n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n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n第二条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n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n(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n(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n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n第四条支持影视企业发展\\n(一)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n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n3.筹建扶持:实际经营超过一年,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n(二)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n1.对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n2.对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n(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n(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n(三)支持培育影视产业机构\\n对设立的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n(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n(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n(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六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n(一)对曾在青浦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n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n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青浦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n(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n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n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n(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n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n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n(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n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文旅规〔2025〕1号)(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被废止)\\n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n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n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n(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n第七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n(一)对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n(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n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n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n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n(四)优秀影视作品在青浦举行全国性首映和首发活动,按照首映(首发)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n(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n(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n第八条鼓励影视企业融资\\n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n第九条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n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n第三章程序性安排\\n第十条操作流程\\n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n(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n(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n(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n(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n第十一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n(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十二条其他事项\\n(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n(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n(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n(五)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n(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n(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n第十三条施行日期\\n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文旅规〔2024〕1号)同时废止。\\n相关附件\\n0211_152931_954.pdf(https://zwdt.sh.gov.cn/smzy/shspace/certificate/tisdownpublic?fileId=f57c65cd5d284074a11d7edd0fe02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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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公益性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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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公共文化创新项目",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文号\": \"青文旅〔2024〕56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d16099d94e8c4e63af706552f5af4655_12f.html\", \"申报事项\": \"公共文化创新项目\", \"支持对象\": \"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 \"支持方式和标准\": \"给予一次性扶持1-5万元\", \"申报条件\": \"在青浦区注册的法人或各类社会组织、各街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 '开展公共文化创新项目\",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青浦区注册的法人或各类社会组织\", \"各街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及个人\", \"四年内获得过区级及以上的创新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未获其他财政资金扶持\", \"公共文化创新项目\"],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文旅〔2024〕56号)(第1/2部分)】\\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文件青文旅〔2024〕56号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n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5月20日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n第一章总则\\n第一条加大青浦区对文化的扶持力度,促进文化的创新发展,吸引更多的优质文化资源、项目、人才向青浦集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区内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参照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设立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n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要面向服务于青浦地区的社会文化主体,扶持重点文化项目,助力文化创新转型升级,着重引导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青浦文化繁荣发展。\\n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n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n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围绕丰富文化活动、增加文化服务设施供给、加强文艺创作、强化非遗活化利用、打造文化品牌、培养文化人才、完善文化配送体系、推动文化数字化建设以及营造区域良好文化氛围等重点项目合理安排使用。\\n(一)支持范围为青浦文化繁荣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在青浦区注册的法人或各类社会组织、各街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及各类文化人才。\\n重点扶持青浦区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优秀文艺作品、特色文化品牌、名家工作室及年度重大文化活动或文艺创作。\\n(二)支持标准\\n1、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扶持在区内开展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或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创新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总额30%(最高30万元)的扶持。公共文化创新项目给予一次性扶持1 - 5万元。\\n2、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主要扶持由社会力量开办并自愿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的公共文化阵地。包括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公益性开放项目。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开办费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公益性开放项目按年度考评结果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n3、优秀文艺作品主要扶持对象包括创作和生产反映青浦社会发展的优秀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专业领域获奖或入围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学类、书法类、美术类、摄影类作品。国家级:团体扶持5 - 10万元,个人扶持3 - 5万元;省级:团体扶持3 - 5万元,个人扶持1 - 3万元。\\n4、特色文化品牌主要扶持在青浦区长期发展,具有广泛影响力,形成特色文化品牌效应的大型文化活动(项目),举办一年一度专题系列活动的,给予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扶持(最高100万元);每年有固定演出活动的,视实际情况每场次扶持1 - 3万元(最高100万元)。\\n5、名家工作室主要扶持于青浦地区开办,助力青浦地区文化发展繁荣的各艺术门类文化名家工作室,累计扶持期为三年,最高扶持金额45万元。\\n6、重大文化项目对打造青浦文化品牌,提升青浦文化影响力,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年度重大文化活动或文艺创作,可放宽注册地限制,经规范评审后,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最高200万元)。\\n第五条对获得国家、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资金配套比例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 要求配套但配套资金比例不明确的,原则按照1:0.5标准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不予配套。\\n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n(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n(二)申请单位近一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文旅〔2024〕56号)(第2/2部分)】\\n(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n(四)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问题的;\\n(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n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n第七条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组”)为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分管文旅的副区长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税务局。\\n第八条专项资金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设在区文旅局。\\n第九条专项资金组主要职责 :\\n(一)审定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实施细则 ;\\n(二)审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n(三)审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扶持数额 ;\\n(四)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n(五)指导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作。\\n专项资金办主要职责 :\\n(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n(二)定期向专项资金组汇报资金使用和资金运作情况 ;\\n(三)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细则,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n(四)监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 ;\\n(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初审、评估、审计及验收 ;\\n(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n第四章管理使用\\n第十条专项资金的规模经专项资金组同意,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专项资金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n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照“申报主体申请,决策机构审核”的原则进行使用。\\n操作流程 :\\n(一)专项资金办每年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指南要求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受理期内向专项资金办提交《项目申报表》等相关申请材料。\\n(二)专项资金办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项目评估,根据初审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专项资金组审批。\\n(三)项目批准后,由专项资金办与受扶持单位或个人签署《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签署后,以最终扶持总金额为依据,纳入区文旅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范畴,在次年度对批准项目拨付资金,个人应缴税款由专项资金办代扣代缴,单位自行申报应缴税款。\\n(四)项目完成后,由专项资金办牵头组织项目审计和评估验收。\\n(五)专项资金组定期向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n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n第五章监督检查\\n第十三条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能,项目的绩效评估、费用审计和财务决算等监管工作严格组织实施。\\n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做到严格规范、专款专用、合理分配。\\n第十五条如发现项目的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和实际支出等与《项目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违规截留、挪用经费或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时,专项资金办有权对项目申报单位采取终止拨款、撤销立项、追回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n第六章附则\\n第十六条扶持对象享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n第十七条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根据相关支出标准在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2024年5月20日印发\\n相关附件\\n正式政策原文.pdf(https://www.shanghai.gov.cn/cmsres/f8/f8160fbe7da949f6a25cf2bd3d722825/792883e4bc72706cfa96164df66fc6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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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国家级文艺作品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文号\": \"青文旅〔2024〕56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d16099d94e8c4e63af706552f5af4655_12f.html\", \"申报事项\": \"国家级文艺作品扶持\", \"支持对象\": \"团体及个人\", \"支持方式和标准\": \"团体扶持5-10万元,个人扶持3-5万元\", \"申报条件\": \"[创作和生产反映青浦社会发展的优秀文艺作品', '获得国家级专业领域奖项或入围'']\",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反映青浦社会发展的优秀文艺作品\", \"获得国家级专业领域奖项\", \"入围国家级专业领域奖项\", \"个人年度申请作品不超过2件\", \"包括但不限于文学类、书法类、美术类、摄影类作品\", \"未获其他财政资金扶持\"],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文旅〔2024〕56号)(第1/2部分)】\\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文件青文旅〔2024〕56号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n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5月20日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n第一章总则\\n第一条加大青浦区对文化的扶持力度,促进文化的创新发展,吸引更多的优质文化资源、项目、人才向青浦集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区内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参照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设立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n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要面向服务于青浦地区的社会文化主体,扶持重点文化项目,助力文化创新转型升级,着重引导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青浦文化繁荣发展。\\n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n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n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围绕丰富文化活动、增加文化服务设施供给、加强文艺创作、强化非遗活化利用、打造文化品牌、培养文化人才、完善文化配送体系、推动文化数字化建设以及营造区域良好文化氛围等重点项目合理安排使用。\\n(一)支持范围为青浦文化繁荣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在青浦区注册的法人或各类社会组织、各街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及各类文化人才。\\n重点扶持青浦区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优秀文艺作品、特色文化品牌、名家工作室及年度重大文化活动或文艺创作。\\n(二)支持标准\\n1、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扶持在区内开展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或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创新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总额30%(最高30万元)的扶持。公共文化创新项目给予一次性扶持1 - 5万元。\\n2、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主要扶持由社会力量开办并自愿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的公共文化阵地。包括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公益性开放项目。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开办费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公益性开放项目按年度考评结果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n3、优秀文艺作品主要扶持对象包括创作和生产反映青浦社会发展的优秀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专业领域获奖或入围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学类、书法类、美术类、摄影类作品。国家级:团体扶持5 - 10万元,个人扶持3 - 5万元;省级:团体扶持3 - 5万元,个人扶持1 - 3万元。\\n4、特色文化品牌主要扶持在青浦区长期发展,具有广泛影响力,形成特色文化品牌效应的大型文化活动(项目),举办一年一度专题系列活动的,给予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扶持(最高100万元);每年有固定演出活动的,视实际情况每场次扶持1 - 3万元(最高100万元)。\\n5、名家工作室主要扶持于青浦地区开办,助力青浦地区文化发展繁荣的各艺术门类文化名家工作室,累计扶持期为三年,最高扶持金额45万元。\\n6、重大文化项目对打造青浦文化品牌,提升青浦文化影响力,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年度重大文化活动或文艺创作,可放宽注册地限制,经规范评审后,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最高200万元)。\\n第五条对获得国家、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资金配套比例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 要求配套但配套资金比例不明确的,原则按照1:0.5标准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不予配套。\\n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n(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n(二)申请单位近一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文旅〔2024〕56号)(第2/2部分)】\\n(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n(四)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问题的;\\n(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n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n第七条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组”)为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分管文旅的副区长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税务局。\\n第八条专项资金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设在区文旅局。\\n第九条专项资金组主要职责 :\\n(一)审定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实施细则 ;\\n(二)审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n(三)审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扶持数额 ;\\n(四)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n(五)指导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作。\\n专项资金办主要职责 :\\n(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n(二)定期向专项资金组汇报资金使用和资金运作情况 ;\\n(三)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细则,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n(四)监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 ;\\n(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初审、评估、审计及验收 ;\\n(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n第四章管理使用\\n第十条专项资金的规模经专项资金组同意,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专项资金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n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照“申报主体申请,决策机构审核”的原则进行使用。\\n操作流程 :\\n(一)专项资金办每年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指南要求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受理期内向专项资金办提交《项目申报表》等相关申请材料。\\n(二)专项资金办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项目评估,根据初审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专项资金组审批。\\n(三)项目批准后,由专项资金办与受扶持单位或个人签署《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签署后,以最终扶持总金额为依据,纳入区文旅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范畴,在次年度对批准项目拨付资金,个人应缴税款由专项资金办代扣代缴,单位自行申报应缴税款。\\n(四)项目完成后,由专项资金办牵头组织项目审计和评估验收。\\n(五)专项资金组定期向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n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n第五章监督检查\\n第十三条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能,项目的绩效评估、费用审计和财务决算等监管工作严格组织实施。\\n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做到严格规范、专款专用、合理分配。\\n第十五条如发现项目的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和实际支出等与《项目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违规截留、挪用经费或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时,专项资金办有权对项目申报单位采取终止拨款、撤销立项、追回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n第六章附则\\n第十六条扶持对象享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n第十七条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根据相关支出标准在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2024年5月20日印发\\n相关附件\\n正式政策原文.pdf(https://www.shanghai.gov.cn/cmsres/f8/f8160fbe7da949f6a25cf2bd3d722825/792883e4bc72706cfa96164df66fc6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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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固定演出活动",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文号\": \"青文旅〔2024〕56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d16099d94e8c4e63af706552f5af4655_12f.html\", \"申报事项\": \"固定演出活动\", \"支持对象\": \"文化活动主办方\", \"支持方式和标准\": \"每场次扶持1-3万元(最高100万元)\", \"申报条件\": \"['在青浦区长期发展形成特色文化品牌效应', '每年有固定演出活动']\",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青浦注册,具有广泛影响力,形成特色文化品牌效应,每年有固定演出活动\", \"固定演出活动场次”合并成一条为“每年定期举办固定场次的演出活动\", \"未获其他财政资金扶持\"],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文旅〔2024〕56号)(第1/2部分)】\\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文件青文旅〔2024〕56号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n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5月20日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n第一章总则\\n第一条加大青浦区对文化的扶持力度,促进文化的创新发展,吸引更多的优质文化资源、项目、人才向青浦集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区内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参照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设立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n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要面向服务于青浦地区的社会文化主体,扶持重点文化项目,助力文化创新转型升级,着重引导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青浦文化繁荣发展。\\n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n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n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围绕丰富文化活动、增加文化服务设施供给、加强文艺创作、强化非遗活化利用、打造文化品牌、培养文化人才、完善文化配送体系、推动文化数字化建设以及营造区域良好文化氛围等重点项目合理安排使用。\\n(一)支持范围为青浦文化繁荣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在青浦区注册的法人或各类社会组织、各街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及各类文化人才。\\n重点扶持青浦区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优秀文艺作品、特色文化品牌、名家工作室及年度重大文化活动或文艺创作。\\n(二)支持标准\\n1、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扶持在区内开展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或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创新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总额30%(最高30万元)的扶持。公共文化创新项目给予一次性扶持1 - 5万元。\\n2、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主要扶持由社会力量开办并自愿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的公共文化阵地。包括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公益性开放项目。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开办费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公益性开放项目按年度考评结果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n3、优秀文艺作品主要扶持对象包括创作和生产反映青浦社会发展的优秀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专业领域获奖或入围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学类、书法类、美术类、摄影类作品。国家级:团体扶持5 - 10万元,个人扶持3 - 5万元;省级:团体扶持3 - 5万元,个人扶持1 - 3万元。\\n4、特色文化品牌主要扶持在青浦区长期发展,具有广泛影响力,形成特色文化品牌效应的大型文化活动(项目),举办一年一度专题系列活动的,给予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扶持(最高100万元);每年有固定演出活动的,视实际情况每场次扶持1 - 3万元(最高100万元)。\\n5、名家工作室主要扶持于青浦地区开办,助力青浦地区文化发展繁荣的各艺术门类文化名家工作室,累计扶持期为三年,最高扶持金额45万元。\\n6、重大文化项目对打造青浦文化品牌,提升青浦文化影响力,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年度重大文化活动或文艺创作,可放宽注册地限制,经规范评审后,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最高200万元)。\\n第五条对获得国家、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资金配套比例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 要求配套但配套资金比例不明确的,原则按照1:0.5标准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不予配套。\\n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n(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n(二)申请单位近一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文旅〔2024〕56号)(第2/2部分)】\\n(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n(四)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问题的;\\n(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n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n第七条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组”)为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分管文旅的副区长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税务局。\\n第八条专项资金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设在区文旅局。\\n第九条专项资金组主要职责 :\\n(一)审定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实施细则 ;\\n(二)审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n(三)审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扶持数额 ;\\n(四)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n(五)指导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作。\\n专项资金办主要职责 :\\n(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n(二)定期向专项资金组汇报资金使用和资金运作情况 ;\\n(三)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细则,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n(四)监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 ;\\n(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初审、评估、审计及验收 ;\\n(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n第四章管理使用\\n第十条专项资金的规模经专项资金组同意,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专项资金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n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照“申报主体申请,决策机构审核”的原则进行使用。\\n操作流程 :\\n(一)专项资金办每年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指南要求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受理期内向专项资金办提交《项目申报表》等相关申请材料。\\n(二)专项资金办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项目评估,根据初审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专项资金组审批。\\n(三)项目批准后,由专项资金办与受扶持单位或个人签署《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签署后,以最终扶持总金额为依据,纳入区文旅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范畴,在次年度对批准项目拨付资金,个人应缴税款由专项资金办代扣代缴,单位自行申报应缴税款。\\n(四)项目完成后,由专项资金办牵头组织项目审计和评估验收。\\n(五)专项资金组定期向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n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n第五章监督检查\\n第十三条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能,项目的绩效评估、费用审计和财务决算等监管工作严格组织实施。\\n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做到严格规范、专款专用、合理分配。\\n第十五条如发现项目的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和实际支出等与《项目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违规截留、挪用经费或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时,专项资金办有权对项目申报单位采取终止拨款、撤销立项、追回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n第六章附则\\n第十六条扶持对象享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n第十七条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根据相关支出标准在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2024年5月20日印发\\n相关附件\\n正式政策原文.pdf(https://www.shanghai.gov.cn/cmsres/f8/f8160fbe7da949f6a25cf2bd3d722825/792883e4bc72706cfa96164df66fc6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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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名家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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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文化项目配套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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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重大文化项目",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文旅局\", \"政策名称\":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文号\": \"青文旅〔2024〕56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d16099d94e8c4e63af706552f5af4655_12f.html\", \"申报事项\": \"重大文化项目\", \"支持对象\":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本区的财政预算单位除外。\", \"支持方式和标准\": \"扶持青浦文化品牌建设、影响力提升及高质量发展,评审通过项目可获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本区的财政预算单位除外\",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有利于打造文化品牌、提升影响力、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文化活动和文艺创作\"],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文旅〔2024〕56号)(第1/2部分)】\\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文件青文旅〔2024〕56号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n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5月20日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n第一章总则\\n第一条加大青浦区对文化的扶持力度,促进文化的创新发展,吸引更多的优质文化资源、项目、人才向青浦集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区内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参照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设立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n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要面向服务于青浦地区的社会文化主体,扶持重点文化项目,助力文化创新转型升级,着重引导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青浦文化繁荣发展。\\n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n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n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围绕丰富文化活动、增加文化服务设施供给、加强文艺创作、强化非遗活化利用、打造文化品牌、培养文化人才、完善文化配送体系、推动文化数字化建设以及营造区域良好文化氛围等重点项目合理安排使用。\\n(一)支持范围为青浦文化繁荣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在青浦区注册的法人或各类社会组织、各街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及各类文化人才。\\n重点扶持青浦区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优秀文艺作品、特色文化品牌、名家工作室及年度重大文化活动或文艺创作。\\n(二)支持标准\\n1、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扶持在区内开展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或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创新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总额30%(最高30万元)的扶持。公共文化创新项目给予一次性扶持1 - 5万元。\\n2、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主要扶持由社会力量开办并自愿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的公共文化阵地。包括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公益性开放项目。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开办费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公益性开放项目按年度考评结果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n3、优秀文艺作品主要扶持对象包括创作和生产反映青浦社会发展的优秀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专业领域获奖或入围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学类、书法类、美术类、摄影类作品。国家级:团体扶持5 - 10万元,个人扶持3 - 5万元;省级:团体扶持3 - 5万元,个人扶持1 - 3万元。\\n4、特色文化品牌主要扶持在青浦区长期发展,具有广泛影响力,形成特色文化品牌效应的大型文化活动(项目),举办一年一度专题系列活动的,给予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扶持(最高100万元);每年有固定演出活动的,视实际情况每场次扶持1 - 3万元(最高100万元)。\\n5、名家工作室主要扶持于青浦地区开办,助力青浦地区文化发展繁荣的各艺术门类文化名家工作室,累计扶持期为三年,最高扶持金额45万元。\\n6、重大文化项目对打造青浦文化品牌,提升青浦文化影响力,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年度重大文化活动或文艺创作,可放宽注册地限制,经规范评审后,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最高200万元)。\\n第五条对获得国家、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资金配套比例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 要求配套但配套资金比例不明确的,原则按照1:0.5标准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不予配套。\\n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n(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n(二)申请单位近一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n\\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文旅〔2024〕56号)(第2/2部分)】\\n(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n(四)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问题的;\\n(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n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n第七条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组”)为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分管文旅的副区长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税务局。\\n第八条专项资金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设在区文旅局。\\n第九条专项资金组主要职责 :\\n(一)审定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实施细则 ;\\n(二)审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n(三)审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扶持数额 ;\\n(四)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n(五)指导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作。\\n专项资金办主要职责 :\\n(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n(二)定期向专项资金组汇报资金使用和资金运作情况 ;\\n(三)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细则,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n(四)监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 ;\\n(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初审、评估、审计及验收 ;\\n(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n第四章管理使用\\n第十条专项资金的规模经专项资金组同意,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专项资金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n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照“申报主体申请,决策机构审核”的原则进行使用。\\n操作流程 :\\n(一)专项资金办每年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指南要求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受理期内向专项资金办提交《项目申报表》等相关申请材料。\\n(二)专项资金办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项目评估,根据初审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专项资金组审批。\\n(三)项目批准后,由专项资金办与受扶持单位或个人签署《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签署后,以最终扶持总金额为依据,纳入区文旅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范畴,在次年度对批准项目拨付资金,个人应缴税款由专项资金办代扣代缴,单位自行申报应缴税款。\\n(四)项目完成后,由专项资金办牵头组织项目审计和评估验收。\\n(五)专项资金组定期向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n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n第五章监督检查\\n第十三条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能,项目的绩效评估、费用审计和财务决算等监管工作严格组织实施。\\n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做到严格规范、专款专用、合理分配。\\n第十五条如发现项目的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和实际支出等与《项目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违规截留、挪用经费或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时,专项资金办有权对项目申报单位采取终止拨款、撤销立项、追回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n第六章附则\\n第十六条扶持对象享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n第十七条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根据相关支出标准在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n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n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2024年5月20日印发\\n相关附件\\n正式政策原文.pdf(https://www.shanghai.gov.cn/cmsres/f8/f8160fbe7da949f6a25cf2bd3d722825/792883e4bc72706cfa96164df66fc625.pdf)\"}",
- "link":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zjfcqj14/20250709/d16099d94e8c4e63af706552f5af4655_1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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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支持“升规”“入规”",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经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政策文号\": \"青经规〔2023〕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econ/zcfg/20240425/1168469.html\", \"申报事项\": \"支持“升规”“入规”\", \"支持对象\": \"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 \"支持方式和标准\": \"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经营状态正常',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纳税登记\", \"经营状态正常\",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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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鼓励扩大规模-规模突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经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政策文号\": \"青经规〔2023〕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econ/zcfg/20240425/1168469.html\", \"申报事项\": \"鼓励扩大规模-规模突破\", \"支持对象\": \"先进制造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特别突出可一事一议\", \"申报条件\": \"['2021年以来首次突破对应产值规模', '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2021年以来首次突破对应产值规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纳税登记\", \"经营状态正常\", \"先进制造业企业\"],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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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鼓励扩大规模-扩大生产规模",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经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政策文号\": \"青经规〔2023〕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econ/zcfg/20240425/1168469.html\", \"申报事项\": \"鼓励扩大规模-扩大生产规模\", \"支持对象\": \"先进制造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 1 亿元,同比增幅超过 50%的,予以 5万元资金支持;年度产值不足1亿元且同比增幅超50%:5万元', '年度产值超1亿元且增量超1亿元或增幅达70%:10万元', '年度产值超1亿元且增量超2亿元或增幅超100%:30万元']\", \"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 \"在我区依法纳税的法人组织\",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 \"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 \"经营状态正常\",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达到对应增长指标\"],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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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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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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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支持贷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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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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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支持国内市场开拓",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经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政策文号\": \"青经规〔2023〕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econ/zcfg/20240425/1168469.html\", \"申报事项\": \"支持国内市场开拓\", \"支持对象\": \"先进制造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 \"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 \"经营状态正常\", \"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 \"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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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支持企业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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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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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支持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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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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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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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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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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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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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开办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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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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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租金、购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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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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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规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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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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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人工智能购置工业机器人",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经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政策文号\": \"青经规〔2023〕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econ/zcfg/20240425/1168469.html\", \"申报事项\": \"人工智能购置工业机器人\", \"支持对象\": \"先进制造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 \"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 \"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 \"先进制造业企业\"],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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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集成电路IP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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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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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集成电路测试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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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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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集成电路首购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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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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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集成电路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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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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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集成电路产业链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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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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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集成电路首次推广应用",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经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政策文号\": \"青经规〔2023〕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econ/zcfg/20240425/1168469.html\", \"申报事项\": \"集成电路首次推广应用\", \"支持对象\": \"集成电路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 \"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 \"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 \"集成电路企业\"],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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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集成电路配套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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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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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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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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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经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政策文号\": \"青经规〔2023〕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econ/zcfg/20240425/1168469.html\", \"申报事项\": \"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 \"支持对象\": \"先进制造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 \"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 \"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的服务商\", \"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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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人工智能专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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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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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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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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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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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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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支持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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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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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区级技改",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经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政策文号\": \"青经规〔2023〕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econ/zcfg/20240425/1168469.html\", \"申报事项\": \"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区级技改\", \"支持对象\": \"规上工业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 \"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在本区依法纳税\", \"经营状态正常\",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 \"规上工业企业\", \"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 \"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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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市级技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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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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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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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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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 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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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n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n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n第一条总体目标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n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n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n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n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n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n(1)支持“升规”“入规”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n(2)鼓励扩大规模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n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n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n(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贷款融资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n(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n2.支持企业上市\\n(1)支持企业股改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n(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n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n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五条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n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n(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n(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n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n(1)开办资助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n(2)租金、购建房资助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n(3)规模化发展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4)人工智能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n(5)集成电路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n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n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n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n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n\\n【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青经规〔2023〕1号)(第2/2部分)】\\n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n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第六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n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n第七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n(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n(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n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n(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n(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n第八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n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n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n13.支持清洁生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n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n第三章申报和审核\\n第九条操作流程\\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n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n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n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n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n第十条其他事项\\n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n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n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n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n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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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 支持涉及两块以上相邻宗地进行连片开发",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经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文号\": \"青经规〔2024〕2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econ/jwzwgk/zcwj/ghwj/20241129/1220297.html\", \"申报事项\": \"支持涉及两块以上相邻宗地进行连片开发\", \"支持对象\": \"原土地使用权人\",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次性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每亩5万元连片更新奖励\", \"申报条件\": \"['相邻地块集中连片更新新增地块面积不少于20亩', '达到新增工业用地产出准入标准', '纳入工业统计范畴']\",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相邻地块集中连片更新新增地块面积不少于20亩\", \"达到新增工业用地产出准入标准\", \"纳入工业统计范畴\"],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n2024年11月8日\\n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n一、指导思想根据《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坚持工业用地的工业属性,引导和支持工业用地以“二转二”为方向实施产业更新,着力打造“智造空间”,促进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n二、基本原则\\n(一)区域更新与零星盘活统筹推进。发挥区域统筹在工业用地产业更新中的作用,以区域更新为主、兼顾零星盘活,实现区域更新与零星更新协同推进、统筹发展。\\n(二)平台主体与地块业主合作共赢。借助统筹更新平台的作用,引入具有较强招商运营能力的投资主体,与土地权利人协作推进更新项目的实施,实现主体合作共赢。\\n(三)市场手段与政府方式组合运用。组合运用政府收储与各类市场化更新盘活手段,降低更新成本、提高更新效率。\\n(四)转型开发与长效管理建管并重。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转型开发提质与管理运营增效同步。\\n三、适用对象适用于青浦区规划工业园区,包括青浦工业园区,华新工业园区、练塘工业园区、朱家角工业园区、白鹤工业园区、徐泾工业园区的“二转二”更新项目,具体要求如下:\\n(一)产业定位以本市“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引领,聚焦青浦区主导发展的大数字和大健康先进制造业产业,重点发展市区协同联动青浦区重点特色产业。\\n(二)投资产出“二转二”更新项目需约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产产值强度和税收强度。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达产产值强度均不低于新增工业用地准入标准,达产税收强度应不低于新增工业用地准入标准的70%。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约定达产年限至多为5年。达产3年后,税收强度应不低于新增工业用地准入标准。\\n(三)更新方式\\n1.重点区域更新。各园区应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划定的重点区域四至边界清晰,更新地块面积合计不少于70亩。各园区应编制重点区域产业更新行动计划方案,聚焦区域的整体统筹和产业的提质增效,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整体实施或分期实施,报送区产业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备案。支持对重点区域引进优质投资主体实施整体更新,投资主体经区政府认定的园区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n(1)母公司为相关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企业,投资主体由母公司独资或投资控股公司。\\n(2)母公司或投资主体拥有国内以先进制造业为导向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成熟案例。\\n(3)投资主体应明确重点发展产业细分领域,并能够证明其拥有相关产业细分领域的招商项目资源。\\n(4)支持发展“基金+基地”模式,对投资主体拥有或者联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基金,优先认定为园区平台。\\n2.自主零星更新。以产业项目类自用功能为主,对于嫁接产业项目或转型为标准厂房的,物业权利人应引进或联合优质投资主体。\\n3.鼓励连片更新。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开展相邻地块集中连片更新,通过转让、作价入股、置换等方式形成统一的更新运营主体,连片更新新增地块面积不少于20亩。\\n各类参与更新主体都必须符合经营业绩良好、信用度高的要求。鼓励国有园区和国有企业及其参股或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以高水平改革、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参与重点区域更新和自主零星更新,建设优质标准厂房统筹用于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入驻,通过综合性产业政策扶持优质企业,倒逼降低“二转二”交易成本。\\n四、扶持政策\\n(一)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地块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的,更新地块面积合计大于等于70亩且小于150亩的,给予属地单位按照每亩15万元进行补助;\\n\\n【关于印发《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2/2部分)】\\n大于等于150亩且小于300亩的,给予属地单位按照每亩20万元进行补助。\\n3.支持涉及两块及以上相邻宗地进行连片开发。对达到新增工业用地产出准入标准、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每亩5万元连片更新奖励。\\n(二)土地规划政策支持\\n1.提升配套设施比例。用于先进制造业的产业空间不少于建筑总量的70%,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30%,其中用于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15%。\\n2.允许规划参数调整。重点项目经批准同意后,建筑高度可放宽到50米以上,提升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款。\\n3.对于实施区域更新、经认定为园区平台的,允许部分物业转让。除生活、独立宿舍和独立库房等生活配套设施和危化品仓库以外的物业可转让比例不超过50%;采取分阶段比例释放的方式,先行释放30%,经评估达到合同约定产出的60%后,可再释放20%。采取先租后让的形式,租赁期2年,达到要求后再允许交易过户。转让对象必须为具有先进制造功能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且经过区经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评审通过。所有转让项目应满足产值、税收和科技创新准入标准。转让方式应采取整栋转让,对于特别优质的制造业企业方可整层转让。\\n(三)金融资金政策支持\\n1.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基金招商优势,积极撬动社会资本;鼓励金融机构以组织银团、推出产业更新专项金融服务方案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产业引导基金联合银行机构,以“股权投资+信用贷款”投贷联动方式,进一步提升信贷支持力度。\\n2.对于以“二转二”为更新主要方向的项目,用于更新项目生产厂房建设的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发生利息30%的贴息补助,连续补贴三年,贴息不超过15万元/亩。\\n(四)土地资源转让支持优先支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实施工业用地转型更新。对经认定的优质更新项目,由项目所在属地单位给予综合性产业资金政策扶持。对于股权转让、股权合作、节余分割转让等方式实施更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n五、保障措施\\n(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浦区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工作专班,由区经委主要领导担任专班组长,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作为专班成员,建立工作专班例会制度,定期分析推动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工作。青浦工业园区和各工业园区所在镇应建立相应工作专班。\\n(二)加强产业用地评估。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经委、区国资委等部门开展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形成A(鼓励支持)、B(保留提升)、C类(观察整改)、D类(整治退出)4类分类绩效评估结果,多策并举地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分类处置。\\n(三)完善土地合同事项。对于实施产业更新的工业用地,应重新签订或补充签订合同。在签订补充合同时,完善合同约定事项并严格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城市更新项目通过收储、收回再供应方式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城市更新项目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在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范围内重新设定土地使用期限。\\n(四)加强涉地转让配套服务。推动建立工业用地股权转让、产权转让、有偿使用合同等区级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由规划资源、产业、市场监管、产权交易、统计等部门对工业用地转让实施配套服务,监管和服务两手抓。通过存量监管和环节把控,促进“二手”工业用地地价回归合理区间。\\n(五)加强产业用地分类处置。贯彻落实《上海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工具箱》,加快盘活低效产业用地;实施《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工业用地及厂房变更转让和出租,促进工业用地高效利用。\\n六、附则\\n1.本实施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国资委等部门会商解释。\\n2.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n3.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n青经规〔2024〕2号青浦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econ/econ/upload/202411/1129_152331_8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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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 金融资金政策",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经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文号\": \"青经规〔2024〕2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econ/jwzwgk/zcwj/ghwj/20241129/1220297.html\", \"申报事项\": \"金融资金政策\", \"支持对象\": \"工业用地更新项目\", \"支持方式和标准\": \"给予贷款实际发生利息30%的贴息补助,连续补贴三年,贴息不超过15万元/亩\", \"申报条件\": \"['用于“二转二”更新项目生产厂房建设的贷款']\",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用于“二转二”更新项目生产厂房建设的贷款\"],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1/2部分)】\\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n2024年11月8日\\n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n一、指导思想根据《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坚持工业用地的工业属性,引导和支持工业用地以“二转二”为方向实施产业更新,着力打造“智造空间”,促进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n二、基本原则\\n(一)区域更新与零星盘活统筹推进。发挥区域统筹在工业用地产业更新中的作用,以区域更新为主、兼顾零星盘活,实现区域更新与零星更新协同推进、统筹发展。\\n(二)平台主体与地块业主合作共赢。借助统筹更新平台的作用,引入具有较强招商运营能力的投资主体,与土地权利人协作推进更新项目的实施,实现主体合作共赢。\\n(三)市场手段与政府方式组合运用。组合运用政府收储与各类市场化更新盘活手段,降低更新成本、提高更新效率。\\n(四)转型开发与长效管理建管并重。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转型开发提质与管理运营增效同步。\\n三、适用对象适用于青浦区规划工业园区,包括青浦工业园区,华新工业园区、练塘工业园区、朱家角工业园区、白鹤工业园区、徐泾工业园区的“二转二”更新项目,具体要求如下:\\n(一)产业定位以本市“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引领,聚焦青浦区主导发展的大数字和大健康先进制造业产业,重点发展市区协同联动青浦区重点特色产业。\\n(二)投资产出“二转二”更新项目需约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产产值强度和税收强度。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达产产值强度均不低于新增工业用地准入标准,达产税收强度应不低于新增工业用地准入标准的70%。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约定达产年限至多为5年。达产3年后,税收强度应不低于新增工业用地准入标准。\\n(三)更新方式\\n1.重点区域更新。各园区应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划定的重点区域四至边界清晰,更新地块面积合计不少于70亩。各园区应编制重点区域产业更新行动计划方案,聚焦区域的整体统筹和产业的提质增效,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整体实施或分期实施,报送区产业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备案。支持对重点区域引进优质投资主体实施整体更新,投资主体经区政府认定的园区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n(1)母公司为相关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企业,投资主体由母公司独资或投资控股公司。\\n(2)母公司或投资主体拥有国内以先进制造业为导向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成熟案例。\\n(3)投资主体应明确重点发展产业细分领域,并能够证明其拥有相关产业细分领域的招商项目资源。\\n(4)支持发展“基金+基地”模式,对投资主体拥有或者联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基金,优先认定为园区平台。\\n2.自主零星更新。以产业项目类自用功能为主,对于嫁接产业项目或转型为标准厂房的,物业权利人应引进或联合优质投资主体。\\n3.鼓励连片更新。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开展相邻地块集中连片更新,通过转让、作价入股、置换等方式形成统一的更新运营主体,连片更新新增地块面积不少于20亩。\\n各类参与更新主体都必须符合经营业绩良好、信用度高的要求。鼓励国有园区和国有企业及其参股或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以高水平改革、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参与重点区域更新和自主零星更新,建设优质标准厂房统筹用于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入驻,通过综合性产业政策扶持优质企业,倒逼降低“二转二”交易成本。\\n四、扶持政策\\n(一)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n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地块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n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的,更新地块面积合计大于等于70亩且小于150亩的,给予属地单位按照每亩15万元进行补助;\\n\\n【关于印发《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2/2部分)】\\n大于等于150亩且小于300亩的,给予属地单位按照每亩20万元进行补助。\\n3.支持涉及两块及以上相邻宗地进行连片开发。对达到新增工业用地产出准入标准、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每亩5万元连片更新奖励。\\n(二)土地规划政策支持\\n1.提升配套设施比例。用于先进制造业的产业空间不少于建筑总量的70%,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30%,其中用于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15%。\\n2.允许规划参数调整。重点项目经批准同意后,建筑高度可放宽到50米以上,提升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款。\\n3.对于实施区域更新、经认定为园区平台的,允许部分物业转让。除生活、独立宿舍和独立库房等生活配套设施和危化品仓库以外的物业可转让比例不超过50%;采取分阶段比例释放的方式,先行释放30%,经评估达到合同约定产出的60%后,可再释放20%。采取先租后让的形式,租赁期2年,达到要求后再允许交易过户。转让对象必须为具有先进制造功能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且经过区经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评审通过。所有转让项目应满足产值、税收和科技创新准入标准。转让方式应采取整栋转让,对于特别优质的制造业企业方可整层转让。\\n(三)金融资金政策支持\\n1.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基金招商优势,积极撬动社会资本;鼓励金融机构以组织银团、推出产业更新专项金融服务方案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产业引导基金联合银行机构,以“股权投资+信用贷款”投贷联动方式,进一步提升信贷支持力度。\\n2.对于以“二转二”为更新主要方向的项目,用于更新项目生产厂房建设的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发生利息30%的贴息补助,连续补贴三年,贴息不超过15万元/亩。\\n(四)土地资源转让支持优先支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实施工业用地转型更新。对经认定的优质更新项目,由项目所在属地单位给予综合性产业资金政策扶持。对于股权转让、股权合作、节余分割转让等方式实施更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n五、保障措施\\n(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浦区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工作专班,由区经委主要领导担任专班组长,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作为专班成员,建立工作专班例会制度,定期分析推动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工作。青浦工业园区和各工业园区所在镇应建立相应工作专班。\\n(二)加强产业用地评估。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经委、区国资委等部门开展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形成A(鼓励支持)、B(保留提升)、C类(观察整改)、D类(整治退出)4类分类绩效评估结果,多策并举地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分类处置。\\n(三)完善土地合同事项。对于实施产业更新的工业用地,应重新签订或补充签订合同。在签订补充合同时,完善合同约定事项并严格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城市更新项目通过收储、收回再供应方式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城市更新项目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在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范围内重新设定土地使用期限。\\n(四)加强涉地转让配套服务。推动建立工业用地股权转让、产权转让、有偿使用合同等区级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由规划资源、产业、市场监管、产权交易、统计等部门对工业用地转让实施配套服务,监管和服务两手抓。通过存量监管和环节把控,促进“二手”工业用地地价回归合理区间。\\n(五)加强产业用地分类处置。贯彻落实《上海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工具箱》,加快盘活低效产业用地;实施《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工业用地及厂房变更转让和出租,促进工业用地高效利用。\\n六、附则\\n1.本实施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国资委等部门会商解释。\\n2.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n3.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n相关附件\\n青经规〔2024〕2号青浦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进工业用地产业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econ/econ/upload/202411/1129_152331_8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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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 特色楼宇创建奖励",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商务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政策文号\": \"青商规〔2024〕3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18/5e7f40afd39c43f48a708ae3a1dfdf33.html\", \"申报事项\": \"特色楼宇创建奖励\", \"支持对象\": \"楼宇运营管理单位\", \"支持方式和标准\": \"根据年度经济贡献,经综合评价认定为青浦区特色楼宇的,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6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申报条件\": \"['楼宇内符合青浦区主导产业及关联企业的聚集度、整体空间入驻率、区内注册企业租用面积均达到60%及以上']\",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楼宇运营管理单位\", \"楼宇内符合青浦区主导产业及关联企业的聚集度、整体空间入驻率、区内注册企业租用面积均达到60%及以上\"],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n关于印发《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n\\n青商规〔2024〕3号\\n\\n各有关单位:\\n\\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n2024年1月10日\\n\\n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n\\n第一章总则\\n\\n第一条目的\\n\\n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青浦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政策措施对实体经济和项目的引领作用,提升楼宇经济产业能级和属地经济贡献,制定本办法。\\n\\n第二条扶持范围\\n\\n本办法所称商务楼宇是指青浦区域范围内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楼宇,不包括企业自用办公楼、工业研发楼宇、居民住房、商住两用、餐饮娱乐设施、宾馆酒店等建筑。\\n\\n第二章扶持内容和标准\\n\\n第三条特色楼宇创建奖励\\n\\n对楼宇内符合青浦区主导产业及关联企业的聚集度、整体空间入驻率、区内注册企业租用面积均达到60%及以上,根据年度经济贡献,经综合评价认定为青浦区特色楼宇的,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6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n第四条购租房补贴\\n\\n对在本区新购买或租赁5年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超500平米,并入驻办公的企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包括企业能级、年度经济贡献、租赁面积),按照购买总价的1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资助,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或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租房资助。\\n\\n第五条优质企业引育奖励\\n\\n对新引进落地,并入驻青浦区商务楼宇且实现产业数据入统的项目,根据落地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包括企业能级、年度经济贡献、租赁面积),给予招引项目落地的楼宇业主及运营主体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n\\n第六条招商推介活动补贴\\n\\n支持商务楼宇举办招商推介会、行业峰会、沙龙等商务活动,积极扩展招商渠道,对经向区商务委备案的商务活动,根据活动规模、能级和影响力,经审计后,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n\\n第七条硬件改造扶持\\n\\n对存量商务楼宇实施更新改造或通过完善员工就餐、停车、健身房、党建服务中心等楼宇配套设施提升楼宇品质的,经审计后,按实际发生金额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n\\n第八条交通服务扶持\\n\\n对商务楼宇营运主体租赁大型载客汽车,为楼宇入驻企业员工上下班通勤提供接送服务的,经审计后,按照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每年不超过20万元。\\n\\n第九条配套商业装修补贴\\n\\n对于入驻新建成3年内商务楼宇的品牌咖啡店、中西式快餐店、便利店、药房、面包店、饮品店等配套商业业态店铺,经审计后,按装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n\\n第十条鼓励楼宇空间复合利用\\n\\n鼓励支持商务楼宇根据地理位置、产业环境、交通等因素,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经相关程序后,创新和拓展产业业态,提升商务楼宇的产业层次和附加值,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n\\n第三章操作程序\\n\\n第十一条申请流程\\n\\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填报申请表,提供国家、市级项目部门认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n\\n2.受理。各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暂时存缺,在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后,可先受理,评审前需补齐所有资料。\\n\\n3.初审。区商务委会同各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n\\n4.评审。区商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召开区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会,必要时评审会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n\\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商务委网站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n6.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n7.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n\\n第十二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n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使用本专项资金:\\n\\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n(2)申请单位近两年存在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n\\n(3)存在拖延验收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n\\n(4)申请扶持的商务楼宇运营管理单位未对接青浦区楼宇数字化管理平台,或未指定专人配合区有关部门、属地做好楼宇企业入驻、招商服务等情况的实时动态统计,不能及时完成楼宇经济信息采集等工作。\\n\\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n3.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n第十三条附则\\n\\n1.企业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虹桥商务区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虹桥商务区政策之后,按“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n\\n2.本办法实施后,《青浦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二条第二款支持楼宇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不再执行。\\n\\n3.本区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n\\n4.本办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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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 购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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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 优质企业引育奖励",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商务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政策文号\": \"青商规〔2024〕3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18/5e7f40afd39c43f48a708ae3a1dfdf33.html\", \"申报事项\": \"优质企业引育奖励\", \"支持对象\": \"楼宇业主及运营主体\", \"支持方式和标准\": \"根据落地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包括企业能级、年度经济贡献、租赁面积),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 \"['新引进落地并入驻青浦区商务楼宇且实现产业数据入统的项目']\",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楼宇业主及运营主体\", \"新引进落地并入驻青浦区商务楼宇且实现产业数据入统的项目\"],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n关于印发《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n\\n青商规〔2024〕3号\\n\\n各有关单位:\\n\\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n2024年1月10日\\n\\n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n\\n第一章总则\\n\\n第一条目的\\n\\n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青浦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政策措施对实体经济和项目的引领作用,提升楼宇经济产业能级和属地经济贡献,制定本办法。\\n\\n第二条扶持范围\\n\\n本办法所称商务楼宇是指青浦区域范围内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楼宇,不包括企业自用办公楼、工业研发楼宇、居民住房、商住两用、餐饮娱乐设施、宾馆酒店等建筑。\\n\\n第二章扶持内容和标准\\n\\n第三条特色楼宇创建奖励\\n\\n对楼宇内符合青浦区主导产业及关联企业的聚集度、整体空间入驻率、区内注册企业租用面积均达到60%及以上,根据年度经济贡献,经综合评价认定为青浦区特色楼宇的,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6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n第四条购租房补贴\\n\\n对在本区新购买或租赁5年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超500平米,并入驻办公的企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包括企业能级、年度经济贡献、租赁面积),按照购买总价的1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资助,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或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租房资助。\\n\\n第五条优质企业引育奖励\\n\\n对新引进落地,并入驻青浦区商务楼宇且实现产业数据入统的项目,根据落地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包括企业能级、年度经济贡献、租赁面积),给予招引项目落地的楼宇业主及运营主体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n\\n第六条招商推介活动补贴\\n\\n支持商务楼宇举办招商推介会、行业峰会、沙龙等商务活动,积极扩展招商渠道,对经向区商务委备案的商务活动,根据活动规模、能级和影响力,经审计后,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n\\n第七条硬件改造扶持\\n\\n对存量商务楼宇实施更新改造或通过完善员工就餐、停车、健身房、党建服务中心等楼宇配套设施提升楼宇品质的,经审计后,按实际发生金额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n\\n第八条交通服务扶持\\n\\n对商务楼宇营运主体租赁大型载客汽车,为楼宇入驻企业员工上下班通勤提供接送服务的,经审计后,按照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每年不超过20万元。\\n\\n第九条配套商业装修补贴\\n\\n对于入驻新建成3年内商务楼宇的品牌咖啡店、中西式快餐店、便利店、药房、面包店、饮品店等配套商业业态店铺,经审计后,按装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n\\n第十条鼓励楼宇空间复合利用\\n\\n鼓励支持商务楼宇根据地理位置、产业环境、交通等因素,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经相关程序后,创新和拓展产业业态,提升商务楼宇的产业层次和附加值,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n\\n第三章操作程序\\n\\n第十一条申请流程\\n\\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填报申请表,提供国家、市级项目部门认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n\\n2.受理。各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暂时存缺,在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后,可先受理,评审前需补齐所有资料。\\n\\n3.初审。区商务委会同各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n\\n4.评审。区商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召开区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会,必要时评审会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n\\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商务委网站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n6.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n7.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n\\n第十二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n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使用本专项资金:\\n\\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n(2)申请单位近两年存在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n\\n(3)存在拖延验收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n\\n(4)申请扶持的商务楼宇运营管理单位未对接青浦区楼宇数字化管理平台,或未指定专人配合区有关部门、属地做好楼宇企业入驻、招商服务等情况的实时动态统计,不能及时完成楼宇经济信息采集等工作。\\n\\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n3.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n第十三条附则\\n\\n1.企业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虹桥商务区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虹桥商务区政策之后,按“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n\\n2.本办法实施后,《青浦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二条第二款支持楼宇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不再执行。\\n\\n3.本区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n\\n4.本办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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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 招商推介活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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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 交通服务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商务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政策文号\": \"青商规〔2024〕3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18/5e7f40afd39c43f48a708ae3a1dfdf33.html\", \"申报事项\": \"交通服务扶持\", \"支持对象\": \"商务楼宇营运主体\", \"支持方式和标准\": \"经审计后,按照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 \"['租赁大型载客汽车为楼宇入驻企业员工提供上下班通勤接送服务']\",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租赁大型载客汽车为楼宇入驻企业员工提供上下班通勤接送服务\", \"按照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n关于印发《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n\\n青商规〔2024〕3号\\n\\n各有关单位:\\n\\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n2024年1月10日\\n\\n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n\\n第一章总则\\n\\n第一条目的\\n\\n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青浦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政策措施对实体经济和项目的引领作用,提升楼宇经济产业能级和属地经济贡献,制定本办法。\\n\\n第二条扶持范围\\n\\n本办法所称商务楼宇是指青浦区域范围内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楼宇,不包括企业自用办公楼、工业研发楼宇、居民住房、商住两用、餐饮娱乐设施、宾馆酒店等建筑。\\n\\n第二章扶持内容和标准\\n\\n第三条特色楼宇创建奖励\\n\\n对楼宇内符合青浦区主导产业及关联企业的聚集度、整体空间入驻率、区内注册企业租用面积均达到60%及以上,根据年度经济贡献,经综合评价认定为青浦区特色楼宇的,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6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n\\n第四条购租房补贴\\n\\n对在本区新购买或租赁5年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超500平米,并入驻办公的企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包括企业能级、年度经济贡献、租赁面积),按照购买总价的1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资助,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或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租房资助。\\n\\n第五条优质企业引育奖励\\n\\n对新引进落地,并入驻青浦区商务楼宇且实现产业数据入统的项目,根据落地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包括企业能级、年度经济贡献、租赁面积),给予招引项目落地的楼宇业主及运营主体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n\\n第六条招商推介活动补贴\\n\\n支持商务楼宇举办招商推介会、行业峰会、沙龙等商务活动,积极扩展招商渠道,对经向区商务委备案的商务活动,根据活动规模、能级和影响力,经审计后,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n\\n第七条硬件改造扶持\\n\\n对存量商务楼宇实施更新改造或通过完善员工就餐、停车、健身房、党建服务中心等楼宇配套设施提升楼宇品质的,经审计后,按实际发生金额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n\\n第八条交通服务扶持\\n\\n对商务楼宇营运主体租赁大型载客汽车,为楼宇入驻企业员工上下班通勤提供接送服务的,经审计后,按照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每年不超过20万元。\\n\\n第九条配套商业装修补贴\\n\\n对于入驻新建成3年内商务楼宇的品牌咖啡店、中西式快餐店、便利店、药房、面包店、饮品店等配套商业业态店铺,经审计后,按装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n\\n第十条鼓励楼宇空间复合利用\\n\\n鼓励支持商务楼宇根据地理位置、产业环境、交通等因素,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经相关程序后,创新和拓展产业业态,提升商务楼宇的产业层次和附加值,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n\\n第三章操作程序\\n\\n第十一条申请流程\\n\\n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填报申请表,提供国家、市级项目部门认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n\\n2.受理。各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暂时存缺,在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后,可先受理,评审前需补齐所有资料。\\n\\n3.初审。区商务委会同各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n\\n4.评审。区商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召开区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会,必要时评审会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n\\n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商务委网站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n6.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n7.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n\\n第十二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n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使用本专项资金:\\n\\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n\\n(2)申请单位近两年存在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n\\n(3)存在拖延验收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n\\n(4)申请扶持的商务楼宇运营管理单位未对接青浦区楼宇数字化管理平台,或未指定专人配合区有关部门、属地做好楼宇企业入驻、招商服务等情况的实时动态统计,不能及时完成楼宇经济信息采集等工作。\\n\\n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n\\n3.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n\\n第十三条附则\\n\\n1.企业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虹桥商务区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虹桥商务区政策之后,按“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n\\n2.本办法实施后,《青浦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二条第二款支持楼宇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不再执行。\\n\\n3.本区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n\\n4.本办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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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 配套商业装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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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 “四个一百”企业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商务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文号\": \"青商规〔2024〕4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19/e3dae46f6b2a4f01bacbe62a0961c768.html\", \"申报事项\": \"“四个一百”企业扶持\", \"支持对象\": \"外贸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新获评市级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 \"申报条件\":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法人组织,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获评市级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或自主品牌百强企业。'\",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外贸企业\", \"新获评市级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的\",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 \"在我区依法纳税的法人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 \"获评市级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或自主品牌百强企业\"],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2部分)】\\n关于印发《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n青商规〔2024〕4号\\n各有关部门:\\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2024年1月15日\\n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n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外贸稳规模、提质量,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3〕9号)和《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n一、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n(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n1.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推荐企业参评市级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对新获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并加强通关、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区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在开办、购(租)房、运营、并购等方面给予合计最高1400万元的扶持。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各类高级资质,对首次认定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高级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税务局、青浦海关)\\n2.合理扩大进口规模。对进博会上海交易团“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实施动态调整,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制订《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支持“展品变商品”“参展商变投资商”。鼓励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吸引更多高能级贸易主体落地并开展实质性事务管理或经营管理活动。鼓励平台招商、以商引商,支持贸易主体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商务委、西虹桥公司)\\n3.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贯彻落实《青浦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操作细则》,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市区两级政策宣贯和落实。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判定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忽略非主要因素先行定损核赔,赔付后再进行深入调查和代位追偿。(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二)促进外贸创新发展\\n4.支持工业园区和虹桥商务区青浦片区能级提升。培育和引入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贯彻落实《青浦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做大做强“五个中心”。围绕综保区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建立以进出口贸易总额、税收贡献、制造产值、科技创新等为主的土地出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提升综合竞争力。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国际知名贸易企业集聚。加快进口商品集散地和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分平台建设,鼓励相关商协会、平台、机构、企业落户。(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青浦海关、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n5.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贯彻落实《青浦区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细则》,在跨境电商企业培育、业务开展、海外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深化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围绕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等环节培育一批标杆企业。扩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推广跨境电商1210包裹出口模式。便利跨境电商退货,允许跨境电商进口退货商品与出口商品合并同一总单申报出口。(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浦海关、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n6.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鼓励维修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承接国际维修业务能力。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争取部分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实施监管试点,提升产业附加值。(责任单位:青浦海关、区商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青浦工业园区)\\n(三)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n7.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外贸企业参加进口博览会、消博会、广交会等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鼓励企业参加推荐目录内重点展会,对企业展位费给予支持。鼓励外贸企业通过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出海优品云洽全球”跨境磋商活动,开展线上贸易对接。(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n8.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提升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服务效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浦海关)\\n9.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等积极布局海外仓,加快推进公共海外仓建设。对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的,给予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四)加快服务贸易发展\\n10.明确重点发展领域。聚焦国家级服务出口基地和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特色产业,以及区内会展、运输、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优势产业,制订青浦区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以点带面加大重点产业企业招引力度。落实上海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加快推动贸易数字化转型和商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科委、各街镇、各区属公司)\\n11.加大对服务贸易基地和服务贸易企业扶持力度。对获评国家级特色服务贸易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评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评市级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服务外包年度登记执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二、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n(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n12.举办投资促进活动,加强“走出去”海外招商。加强与驻沪外国商(协)会、上海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海外办事处及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积极参与“投资上海”、上海城市推介大会、全球投资促进大会等境内外投资推介活动,举办“潮涌浦江智创青浦”等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发挥外资企业高管“海外招商大使”的作用,通过组团出海定点访问等方式出境出国开展招商。(区商务委、区经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13.聚焦产业链龙头招商。围绕行业头部企业,聚焦“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主导产业,优先引进一批高端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重点外资项目。探索市场化招商合作等新模式,编制重点领域产业链全景图,围绕产业链龙头企业,进行强链、补链和延链,构建和完善企业配套、产学研用协作、上下游企业共生的产业生态格局。(责任部门: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14.推动重点区域扩大开放。积极承接进博会效应,以展聚商,推动更多参展商变投资商,吸引数字贸易、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的国际高能级专业服务业主体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青浦片区加快集聚;支持青浦新城围绕“长三角数字干线”主导产业加快企业招引;支持青浦工业园区率先复制自贸区内试点成熟可推广业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科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n【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2部分)】\\n15.鼓励多渠道宣传本区投资环境。发挥专业资本和专业平台优势,开展“以商引商”。支持商会协会、投资促进机构、专业机构、企业等在安商稳商、贸易促进、投资促进、宣传推介、政策培训等方面开展活动,对经认可的活动给予50%的费用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n(二)提升引进外资能级\\n16.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落实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等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青浦海关、区规划资源局)\\n17.加大外资总部类企业培育力度。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在我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贸易型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申报认定各类总部类机构;符合条件的总部类外资企业可依法依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两级资助、奖励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举措。(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人社局)\\n18.鼓励外资参与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支持外资参与西虹桥地区消费集聚区和水乡客厅国际消费窗口重点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国际消费品中高端品牌高能级首店、新品落户青浦;支持当年度在青新开设的高能级首店、旗舰店,以及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球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的国际品牌申报上海市消费市场创新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19.加快绿色低碳升级。支持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节能降碳,开展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节能节水专用产品设备和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n(三)加大外资发展要素支持\\n20.强化外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区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强化镇、区属公司项目专员服务。建立并动态调整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规划、用地、用能、建设等政策支持。加强全流程跟踪服务,在外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环评、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推进重点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和投产。(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21.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存量外资企业通过提升产能、扩建厂房、更新设备等方式增资扩产。工业企业工业用地经批准提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款;对于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新增工业用地的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落实土地要素供给,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容积率等指标。对于重点外资项目,加大项目协调推进力度,建立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全面推行桩基施工许可先行,推进重大项目桩基与基坑围护合并办理施工许可。重大项目、工业、研发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规划、安全质量、消防要求的,可先行申请办理主体或单体分期验收,满足基本功能情况下可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或直接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商务委)\\n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n(一)提升企业服务能级\\n22.完善涉外服务平台建设。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青浦片区开设“一门式”受理服务综合窗口,为落户企业提供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外籍人才、高管来华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行政审批、政策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加强跨部门会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科委、青浦海关、西虹桥公司)\\n23.深化政企合作及沟通服务机制。持续开展走访调研,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渠道。定期举办政企合作圆桌会议,对企业关心的政策开展解读,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区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事项。(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n24.加大财政资金支持。设立区级外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条件、支持标准、优化申报流程,提升申报便利度。(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财政局)\\n四、附则\\n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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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2部分)】\\n关于印发《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n青商规〔2024〕4号\\n各有关部门:\\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2024年1月15日\\n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n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外贸稳规模、提质量,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3〕9号)和《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n一、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n(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n1.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推荐企业参评市级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对新获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并加强通关、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区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在开办、购(租)房、运营、并购等方面给予合计最高1400万元的扶持。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各类高级资质,对首次认定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高级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税务局、青浦海关)\\n2.合理扩大进口规模。对进博会上海交易团“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实施动态调整,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制订《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支持“展品变商品”“参展商变投资商”。鼓励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吸引更多高能级贸易主体落地并开展实质性事务管理或经营管理活动。鼓励平台招商、以商引商,支持贸易主体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商务委、西虹桥公司)\\n3.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贯彻落实《青浦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操作细则》,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市区两级政策宣贯和落实。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判定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忽略非主要因素先行定损核赔,赔付后再进行深入调查和代位追偿。(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二)促进外贸创新发展\\n4.支持工业园区和虹桥商务区青浦片区能级提升。培育和引入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贯彻落实《青浦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做大做强“五个中心”。围绕综保区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建立以进出口贸易总额、税收贡献、制造产值、科技创新等为主的土地出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提升综合竞争力。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国际知名贸易企业集聚。加快进口商品集散地和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分平台建设,鼓励相关商协会、平台、机构、企业落户。(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青浦海关、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n5.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贯彻落实《青浦区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细则》,在跨境电商企业培育、业务开展、海外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深化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围绕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等环节培育一批标杆企业。扩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推广跨境电商1210包裹出口模式。便利跨境电商退货,允许跨境电商进口退货商品与出口商品合并同一总单申报出口。(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浦海关、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n6.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鼓励维修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承接国际维修业务能力。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争取部分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实施监管试点,提升产业附加值。(责任单位:青浦海关、区商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青浦工业园区)\\n(三)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n7.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外贸企业参加进口博览会、消博会、广交会等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鼓励企业参加推荐目录内重点展会,对企业展位费给予支持。鼓励外贸企业通过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出海优品云洽全球”跨境磋商活动,开展线上贸易对接。(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n8.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提升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服务效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浦海关)\\n9.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等积极布局海外仓,加快推进公共海外仓建设。对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的,给予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四)加快服务贸易发展\\n10.明确重点发展领域。聚焦国家级服务出口基地和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特色产业,以及区内会展、运输、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优势产业,制订青浦区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以点带面加大重点产业企业招引力度。落实上海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加快推动贸易数字化转型和商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科委、各街镇、各区属公司)\\n11.加大对服务贸易基地和服务贸易企业扶持力度。对获评国家级特色服务贸易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评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评市级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服务外包年度登记执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二、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n(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n12.举办投资促进活动,加强“走出去”海外招商。加强与驻沪外国商(协)会、上海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海外办事处及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积极参与“投资上海”、上海城市推介大会、全球投资促进大会等境内外投资推介活动,举办“潮涌浦江智创青浦”等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发挥外资企业高管“海外招商大使”的作用,通过组团出海定点访问等方式出境出国开展招商。(区商务委、区经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13.聚焦产业链龙头招商。围绕行业头部企业,聚焦“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主导产业,优先引进一批高端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重点外资项目。探索市场化招商合作等新模式,编制重点领域产业链全景图,围绕产业链龙头企业,进行强链、补链和延链,构建和完善企业配套、产学研用协作、上下游企业共生的产业生态格局。(责任部门: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14.推动重点区域扩大开放。积极承接进博会效应,以展聚商,推动更多参展商变投资商,吸引数字贸易、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的国际高能级专业服务业主体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青浦片区加快集聚;支持青浦新城围绕“长三角数字干线”主导产业加快企业招引;支持青浦工业园区率先复制自贸区内试点成熟可推广业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科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n【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2部分)】\\n15.鼓励多渠道宣传本区投资环境。发挥专业资本和专业平台优势,开展“以商引商”。支持商会协会、投资促进机构、专业机构、企业等在安商稳商、贸易促进、投资促进、宣传推介、政策培训等方面开展活动,对经认可的活动给予50%的费用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n(二)提升引进外资能级\\n16.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落实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等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青浦海关、区规划资源局)\\n17.加大外资总部类企业培育力度。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在我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贸易型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申报认定各类总部类机构;符合条件的总部类外资企业可依法依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两级资助、奖励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举措。(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人社局)\\n18.鼓励外资参与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支持外资参与西虹桥地区消费集聚区和水乡客厅国际消费窗口重点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国际消费品中高端品牌高能级首店、新品落户青浦;支持当年度在青新开设的高能级首店、旗舰店,以及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球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的国际品牌申报上海市消费市场创新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19.加快绿色低碳升级。支持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节能降碳,开展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节能节水专用产品设备和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n(三)加大外资发展要素支持\\n20.强化外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区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强化镇、区属公司项目专员服务。建立并动态调整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规划、用地、用能、建设等政策支持。加强全流程跟踪服务,在外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环评、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推进重点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和投产。(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21.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存量外资企业通过提升产能、扩建厂房、更新设备等方式增资扩产。工业企业工业用地经批准提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款;对于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新增工业用地的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落实土地要素供给,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容积率等指标。对于重点外资项目,加大项目协调推进力度,建立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全面推行桩基施工许可先行,推进重大项目桩基与基坑围护合并办理施工许可。重大项目、工业、研发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规划、安全质量、消防要求的,可先行申请办理主体或单体分期验收,满足基本功能情况下可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或直接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商务委)\\n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n(一)提升企业服务能级\\n22.完善涉外服务平台建设。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青浦片区开设“一门式”受理服务综合窗口,为落户企业提供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外籍人才、高管来华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行政审批、政策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加强跨部门会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科委、青浦海关、西虹桥公司)\\n23.深化政企合作及沟通服务机制。持续开展走访调研,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渠道。定期举办政企合作圆桌会议,对企业关心的政策开展解读,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区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事项。(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n24.加大财政资金支持。设立区级外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条件、支持标准、优化申报流程,提升申报便利度。(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财政局)\\n四、附则\\n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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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2部分)】\\n关于印发《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n青商规〔2024〕4号\\n各有关部门:\\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2024年1月15日\\n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n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外贸稳规模、提质量,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3〕9号)和《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n一、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n(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n1.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推荐企业参评市级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对新获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并加强通关、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区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在开办、购(租)房、运营、并购等方面给予合计最高1400万元的扶持。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各类高级资质,对首次认定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高级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税务局、青浦海关)\\n2.合理扩大进口规模。对进博会上海交易团“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实施动态调整,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制订《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支持“展品变商品”“参展商变投资商”。鼓励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吸引更多高能级贸易主体落地并开展实质性事务管理或经营管理活动。鼓励平台招商、以商引商,支持贸易主体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商务委、西虹桥公司)\\n3.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贯彻落实《青浦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操作细则》,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市区两级政策宣贯和落实。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判定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忽略非主要因素先行定损核赔,赔付后再进行深入调查和代位追偿。(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二)促进外贸创新发展\\n4.支持工业园区和虹桥商务区青浦片区能级提升。培育和引入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贯彻落实《青浦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做大做强“五个中心”。围绕综保区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建立以进出口贸易总额、税收贡献、制造产值、科技创新等为主的土地出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提升综合竞争力。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国际知名贸易企业集聚。加快进口商品集散地和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分平台建设,鼓励相关商协会、平台、机构、企业落户。(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青浦海关、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n5.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贯彻落实《青浦区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细则》,在跨境电商企业培育、业务开展、海外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深化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围绕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等环节培育一批标杆企业。扩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推广跨境电商1210包裹出口模式。便利跨境电商退货,允许跨境电商进口退货商品与出口商品合并同一总单申报出口。(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浦海关、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n6.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鼓励维修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承接国际维修业务能力。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争取部分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实施监管试点,提升产业附加值。(责任单位:青浦海关、区商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青浦工业园区)\\n(三)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n7.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外贸企业参加进口博览会、消博会、广交会等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鼓励企业参加推荐目录内重点展会,对企业展位费给予支持。鼓励外贸企业通过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出海优品云洽全球”跨境磋商活动,开展线上贸易对接。(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n8.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提升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服务效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浦海关)\\n9.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等积极布局海外仓,加快推进公共海外仓建设。对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的,给予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四)加快服务贸易发展\\n10.明确重点发展领域。聚焦国家级服务出口基地和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特色产业,以及区内会展、运输、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优势产业,制订青浦区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以点带面加大重点产业企业招引力度。落实上海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加快推动贸易数字化转型和商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科委、各街镇、各区属公司)\\n11.加大对服务贸易基地和服务贸易企业扶持力度。对获评国家级特色服务贸易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评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评市级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服务外包年度登记执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二、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n(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n12.举办投资促进活动,加强“走出去”海外招商。加强与驻沪外国商(协)会、上海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海外办事处及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积极参与“投资上海”、上海城市推介大会、全球投资促进大会等境内外投资推介活动,举办“潮涌浦江智创青浦”等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发挥外资企业高管“海外招商大使”的作用,通过组团出海定点访问等方式出境出国开展招商。(区商务委、区经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13.聚焦产业链龙头招商。围绕行业头部企业,聚焦“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主导产业,优先引进一批高端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重点外资项目。探索市场化招商合作等新模式,编制重点领域产业链全景图,围绕产业链龙头企业,进行强链、补链和延链,构建和完善企业配套、产学研用协作、上下游企业共生的产业生态格局。(责任部门: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14.推动重点区域扩大开放。积极承接进博会效应,以展聚商,推动更多参展商变投资商,吸引数字贸易、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的国际高能级专业服务业主体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青浦片区加快集聚;支持青浦新城围绕“长三角数字干线”主导产业加快企业招引;支持青浦工业园区率先复制自贸区内试点成熟可推广业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科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n【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2部分)】\\n15.鼓励多渠道宣传本区投资环境。发挥专业资本和专业平台优势,开展“以商引商”。支持商会协会、投资促进机构、专业机构、企业等在安商稳商、贸易促进、投资促进、宣传推介、政策培训等方面开展活动,对经认可的活动给予50%的费用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n(二)提升引进外资能级\\n16.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落实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等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青浦海关、区规划资源局)\\n17.加大外资总部类企业培育力度。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在我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贸易型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申报认定各类总部类机构;符合条件的总部类外资企业可依法依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两级资助、奖励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举措。(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人社局)\\n18.鼓励外资参与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支持外资参与西虹桥地区消费集聚区和水乡客厅国际消费窗口重点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国际消费品中高端品牌高能级首店、新品落户青浦;支持当年度在青新开设的高能级首店、旗舰店,以及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球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的国际品牌申报上海市消费市场创新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19.加快绿色低碳升级。支持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节能降碳,开展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节能节水专用产品设备和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n(三)加大外资发展要素支持\\n20.强化外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区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强化镇、区属公司项目专员服务。建立并动态调整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规划、用地、用能、建设等政策支持。加强全流程跟踪服务,在外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环评、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推进重点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和投产。(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21.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存量外资企业通过提升产能、扩建厂房、更新设备等方式增资扩产。工业企业工业用地经批准提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款;对于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新增工业用地的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落实土地要素供给,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容积率等指标。对于重点外资项目,加大项目协调推进力度,建立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全面推行桩基施工许可先行,推进重大项目桩基与基坑围护合并办理施工许可。重大项目、工业、研发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规划、安全质量、消防要求的,可先行申请办理主体或单体分期验收,满足基本功能情况下可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或直接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商务委)\\n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n(一)提升企业服务能级\\n22.完善涉外服务平台建设。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青浦片区开设“一门式”受理服务综合窗口,为落户企业提供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外籍人才、高管来华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行政审批、政策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加强跨部门会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科委、青浦海关、西虹桥公司)\\n23.深化政企合作及沟通服务机制。持续开展走访调研,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渠道。定期举办政企合作圆桌会议,对企业关心的政策开展解读,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区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妥善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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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 服务贸易基地和项目扶持",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商务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文号\": \"青商规〔2024〕4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19/e3dae46f6b2a4f01bacbe62a0961c768.html\", \"申报事项\": \"服务贸易基地和项目扶持\", \"支持对象\": \"服务贸易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获评国家级特色服务贸易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 \"申报条件\":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法人组织,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获评相应级别的国家级或市级服务贸易基地、项目。']\",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服务贸易企业\",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 \"在我区依法纳税的法人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 \"获评相应级别的国家级或市级服务贸易基地、项目\"],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2部分)】\\n关于印发《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n青商规〔2024〕4号\\n各有关部门:\\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2024年1月15日\\n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n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外贸稳规模、提质量,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3〕9号)和《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n一、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n(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n1.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推荐企业参评市级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对新获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并加强通关、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区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在开办、购(租)房、运营、并购等方面给予合计最高1400万元的扶持。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各类高级资质,对首次认定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高级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税务局、青浦海关)\\n2.合理扩大进口规模。对进博会上海交易团“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实施动态调整,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制订《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支持“展品变商品”“参展商变投资商”。鼓励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吸引更多高能级贸易主体落地并开展实质性事务管理或经营管理活动。鼓励平台招商、以商引商,支持贸易主体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商务委、西虹桥公司)\\n3.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贯彻落实《青浦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操作细则》,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市区两级政策宣贯和落实。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判定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忽略非主要因素先行定损核赔,赔付后再进行深入调查和代位追偿。(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二)促进外贸创新发展\\n4.支持工业园区和虹桥商务区青浦片区能级提升。培育和引入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贯彻落实《青浦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做大做强“五个中心”。围绕综保区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建立以进出口贸易总额、税收贡献、制造产值、科技创新等为主的土地出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提升综合竞争力。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国际知名贸易企业集聚。加快进口商品集散地和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分平台建设,鼓励相关商协会、平台、机构、企业落户。(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青浦海关、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n5.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贯彻落实《青浦区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细则》,在跨境电商企业培育、业务开展、海外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深化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围绕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等环节培育一批标杆企业。扩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推广跨境电商1210包裹出口模式。便利跨境电商退货,允许跨境电商进口退货商品与出口商品合并同一总单申报出口。(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浦海关、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n6.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鼓励维修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承接国际维修业务能力。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争取部分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实施监管试点,提升产业附加值。(责任单位:青浦海关、区商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青浦工业园区)\\n(三)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n7.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外贸企业参加进口博览会、消博会、广交会等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鼓励企业参加推荐目录内重点展会,对企业展位费给予支持。鼓励外贸企业通过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出海优品云洽全球”跨境磋商活动,开展线上贸易对接。(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n8.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提升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服务效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浦海关)\\n9.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等积极布局海外仓,加快推进公共海外仓建设。对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的,给予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四)加快服务贸易发展\\n10.明确重点发展领域。聚焦国家级服务出口基地和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特色产业,以及区内会展、运输、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优势产业,制订青浦区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以点带面加大重点产业企业招引力度。落实上海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加快推动贸易数字化转型和商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科委、各街镇、各区属公司)\\n11.加大对服务贸易基地和服务贸易企业扶持力度。对获评国家级特色服务贸易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评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评市级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服务外包年度登记执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二、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n(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n12.举办投资促进活动,加强“走出去”海外招商。加强与驻沪外国商(协)会、上海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海外办事处及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积极参与“投资上海”、上海城市推介大会、全球投资促进大会等境内外投资推介活动,举办“潮涌浦江智创青浦”等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发挥外资企业高管“海外招商大使”的作用,通过组团出海定点访问等方式出境出国开展招商。(区商务委、区经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13.聚焦产业链龙头招商。围绕行业头部企业,聚焦“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主导产业,优先引进一批高端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重点外资项目。探索市场化招商合作等新模式,编制重点领域产业链全景图,围绕产业链龙头企业,进行强链、补链和延链,构建和完善企业配套、产学研用协作、上下游企业共生的产业生态格局。(责任部门: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14.推动重点区域扩大开放。积极承接进博会效应,以展聚商,推动更多参展商变投资商,吸引数字贸易、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的国际高能级专业服务业主体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青浦片区加快集聚;支持青浦新城围绕“长三角数字干线”主导产业加快企业招引;支持青浦工业园区率先复制自贸区内试点成熟可推广业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科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n【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2部分)】\\n15.鼓励多渠道宣传本区投资环境。发挥专业资本和专业平台优势,开展“以商引商”。支持商会协会、投资促进机构、专业机构、企业等在安商稳商、贸易促进、投资促进、宣传推介、政策培训等方面开展活动,对经认可的活动给予50%的费用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n(二)提升引进外资能级\\n16.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落实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等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青浦海关、区规划资源局)\\n17.加大外资总部类企业培育力度。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在我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贸易型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申报认定各类总部类机构;符合条件的总部类外资企业可依法依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两级资助、奖励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举措。(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人社局)\\n18.鼓励外资参与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支持外资参与西虹桥地区消费集聚区和水乡客厅国际消费窗口重点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国际消费品中高端品牌高能级首店、新品落户青浦;支持当年度在青新开设的高能级首店、旗舰店,以及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球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的国际品牌申报上海市消费市场创新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19.加快绿色低碳升级。支持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节能降碳,开展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节能节水专用产品设备和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n(三)加大外资发展要素支持\\n20.强化外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区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强化镇、区属公司项目专员服务。建立并动态调整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规划、用地、用能、建设等政策支持。加强全流程跟踪服务,在外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环评、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推进重点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和投产。(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21.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存量外资企业通过提升产能、扩建厂房、更新设备等方式增资扩产。工业企业工业用地经批准提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款;对于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新增工业用地的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落实土地要素供给,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容积率等指标。对于重点外资项目,加大项目协调推进力度,建立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全面推行桩基施工许可先行,推进重大项目桩基与基坑围护合并办理施工许可。重大项目、工业、研发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规划、安全质量、消防要求的,可先行申请办理主体或单体分期验收,满足基本功能情况下可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或直接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商务委)\\n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n(一)提升企业服务能级\\n22.完善涉外服务平台建设。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青浦片区开设“一门式”受理服务综合窗口,为落户企业提供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外籍人才、高管来华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行政审批、政策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加强跨部门会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科委、青浦海关、西虹桥公司)\\n23.深化政企合作及沟通服务机制。持续开展走访调研,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渠道。定期举办政企合作圆桌会议,对企业关心的政策开展解读,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区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事项。(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n24.加大财政资金支持。设立区级外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条件、支持标准、优化申报流程,提升申报便利度。(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财政局)\\n四、附则\\n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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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2部分)】\\n关于印发《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n青商规〔2024〕4号\\n各有关部门:\\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2024年1月15日\\n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n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外贸稳规模、提质量,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3〕9号)和《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n一、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n(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n1.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推荐企业参评市级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对新获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并加强通关、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区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在开办、购(租)房、运营、并购等方面给予合计最高1400万元的扶持。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各类高级资质,对首次认定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高级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税务局、青浦海关)\\n2.合理扩大进口规模。对进博会上海交易团“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实施动态调整,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制订《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支持“展品变商品”“参展商变投资商”。鼓励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吸引更多高能级贸易主体落地并开展实质性事务管理或经营管理活动。鼓励平台招商、以商引商,支持贸易主体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商务委、西虹桥公司)\\n3.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贯彻落实《青浦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操作细则》,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市区两级政策宣贯和落实。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判定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忽略非主要因素先行定损核赔,赔付后再进行深入调查和代位追偿。(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二)促进外贸创新发展\\n4.支持工业园区和虹桥商务区青浦片区能级提升。培育和引入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贯彻落实《青浦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做大做强“五个中心”。围绕综保区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建立以进出口贸易总额、税收贡献、制造产值、科技创新等为主的土地出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提升综合竞争力。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国际知名贸易企业集聚。加快进口商品集散地和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分平台建设,鼓励相关商协会、平台、机构、企业落户。(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青浦海关、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n5.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贯彻落实《青浦区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细则》,在跨境电商企业培育、业务开展、海外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深化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围绕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等环节培育一批标杆企业。扩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推广跨境电商1210包裹出口模式。便利跨境电商退货,允许跨境电商进口退货商品与出口商品合并同一总单申报出口。(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浦海关、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n6.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鼓励维修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承接国际维修业务能力。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争取部分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实施监管试点,提升产业附加值。(责任单位:青浦海关、区商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青浦工业园区)\\n(三)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n7.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外贸企业参加进口博览会、消博会、广交会等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鼓励企业参加推荐目录内重点展会,对企业展位费给予支持。鼓励外贸企业通过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出海优品云洽全球”跨境磋商活动,开展线上贸易对接。(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n8.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提升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服务效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浦海关)\\n9.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等积极布局海外仓,加快推进公共海外仓建设。对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的,给予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四)加快服务贸易发展\\n10.明确重点发展领域。聚焦国家级服务出口基地和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特色产业,以及区内会展、运输、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优势产业,制订青浦区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以点带面加大重点产业企业招引力度。落实上海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加快推动贸易数字化转型和商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科委、各街镇、各区属公司)\\n11.加大对服务贸易基地和服务贸易企业扶持力度。对获评国家级特色服务贸易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评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评市级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服务外包年度登记执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二、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n(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n12.举办投资促进活动,加强“走出去”海外招商。加强与驻沪外国商(协)会、上海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海外办事处及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积极参与“投资上海”、上海城市推介大会、全球投资促进大会等境内外投资推介活动,举办“潮涌浦江智创青浦”等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发挥外资企业高管“海外招商大使”的作用,通过组团出海定点访问等方式出境出国开展招商。(区商务委、区经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13.聚焦产业链龙头招商。围绕行业头部企业,聚焦“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主导产业,优先引进一批高端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重点外资项目。探索市场化招商合作等新模式,编制重点领域产业链全景图,围绕产业链龙头企业,进行强链、补链和延链,构建和完善企业配套、产学研用协作、上下游企业共生的产业生态格局。(责任部门: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14.推动重点区域扩大开放。积极承接进博会效应,以展聚商,推动更多参展商变投资商,吸引数字贸易、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的国际高能级专业服务业主体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青浦片区加快集聚;支持青浦新城围绕“长三角数字干线”主导产业加快企业招引;支持青浦工业园区率先复制自贸区内试点成熟可推广业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科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n【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2部分)】\\n15.鼓励多渠道宣传本区投资环境。发挥专业资本和专业平台优势,开展“以商引商”。支持商会协会、投资促进机构、专业机构、企业等在安商稳商、贸易促进、投资促进、宣传推介、政策培训等方面开展活动,对经认可的活动给予50%的费用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n(二)提升引进外资能级\\n16.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落实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等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青浦海关、区规划资源局)\\n17.加大外资总部类企业培育力度。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在我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贸易型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申报认定各类总部类机构;符合条件的总部类外资企业可依法依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两级资助、奖励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举措。(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人社局)\\n18.鼓励外资参与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支持外资参与西虹桥地区消费集聚区和水乡客厅国际消费窗口重点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国际消费品中高端品牌高能级首店、新品落户青浦;支持当年度在青新开设的高能级首店、旗舰店,以及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球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的国际品牌申报上海市消费市场创新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19.加快绿色低碳升级。支持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节能降碳,开展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节能节水专用产品设备和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n(三)加大外资发展要素支持\\n20.强化外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区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强化镇、区属公司项目专员服务。建立并动态调整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规划、用地、用能、建设等政策支持。加强全流程跟踪服务,在外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环评、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推进重点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和投产。(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21.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存量外资企业通过提升产能、扩建厂房、更新设备等方式增资扩产。工业企业工业用地经批准提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款;对于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新增工业用地的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落实土地要素供给,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容积率等指标。对于重点外资项目,加大项目协调推进力度,建立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全面推行桩基施工许可先行,推进重大项目桩基与基坑围护合并办理施工许可。重大项目、工业、研发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规划、安全质量、消防要求的,可先行申请办理主体或单体分期验收,满足基本功能情况下可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或直接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商务委)\\n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n(一)提升企业服务能级\\n22.完善涉外服务平台建设。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青浦片区开设“一门式”受理服务综合窗口,为落户企业提供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外籍人才、高管来华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行政审批、政策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加强跨部门会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科委、青浦海关、西虹桥公司)\\n23.深化政企合作及沟通服务机制。持续开展走访调研,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渠道。定期举办政企合作圆桌会议,对企业关心的政策开展解读,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区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事项。(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n24.加大财政资金支持。设立区级外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条件、支持标准、优化申报流程,提升申报便利度。(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财政局)\\n四、附则\\n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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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2部分)】\\n关于印发《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n青商规〔2024〕4号\\n各有关部门:\\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2024年1月15日\\n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n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外贸稳规模、提质量,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3〕9号)和《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n一、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n(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n1.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推荐企业参评市级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对新获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并加强通关、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区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在开办、购(租)房、运营、并购等方面给予合计最高1400万元的扶持。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各类高级资质,对首次认定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高级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税务局、青浦海关)\\n2.合理扩大进口规模。对进博会上海交易团“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实施动态调整,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制订《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支持“展品变商品”“参展商变投资商”。鼓励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吸引更多高能级贸易主体落地并开展实质性事务管理或经营管理活动。鼓励平台招商、以商引商,支持贸易主体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商务委、西虹桥公司)\\n3.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贯彻落实《青浦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操作细则》,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市区两级政策宣贯和落实。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判定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忽略非主要因素先行定损核赔,赔付后再进行深入调查和代位追偿。(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二)促进外贸创新发展\\n4.支持工业园区和虹桥商务区青浦片区能级提升。培育和引入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贯彻落实《青浦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做大做强“五个中心”。围绕综保区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建立以进出口贸易总额、税收贡献、制造产值、科技创新等为主的土地出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提升综合竞争力。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国际知名贸易企业集聚。加快进口商品集散地和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分平台建设,鼓励相关商协会、平台、机构、企业落户。(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青浦海关、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n5.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贯彻落实《青浦区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细则》,在跨境电商企业培育、业务开展、海外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深化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围绕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等环节培育一批标杆企业。扩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推广跨境电商1210包裹出口模式。便利跨境电商退货,允许跨境电商进口退货商品与出口商品合并同一总单申报出口。(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浦海关、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n6.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鼓励维修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承接国际维修业务能力。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争取部分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实施监管试点,提升产业附加值。(责任单位:青浦海关、区商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青浦工业园区)\\n(三)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n7.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外贸企业参加进口博览会、消博会、广交会等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鼓励企业参加推荐目录内重点展会,对企业展位费给予支持。鼓励外贸企业通过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出海优品云洽全球”跨境磋商活动,开展线上贸易对接。(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n8.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提升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服务效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浦海关)\\n9.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等积极布局海外仓,加快推进公共海外仓建设。对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的,给予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四)加快服务贸易发展\\n10.明确重点发展领域。聚焦国家级服务出口基地和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特色产业,以及区内会展、运输、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优势产业,制订青浦区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以点带面加大重点产业企业招引力度。落实上海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加快推动贸易数字化转型和商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科委、各街镇、各区属公司)\\n11.加大对服务贸易基地和服务贸易企业扶持力度。对获评国家级特色服务贸易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评市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评市级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服务外包年度登记执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二、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n(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n12.举办投资促进活动,加强“走出去”海外招商。加强与驻沪外国商(协)会、上海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海外办事处及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积极参与“投资上海”、上海城市推介大会、全球投资促进大会等境内外投资推介活动,举办“潮涌浦江智创青浦”等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发挥外资企业高管“海外招商大使”的作用,通过组团出海定点访问等方式出境出国开展招商。(区商务委、区经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13.聚焦产业链龙头招商。围绕行业头部企业,聚焦“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主导产业,优先引进一批高端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重点外资项目。探索市场化招商合作等新模式,编制重点领域产业链全景图,围绕产业链龙头企业,进行强链、补链和延链,构建和完善企业配套、产学研用协作、上下游企业共生的产业生态格局。(责任部门: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14.推动重点区域扩大开放。积极承接进博会效应,以展聚商,推动更多参展商变投资商,吸引数字贸易、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的国际高能级专业服务业主体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青浦片区加快集聚;支持青浦新城围绕“长三角数字干线”主导产业加快企业招引;支持青浦工业园区率先复制自贸区内试点成熟可推广业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科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n【青浦区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2部分)】\\n15.鼓励多渠道宣传本区投资环境。发挥专业资本和专业平台优势,开展“以商引商”。支持商会协会、投资促进机构、专业机构、企业等在安商稳商、贸易促进、投资促进、宣传推介、政策培训等方面开展活动,对经认可的活动给予50%的费用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n(二)提升引进外资能级\\n16.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落实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等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青浦海关、区规划资源局)\\n17.加大外资总部类企业培育力度。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在我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贸易型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申报认定各类总部类机构;符合条件的总部类外资企业可依法依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两级资助、奖励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举措。(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委、区人社局)\\n18.鼓励外资参与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支持外资参与西虹桥地区消费集聚区和水乡客厅国际消费窗口重点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国际消费品中高端品牌高能级首店、新品落户青浦;支持当年度在青新开设的高能级首店、旗舰店,以及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球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的国际品牌申报上海市消费市场创新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委)\\n19.加快绿色低碳升级。支持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节能降碳,开展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节能节水专用产品设备和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n(三)加大外资发展要素支持\\n20.强化外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区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强化镇、区属公司项目专员服务。建立并动态调整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规划、用地、用能、建设等政策支持。加强全流程跟踪服务,在外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环评、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推进重点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和投产。(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n21.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存量外资企业通过提升产能、扩建厂房、更新设备等方式增资扩产。工业企业工业用地经批准提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款;对于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新增工业用地的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落实土地要素供给,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容积率等指标。对于重点外资项目,加大项目协调推进力度,建立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全面推行桩基施工许可先行,推进重大项目桩基与基坑围护合并办理施工许可。重大项目、工业、研发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规划、安全质量、消防要求的,可先行申请办理主体或单体分期验收,满足基本功能情况下可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或直接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商务委)\\n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n(一)提升企业服务能级\\n22.完善涉外服务平台建设。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青浦片区开设“一门式”受理服务综合窗口,为落户企业提供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外籍人才、高管来华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行政审批、政策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加强跨部门会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科委、青浦海关、西虹桥公司)\\n23.深化政企合作及沟通服务机制。持续开展走访调研,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渠道。定期举办政企合作圆桌会议,对企业关心的政策开展解读,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区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妥善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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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关于促进标准化菜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 - 标准化菜市场扶持奖励",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商务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关于促进标准化菜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 \"政策文号\": \"青商发〔2023〕53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cyfz-gqwj14/20240523/18ebbb0c15674499847eae1bfdc575c6.html\", \"申报事项\": \"标准化菜市场扶持奖励\", \"支持对象\": \"建设方或管理公司\", \"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建设资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含设施设备购置费用补贴),自申报后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拨付;设施设备购置费用补贴50%最高50万元;给予三年租金扶持(年租金30%补贴,每年最高30万元);智慧化改建设备投入补贴50%最高100万元\", \"申报条件\": \"['通过验收的示范性菜市场',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法人组织', '符合DB31/T344-2020规范标准']\",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项目建设投资金额\", \"通过验收的示范性菜市场\", \"设施设备购置费用补贴50%最高50万元\", \"智慧化改建设备投入补贴50%最高100万元\",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 \"在我区依法纳税的法人组织\", \"符合DB31/T344-2020规范标准\"],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促进标准化菜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的通知(青商发〔2023〕53号)(第1/3部分)】\\n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制定的《青浦区关于促进标准化菜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经青浦区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2023年9月1日\\n青浦区关于促进标准化菜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n为进一步优化标准化菜市场规划布局,提高标准化菜市场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标准化菜市场向示范性智慧菜场转型,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20)《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年)》《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3〕1号)以及《2023年上海市示范性智慧菜场建设工作方案》(沪商运行〔2023〕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n一、总体要求\\n(一)指导思想\\n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新发展格局的总体要求,以“强功能、提能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为主线,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将标准化菜市场规划建设、改造提升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营造便民、惠民、利民的主副食品供应生态环境,实现农产品流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形成对长三角乃至全国的示范引领作用。\\n(二)基本原则\\n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转型升级”的基本原则,促进全区标准化菜市场高质量发展。\\n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落实各方责任,对标准化菜市场选址、业态、环境、交通、配套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协调。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升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运营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供应充足、价格稳定。\\n坚持统筹规划与社区建设相配套。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要求,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n坚持转型升级和精细管理相促进。落实城市数字化转型和行业创新发展趋势,鼓励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搭建数字消费环境和平台,实施高品质的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促进标准化菜市场精细管理,更好地满足多样化、品质化和个性化的消费需求。\\n(三)发展目标\\n推进传统标准化菜市场转型升级示范性、智慧型菜市场。推进大型居住社区、老旧小区等薄弱区域标准化菜市场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完成年度民心实事工程建设项目。逐步建设一批运营高效、管理智能、交易便捷、体验升级的标准化菜市场。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更好实现全区主副食品供应量足价稳、优质安全、便利惠民的总体目标。\\n二、重点任务\\n(一)加强布局规划与建设\\n1.编制市场布局规划。研究青浦区标准化菜市场总体布局,并在各级规划中予以落实。各属地根据标准化菜市场总体布局规划,制定辖区菜市场详细布局规划和选址。菜场的规划配置要求以《上海市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导则》为主要依据,新建室内菜场的服务半径为500米-800米,每个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规划资源局、各街镇)\\n2.明确土地出让条件。标准化菜市场作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涉及土地出让的,规划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区商务委及相关部门意见。菜市场的地理位置、产权所有者、建筑面积等要求,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相关审批中予以落实。鼓励各街镇积极回购原有的私有菜市场建筑物的所有权。(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区商务委、各街镇)\\n3.严格项目建设标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20)适用于新建与改建标准化菜市场的设置与管理。加强对建设方的监管,保障菜市场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保障菜场配套跟上周边居民区建设进程。积极推进菜市场光伏项目,应建尽建。已建成的标准化菜场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发改委、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n4.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标准化菜市场投入使用前必须依法合规办理建设工程手续(包括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手续)且经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镇)\\n(二)加快智慧型菜场创建\\n5.加大数字设施建设。菜市场管理公司应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数字化硬件设施配置,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围绕物联网设施(包括智能监控等)、交易设施(具有智能识别、统计及结算等功能的称量设备)、信息发布设施(入口处、摊位前等设立信息显示设备)、系统设施(数据管理平台系统)、检测设施(农药残留检测)等方面,为标准化菜市场智慧化运营提供有力硬件支撑。(责任单位:青发集团、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n6.实施数字管理服务。菜市场管理公司逐步通过智慧采集,建立管理人员、经营户、服务人员等从业人员信息库,实现从业人员信息台账数字化,并动态更新,依托技术手段加强人员管理能力。摊位证照管理实现电子化,亮照经营。对摊位销量、诚信经营、消费者评价等数据进行采集,形成摊位分类综合展示。通过智能监控等,实现市场人流、垃圾分类、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场所智慧化日常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单位:青发集团、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商务委)\\n7.提升数字运营水平。鼓励菜市场管理公司应用多渠道电子支付、后台自动分账、移动端查账等智慧交易功能,促进经营结算便利化。通过系统向经营户自动推送市场销售价格、销售量等经营信息,提升商品管理能力。逐步优化标准化菜市场供应链建设,鼓励菜市场开展集采集配。实现索证索票数字化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通过电子大屏等渠道发布市场供应、商品价格、促销优惠、食品安全检测等便民利民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青发集团)\\n8.强化数字保供能力。探索建立市场保供新机制。区商务委等部门推动建设区级主副食品市场运行调控平台或接入市级运行调控平台,强化标准化菜市场市场保供重要节点作用,应用智能识别电子称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交易数据,实现与上海主副食品运行调控系统数据对接的能力,通过量价管理,提升货源组织能力,为市场保供、价格监测、运行调控、应急处置提供有效支撑,逐步实现市场运行调控数字化。(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发改委、青发集团)\\n9.升级数字消费体验。区商务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属地街镇指导菜市场管理公司不断优化菜市场消费环境,增强服务的便利性,在实现公平交易、快捷支付、商品溯源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叠加农残检测、线上交易、自提配送、便民服务等特色化、人性化的功能。(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青发集团)\\n(三)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n\\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促进标准化菜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的通知(青商发〔2023〕53号)(第2/3部分)】\\n10.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各职能部门应督促标准化菜市场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计量、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各菜市场应当在主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计量管理、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菜市场内人员职责、投诉管理等制度和菜市场导购平面图。(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青发集团)\\n11.优化运营管理模式。鼓励新开办菜市场统一化经营管理,实现“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服务、统一品牌);肉类、蔬菜、水产品、豆制品、熟食制品等5类产品应由品牌企业入驻,实现包装化、标准化、品牌化、冷链化。(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青发集团)\\n12.完善商品信息追溯。标准化菜市场应实现全场肉类二维码信息追溯。追溯信息包括产地、批发(配送)、零售等完整信息追溯链条,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方便消费者查询。与本市肉菜流通安全追溯系统对接,且有专人负责追溯信息管理。同时,菜市场应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完成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等规定品种的信息追溯工作。(责任单位:青发集团、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n13.保障供应价格稳定。标准化菜市场内应配有统一物流配送中心,设置有蔬菜产销直供专柜和绿叶菜供应平价专柜,绿叶菜供应平价专柜应该有3个(含)以上绿叶菜品种低于市场平均价销售。菜市场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每天发布指导价并进行公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保障价格稳定,杜绝发生经营户擅自提价的情况。(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青发集团)\\n(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n14.加强依法监督管理。标准化菜市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区城管执法局对菜市场及周边的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加强监管,注意防范安全隐患,坚决查处和取缔未经同意擅自设置的无序设摊行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商务委、各街镇)\\n15.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对标准化菜市场管理方全年公共卫生措施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保供稳价、违法诚信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各街镇)\\n16.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针对下列情形暂缓拨付青浦区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n(1)未设置产销对接蔬菜直供专柜的;\\n(2)未设置绿叶菜供应平价专柜的;\\n(3)未按照要求落实全国文明城区、国家卫生区建设菜市场测评标准的。(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各街镇)\\n对下列情形不予拨付青浦区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n(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n(2)经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不积极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未开展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或近两年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n(3)经区安委会(区应急局)认定,不积极履行生产安全责任,近两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n(4)经区卫健委认定,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造成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n(5)经区消防委(区消防救援支队)认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近两年发生过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健委)\\n三、扶持政策\\n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青浦区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下列情况予以扶持。\\n1.对新建或改建的示范性菜市场,在通过验收后,按建设资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含设施设备购置费用补贴),自企业申报后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拨付;给予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成功创建智慧菜场通过验收的,对其智慧化改建和设备投入,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n2.对完成改造提升的传统型标准化菜市场,其投入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在通过验收后,按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企业申报后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拨付。该项资金五年内一个菜市场只能申请一次。\\n3.对标准化菜市场建立追溯运维系统、采购追溯秤的,给予实际支出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n4.鼓励街镇政府回购非国有、集体所有权的标准化菜市场建筑物产权,镇政府管辖范围的菜市场建筑物产权回购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街道管辖范围的菜市场建筑物产权回购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n5.菜市场应在菜场内设置绿叶菜供应平价专柜,有4种及以上绿叶菜品种低于市场价15%-20%的价格销售,每天给予100元补贴,重大节假日及恶劣天气等菜价易波动期间给予200元补贴,具体时间和标准以行业主管部门下发通知为准。\\n6.鼓励本地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入驻菜市场开设产销直供专柜,销售地产平价蔬菜,给予入驻企业、合作社每个摊位每月2000元补贴。\\n7.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A档和B档的菜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n8.加大菜市场光伏项目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区级循环经济专项扶持。\\n以上同一项目,同时享受市、区两级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市场主体如有违规使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情况发生,例如虚假申报等,财政将追回相关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商务委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各街镇)\\n四、保障措施\\n(一)加强组织保障\\n成立青浦区促进标准化菜市场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标准化菜市场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工作专班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卫健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安青浦分局、区房管局等部门以及各街镇、青发集团。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责任单位: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n(二)加大资金支持\\n安排管理专项资金。区商务委将菜市场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委统筹安排,用于菜市场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等)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购买第三方专业公司服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财政局)\\n(三)强化督导考核\\n区商务委、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绿化市容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公安分局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定期开展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秩序、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投诉、环保、减塑、长江禁捕、非法活禽交易等检查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检查巡查结果运用,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参考检查巡查结果,评定菜市场年度绩效等级。(责任单位: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n五、附则\\n\\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促进标准化菜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的通知(青商发〔2023〕53号)(第3/3部分)】\\n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青浦区商务委负责解释。《青浦区关于加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青府规发〔2017〕1号)、《青浦区关于加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青经发〔2017〕75号)同时废止。\\n附件1-1:青浦区促进标准化菜市场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职责分工\\n附件1-1\\n青浦区促进标准化菜市场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职责分工\\n1.区商务委:负责指导标准化菜市场布局规划;指导标准化菜市场做好设施改造,提升改善经营环境;牵头落实全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以及召开项目评审会议等。\\n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标准化菜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等监管;加强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计量器具、减塑、活禽交易、价格及消费维权方面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指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快速检测机制。负责对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市场销售凭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其抓好制度落实等工作。\\n3.区发改委:负责落实光伏项目区级循环经济专项扶持。推动主副食品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n4.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材料。\\n5.区财政局:负责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和发展经费保障等工作。\\n6.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新建标准化菜市场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按部门职责做好规划手续办理等工作。\\n7.区建管委:负责办理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程手续等。\\n8.区卫健委:负责指导标准化菜市场病媒生物防治、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工作。\\n9.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指导标准化菜市场做好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工作。\\n10.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对标准化菜市场外围市容环境秩序的管理。\\n11.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办理标准化菜市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对标准化菜市场新建或改建提升等提供消防技术支持。对全区标准化菜市场履行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n12.公安青浦分局:负责指导标准化菜市场治安、交通等工作。\\n13.各街镇:负责辖区标准化菜市场详细布局规划和选址,保障辖区内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稳定运行。\\n14.青发集团:负责指导并监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落实好下属菜市场管理工作。\\n相关附件\\nPDF:https://www.shanghai.gov.cn/cmsres/8a/8a821eee7d784cc4946e34c6f0f79e6b/0246bc0bceaa21c45e8ef37162044696.pdf\\nWord(官方转载附件):https://www.shqp.gov.cn/sww/sww/upload/202512/1229_155404_592.doc\"}",
- "link": "https://www.shanghai.gov.cn/cyfz-gqwj14/20240523/18ebbb0c15674499847eae1bfdc575c6.html",
- "update_time":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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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title": "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 外资功能性机构区级资助",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商务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政策文号\": \"青商规〔2021〕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ww/swwzwgk/zcwj/gfwj/20221031/1030413.html\", \"申报事项\": \"外资功能性机构区级资助\", \"支持对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 \", \"支持方式和标准\": \"['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开办资助;', '管理型总部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200万元开办资助;', '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升级给予300万元高能级资助;', '总部型机构给予100万元开办资助(升级为地区总部可补差);', '外资研发中心/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开办资助。']\", \"申报条件\": \"['经国家或本市主管部门认定;', '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符合《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认定标准。']\",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经国家或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 \"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注册地在青浦区\", \"符合《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认定标准\"],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6年05月18日过期)\\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附件: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2021年4月16日\\n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n为抢抓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两大国家战略机遇,推进青浦新城开发建设,“十四五”期间加快集聚高能级总部经济,推进区域经济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n一、发展目标围绕打造成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的改革开放新高地、生态价值新高地、创新经济新高地、人居品质新高地,聚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等,加快发展总部型经济,培育并引进一批高能级总部落地,力争“十四五”期末集聚市级及以上总部不少于50家。\\n二、总部经济类型及认定\\n(一)市级及以上认定总部指国家或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司总部,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等。\\n市级及以上总部认定按照上级文件执行。\\n(二)区级认定总部\\n1.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指区级认定的公司总部,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管理、投资、研发、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职能,包括上市公司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国内企业(地区)总部须同时具备(1)(2)(3)(4)或(1)(2)(3)(5)条件:\\n(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注册、税务登记于本区;\\n(2)在本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至少有1家为跨本市企业;\\n(3)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n(4)申请上一年度,在青企业主体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n(5)属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其研发能力居于全国行业领先水平,研发成果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拥有与“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5件;市场估值不低于20亿元;已经获得国家产业专项基金或者产业资本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n对符合条件的荣获财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主体或其控股的公司优先认定。\\n2.专业机构类总部。指专业机构和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或省市级行业协会等。\\n专业机构类总部认定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或认证。\\n三、总部经济扶持对本区新引进的并经认定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开办资助、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等。\\n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最高分别给予2700万、1400万、1400万和1400万的扶持。\\n本区存量企业获市级总部认定,或入围上年度区百强优秀企业并提升功能升级为总部的,经认定后,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参照执行。\\n(一)开办资助\\n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n(1)对经认定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一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500万元开办资助;对以管理型总部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200万元开办资助。\\n(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或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按规定可获得300万元的一次性高能级资助。\\n(3)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升级为地区总部的,按地区总部标准给予升级资助。\\n(4)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n2.贸易型总部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贸易型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n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n(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资助。\\n(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民营总部型机构经认定升级为企业总部的,经综合评价后,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升级资助。\\n4.区级认定总部\\n(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资助。\\n(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专业机构类总部给予一定开办扶持,具体为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开办资助。\\n以上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区级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从企业兑现承诺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均为40%、30%、30%。\\n(二)购(租)房资助对经认定的总部,在本区新建造或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区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的10%,一定额度的资助。对在本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按认定的年租金的3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资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市级扶持基础上延续三年。\\n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n(1)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市政策,经区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建造或购房资助;对租赁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连续6年给予租房资助,前3年参照市级标准给予租房资助;后3年按照认定的年租金的30%给予租房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n(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n【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6年05月18日过期)\\n(3)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2.贸易型总部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n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对市级文件出台后经认定的存量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未享受过扶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n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4.区级认定总部对新引进的区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区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以上总部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n(三)运营奖励\\n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对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对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部分,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部分,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发放。\\n2.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超过25%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对以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贸易、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3.民营企业总部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明显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500%、300%、200%和100%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四)并购奖励鼓励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大,对经认定的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公司以及因其内部发展股权整合发生的费用给予奖励,经综合评价后,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n(五)人才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人才,可按本区人才扶持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激励政策。\\n四、总部经济服务\\n(一)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发挥青浦区综合保税区功能,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n(二)交易展示。发挥进口博览会“6+365”功能平台功能,为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提供交易展示功能,优化交易渠道。\\n(三)人才公寓。经认定的总部经济,可按照《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实施办法(试行)》,优先享受人才公寓供应。\\n(四)子女就学。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员工子女可以申请就学优惠待遇。属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符合上海市教委入学规定要求的,按企业所在地学区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就读。\\n(五)医疗服务。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享受由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提供的方便就医服务。\\n五、申请流程\\n(一)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填报申请表,提供国家、市级项目部门认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同时进行网络申报。\\n(二)受理。各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暂时存缺,在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后,可先受理,评审前需补齐所有资料。\\n(三)初审。区商务委会同各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n(四)评审。区商务委牵头区人才办、发改委、经委、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及相关单位联合评审。\\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商务委网站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六、执行原则\\n(一)总部经济扶持中,明确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张江高新青浦园内项目由张江高新青浦区专项发展资金安排,其余由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承担。\\n(二)对同一企业总部经济类事项涉及多项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和“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n(三)国家级或市级重大项目、对地方贡献突出和引领产业发展的支柱型总部项目以及基于产业融合的平台型总部,相关扶持可“一事一议”。\\n(四)本办法所指新引进是申请主体落地后2个会计年度内实现上述目标的。本办法所指存量是经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且未享受过资金扶持的。本办法所指央企总部须为央企主体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n(五)本实施办法由青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n(六)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5月18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n相关附件\\n219_1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ww/sww/upload/202104/0416_1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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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 外资功能性机构区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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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6年05月18日过期)\\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附件: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2021年4月16日\\n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n为抢抓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两大国家战略机遇,推进青浦新城开发建设,“十四五”期间加快集聚高能级总部经济,推进区域经济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n一、发展目标围绕打造成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的改革开放新高地、生态价值新高地、创新经济新高地、人居品质新高地,聚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等,加快发展总部型经济,培育并引进一批高能级总部落地,力争“十四五”期末集聚市级及以上总部不少于50家。\\n二、总部经济类型及认定\\n(一)市级及以上认定总部指国家或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司总部,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等。\\n市级及以上总部认定按照上级文件执行。\\n(二)区级认定总部\\n1.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指区级认定的公司总部,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管理、投资、研发、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职能,包括上市公司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国内企业(地区)总部须同时具备(1)(2)(3)(4)或(1)(2)(3)(5)条件:\\n(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注册、税务登记于本区;\\n(2)在本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至少有1家为跨本市企业;\\n(3)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n(4)申请上一年度,在青企业主体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n(5)属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其研发能力居于全国行业领先水平,研发成果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拥有与“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5件;市场估值不低于20亿元;已经获得国家产业专项基金或者产业资本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n对符合条件的荣获财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主体或其控股的公司优先认定。\\n2.专业机构类总部。指专业机构和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或省市级行业协会等。\\n专业机构类总部认定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或认证。\\n三、总部经济扶持对本区新引进的并经认定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开办资助、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等。\\n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最高分别给予2700万、1400万、1400万和1400万的扶持。\\n本区存量企业获市级总部认定,或入围上年度区百强优秀企业并提升功能升级为总部的,经认定后,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参照执行。\\n(一)开办资助\\n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n(1)对经认定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一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500万元开办资助;对以管理型总部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200万元开办资助。\\n(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或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按规定可获得300万元的一次性高能级资助。\\n(3)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升级为地区总部的,按地区总部标准给予升级资助。\\n(4)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n2.贸易型总部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贸易型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n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n(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资助。\\n(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民营总部型机构经认定升级为企业总部的,经综合评价后,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升级资助。\\n4.区级认定总部\\n(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资助。\\n(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专业机构类总部给予一定开办扶持,具体为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开办资助。\\n以上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区级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从企业兑现承诺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均为40%、30%、30%。\\n(二)购(租)房资助对经认定的总部,在本区新建造或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区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的10%,一定额度的资助。对在本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按认定的年租金的3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资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市级扶持基础上延续三年。\\n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n(1)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市政策,经区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建造或购房资助;对租赁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连续6年给予租房资助,前3年参照市级标准给予租房资助;后3年按照认定的年租金的30%给予租房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n(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n【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6年05月18日过期)\\n(3)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2.贸易型总部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n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对市级文件出台后经认定的存量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未享受过扶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n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4.区级认定总部对新引进的区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区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以上总部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n(三)运营奖励\\n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对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对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部分,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部分,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发放。\\n2.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超过25%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对以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贸易、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3.民营企业总部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明显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500%、300%、200%和100%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四)并购奖励鼓励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大,对经认定的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公司以及因其内部发展股权整合发生的费用给予奖励,经综合评价后,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n(五)人才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人才,可按本区人才扶持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激励政策。\\n四、总部经济服务\\n(一)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发挥青浦区综合保税区功能,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n(二)交易展示。发挥进口博览会“6+365”功能平台功能,为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提供交易展示功能,优化交易渠道。\\n(三)人才公寓。经认定的总部经济,可按照《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实施办法(试行)》,优先享受人才公寓供应。\\n(四)子女就学。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员工子女可以申请就学优惠待遇。属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符合上海市教委入学规定要求的,按企业所在地学区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就读。\\n(五)医疗服务。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享受由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提供的方便就医服务。\\n五、申请流程\\n(一)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填报申请表,提供国家、市级项目部门认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同时进行网络申报。\\n(二)受理。各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暂时存缺,在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后,可先受理,评审前需补齐所有资料。\\n(三)初审。区商务委会同各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n(四)评审。区商务委牵头区人才办、发改委、经委、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及相关单位联合评审。\\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商务委网站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六、执行原则\\n(一)总部经济扶持中,明确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张江高新青浦园内项目由张江高新青浦区专项发展资金安排,其余由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承担。\\n(二)对同一企业总部经济类事项涉及多项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和“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n(三)国家级或市级重大项目、对地方贡献突出和引领产业发展的支柱型总部项目以及基于产业融合的平台型总部,相关扶持可“一事一议”。\\n(四)本办法所指新引进是申请主体落地后2个会计年度内实现上述目标的。本办法所指存量是经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且未享受过资金扶持的。本办法所指央企总部须为央企主体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n(五)本实施办法由青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n(六)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5月18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n相关附件\\n219_1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ww/sww/upload/202104/0416_1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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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 青浦区总部认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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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6年05月18日过期)\\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附件: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2021年4月16日\\n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n为抢抓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两大国家战略机遇,推进青浦新城开发建设,“十四五”期间加快集聚高能级总部经济,推进区域经济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n一、发展目标围绕打造成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的改革开放新高地、生态价值新高地、创新经济新高地、人居品质新高地,聚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等,加快发展总部型经济,培育并引进一批高能级总部落地,力争“十四五”期末集聚市级及以上总部不少于50家。\\n二、总部经济类型及认定\\n(一)市级及以上认定总部指国家或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司总部,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等。\\n市级及以上总部认定按照上级文件执行。\\n(二)区级认定总部\\n1.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指区级认定的公司总部,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管理、投资、研发、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职能,包括上市公司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国内企业(地区)总部须同时具备(1)(2)(3)(4)或(1)(2)(3)(5)条件:\\n(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注册、税务登记于本区;\\n(2)在本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至少有1家为跨本市企业;\\n(3)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n(4)申请上一年度,在青企业主体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n(5)属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其研发能力居于全国行业领先水平,研发成果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拥有与“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5件;市场估值不低于20亿元;已经获得国家产业专项基金或者产业资本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n对符合条件的荣获财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主体或其控股的公司优先认定。\\n2.专业机构类总部。指专业机构和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或省市级行业协会等。\\n专业机构类总部认定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或认证。\\n三、总部经济扶持对本区新引进的并经认定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开办资助、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等。\\n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最高分别给予2700万、1400万、1400万和1400万的扶持。\\n本区存量企业获市级总部认定,或入围上年度区百强优秀企业并提升功能升级为总部的,经认定后,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参照执行。\\n(一)开办资助\\n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n(1)对经认定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一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500万元开办资助;对以管理型总部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200万元开办资助。\\n(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或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按规定可获得300万元的一次性高能级资助。\\n(3)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升级为地区总部的,按地区总部标准给予升级资助。\\n(4)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n2.贸易型总部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贸易型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n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n(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资助。\\n(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民营总部型机构经认定升级为企业总部的,经综合评价后,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升级资助。\\n4.区级认定总部\\n(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资助。\\n(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专业机构类总部给予一定开办扶持,具体为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开办资助。\\n以上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区级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从企业兑现承诺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均为40%、30%、30%。\\n(二)购(租)房资助对经认定的总部,在本区新建造或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区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的10%,一定额度的资助。对在本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按认定的年租金的3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资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市级扶持基础上延续三年。\\n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n(1)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市政策,经区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建造或购房资助;对租赁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连续6年给予租房资助,前3年参照市级标准给予租房资助;后3年按照认定的年租金的30%给予租房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n(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n【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6年05月18日过期)\\n(3)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2.贸易型总部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n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对市级文件出台后经认定的存量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未享受过扶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n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4.区级认定总部对新引进的区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区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以上总部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n(三)运营奖励\\n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对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对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部分,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部分,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发放。\\n2.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超过25%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对以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贸易、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3.民营企业总部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明显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500%、300%、200%和100%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四)并购奖励鼓励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大,对经认定的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公司以及因其内部发展股权整合发生的费用给予奖励,经综合评价后,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n(五)人才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人才,可按本区人才扶持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激励政策。\\n四、总部经济服务\\n(一)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发挥青浦区综合保税区功能,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n(二)交易展示。发挥进口博览会“6+365”功能平台功能,为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提供交易展示功能,优化交易渠道。\\n(三)人才公寓。经认定的总部经济,可按照《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实施办法(试行)》,优先享受人才公寓供应。\\n(四)子女就学。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员工子女可以申请就学优惠待遇。属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符合上海市教委入学规定要求的,按企业所在地学区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就读。\\n(五)医疗服务。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享受由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提供的方便就医服务。\\n五、申请流程\\n(一)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填报申请表,提供国家、市级项目部门认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同时进行网络申报。\\n(二)受理。各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暂时存缺,在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后,可先受理,评审前需补齐所有资料。\\n(三)初审。区商务委会同各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n(四)评审。区商务委牵头区人才办、发改委、经委、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及相关单位联合评审。\\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商务委网站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六、执行原则\\n(一)总部经济扶持中,明确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张江高新青浦园内项目由张江高新青浦区专项发展资金安排,其余由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承担。\\n(二)对同一企业总部经济类事项涉及多项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和“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n(三)国家级或市级重大项目、对地方贡献突出和引领产业发展的支柱型总部项目以及基于产业融合的平台型总部,相关扶持可“一事一议”。\\n(四)本办法所指新引进是申请主体落地后2个会计年度内实现上述目标的。本办法所指存量是经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且未享受过资金扶持的。本办法所指央企总部须为央企主体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n(五)本实施办法由青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n(六)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5月18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n相关附件\\n219_1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ww/sww/upload/202104/0416_1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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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6年05月18日过期)\\n各有关单位:\\n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附件: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2021年4月16日\\n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n为抢抓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两大国家战略机遇,推进青浦新城开发建设,“十四五”期间加快集聚高能级总部经济,推进区域经济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n一、发展目标围绕打造成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的改革开放新高地、生态价值新高地、创新经济新高地、人居品质新高地,聚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等,加快发展总部型经济,培育并引进一批高能级总部落地,力争“十四五”期末集聚市级及以上总部不少于50家。\\n二、总部经济类型及认定\\n(一)市级及以上认定总部指国家或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司总部,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等。\\n市级及以上总部认定按照上级文件执行。\\n(二)区级认定总部\\n1.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指区级认定的公司总部,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管理、投资、研发、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职能,包括上市公司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国内企业(地区)总部须同时具备(1)(2)(3)(4)或(1)(2)(3)(5)条件:\\n(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注册、税务登记于本区;\\n(2)在本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至少有1家为跨本市企业;\\n(3)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n(4)申请上一年度,在青企业主体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n(5)属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其研发能力居于全国行业领先水平,研发成果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拥有与“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5件;市场估值不低于20亿元;已经获得国家产业专项基金或者产业资本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n对符合条件的荣获财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主体或其控股的公司优先认定。\\n2.专业机构类总部。指专业机构和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或省市级行业协会等。\\n专业机构类总部认定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或认证。\\n三、总部经济扶持对本区新引进的并经认定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开办资助、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等。\\n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最高分别给予2700万、1400万、1400万和1400万的扶持。\\n本区存量企业获市级总部认定,或入围上年度区百强优秀企业并提升功能升级为总部的,经认定后,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参照执行。\\n(一)开办资助\\n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n(1)对经认定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一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500万元开办资助;对以管理型总部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200万元开办资助。\\n(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或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按规定可获得300万元的一次性高能级资助。\\n(3)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升级为地区总部的,按地区总部标准给予升级资助。\\n(4)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n2.贸易型总部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贸易型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n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n(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资助。\\n(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民营总部型机构经认定升级为企业总部的,经综合评价后,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升级资助。\\n4.区级认定总部\\n(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资助。\\n(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专业机构类总部给予一定开办扶持,具体为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开办资助。\\n以上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区级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从企业兑现承诺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均为40%、30%、30%。\\n(二)购(租)房资助对经认定的总部,在本区新建造或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区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的10%,一定额度的资助。对在本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按认定的年租金的3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资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市级扶持基础上延续三年。\\n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n(1)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市政策,经区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建造或购房资助;对租赁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连续6年给予租房资助,前3年参照市级标准给予租房资助;后3年按照认定的年租金的30%给予租房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n(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n【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6年05月18日过期)\\n(3)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2.贸易型总部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n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对市级文件出台后经认定的存量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未享受过扶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n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4.区级认定总部对新引进的区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区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n以上总部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n(三)运营奖励\\n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对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对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部分,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部分,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发放。\\n2.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超过25%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对以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贸易、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3.民营企业总部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明显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500%、300%、200%和100%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四)并购奖励鼓励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大,对经认定的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公司以及因其内部发展股权整合发生的费用给予奖励,经综合评价后,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n(五)人才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人才,可按本区人才扶持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激励政策。\\n四、总部经济服务\\n(一)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发挥青浦区综合保税区功能,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n(二)交易展示。发挥进口博览会“6+365”功能平台功能,为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提供交易展示功能,优化交易渠道。\\n(三)人才公寓。经认定的总部经济,可按照《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实施办法(试行)》,优先享受人才公寓供应。\\n(四)子女就学。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员工子女可以申请就学优惠待遇。属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符合上海市教委入学规定要求的,按企业所在地学区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就读。\\n(五)医疗服务。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享受由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提供的方便就医服务。\\n五、申请流程\\n(一)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填报申请表,提供国家、市级项目部门认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同时进行网络申报。\\n(二)受理。各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暂时存缺,在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后,可先受理,评审前需补齐所有资料。\\n(三)初审。区商务委会同各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n(四)评审。区商务委牵头区人才办、发改委、经委、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及相关单位联合评审。\\n(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商务委网站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n(六)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n六、执行原则\\n(一)总部经济扶持中,明确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张江高新青浦园内项目由张江高新青浦区专项发展资金安排,其余由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承担。\\n(二)对同一企业总部经济类事项涉及多项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和“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n(三)国家级或市级重大项目、对地方贡献突出和引领产业发展的支柱型总部项目以及基于产业融合的平台型总部,相关扶持可“一事一议”。\\n(四)本办法所指新引进是申请主体落地后2个会计年度内实现上述目标的。本办法所指存量是经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且未享受过资金扶持的。本办法所指央企总部须为央企主体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n(五)本实施办法由青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n(六)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5月18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n相关附件\\n219_1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ww/sww/upload/202104/0416_1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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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 - 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保险补贴政策",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 \"政策文号\": \"青农委〔2023〕26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zxgk/20260709/1376313.html\", \"申报事项\": \"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保险补贴政策\", \"支持对象\":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中央、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贴费政策的,按市级政策文件予以区级配套\", \"申报条件\": \"['在本区注册登记且生产经营满一年', '符合中央、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贴费政策要求']\",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本区注册登记且生产经营满一年,符合中央、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贴费政策要求\"],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n青农委〔2023〕2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n经青浦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附件:《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n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n2023年12月29日\\n附件\\n(2023-2025年)\\n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产品绿色、产出高效、产业融合的乡村产业体系,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现对《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14〕82号进行调整,形成如下实施细则:\\n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要求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青浦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围绕“四个一”(一粒米、一棵菜、一枚果、一条鱼)的主导产业,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品牌建设为抓手,以产业融合为要点,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市场资源、拓展销售渠道、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形成“品牌引领 - 主体联合 - 产销对接 - 利益共享”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为乡村振兴奠定扎实的产业基础,实现产业兴旺、农民增收。\\n二、扶持原则\\n1.导向性原则。本区农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n2.产业化原则。有序推进本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整合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要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n3.品牌化原则。以现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基础,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全力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实现品牌溢价,促进农民增收。\\n4.示范带动原则。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农户共同致富、共同发展。\\n三、扶持对象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一年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四、扶持内容\\n(一)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保险补贴政策\\n1.对符合中央、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贴费政策的,按市级政策文件予以区级配套。\\n申报材料:贴息贴费资金申请表、汇总表、记账凭证、利息单据、资金到位凭证、还款凭证、营业执照、审计报告。\\n(二)乡村产业项目补贴\\n2.乡村产业项目补贴。对都市现代农业项目中市区两级财政未覆盖到的项目作补充,主要围绕装备农业、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等设施设备建设,推动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地产农产品加工、区域特色产业做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n(1)奖补标准。以先建后补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对通过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内容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审价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审定投资总额50%予以奖补,最高补贴150万元。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已经享受类似农业项目或者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不予安排。\\n支持方向:一是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主要支持蔬菜、水产、区域特色的水果、花卉等农作物生产基地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包括水肥一体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农业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设施装备与技术应用。二是地产农产品加工。主要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主要包括粮食、蔬菜、瓜果、花卉、水产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以地产农产品为主的净菜加工(中央厨房)、储藏保鲜、冷链物流和营销服务设施建设等。三是产业融合发展。主要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并依规落实各项用地指标、经营证照和相关消防、卫生、环保等证件的项目,主要包括经营服务设施如公共接待服务、产品展示等公共设施、停车场、标识牌、公厕等服务设施、农事体验等基础设施、农业生态景观提升(包括绿化、步道、亭廊等,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等建筑设施。\\n(2)申报材料。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设施设备询价单、其他证明材料等,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参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奖补项目执行,涉及基本建设需提供审价报告。\\n(三)品牌建设补贴\\n3.农产品公益性销售平台物流奖励费用。\\n(1)奖补标准。鼓励涉农企业、合作社做强农产品品牌,拓宽销售渠道,积极发展基地直销、线上销售等新模式。同时,为了加强规范化管理,兼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在市、区农业农村委搭建的涉农公益性平台销售农产品或农产品衍生产品的,每单销售金额50元以上的,对快递外包装给予3元 / 箱(盒)\\n补贴,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根据快递单号,按照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给予50%的补贴,每单最高补贴10元,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有差评、退货或被投诉的订单不予补贴。\\n(2)申报材料。与公益性平台签订的代销合同、平台核定的销售物流数量确认单、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4.品鉴评优奖励。\\n(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国家级农产品品鉴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参加省市级农产品评比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最受市民欢迎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奖励。\\n(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5.展示展销补贴。\\n(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为:参加国外展示展销给予3万元/ 次补贴、参加外省市展示展销给予1.5万元 / 次补贴、参加本市展示展销给予1万元 / 次补贴、参加本区展示展销给予3000元 /次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n(2)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通知、参展报名表、展会现场参展照片、参展单位营业执照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n【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n(四)经营主体培育补贴\\n6.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n(1)奖补标准。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6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新认定国家级、市级的参照执行。\\n(2)申报材料。上述认定结果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7.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n(1)奖补标准。对获得农业农村部组织创建的产业强镇、特色产业优势区、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一村一品(一镇一品)、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农村创新创业优秀带头人、大国农匠、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等国家级荣誉的(或国家级相当荣誉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n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创业奖励;\\n在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n(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8.吸劳用工政策\\n(1)奖补标准。涉农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50%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累计不超过12个月。\\n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50%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累计不超过24个月。\\n(2)申报材料。具体申办流程、补贴标准等按人社部门相关文件执行。\\n(五)营销奖励补贴\\n9.地产农产品收购奖励补贴。\\n(1)奖补标准。收购农户生产的地产农产品(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或合作社社员自产的地产农产品,包括收购对口援助地区产品),并进行销售的,收购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超过100万的,按照收购额的5%进行奖励补贴,每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n(2)申报材料。收购对象基本信息、种植规模和产量估产证明、土地承包租赁协议或所在村证明等;青浦区农产品营销奖励补贴申报表;审计报告(需明确年收购金额);收购意向协议、收购清单(明确日期、品种、数量、金额并加盖公章)、银行流水(包括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或双方确认的现金支付凭证;\\n其他证明材料。\\n(六)农业招商对于引入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在本区落地高科技、高质量的农业重大项目,经区产业化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奖励。\\n五、申报程序\\n1.项目申报。农业企业与合作社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申报材料,镇、街道、农业园区对申报材料一致性和齐全性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n2.项目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年度补贴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按照反馈意见形成补贴方案(审定稿),提交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n3.项目公示。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将补贴方案在“区农业农村委”官网、“青浦三农”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n4.资金拨付。公示后如没有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按区农业农村委的申请将其核准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n六、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度补贴1 .提供虚假材料的;\\n2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的;\\n3 .有行政处罚的;\\n4 .有重大失信现象的。\\n七、其他1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开展评估并优化;\\n2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n3 .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14〕8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n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盖章)\\n申报金额申报日期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n负责人:联系电话:\\n联系人:联系电话:\\n地址:邮编:\\n开户银行:\\n银行帐号:\\n申报内容实施背景建设目标实施条件和优势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明细内容与投资估算序号建设内容(规格型号)\\n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投资额(万元)\\n投资合计(万元)\\n投入来源1自筹2区申报单位意见法人签字:单位(盖章):\\n实施单位负责人对申报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n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n区财政局审核意见:\\n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nXX一、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奖励补贴金额包装补贴XX万元快递补贴XX万元展示展销XX万元品鉴评优XX万元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XX万元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XX万元合计:XX万元开户银行及账号申报内容兹申报年度补贴,谨对申报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n年月日街镇农服中心、社发中心(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街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XX一、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年收购农产品金额XX万元开户银行及账号申报内容兹申报年度补贴,谨对申报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n年月日街镇农服中心、社发中心(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街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抄送:青浦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n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n相关附件\\n青农委2023261号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_2025年)》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607/0709_163324_3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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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 - 乡村产业项目补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 \"政策文号\": \"青农委〔2023〕26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zxgk/20260709/1376313.html\", \"申报事项\": \"乡村产业项目补贴\", \"支持对象\":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方式和标准\": \"以先建后补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对通过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内容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审价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审定投资总额50%予以奖补,最高补贴150万元。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已经享受类似农业项目或者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申报条件\": \"['通过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内容', '实施方向包含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地产农产品加工/产业融合发展']\",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以先建后补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对通过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内容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审价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审定投资总额50%予以奖补,最高补贴150万元。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已经享受类似农业项目或者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项目围绕三个支持方向:一是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二是地产农产品加工,三是产业融合发展。\", \"按审定投资总额50%予以奖补\"],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n青农委〔2023〕2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n经青浦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附件:《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n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n2023年12月29日\\n附件\\n(2023-2025年)\\n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产品绿色、产出高效、产业融合的乡村产业体系,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现对《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14〕82号进行调整,形成如下实施细则:\\n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要求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青浦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围绕“四个一”(一粒米、一棵菜、一枚果、一条鱼)的主导产业,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品牌建设为抓手,以产业融合为要点,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市场资源、拓展销售渠道、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形成“品牌引领 - 主体联合 - 产销对接 - 利益共享”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为乡村振兴奠定扎实的产业基础,实现产业兴旺、农民增收。\\n二、扶持原则\\n1.导向性原则。本区农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n2.产业化原则。有序推进本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整合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要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n3.品牌化原则。以现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基础,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全力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实现品牌溢价,促进农民增收。\\n4.示范带动原则。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农户共同致富、共同发展。\\n三、扶持对象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一年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四、扶持内容\\n(一)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保险补贴政策\\n1.对符合中央、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贴费政策的,按市级政策文件予以区级配套。\\n申报材料:贴息贴费资金申请表、汇总表、记账凭证、利息单据、资金到位凭证、还款凭证、营业执照、审计报告。\\n(二)乡村产业项目补贴\\n2.乡村产业项目补贴。对都市现代农业项目中市区两级财政未覆盖到的项目作补充,主要围绕装备农业、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等设施设备建设,推动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地产农产品加工、区域特色产业做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n(1)奖补标准。以先建后补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对通过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内容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审价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审定投资总额50%予以奖补,最高补贴150万元。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已经享受类似农业项目或者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不予安排。\\n支持方向:一是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主要支持蔬菜、水产、区域特色的水果、花卉等农作物生产基地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包括水肥一体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农业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设施装备与技术应用。二是地产农产品加工。主要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主要包括粮食、蔬菜、瓜果、花卉、水产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以地产农产品为主的净菜加工(中央厨房)、储藏保鲜、冷链物流和营销服务设施建设等。三是产业融合发展。主要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并依规落实各项用地指标、经营证照和相关消防、卫生、环保等证件的项目,主要包括经营服务设施如公共接待服务、产品展示等公共设施、停车场、标识牌、公厕等服务设施、农事体验等基础设施、农业生态景观提升(包括绿化、步道、亭廊等,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等建筑设施。\\n(2)申报材料。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设施设备询价单、其他证明材料等,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参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奖补项目执行,涉及基本建设需提供审价报告。\\n(三)品牌建设补贴\\n3.农产品公益性销售平台物流奖励费用。\\n(1)奖补标准。鼓励涉农企业、合作社做强农产品品牌,拓宽销售渠道,积极发展基地直销、线上销售等新模式。同时,为了加强规范化管理,兼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在市、区农业农村委搭建的涉农公益性平台销售农产品或农产品衍生产品的,每单销售金额50元以上的,对快递外包装给予3元 / 箱(盒)\\n补贴,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根据快递单号,按照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给予50%的补贴,每单最高补贴10元,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有差评、退货或被投诉的订单不予补贴。\\n(2)申报材料。与公益性平台签订的代销合同、平台核定的销售物流数量确认单、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4.品鉴评优奖励。\\n(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国家级农产品品鉴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参加省市级农产品评比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最受市民欢迎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奖励。\\n(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5.展示展销补贴。\\n(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为:参加国外展示展销给予3万元/ 次补贴、参加外省市展示展销给予1.5万元 / 次补贴、参加本市展示展销给予1万元 / 次补贴、参加本区展示展销给予3000元 /次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n(2)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通知、参展报名表、展会现场参展照片、参展单位营业执照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n【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n(四)经营主体培育补贴\\n6.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n(1)奖补标准。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6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新认定国家级、市级的参照执行。\\n(2)申报材料。上述认定结果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7.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n(1)奖补标准。对获得农业农村部组织创建的产业强镇、特色产业优势区、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一村一品(一镇一品)、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农村创新创业优秀带头人、大国农匠、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等国家级荣誉的(或国家级相当荣誉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n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创业奖励;\\n在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n(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8.吸劳用工政策\\n(1)奖补标准。涉农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50%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累计不超过12个月。\\n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50%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累计不超过24个月。\\n(2)申报材料。具体申办流程、补贴标准等按人社部门相关文件执行。\\n(五)营销奖励补贴\\n9.地产农产品收购奖励补贴。\\n(1)奖补标准。收购农户生产的地产农产品(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或合作社社员自产的地产农产品,包括收购对口援助地区产品),并进行销售的,收购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超过100万的,按照收购额的5%进行奖励补贴,每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n(2)申报材料。收购对象基本信息、种植规模和产量估产证明、土地承包租赁协议或所在村证明等;青浦区农产品营销奖励补贴申报表;审计报告(需明确年收购金额);收购意向协议、收购清单(明确日期、品种、数量、金额并加盖公章)、银行流水(包括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或双方确认的现金支付凭证;\\n其他证明材料。\\n(六)农业招商对于引入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在本区落地高科技、高质量的农业重大项目,经区产业化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奖励。\\n五、申报程序\\n1.项目申报。农业企业与合作社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申报材料,镇、街道、农业园区对申报材料一致性和齐全性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n2.项目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年度补贴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按照反馈意见形成补贴方案(审定稿),提交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n3.项目公示。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将补贴方案在“区农业农村委”官网、“青浦三农”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n4.资金拨付。公示后如没有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按区农业农村委的申请将其核准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n六、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度补贴1 .提供虚假材料的;\\n2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的;\\n3 .有行政处罚的;\\n4 .有重大失信现象的。\\n七、其他1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开展评估并优化;\\n2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n3 .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14〕8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n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盖章)\\n申报金额申报日期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n负责人:联系电话:\\n联系人:联系电话:\\n地址:邮编:\\n开户银行:\\n银行帐号:\\n申报内容实施背景建设目标实施条件和优势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明细内容与投资估算序号建设内容(规格型号)\\n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投资额(万元)\\n投资合计(万元)\\n投入来源1自筹2区申报单位意见法人签字:单位(盖章):\\n实施单位负责人对申报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n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n区财政局审核意见:\\n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nXX一、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奖励补贴金额包装补贴XX万元快递补贴XX万元展示展销XX万元品鉴评优XX万元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XX万元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XX万元合计:XX万元开户银行及账号申报内容兹申报年度补贴,谨对申报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n年月日街镇农服中心、社发中心(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街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XX一、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年收购农产品金额XX万元开户银行及账号申报内容兹申报年度补贴,谨对申报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n年月日街镇农服中心、社发中心(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街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抄送:青浦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n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n相关附件\\n青农委2023261号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_2025年)》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607/0709_163324_3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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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 - 品牌建设补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 \"政策文号\": \"青农委〔2023〕26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zxgk/20260709/1376313.html\", \"申报事项\": \"品牌建设补贴\", \"支持对象\":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方式和标准\": \"每单50元以上订单给予3元/箱包装补贴(年上限3万),物流费按实际发生额50%补贴(单笔最高10元,年上限3万);国家级评优金奖5万/银奖3万/铜奖2万,市级评优金奖3万/银奖2万/铜奖1万/最受欢迎奖1万;国外参展3万/次、外省市1.5万/次、本市1万/次、本区0.3万/次(年累计不超10万)\", \"申报条件\": \"['在市、区农业农村委搭建的公益性平台销售', '无差评退货及投诉记录'];['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评', '提供获奖证书'];['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展', '提供参展通知及现场凭证']\",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对在市、区农业农村委搭建的涉农公益性平台销售农产品或农产品衍生产品的,每单销售金额50元以上的,对快递外包装给予3元/箱(盒)补贴,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根据快递单号,按照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给予50%的补贴,每单最高补贴10元,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有差评、退货或被投诉的订单不予补贴;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国家级农产品品鉴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参加省市级农产品评比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最受市民欢迎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奖励;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为:参加国外展示展销给予3万元/次补贴、参加外省市展示展销给予1.5万元/次补贴、参加本市展示展销给予1万元/次补贴、参加本区展示展销给予3000元/次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国家级农产品品鉴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参加省市级农产品评比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最受市民欢迎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奖励。\", \"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为:参加国外展示展销给予3万元/次补贴、参加外省市展示展销给予1.5万元/次补贴、参加本市展示展销给予1万元/次补贴、参加本区展示展销给予3000元/次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n青农委〔2023〕2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n经青浦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附件:《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n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n2023年12月29日\\n附件\\n(2023-2025年)\\n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产品绿色、产出高效、产业融合的乡村产业体系,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现对《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14〕82号进行调整,形成如下实施细则:\\n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要求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青浦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围绕“四个一”(一粒米、一棵菜、一枚果、一条鱼)的主导产业,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品牌建设为抓手,以产业融合为要点,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市场资源、拓展销售渠道、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形成“品牌引领 - 主体联合 - 产销对接 - 利益共享”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为乡村振兴奠定扎实的产业基础,实现产业兴旺、农民增收。\\n二、扶持原则\\n1.导向性原则。本区农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n2.产业化原则。有序推进本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整合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要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n3.品牌化原则。以现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基础,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全力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实现品牌溢价,促进农民增收。\\n4.示范带动原则。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农户共同致富、共同发展。\\n三、扶持对象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一年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四、扶持内容\\n(一)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保险补贴政策\\n1.对符合中央、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贴费政策的,按市级政策文件予以区级配套。\\n申报材料:贴息贴费资金申请表、汇总表、记账凭证、利息单据、资金到位凭证、还款凭证、营业执照、审计报告。\\n(二)乡村产业项目补贴\\n2.乡村产业项目补贴。对都市现代农业项目中市区两级财政未覆盖到的项目作补充,主要围绕装备农业、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等设施设备建设,推动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地产农产品加工、区域特色产业做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n(1)奖补标准。以先建后补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对通过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内容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审价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审定投资总额50%予以奖补,最高补贴150万元。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已经享受类似农业项目或者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不予安排。\\n支持方向:一是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主要支持蔬菜、水产、区域特色的水果、花卉等农作物生产基地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包括水肥一体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农业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设施装备与技术应用。二是地产农产品加工。主要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主要包括粮食、蔬菜、瓜果、花卉、水产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以地产农产品为主的净菜加工(中央厨房)、储藏保鲜、冷链物流和营销服务设施建设等。三是产业融合发展。主要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并依规落实各项用地指标、经营证照和相关消防、卫生、环保等证件的项目,主要包括经营服务设施如公共接待服务、产品展示等公共设施、停车场、标识牌、公厕等服务设施、农事体验等基础设施、农业生态景观提升(包括绿化、步道、亭廊等,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等建筑设施。\\n(2)申报材料。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设施设备询价单、其他证明材料等,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参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奖补项目执行,涉及基本建设需提供审价报告。\\n(三)品牌建设补贴\\n3.农产品公益性销售平台物流奖励费用。\\n(1)奖补标准。鼓励涉农企业、合作社做强农产品品牌,拓宽销售渠道,积极发展基地直销、线上销售等新模式。同时,为了加强规范化管理,兼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在市、区农业农村委搭建的涉农公益性平台销售农产品或农产品衍生产品的,每单销售金额50元以上的,对快递外包装给予3元 / 箱(盒)\\n补贴,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根据快递单号,按照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给予50%的补贴,每单最高补贴10元,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有差评、退货或被投诉的订单不予补贴。\\n(2)申报材料。与公益性平台签订的代销合同、平台核定的销售物流数量确认单、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4.品鉴评优奖励。\\n(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国家级农产品品鉴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参加省市级农产品评比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最受市民欢迎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奖励。\\n(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5.展示展销补贴。\\n(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为:参加国外展示展销给予3万元/ 次补贴、参加外省市展示展销给予1.5万元 / 次补贴、参加本市展示展销给予1万元 / 次补贴、参加本区展示展销给予3000元 /次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n(2)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通知、参展报名表、展会现场参展照片、参展单位营业执照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n【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n(四)经营主体培育补贴\\n6.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n(1)奖补标准。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6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新认定国家级、市级的参照执行。\\n(2)申报材料。上述认定结果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7.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n(1)奖补标准。对获得农业农村部组织创建的产业强镇、特色产业优势区、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一村一品(一镇一品)、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农村创新创业优秀带头人、大国农匠、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等国家级荣誉的(或国家级相当荣誉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n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创业奖励;\\n在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n(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8.吸劳用工政策\\n(1)奖补标准。涉农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50%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累计不超过12个月。\\n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50%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累计不超过24个月。\\n(2)申报材料。具体申办流程、补贴标准等按人社部门相关文件执行。\\n(五)营销奖励补贴\\n9.地产农产品收购奖励补贴。\\n(1)奖补标准。收购农户生产的地产农产品(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或合作社社员自产的地产农产品,包括收购对口援助地区产品),并进行销售的,收购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超过100万的,按照收购额的5%进行奖励补贴,每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n(2)申报材料。收购对象基本信息、种植规模和产量估产证明、土地承包租赁协议或所在村证明等;青浦区农产品营销奖励补贴申报表;审计报告(需明确年收购金额);收购意向协议、收购清单(明确日期、品种、数量、金额并加盖公章)、银行流水(包括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或双方确认的现金支付凭证;\\n其他证明材料。\\n(六)农业招商对于引入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在本区落地高科技、高质量的农业重大项目,经区产业化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奖励。\\n五、申报程序\\n1.项目申报。农业企业与合作社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申报材料,镇、街道、农业园区对申报材料一致性和齐全性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n2.项目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年度补贴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按照反馈意见形成补贴方案(审定稿),提交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n3.项目公示。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将补贴方案在“区农业农村委”官网、“青浦三农”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n4.资金拨付。公示后如没有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按区农业农村委的申请将其核准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n六、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度补贴1 .提供虚假材料的;\\n2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的;\\n3 .有行政处罚的;\\n4 .有重大失信现象的。\\n七、其他1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开展评估并优化;\\n2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n3 .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14〕8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n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盖章)\\n申报金额申报日期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n负责人:联系电话:\\n联系人:联系电话:\\n地址:邮编:\\n开户银行:\\n银行帐号:\\n申报内容实施背景建设目标实施条件和优势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明细内容与投资估算序号建设内容(规格型号)\\n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投资额(万元)\\n投资合计(万元)\\n投入来源1自筹2区申报单位意见法人签字:单位(盖章):\\n实施单位负责人对申报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n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n区财政局审核意见:\\n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nXX一、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奖励补贴金额包装补贴XX万元快递补贴XX万元展示展销XX万元品鉴评优XX万元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XX万元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XX万元合计:XX万元开户银行及账号申报内容兹申报年度补贴,谨对申报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n年月日街镇农服中心、社发中心(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街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XX一、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年收购农产品金额XX万元开户银行及账号申报内容兹申报年度补贴,谨对申报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n年月日街镇农服中心、社发中心(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街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抄送:青浦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n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n相关附件\\n青农委2023261号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_2025年)》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607/0709_163324_3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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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 - 经营主体培育补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 \"政策文号\": \"青农委〔2023〕26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zxgk/20260709/1376313.html\", \"申报事项\": \"经营主体培育补贴\", \"支持对象\": \"农业企业、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方式和标准\": \"新认定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12万/8万,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分别奖12万/6万(就高不重复)\", \"申报条件\": \"['取得相应认定证书', '本细则出台前已获认定的参照执行']\",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6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新认定国家级、市级的参照执行。\", \"对获得农业农村部组织创建的产业强镇、特色产业优势区、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一村一品(一镇一品)、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农村创新创业优秀带头人、大国农匠、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等国家级荣誉的(或国家级相当荣誉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创业奖励;在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涉农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50%社保补贴(最长12个月),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50%社保补贴(最长24个月),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n青农委〔2023〕2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n经青浦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附件:《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n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n2023年12月29日\\n附件\\n(2023-2025年)\\n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产品绿色、产出高效、产业融合的乡村产业体系,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现对《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14〕82号进行调整,形成如下实施细则:\\n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要求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青浦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围绕“四个一”(一粒米、一棵菜、一枚果、一条鱼)的主导产业,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品牌建设为抓手,以产业融合为要点,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市场资源、拓展销售渠道、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形成“品牌引领 - 主体联合 - 产销对接 - 利益共享”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为乡村振兴奠定扎实的产业基础,实现产业兴旺、农民增收。\\n二、扶持原则\\n1.导向性原则。本区农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n2.产业化原则。有序推进本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整合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要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n3.品牌化原则。以现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基础,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全力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实现品牌溢价,促进农民增收。\\n4.示范带动原则。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农户共同致富、共同发展。\\n三、扶持对象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一年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四、扶持内容\\n(一)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保险补贴政策\\n1.对符合中央、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贴费政策的,按市级政策文件予以区级配套。\\n申报材料:贴息贴费资金申请表、汇总表、记账凭证、利息单据、资金到位凭证、还款凭证、营业执照、审计报告。\\n(二)乡村产业项目补贴\\n2.乡村产业项目补贴。对都市现代农业项目中市区两级财政未覆盖到的项目作补充,主要围绕装备农业、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等设施设备建设,推动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地产农产品加工、区域特色产业做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n(1)奖补标准。以先建后补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对通过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内容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审价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审定投资总额50%予以奖补,最高补贴150万元。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已经享受类似农业项目或者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不予安排。\\n支持方向:一是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主要支持蔬菜、水产、区域特色的水果、花卉等农作物生产基地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包括水肥一体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农业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设施装备与技术应用。二是地产农产品加工。主要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主要包括粮食、蔬菜、瓜果、花卉、水产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以地产农产品为主的净菜加工(中央厨房)、储藏保鲜、冷链物流和营销服务设施建设等。三是产业融合发展。主要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并依规落实各项用地指标、经营证照和相关消防、卫生、环保等证件的项目,主要包括经营服务设施如公共接待服务、产品展示等公共设施、停车场、标识牌、公厕等服务设施、农事体验等基础设施、农业生态景观提升(包括绿化、步道、亭廊等,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等建筑设施。\\n(2)申报材料。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设施设备询价单、其他证明材料等,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参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奖补项目执行,涉及基本建设需提供审价报告。\\n(三)品牌建设补贴\\n3.农产品公益性销售平台物流奖励费用。\\n(1)奖补标准。鼓励涉农企业、合作社做强农产品品牌,拓宽销售渠道,积极发展基地直销、线上销售等新模式。同时,为了加强规范化管理,兼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在市、区农业农村委搭建的涉农公益性平台销售农产品或农产品衍生产品的,每单销售金额50元以上的,对快递外包装给予3元 / 箱(盒)\\n补贴,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根据快递单号,按照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给予50%的补贴,每单最高补贴10元,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有差评、退货或被投诉的订单不予补贴。\\n(2)申报材料。与公益性平台签订的代销合同、平台核定的销售物流数量确认单、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4.品鉴评优奖励。\\n(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国家级农产品品鉴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参加省市级农产品评比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最受市民欢迎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奖励。\\n(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5.展示展销补贴。\\n(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为:参加国外展示展销给予3万元/ 次补贴、参加外省市展示展销给予1.5万元 / 次补贴、参加本市展示展销给予1万元 / 次补贴、参加本区展示展销给予3000元 /次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n(2)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通知、参展报名表、展会现场参展照片、参展单位营业执照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n【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n(四)经营主体培育补贴\\n6.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n(1)奖补标准。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6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新认定国家级、市级的参照执行。\\n(2)申报材料。上述认定结果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7.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n(1)奖补标准。对获得农业农村部组织创建的产业强镇、特色产业优势区、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一村一品(一镇一品)、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农村创新创业优秀带头人、大国农匠、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等国家级荣誉的(或国家级相当荣誉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n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创业奖励;\\n在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n(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8.吸劳用工政策\\n(1)奖补标准。涉农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50%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累计不超过12个月。\\n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50%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累计不超过24个月。\\n(2)申报材料。具体申办流程、补贴标准等按人社部门相关文件执行。\\n(五)营销奖励补贴\\n9.地产农产品收购奖励补贴。\\n(1)奖补标准。收购农户生产的地产农产品(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或合作社社员自产的地产农产品,包括收购对口援助地区产品),并进行销售的,收购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超过100万的,按照收购额的5%进行奖励补贴,每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n(2)申报材料。收购对象基本信息、种植规模和产量估产证明、土地承包租赁协议或所在村证明等;青浦区农产品营销奖励补贴申报表;审计报告(需明确年收购金额);收购意向协议、收购清单(明确日期、品种、数量、金额并加盖公章)、银行流水(包括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或双方确认的现金支付凭证;\\n其他证明材料。\\n(六)农业招商对于引入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在本区落地高科技、高质量的农业重大项目,经区产业化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奖励。\\n五、申报程序\\n1.项目申报。农业企业与合作社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申报材料,镇、街道、农业园区对申报材料一致性和齐全性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n2.项目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年度补贴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按照反馈意见形成补贴方案(审定稿),提交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n3.项目公示。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将补贴方案在“区农业农村委”官网、“青浦三农”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n4.资金拨付。公示后如没有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按区农业农村委的申请将其核准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n六、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度补贴1 .提供虚假材料的;\\n2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的;\\n3 .有行政处罚的;\\n4 .有重大失信现象的。\\n七、其他1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开展评估并优化;\\n2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n3 .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14〕8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n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盖章)\\n申报金额申报日期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n负责人:联系电话:\\n联系人:联系电话:\\n地址:邮编:\\n开户银行:\\n银行帐号:\\n申报内容实施背景建设目标实施条件和优势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明细内容与投资估算序号建设内容(规格型号)\\n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投资额(万元)\\n投资合计(万元)\\n投入来源1自筹2区申报单位意见法人签字:单位(盖章):\\n实施单位负责人对申报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n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n区财政局审核意见:\\n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nXX一、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奖励补贴金额包装补贴XX万元快递补贴XX万元展示展销XX万元品鉴评优XX万元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XX万元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XX万元合计:XX万元开户银行及账号申报内容兹申报年度补贴,谨对申报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n年月日街镇农服中心、社发中心(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街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XX一、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年收购农产品金额XX万元开户银行及账号申报内容兹申报年度补贴,谨对申报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n年月日街镇农服中心、社发中心(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街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抄送:青浦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n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n相关附件\\n青农委2023261号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_2025年)》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607/0709_163324_3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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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 - 营销奖励补贴",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 \"政策文号\": \"青农委〔2023〕26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zxgk/20260709/1376313.html\", \"申报事项\": \"营销奖励补贴\", \"支持对象\":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方式和标准\": \"收购非关联农户产品超100万元按5%奖励(年上限30万)\", \"申报条件\": \"['提供收购协议及支付凭证', '经审计确认收购金额']\",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收购农户生产的地产农产品(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或合作社社员自产的地产农产品,包括收购对口援助地区产品),并进行销售的,收购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超过100万的,按照收购额的5%进行奖励补贴,每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n青农委〔2023〕2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n经青浦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附件:《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n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n2023年12月29日\\n附件\\n(2023-2025年)\\n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产品绿色、产出高效、产业融合的乡村产业体系,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现对《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14〕82号进行调整,形成如下实施细则:\\n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要求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青浦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围绕“四个一”(一粒米、一棵菜、一枚果、一条鱼)的主导产业,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品牌建设为抓手,以产业融合为要点,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市场资源、拓展销售渠道、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形成“品牌引领 - 主体联合 - 产销对接 - 利益共享”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为乡村振兴奠定扎实的产业基础,实现产业兴旺、农民增收。\\n二、扶持原则\\n1.导向性原则。本区农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n2.产业化原则。有序推进本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整合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要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n3.品牌化原则。以现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基础,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全力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实现品牌溢价,促进农民增收。\\n4.示范带动原则。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农户共同致富、共同发展。\\n三、扶持对象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一年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四、扶持内容\\n(一)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保险补贴政策\\n1.对符合中央、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贴费政策的,按市级政策文件予以区级配套。\\n申报材料:贴息贴费资金申请表、汇总表、记账凭证、利息单据、资金到位凭证、还款凭证、营业执照、审计报告。\\n(二)乡村产业项目补贴\\n2.乡村产业项目补贴。对都市现代农业项目中市区两级财政未覆盖到的项目作补充,主要围绕装备农业、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等设施设备建设,推动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地产农产品加工、区域特色产业做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n(1)奖补标准。以先建后补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对通过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内容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审价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审定投资总额50%予以奖补,最高补贴150万元。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已经享受类似农业项目或者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不予安排。\\n支持方向:一是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主要支持蔬菜、水产、区域特色的水果、花卉等农作物生产基地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包括水肥一体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农业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设施装备与技术应用。二是地产农产品加工。主要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主要包括粮食、蔬菜、瓜果、花卉、水产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以地产农产品为主的净菜加工(中央厨房)、储藏保鲜、冷链物流和营销服务设施建设等。三是产业融合发展。主要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并依规落实各项用地指标、经营证照和相关消防、卫生、环保等证件的项目,主要包括经营服务设施如公共接待服务、产品展示等公共设施、停车场、标识牌、公厕等服务设施、农事体验等基础设施、农业生态景观提升(包括绿化、步道、亭廊等,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等建筑设施。\\n(2)申报材料。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设施设备询价单、其他证明材料等,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参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奖补项目执行,涉及基本建设需提供审价报告。\\n(三)品牌建设补贴\\n3.农产品公益性销售平台物流奖励费用。\\n(1)奖补标准。鼓励涉农企业、合作社做强农产品品牌,拓宽销售渠道,积极发展基地直销、线上销售等新模式。同时,为了加强规范化管理,兼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在市、区农业农村委搭建的涉农公益性平台销售农产品或农产品衍生产品的,每单销售金额50元以上的,对快递外包装给予3元 / 箱(盒)\\n补贴,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根据快递单号,按照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给予50%的补贴,每单最高补贴10元,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有差评、退货或被投诉的订单不予补贴。\\n(2)申报材料。与公益性平台签订的代销合同、平台核定的销售物流数量确认单、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4.品鉴评优奖励。\\n(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国家级农产品品鉴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参加省市级农产品评比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最受市民欢迎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奖励。\\n(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5.展示展销补贴。\\n(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为:参加国外展示展销给予3万元/ 次补贴、参加外省市展示展销给予1.5万元 / 次补贴、参加本市展示展销给予1万元 / 次补贴、参加本区展示展销给予3000元 /次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n(2)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通知、参展报名表、展会现场参展照片、参展单位营业执照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n【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n(四)经营主体培育补贴\\n6.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n(1)奖补标准。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6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新认定国家级、市级的参照执行。\\n(2)申报材料。上述认定结果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7.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n(1)奖补标准。对获得农业农村部组织创建的产业强镇、特色产业优势区、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一村一品(一镇一品)、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农村创新创业优秀带头人、大国农匠、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等国家级荣誉的(或国家级相当荣誉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n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创业奖励;\\n在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n(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8.吸劳用工政策\\n(1)奖补标准。涉农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50%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累计不超过12个月。\\n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50%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累计不超过24个月。\\n(2)申报材料。具体申办流程、补贴标准等按人社部门相关文件执行。\\n(五)营销奖励补贴\\n9.地产农产品收购奖励补贴。\\n(1)奖补标准。收购农户生产的地产农产品(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或合作社社员自产的地产农产品,包括收购对口援助地区产品),并进行销售的,收购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超过100万的,按照收购额的5%进行奖励补贴,每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n(2)申报材料。收购对象基本信息、种植规模和产量估产证明、土地承包租赁协议或所在村证明等;青浦区农产品营销奖励补贴申报表;审计报告(需明确年收购金额);收购意向协议、收购清单(明确日期、品种、数量、金额并加盖公章)、银行流水(包括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或双方确认的现金支付凭证;\\n其他证明材料。\\n(六)农业招商对于引入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在本区落地高科技、高质量的农业重大项目,经区产业化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奖励。\\n五、申报程序\\n1.项目申报。农业企业与合作社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申报材料,镇、街道、农业园区对申报材料一致性和齐全性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n2.项目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年度补贴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按照反馈意见形成补贴方案(审定稿),提交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n3.项目公示。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将补贴方案在“区农业农村委”官网、“青浦三农”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n4.资金拨付。公示后如没有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按区农业农村委的申请将其核准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n六、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度补贴1 .提供虚假材料的;\\n2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的;\\n3 .有行政处罚的;\\n4 .有重大失信现象的。\\n七、其他1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开展评估并优化;\\n2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n3 .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14〕8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n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盖章)\\n申报金额申报日期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n负责人:联系电话:\\n联系人:联系电话:\\n地址:邮编:\\n开户银行:\\n银行帐号:\\n申报内容实施背景建设目标实施条件和优势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明细内容与投资估算序号建设内容(规格型号)\\n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投资额(万元)\\n投资合计(万元)\\n投入来源1自筹2区申报单位意见法人签字:单位(盖章):\\n实施单位负责人对申报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n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n区财政局审核意见:\\n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nXX一、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奖励补贴金额包装补贴XX万元快递补贴XX万元展示展销XX万元品鉴评优XX万元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XX万元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XX万元合计:XX万元开户银行及账号申报内容兹申报年度补贴,谨对申报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n年月日街镇农服中心、社发中心(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街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XX一、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年收购农产品金额XX万元开户银行及账号申报内容兹申报年度补贴,谨对申报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n年月日街镇农服中心、社发中心(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街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抄送:青浦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n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n相关附件\\n青农委2023261号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_2025年)》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607/0709_163324_3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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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 - 招商政策",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 \"政策名称\":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 \"政策文号\": \"青农委〔2023〕261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qp.gov.cn/shqp/zwgk/zxgk/20260709/1376313.html\", \"申报事项\": \"招商政策\", \"支持对象\": \"引进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主体\", \"支持方式和标准\": \"经区产业化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额度\", \"申报条件\": \"['成功引入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 '落地高科技农业重大项目']\",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引进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主体,落地高科技农业重大项目,成功引入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第1/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n青农委〔2023〕2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n经青浦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附件:《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n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n2023年12月29日\\n附件\\n(2023-2025年)\\n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产品绿色、产出高效、产业融合的乡村产业体系,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现对《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14〕82号进行调整,形成如下实施细则:\\n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要求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青浦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围绕“四个一”(一粒米、一棵菜、一枚果、一条鱼)的主导产业,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品牌建设为抓手,以产业融合为要点,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市场资源、拓展销售渠道、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形成“品牌引领 - 主体联合 - 产销对接 - 利益共享”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为乡村振兴奠定扎实的产业基础,实现产业兴旺、农民增收。\\n二、扶持原则\\n1.导向性原则。本区农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n2.产业化原则。有序推进本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整合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要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n3.品牌化原则。以现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基础,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全力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实现品牌溢价,促进农民增收。\\n4.示范带动原则。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农户共同致富、共同发展。\\n三、扶持对象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一年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四、扶持内容\\n(一)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保险补贴政策\\n1.对符合中央、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贴费政策的,按市级政策文件予以区级配套。\\n申报材料:贴息贴费资金申请表、汇总表、记账凭证、利息单据、资金到位凭证、还款凭证、营业执照、审计报告。\\n(二)乡村产业项目补贴\\n2.乡村产业项目补贴。对都市现代农业项目中市区两级财政未覆盖到的项目作补充,主要围绕装备农业、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等设施设备建设,推动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地产农产品加工、区域特色产业做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n(1)奖补标准。以先建后补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对通过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内容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审价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审定投资总额50%予以奖补,最高补贴150万元。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已经享受类似农业项目或者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不予安排。\\n支持方向:一是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主要支持蔬菜、水产、区域特色的水果、花卉等农作物生产基地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包括水肥一体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农业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设施装备与技术应用。二是地产农产品加工。主要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主要包括粮食、蔬菜、瓜果、花卉、水产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以地产农产品为主的净菜加工(中央厨房)、储藏保鲜、冷链物流和营销服务设施建设等。三是产业融合发展。主要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并依规落实各项用地指标、经营证照和相关消防、卫生、环保等证件的项目,主要包括经营服务设施如公共接待服务、产品展示等公共设施、停车场、标识牌、公厕等服务设施、农事体验等基础设施、农业生态景观提升(包括绿化、步道、亭廊等,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等建筑设施。\\n(2)申报材料。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设施设备询价单、其他证明材料等,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参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奖补项目执行,涉及基本建设需提供审价报告。\\n(三)品牌建设补贴\\n3.农产品公益性销售平台物流奖励费用。\\n(1)奖补标准。鼓励涉农企业、合作社做强农产品品牌,拓宽销售渠道,积极发展基地直销、线上销售等新模式。同时,为了加强规范化管理,兼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在市、区农业农村委搭建的涉农公益性平台销售农产品或农产品衍生产品的,每单销售金额50元以上的,对快递外包装给予3元 / 箱(盒)\\n补贴,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根据快递单号,按照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给予50%的补贴,每单最高补贴10元,单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有差评、退货或被投诉的订单不予补贴。\\n(2)申报材料。与公益性平台签订的代销合同、平台核定的销售物流数量确认单、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4.品鉴评优奖励。\\n(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国家级农产品品鉴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参加省市级农产品评比评优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最受市民欢迎奖(或相当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奖励。\\n(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5.展示展销补贴。\\n(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为:参加国外展示展销给予3万元/ 次补贴、参加外省市展示展销给予1.5万元 / 次补贴、参加本市展示展销给予1万元 / 次补贴、参加本区展示展销给予3000元 /次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n(2)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通知、参展报名表、展会现场参展照片、参展单位营业执照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n【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第2/2部分)】\\n(备注:该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n(四)经营主体培育补贴\\n6.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n(1)奖补标准。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6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新认定国家级、市级的参照执行。\\n(2)申报材料。上述认定结果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7.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n(1)奖补标准。对获得农业农村部组织创建的产业强镇、特色产业优势区、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一村一品(一镇一品)、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农村创新创业优秀带头人、大国农匠、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等国家级荣誉的(或国家级相当荣誉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n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创业奖励;\\n在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n(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n8.吸劳用工政策\\n(1)奖补标准。涉农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50%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累计不超过12个月。\\n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50%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累计不超过24个月。\\n(2)申报材料。具体申办流程、补贴标准等按人社部门相关文件执行。\\n(五)营销奖励补贴\\n9.地产农产品收购奖励补贴。\\n(1)奖补标准。收购农户生产的地产农产品(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或合作社社员自产的地产农产品,包括收购对口援助地区产品),并进行销售的,收购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超过100万的,按照收购额的5%进行奖励补贴,每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n(2)申报材料。收购对象基本信息、种植规模和产量估产证明、土地承包租赁协议或所在村证明等;青浦区农产品营销奖励补贴申报表;审计报告(需明确年收购金额);收购意向协议、收购清单(明确日期、品种、数量、金额并加盖公章)、银行流水(包括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或双方确认的现金支付凭证;\\n其他证明材料。\\n(六)农业招商对于引入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在本区落地高科技、高质量的农业重大项目,经区产业化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奖励。\\n五、申报程序\\n1.项目申报。农业企业与合作社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申报材料,镇、街道、农业园区对申报材料一致性和齐全性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n2.项目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年度补贴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按照反馈意见形成补贴方案(审定稿),提交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n3.项目公示。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将补贴方案在“区农业农村委”官网、“青浦三农”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n4.资金拨付。公示后如没有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按区农业农村委的申请将其核准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n六、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度补贴1 .提供虚假材料的;\\n2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的;\\n3 .有行政处罚的;\\n4 .有重大失信现象的。\\n七、其他1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开展评估并优化;\\n2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n3 .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14〕8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n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盖章)\\n申报金额申报日期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n负责人:联系电话:\\n联系人:联系电话:\\n地址:邮编:\\n开户银行:\\n银行帐号:\\n申报内容实施背景建设目标实施条件和优势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明细内容与投资估算序号建设内容(规格型号)\\n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投资额(万元)\\n投资合计(万元)\\n投入来源1自筹2区申报单位意见法人签字:单位(盖章):\\n实施单位负责人对申报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n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n区财政局审核意见:\\n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nXX一、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奖励补贴金额包装补贴XX万元快递补贴XX万元展示展销XX万元品鉴评优XX万元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XX万元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XX万元合计:XX万元开户银行及账号申报内容兹申报年度补贴,谨对申报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n年月日街镇农服中心、社发中心(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街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XX一、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年收购农产品金额XX万元开户银行及账号申报内容兹申报年度补贴,谨对申报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n年月日街镇农服中心、社发中心(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街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意见签字盖章:\\n年月日抄送:青浦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n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n相关附件\\n青农委2023261号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_2025年)》的通知.pdf(https://www.shqp.gov.cn/shqp/shqp/upload/202607/0709_163324_3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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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政策性融资“批次贷”业务实施方案 - 担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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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青浦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 "content": "{\"政策所属部门\": \"区人社局\", \"政策名称\": \"青浦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 \"政策文号\": \"青人社〔2020〕58号\", \"政策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tsqygs-wgjyqj14/20250919/23726f52eeb744b3b7257bf4c059faf9.html\", \"申报事项\":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新招用人员培训补贴:初级工6000元/人/年,中级工8000元/人/年,高级工及以上10000元/人/年(总课时分别不低于800/1000/1200课时),最长3年;', '转岗人员培训补贴:6000元/人/年(考核取证按100%补贴,未取证按50%补贴),最长2年;', '区级叠加补贴: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增加2000元/人/年。']\", \"申报条件\": \"['技能劳动者占职工比例60%以上;', '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激励机制;', '签订培养协议并配备优秀高技能导师;', '经专家评审通过1-3年培养计划。']\", \"梳理后建议申报条件\": [\"技能劳动者占职工比例60%以上\", \"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和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 \"签订培养协议并配备优秀高技能导师\", \"经专家评审通过1-3年培养计划\", \"转岗人员培训补贴:6000元/人/年\", \"实施单位对在职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开展培训\"], \"是否“免申即享”\": [], \"涉及原文\": \"【《青浦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青人社〔2020〕58号)(第1/2部分)】\\n青浦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n为加快提升我区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沪人社职〔2019〕92号)、《青浦区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1年)》(青委办〔2019〕77号)等文件精神,本区将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n一、指导思想\\n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围绕本区三大两高一特色产业布局,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为促进本区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本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n二、主要内容\\n(一)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n学徒培训以与学徒制实施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为培养对象(含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n新招用人员认定依据为从学徒制实施单位认定之日起前6个月至认定后1年内招录的员工(以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准)。转岗人员认定依据为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或工作需要等原因,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的技能从业人员,需由实施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认。\\n实施单位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实施单位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以一企一校、一企多校或一校多企等形式培养学徒。\\n(二)培养主体职责\\n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实施单位承担。实施单位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实施单位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实施单位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系统、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实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实施单位应加大对学徒制培养的投入力度,制定相应激励政策,规范使用培训资金。\\n(三)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n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实施单位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培养内容要以实施单位为主导确定培养任务,由实施单位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主要包括通用素质课程、专业基础课程、操作技能课程等,三者占学时总比一般为20%、20%和60%,其中,通用素质课程包括企业文化、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安全生产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基础课程和操作技能课程可按培养目标由实施单位自行确定。\\n实施单位主要通过导师带徒方式,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学徒培训期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关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实施单位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考核评价。\\n三、实施条件\\n(一)基本条件\\n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技能劳动者占职工比例达60%以上。\\n(二)确定培养对象和学徒导师\\n培养对象由实施单位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其所在岗位应对技能要求较高,需经专门培养和训练。实施单位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样本见附件9),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鉴定考核办法、配套证书、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实施单位应选拔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带头人等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导师。导师和学徒签订带教协议。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使之能够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n(三)选择培训机构\\n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培训机构共同实施学徒培养,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培养岗位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衔接。\\n(四)制定培养计划\\n实施单位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学徒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学徒培养方案和考核评价方案。培养计划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n四、实施方式和步骤\\n(一)申报和认定实施单位\\n符合条件的企业拟实施新型学徒制项目,可向注册地所在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由所属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检查,材料齐全后由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5—7人),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后,可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n企业申报时应按照《青浦区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材料受理清单》(附件1)提交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申报表》(附件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样张见附件3)、实施单位与培训机构草签的企校合作协议(样张见附件4)、《企业新型学徒制师资配备表》(附件5)等。\\n(二)项目录入和材料备案\\n实施单位应在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3.0)内(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项目信息录入,由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核。培训实施前,实施单位应将以下材料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备案:经认定的学徒培养计划、实施单位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实施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师资配备情况、学徒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n(三)开班注册和组织培训\\n实施单位和培训机构应在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启动开展学徒培养,并完成信息系统相关操作。实施单位应在信息系统及时注册学徒基本信息。培训机构应在开班两周内完成信息系统开班注册。实施单位和培训机构应按照评审通过的培养计划及协议确定的任务分工组织实施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培养周期内实施单位和培训机构应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带教培训视频资料(视频资料不低于10次,每次时长不低于1课时,并能反映整个周期内三类课程的形式和内容)、教学资料、学员档案等存档备查工作。\\n(四)督导检查\\n培训过程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督导和考核评价的督考。区就业促进中心和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实施单位正在开展的培训进行抽查和质量监管。督导工作结果作为培训补贴经费核销依据之一。\\n(五)考核评价\\n学徒培训期满,实施单位和培训机构应按评审通过的培养计划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评价结果。学徒根据考核评价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的约定,参加考核评价且合格的,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评价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鉴定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按照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按照本市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实施。\\n\\n【《青浦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青人社〔2020〕58号)(第2/2部分)】\\n实施单位自主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应按评审通过的考核评价方案实施。实施单位应在考核前15个工作日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考核申请,提交《企业新型学徒制自主考核项目申请单》(附件6)。区就业促进中心在考核当日派专人到现场督考,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实施单位应将考核评价成绩录入信息系统,并将考试试卷、经确认的考核结果等材料留存归档。\\n(六)企业评价和工作总结\\n对参加培训并完成考核评价的学徒,实施单位应组织开展企业评价,客观、全面、系统地反映学徒在培训周期内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的综合情况。企业评价以书面形式体现,评价结果由实施单位录入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完成学徒培养任务后,应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工作小结。\\n(七)补贴申请和核拨\\n实施单位完成所有培训任务的六个月内,以整班形式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学徒培养周期为2—3年的,实施单位在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后的六个月内,以整班形式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年度补贴。培训补贴对象应为实施单位在职职工,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实施单位需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花名册》(附件8)、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和相关票据凭证等。\\n补贴申请材料由实施单位所属镇或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后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实施单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并按规定公示后,补贴经费核拨至实施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单位完成经评审通过的学徒制培养计划后,还需扩大培养规模的,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备案通过后可继续实施原项目的学徒制培养,原则上,扩大规模培养人数中,新招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n五、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n(一)健全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n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单位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新型学徒制培养费用补贴。实施单位根据学徒制培养计划向承担带徒任务的导师发放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实施单位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实施单位还可结合学徒培养需要,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实施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n(二)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n对实施单位给予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本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在符合沪人社职〔2019〕92号规定的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条件基础上,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区实施单位可再申请区级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每人每年2000元。本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含市级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为:对新招用人员,培训达到初级工水平的(总课时不低于800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总课时不低于1000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培训达到高级工及以上水平的(总课时不低于1200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学徒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并经实施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给予10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转岗人员参加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评价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经实施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经考核鉴定未能取得相应证书,但实施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n学徒培养项目配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学徒培养计划经评审确定的参照等级和上述补贴比例予以补贴。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本市相关政策给予社保补贴。\\n六、工作要求\\n(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统筹推进本区新型学徒制实施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做好培训过程督导评估和跟踪检查。\\n(二)各镇、街道和各相关单位要广泛动员本区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完成辖区内新型学徒制培养的各项任务目标。积极落实学徒制补贴政策,鼓励各镇、街道制定相关配套政策。\\n七、其他\\n(一)学徒在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的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其他技能类培训项目,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n(二)实施单位享受过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不得就相同的培训项目在其他资金渠道重复申请培训补贴。\\n(三)学徒制培训补贴按年度拨付,培训补贴和学徒制推进过程中的工作费用,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区域重点项目部分列支。\\n(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n附件:\\n1.青浦区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材料受理清单\\n2.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申报表\\n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n4.企校合作协议(实施单位与培训机构)\\n5.企业新型学徒制师资配备表\\n6.企业新型学徒制自主考核项目申请单\\n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费用补贴审批表\\n8.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费用补贴花名册\\n9.学徒培养协议(实施单位与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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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原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时期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工作的通知】\\n关于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时期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工作的通知\\n\\n青人社〔2020〕54号\\n\\n各镇、街道,各部、委、办、局,区管企业:\\n\\n本区“十三五”时期首席技师项目资助工作圆满完成,为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推进本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首席技师资助项目对提升本区职工技能水平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首席技师资助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6〕83号)要求,现将做好“十四五”期间青浦区首席技师项目资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n一、指导思想\\n\\n首席技师是指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较强组织能力及突出贡献且由本区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选聘担任首席技师职务的高技能人才。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项目是指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由企业或单位申报,经青浦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组织评审、认定并给予资助的首席技师项目。\\n\\n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项目要依托“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深入承接“进博会”溢出效应,紧紧围绕本区产业布局,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大平台、重大项目,紧密对接我区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青能计划”,以本区企业为主体实施推进,加速壮大一个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技能人才集群,推动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为本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n\\n二、组织领导\\n\\n青浦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国资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组成,负责青浦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具体推进,包括组织发动、政策宣传等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指导服务和综合管理等工作。\\n\\n各镇、街道应积极推动辖区内企业开展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并发动企业申报首席技师资助项目。\\n\\n三、选聘要求\\n\\n首席技师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基本条件和办法自主选聘。\\n\\n(一)选聘条件\\n\\n被聘为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n\\n1.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或技能培训工作,掌握关键技术、能够带领团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或擅长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总结先进操作法等,或在传技带徒、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n\\n2.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或相同水平);对于从事职业尚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如在本岗位长期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具有一定绝技绝活且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符合聘任条件,经过行业内水平认定后,也可聘为首席技师。\\n\\n(二)选聘原则\\n\\n首席技师的选拔应坚持德才兼备、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选拔对象的先进性和选拔程序的规范性。选拔对象必须经过公示,得到职工群众的广泛认可。\\n\\n四、资助名额\\n\\n为进一步推进首席技师资助工作,鼓励更多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制度,发挥首席技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十四五”时期将对不少于60个青浦区首席技师项目给予资助或追加资助,并对符合条件的区首席技师项目择优推荐申报上海市首席技师资助项目。\\n\\n五、资助资金\\n\\n(一)资助标准\\n\\n1.对被评为青浦区首席技师项目的单位,按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n\\n2.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项目带头人个人纳入区人才队伍管理,对带头人个人按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技能津贴资助,通过首席技师项目考核的最长资助周期为3年。\\n\\n3.对追加资助的首席技师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追加资助。对追加资助的首席技师项目带头人个人不再追加资助。\\n\\n各首席技师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配套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首席技师带徒津贴、攻关项目补贴、日常工作经费等。\\n\\n(二)资金用途\\n\\n资助及追加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企业完善首席技师制度、首席技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团队建设等,如资助首席技师及其团队开展培训进修、技术交流、著作出版、带徒传技、创新科研、技术攻关及其他相关待遇等。\\n\\n(三)资金管理\\n\\n1.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n\\n2.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追加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n\\n3.及时使用资助或追加资助资金,在资助周期内使用完毕。\\n\\n4.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定期对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追回资助资金。\\n\\n六、资助实施\\n\\n(一)资助项目申报条件\\n\\n青浦区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由首席技师所在的企业、职业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n\\n1.建立健全首席技师制度。规范首席技师选拔聘用,按照德才兼备、公开透明的原则选拔聘用首席技师,明确聘用工作程序和办法,严格按照既定条件选拔、聘用首席技师。\\n\\n2.发挥首席技师带头作用。已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或项目班组等工作团队,并已为其提供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支持。已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奖项、科研技术攻关奖项,或已有显著项目产出和经济效益的,可优先申报。\\n\\n3.落实首席技师相应待遇。已实行首席技师岗位津贴或给予其它薪酬待遇激励,并为首席技师交流学习、培训进修等创造条件。申请资助的首席技师须在聘期内。\\n\\n4.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参与技能竞赛、技能比武、技师继续培训等活动。\\n\\n(二)追加资助项目申报条件\\n\\n申报追加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n\\n1.项目已完整运行一个周期。2020年度之前的首席技师资助项目一个周期为五年,2020年度及之后的首席技师资助项目一个周期为三年。\\n\\n2.项目已建立首席技师实体工作室。\\n\\n3.项目经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期满考核评定为运作情况优良。\\n\\n4.项目制定并明确了下一阶段创新创造、带徒培训等工作任务及目标,且有相应的人、财、物保障。\\n\\n5.项目带头人在近三年参加过技师继续培训的可优先申报。\\n\\n(三)评审程序\\n\\n首席技师资助项目和追加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n\\n1.青浦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下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时间及有关要求。\\n\\n2.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按实填写资助申请表或追加资助申请表,并向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作为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送申报材料。\\n\\n3.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应按照申请条件及要求,严格审核企业单位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按时将确定的候选项目上报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n\\n4.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差额评审,择优拟定资助和追加资助项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公布名单,并按规定将资助经费下拨至申请企业及首席技师个人。\\n\\n七、项目任务\\n\\n“十四五”期间的青浦区首席技师项目资助周期为三年。资助期间,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的工作任务包括:\\n\\n1.组织并带领团队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n\\n2.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总结先进操作法等。\\n\\n3.积极带徒传技,为行业、企业培训、培养技能人才。\\n\\n4.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所在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n\\n八、管理考核\\n\\n(一)项目管理\\n\\n首席技师资助(追加资助)项目日常运作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项目带头人。项目应按既定的规章制度及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活动、规范日常运作;项目所在单位应与该项目带头人签订目标任务责任协议,并实施定期考核。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首席技师资助(追加资助)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管。\\n\\n(二)项目考核\\n\\n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年末对首席技师资助(追加资助)项目开展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项目带头人个人进行资助。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的取消资助。\\n\\n在资助周期届满前,由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届满考核。考核可直接组织专家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可采用实地考察、资料核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素:\\n\\n1.硬件建设,如工作室场所、设备设施等。\\n\\n2.内部管理,如规章制度、规划计划、财务管理台账、工作档案、会议记录等。\\n\\n3.资金投入,如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配套资金投入情况等。\\n\\n4.项目成果,如技术技能创新产品、攻关项目成果、先进操作法、课题成果、教材、著作成果等。\\n\\n5.人才培养,如带徒人数、培训人数、人员成长成才情况等。\\n\\n6.社会效应,如为本行业或其它企业提供支持、协作、交流等,积极参与技师协会活动、技能竞赛等各项技能人才培养工作。\\n\\n九、其他\\n\\n1.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时期青浦区首席技师项目资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2017〕63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n\\n2.本通知由青浦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n\\n3.对企业的资助(追加资助)资金从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列支。对首席技师项目带头人的资助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n\\n4.本通知内的资助标准与本区其他高技能人才资助政策有相近之处的,按照同类资助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n\\n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组织部\\n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青浦区总工会\\n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n青浦区经济委员会\\n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n青浦区商务委员会\\n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n\\n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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