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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question":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4. "answer":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1)变更公司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公司名称自主申报)。\n(2)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n(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载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情况的相关材料。\n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n(5)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涉及外籍人员的,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n法定代表人更改国籍: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n(6)增加注册资本:\n①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其中,现有股东追加出资的,应当逐笔明确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方式和认缴出资的缴付起止日期,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相关内容;股东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n②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7)减少注册资本:公司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予提交公告材料。除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外,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其中:\n①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其中,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但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还应当提交包含相关规定的公司章程。\n③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失权相应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书面失权通知。因股东失权减少注册资本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除失权股权外,由代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④公司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因弥补亏损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应超过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的或股东名册记载的实缴出资额。\n⑤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股权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明材料。\n(8)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载明变更后股东情况的股东名册,以及新登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转让股权的,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其中:\n①因股东失权,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依法转让的,或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未转让或注销,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失权通知。\n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办理股东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或确认股权权属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n④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n(9)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n①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名称,其证照号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发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n②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n③外国投资者更改名称或姓名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n④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国籍的,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n(10)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条件提交相关材料。\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3.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n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额不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n5.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5. "link": ""
  6. },
  7. {
  8. "question": "内资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9. "answer":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n3、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名称、公司类型变更,评估、审计情况,净资产折股方案);\n4、创立大会决议(选举董事、监事,通过章程);\n5、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n6、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主席);\n7、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职工大会决议(选举职工监事);\n8、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n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出示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n10、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n11、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n1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原件执照正、副本。",
  10. "link": ""
  11. },
  12. {
  13. "question": "如何在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询系统中进行个人身份认证?",
  14. "answer": "查档用户可在“随申办市民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支付宝”、“微信”四种个人账号中任选其一进行个人身份认证。",
  15. "link": ""
  16. },
  17. {
  18. "question": "上海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指南有吗?",
  19. "answer": "上海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指南\n\n\n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结合本市工作实践,特制订上海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指南。\n\n一、实施时间和范围\n\n自《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施行起,在全市范围内依申请开展电子商务经营者设立登记。\n\n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n\n二、网络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n\n1.登记机关\n\n以线下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办理机构)。\n\n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本市人员以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确定登记管辖;外省市人员以上海市居住证(附件2)上载明的居住地住址确定登记管辖;港澳台居民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n\n2.名称\n\n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办理。\n\n3.经营场所\n\n个体工商户在线上线下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线下实体经营场所详细地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n\n个体工商户且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n\n申请人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附件3,自行印刷)并作承诺,即明确表示“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n\n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附件4)。证明应记载网店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以表明申请人与该网络经营场所之间的关系。\n\n登记机关核准设立后,在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一栏中应加载申请人填报的网络经营场所网址(格式统一为“XX平台:店铺网址”),对于经营者在多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相关经营场所登记的,登记机关将其多家网络经营场所信息记载在其营业执照上。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一栏中,不允许同时记载网络经营场所和线下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为登记事项,但不记载在营业执照上)\n\n4.经营范围\n\n对于在线上线下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应当为线上线下从事经营活动范围的总和。\n\n对于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n\n网络经营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n\n5.豁免登记\n\n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标准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有待进一步明确)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也需要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自己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0. "link": ""
  21. },
  22. {
  23. "question": "在上海设立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什么需要满足的条件?",
  24. "answer": "根据市工商局与金融办、税务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相关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内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和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5. "link": ""
  26. },
  27. {
  28. "question": "公司注销后怎么打印内档(公司档案基本信息)?",
  29. "answer": "登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scjgj.sh.gov.cn/)--选择便民服务--选择企业登记档案查询--选择电子档案查询--选择企业登入--按要求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进入--找到自己公司的档案。",
  30. "link": ""
  31. },
  32. {
  33. "question":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在哪里下载?",
  34. "answer":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下载地址一网通办—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点击: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n注:\n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不是单独的表格,需和《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表格一起下载。",
  35. "link": ""
  36. },
  37. {
  38. "question": "公司备案财务负责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39. "answer":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提交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前述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0. "link": ""
  41. },
  42. {
  43. "question":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哪些材料?",
  44. "answer":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n2.投资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3.住所使用相关文件。\n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n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45. "link": ""
  46. },
  47. {
  48. "question": "公司设立或变更是否有必要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代为准备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49. "answer": "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全程网办设立或变更业务时,系统将提供完善的办事指引,并自动生成申请表格和材料。企业也可以从登记机关服务窗口得到详细和周到的指导。因此,企业可以自行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n企业也可聘请专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50. "link": ""
  51. },
  52. {
  53. "question": "企业注销退回修改怎么操作?",
  54. "answer": "进入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在进度查询模块中选择“注销”,找到企业当前在办的注销申请案。根据退回意见,对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整。",
  55. "link": ""
  56. },
  57. {
  58. "question": "工商年报填写时,营业费用怎么填? (非登记条线职能)?",
  59. "answer": "建议咨询注册地所在的市场监管窗口咨询。",
  60. "link": ""
  61. },
  62. {
  63. "question": "总公司营业期限调整了,分公司要做变更吗?",
  64. "answer": "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依申请进行变更备案。",
  65. "link": ""
  66. },
  67. {
  6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设立所需材料?",
  69. "answer":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n2.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等能说明家庭亲属关系的材料,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n(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n(3)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n3.经营者住所相关文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者经常居所与户口簿或身份证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提交经常居所证明)。\n4.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n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允许其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文件。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n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70. "link": ""
  71. },
  72. {
  73. "question":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哪些材料?",
  74. "answer":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n3.全体合伙人、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n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n\n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n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75. "link": ""
  76. },
  77. {
  78. "question": "公司设立所需材料是否有清单?在哪里可以找到?",
  79. "answer":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如下:\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n3.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本节规范“注2”)。\n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前述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n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n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n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n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n2.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如下:\n(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n(2)事业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n(3)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n(4)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n(5)其他类型法人或组织,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n(6)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n◆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n◆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和转递。\n◆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认证。\n◆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n◆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n◆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n◆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n◆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定居相关证件,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n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n\n可以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登记文书指引”栏目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找到公司设立所需的表格、材料清单和示范文本。",
  80. "link": ""
  81. },
  82. {
  83. "question": "取消监事职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84. "answer":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n(1)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本节规范下同),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①有限责任公司从设监事会或只设一名监事,转为不设监事且不设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的,应当提交由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文件。\n②公司增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或取消对应审计委员会,涉及章程修改的,按照章程备案规范提交材料。\n◆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具体要求如下:\n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n2.公司备案与变更登记同时申请的,可以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85. "link": ""
  86. },
  87. {
  88. "question": "投资人为台湾主体的,材料有何不一样?",
  89. "answer":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n◆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认证。",
  90. "link": ""
  91. },
  92. {
  93. "question": "港澳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件等材料有何要求?",
  94. "answer":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n◆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和转递。",
  95. "link": ""
  96. },
  97. {
  98. "question": "哪里可以获取办理登记所需的表格和材料?",
  9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可以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登记文书指引”栏目(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找到办事所需的表格、材料清单和示范文本。",
  100. "link": ""
  101. },
  102. {
  103. "question": "外省企业迁入上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04. "answer": "一、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填报跨省迁移申请\n二、最终进入迁入填报变更信息的环节,材料包含:\n1.《经营主体迁移申请书》(按企业类型选择使用对应版本)\n2.提交章程/章程修正案/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修正案(分支机构等无该项材料提交要求的企业类型无需提交)\n3.修改章程/合伙协议的决定文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n具体材料要求,请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登记文书指引”(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按经营主体的相应类型查询下载材料提交规范和表格模板。",
  105. "link": ""
  106. },
  107. {
  108. "question": "投资人为港澳主体的,材料有何不一样?",
  109. "answer":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n◆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和转递。",
  110. "link": ""
  111. },
  112. {
  113. "question": "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114. "answer":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n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3.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4项材料;\n(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n6.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4项材料;\n(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n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n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n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n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合伙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n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15. "link": ""
  116. },
  117. {
  118. "question": "企业设立所需材料是否有清单?在哪里可以找到?",
  119. "answer":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如下:\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n3.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本节规范“注2”)。\n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前述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n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n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n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n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n2.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如下:\n(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n(2)事业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n(3)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n(4)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n(5)其他类型法人或组织,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n(6)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n◆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n◆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和转递。\n◆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认证。\n◆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n◆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n◆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n◆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n◆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定居相关证件,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n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n\n\n\n可以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登记文书指引”栏目https://yct.sh.gov- .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找到办事所需的表格、材料清单和示范文本。",
  120. "link": ""
  121. },
  122. {
  123. "question": "分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24. "answer":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n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3.分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4项材料;\n(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n6.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4项材料;\n(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n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n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n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25. "link": ""
  126. },
  127. {
  128. "question": "外国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是否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129. "answer":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n◆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n◆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n◆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n◆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定居相关证件,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130. "link": ""
  131. },
  132. {
  133. "question": "外国合伙人作普通合伙人的,是否另需提交其他材料?",
  134. "answer":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n◆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n◆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n◆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n◆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定居相关证件,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135. "link": ""
  136. },
  137. {
  138. "question": "如何查询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的目录?(改题目)?",
  139. "answer": "可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查询下载",
  140. "link": ""
  141. },
  142. {
  143. "question": "如何查询企业分公司变更提交材料目录?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改题目)?",
  144. "answer": "可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查询下载\n\n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n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n2.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因隶属的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n(2)变更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n(3)变更经营范围: 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4)变更负责人:提交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n(5)负责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n(6)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提交隶属的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n(7)因分公司隶属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①载明合并(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或提交能够说明前述各项情况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公司信息页面截图;\n②因合并(分立)而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n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n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145. "link": ""
  146. },
  147. {
  148. "question": "外国合伙人的境内住所证明材料是否需要公证或认证?",
  149. "answer": "外国合伙人在登记住所时,已无需提交住所证明材料。",
  150. "link": ""
  151. },
  152. {
  153. "question": "如何查询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改题目)?",
  154. "answer": "可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查询下载\n\n一、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n2.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解散的相关文件。\n(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中注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说明公司已满足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条件。\n(2)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提交公司依法作出的解散或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其中:\n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提交载明人民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文书。\n3.清算报告(须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其中:\n(1)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n(2)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3)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报告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签署确认。\n4.清算组发布的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清算组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n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参照“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3.通过普通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n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n二、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n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n3.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n4.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n5.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内容承诺不实的,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n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n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通过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55. "link": ""
  156. },
  157. {
  158. "question": "外国合伙人是否一定需要提交境外住所证明材料?",
  159. "answer": "已无需提交住所证明材料,但在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仍需对住所信息进行填报",
  160. "link": ""
  161. },
  162. {
  163. "question": "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改题目)?",
  164. "answer":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载明变更后股东情况的股东名册,以及新登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转让股权的,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其中:\n①因股东失权,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依法转让的,或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未转让或注销,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失权通知。\n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办理股东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或确认股权权属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n④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现已无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165. "link": ""
  166. },
  167. {
  168. "question": "股东继承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69. "answer":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变更股东的证明文件。\n提交载明变更后股东情况的股东名册,以及新登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办理股东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70. "link": ""
  171. },
  172. {
  173. "question": "想办理公司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改题目)?",
  174. "answer":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1)变更公司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公司名称自主申报)。\n(2)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n(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载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情况的相关材料。\n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n(5)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涉及外籍人员的,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n法定代表人更改国籍: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n(6)增加注册资本:\n①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其中,现有股东追加出资的,应当逐笔明确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方式和认缴出资的缴付起止日期,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相关内容;股东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n②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7)减少注册资本:公司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予提交公告材料。除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外,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其中:\n①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其中,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但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还应当提交包含相关规定的公司章程。\n③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失权相应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书面失权通知。因股东失权减少注册资本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除失权股权外,由代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④公司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因弥补亏损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应超过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的或股东名册记载的实缴出资额。\n⑤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股权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明材料。\n(8)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载明变更后股东情况的股东名册,以及新登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转让股权的,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其中:\n①因股东失权,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依法转让的,或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未转让或注销,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失权通知。\n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办理股东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或确认股权权属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n④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n(9)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n①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名称,其证照号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发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n②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n③外国投资者更改名称或姓名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n④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国籍的,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n(10)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条件提交相关材料。\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3.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n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额不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n5.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175. "link": ""
  176. },
  177. {
  178. "question": "想办理分公司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79. "answer": "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n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n2.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因隶属的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n(2)变更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n(3)变更经营范围: 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4)变更负责人:提交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n(5)负责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n(6)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提交隶属的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n(7)因分公司隶属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①载明合并(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或提交能够说明前述各项情况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公司信息页面截图;\n②因合并(分立)而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n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n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180. "link": ""
  181. },
  182. {
  183. "question": "想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84. "answer":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n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n3.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1)变更企业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n(2)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n(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载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情况的相关材料。\n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n(5)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n(6)变更出资额: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n(7)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以下材料:\n①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②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决定划转的,提交划转文件)。\n③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n(8)因出资人(主管部门)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其证照号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发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以及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n注:1.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185. "link": ""
  186. },
  187. {
  188. "question": "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改题目)?",
  189. "answer": "一、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n2.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解散的相关文件。\n(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中注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说明公司已满足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条件。\n(2)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提交公司依法作出的解散或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其中:\n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提交载明人民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文书。\n3.清算报告(须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其中:\n(1)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n(2)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3)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报告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签署确认。\n4.清算组发布的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清算组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n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参照“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3.通过普通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n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 \n二、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n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n3.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n4.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n5.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内容承诺不实的,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90. "link": ""
  191. },
  192. {
  193. "question": "想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94. "answer":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n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n2.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因隶属的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n(2)变更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n(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4)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n(5)负责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n(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n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195. "link": ""
  196. },
  197. {
  198. "question": "线上办理经营主体的变更登记,该如何提交材料? (改题目)?",
  199.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申办变更登记,申请人可以按需选择使用“智慧文书”或“自备文书”。选择使用“智慧文书”的,将由系统根据企业申报的登记信息自动为其生成格式化登记材料,但部分个性化材料仍需自行扫描上传,例如未经标准化住所库备案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选择使用“自备文书”的,则需企业自行扫描上传相关登记材料。",
  200. "link": ""
  201. },
  202. {
  203. "question": "注销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4. "answer": "一、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n2.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解散的相关文件。\n(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中注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说明公司已满足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条件。\n(2)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提交公司依法作出的解散或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其中:\n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提交载明人民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文书。\n3.清算报告(须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其中:\n(1)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n(2)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3)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报告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签署确认。\n4.清算组发布的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清算组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n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参照“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3.通过普通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n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 \n二、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n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n3.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n4.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n5.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内容承诺不实的,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05. "link": ""
  206. },
  207. {
  208. "question": "注销非公司企业法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9. "answer":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n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判解散该企业法人的文书,或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经清算组、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n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6.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5项材料;\n(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n7.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5项材料;\n(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n8.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n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 \n二、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n2.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n注:1.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n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n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n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10. "link": ""
  211. },
  212. {
  213. "question": "注销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14. "answer": "一、合伙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n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该合伙企业关闭、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n4.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供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n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6项材料;\n(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n8.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6项材料;\n(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n9.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n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n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 \n\n\n二、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n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n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合伙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n3.合伙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n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合伙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n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15. "link": ""
  216. },
  217. {
  218. "question": "注销分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19. "answer":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n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3.分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4项材料;\n(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n6.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4项材料;\n(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n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n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n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20. "link": ""
  221. },
  222. {
  223. "question": "网上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入口在哪里?",
  224.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申办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申请人可以点击首页上对应的“开办”、“变更”和“注销”模块跳转至填报界面。",
  225. "link": ""
  226. },
  227. {
  228. "question": "网上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入口在哪里?",
  229.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申办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申请人可以按需选择使用“智慧文书”或“自备文书”。选择使用“智慧文书”的,由系统根据企业申报的登记信息自动为其生成格式化登记材料;选择使用“自备文书”的,由企业自行扫描上传相关登记材料。",
  230. "link": ""
  231. },
  232. {
  233. "question": "注销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题目修改了)?",
  234. "answer":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n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3.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非公司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4项材料;\n(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n6.非公司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4项材料;\n(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n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n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n注:1.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n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35. "link": ""
  236. },
  237. {
  238. "question": "想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要提交哪些材料?",
  239. "answer":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n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n2.变更事项证明文件。\n(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n(2)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n(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4)变更出资额: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n(5)变更投资人: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n(6)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投资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变更后居所的使用相关文件。\n(7)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变更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以及承诺书(勾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7”相关内容),并按照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提交对应的设立登记材料。\n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n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n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240. "link": ""
  241. },
  242. {
  243. "question": "想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44. "answer":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n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n2.变更事项证明文件。\n(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因隶属的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n(2)变更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n(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4)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由隶属企业的投资人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n(5)负责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n(6)因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变更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该分支机构变更企业类型:提交变更后隶属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n(7)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n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245. "link": ""
  246. },
  247. {
  248. "question": "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哪些材料?",
  249. "answer": "一、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n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n3.债权人公告(公告期60日)。投资人自行清算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当发布债权人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n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6.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5项材料;\n(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n7.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文件。\n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 \n二、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n2.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n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个人独资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n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n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n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50. "link": ""
  251. },
  252. {
  253. "question": "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254. "answer":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n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3.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个人独资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4项材料;\n(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n6.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文件。\n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n8.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隶属企业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n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3】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4】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n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55. "link": ""
  256. },
  257. {
  258. "question": "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改题目)?",
  259. "answer":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n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以及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n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n(1)变更企业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n(2)变更主要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n(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4)合伙人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变更:提交载明合伙人住所信息的《全体合伙人信息》[《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n(5)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或全体合伙人决定书,以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提交新任委派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派书。\n《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n(6)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或委派代表更改姓名: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其中:\n①非自然人更改名称,其证照号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发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n②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n③外国投资者更改名称或姓名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n④自然人更改国籍的,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n(7)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n(8)合伙人退伙:提交载明退伙事由的变更决定书,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9)新合伙人入伙: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信息[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7”及“表7(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n(10)因继承取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入伙: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11)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其中:\n由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n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260. "link": ""
  261. },
  262. {
  263. "question": "想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64. "answer":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n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n2.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因隶属的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n(2)变更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n(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4)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由隶属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n(5)负责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n(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n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265. "link": ""
  266. },
  267. {
  268. "question": "如何查询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改题目)?",
  269. "answer": "可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查询下载",
  270. "link": ""
  271. },
  272. {
  273. "question": "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274. "answer":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情况一、增加注册资本:\n①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其中,现有股东追加出资的,应当逐笔明确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方式和认缴出资的缴付起止日期,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相关内容;股东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n②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情况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予提交公告材料。除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外,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其中:\n①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其中,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但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还应当提交包含相关规定的公司章程。\n③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失权相应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书面失权通知。因股东失权减少注册资本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除失权股权外,由代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④公司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因弥补亏损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应超过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的或股东名册记载的实缴出资额。\n⑤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股权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明材料。\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275. "link": ""
  276. },
  277. {
  278. "question": "合伙企业普通注销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279. "answer": "合伙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n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该合伙企业关闭、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n4.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供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n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6项材料;\n(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n8.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6项材料;\n(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n9.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n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n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80. "link": ""
  281. },
  282. {
  283. "question": "公司英文名称需要备案吗?",
  284. "answer": "公司英文名称不是登记事项,不需要备案。",
  285. "link": ""
  286. },
  287. {
  288. "question": "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需要母公司法人的签字吗?",
  289. "answer": "根据新版文书要求,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名或加盖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290. "link": ""
  291. },
  292. {
  293. "question":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为什么还要提供住所资料信息?",
  294. "answer": "经营者住所是法定登记事项,且用来确定登记管辖。",
  295. "link": ""
  296. },
  297. {
  298. "question":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是否需提交任职文件?",
  299. "answer":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300. "link": ""
  301. },
  302. {
  303. "question": "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哪些人员可以作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
  304. "answer": "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可以作为经办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登记注册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代理身份。",
  305. "link": ""
  306. },
  307. {
  308. "question": "股权转让是否需提交转让协议?",
  309.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股东,不再收取股权转让协议。",
  310. "link": ""
  311. },
  312. {
  313. "question": "经营主体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是否需缴回营业执照?",
  314. "answer":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无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可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
  315. "link": ""
  316. },
  317. {
  318. "question": "经营主体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需加盖其公章吗?",
  319. "answer": "经营主体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无需加盖其公章。",
  320. "link": ""
  321. },
  322. {
  323. "question": "新版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启用时间是哪一天 ?",
  324. "answer":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要求,各地登记机关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
  325. "link": ""
  326. },
  327. {
  328. "question":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329. "answer":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n\n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n\n注:股东名册要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330. "link": ""
  331. },
  332. {
  333. "question": "哪些登记、备案申请应当提交股东名册?",
  334. "answer": "按照新版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等情形,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335. "link": ""
  336. },
  337. {
  338. "question": "新增提交“股东名册”要求,什么是股东名册?",
  339. "answer": "股东名册,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必须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法定文件,是确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40. "link": ""
  341. },
  342. {
  343. "question":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内销售需要备案吗?",
  344. "answer": "无需许可或备案。",
  345. "link": ""
  346. },
  347. {
  348. "question":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什么?",
  349. "answer":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n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350. "link": ""
  351. },
  352. {
  353. "question":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如何标示酒类商品的经营行为?",
  354. "answer": "酒类商品经营行为在食品经营项目的二级目录中标注,预包装酒类销售标注为“含酒类(批发)”“含酒类(零售)”,散装酒类销售标注为“含酒类(零售)”;其它含乙醇饮料的销售标注为“含乙醇饮料”。",
  355. "link": ""
  356. },
  357. {
  358. "question": "特种设备的登记证编号是什么?",
  359. "answer": "特种设备的登记证编号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编号,如图红框标识的内容。",
  360. "link": ""
  361. },
  362. {
  363. "question": "当系统提示“当前人员未表明代理身份”时,应如何处理?",
  364. "answer": "该提示表明经办人选择以“登记代理人”身份办理业务,但其个人信息未在“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完成代理身份表明。通过该网站“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完成信息填报,或更换为该经营主体的已备案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已表明代理身份的登记代理人。",
  365. "link": ""
  366. },
  367. {
  368. "question": "食品添加剂出口销售如何备案?",
  369. "answer": "食品添加剂销售不进行许可或备案。",
  370. "link": ""
  371. },
  372. {
  373. "question": "有了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还需要营业执照吗?",
  374. "answer": "不需要。但根据《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沪府规〔2024〕13号)的相关规定,支持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应当不断改善经营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同时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区政府可以决定减少申请人的场所可用于经营的证明材料。",
  375. "link": ""
  376. },
  377. {
  378. "question":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中的自动设备是指什么?",
  379. "answer": "依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是指,食品经营者通过在公共场所摆放自动售卖设备销售预包装食品或从事食品制售行为的。",
  380. "link": ""
  381. },
  382. {
  383. "question":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是什么?",
  384. "answer": "监督检验证明是指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在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获取的监督检验报告。",
  385. "link": ""
  386. },
  387. {
  388. "question": "企业如何办理注册资本认缴时间的延期? (改题目)?",
  389. "answer": "一、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存量公司,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认缴期限,认缴期限自调整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若仅调整出资时间,按公司备案提交如下材料:\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仅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化的,涉及章程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事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文件),以及股东名册。\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二、对于2024年7月1日起设立的公司,认缴时间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5年内,且无法申请延期。",
  390. "link": ""
  391. },
  392. {
  393. "question": "如何核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
  394. "answer": "经上海批准的广告内容,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可以通过扫描客户提交的新版《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上的二维码,快速进入本市一网通办查询页面,或者直接登录一网通办(zwdt.sh.gov.cn)搜索“药品广告审查查询”“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查询”等政务服务事项,进入页面查询核对。n经外省(区、市)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内容,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服务-我要查”栏目,可查询全国“三品一械”广告审批结果,网页地址:http://spyxggsc.samr.gov.cn/spyxggsc/MDAIS。",
  395. "link": ""
  396. },
  397. {
  398. "question": "企业如何注销CMA资质?",
  399. "answer": "通过上海市政府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网通办”专栏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注销申请。如有疑问,也可咨询我局肇嘉浜路301号1楼办事大厅,电话:021-54264368。",
  400. "link": ""
  401. },
  402. {
  403. "question": "如何申请药品注册检验抽样?",
  404. "answer": "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书》《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检验抽样的申请,申请函交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28号;电话:021-63269368).申请函中应注明抽样品种的注册信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
  405. "link": ""
  406. },
  407. {
  408. "question": "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有什么区别?",
  409. "answer": "股权转让人:拥有股权并决定转让(原股东)。股权受让人:支付对价获得股权(新股东)。",
  410. "link": ""
  411. },
  412. {
  413. "question": "调档时候显示企业信息不存在什么原因?",
  414. "answer": "导致无效档案的原因有很多,请联系登记机关咨询。",
  415. "link": ""
  416. },
  417. {
  418. "question": "新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是什么?",
  419. "answer": "主体资格文件证明材料:\n(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n(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n(3)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n(4)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n(5)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或组织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20. "link": ""
  421. },
  422. {
  423. "question": "企业法人为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如何申请电子营业执照?",
  424. "answer": "可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下载确认书》,前往登记机关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外籍法定代表人(港澳台参照)可以选择本人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扫码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或委托他人到场,向登记机关申请将电子营业下载二维码发送至法定代表人本人邮箱,由法定代表人远程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425. "link": ""
  426. },
  427. {
  428. "question": "外籍法人如何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429. "answer": "可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下载确认书》,前往登记机关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外籍法定代表人(港澳台参照)可以选择本人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扫码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或委托他人到场,向登记机关申请将电子营业下载二维码发送至法定代表人本人邮箱,由法定代表人远程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430. "link": ""
  431. },
  432. {
  433. "question": "成人用品店需要办理几类医疗器械许可证?",
  434. "answer":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
  435. "link": ""
  436. },
  437. {
  438. "question": "企业经办人信息变更?",
  439. "answer": "单位为了管理方面要求进行调整,请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网址: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选择左上角“社会保险”-- 进入“单位经办人授权管理”页面。",
  440. "link": ""
  441. },
  442. {
  443. "question": "如何更改工商联络员信息? (修改为如何更改登记联络员信息)?",
  444. "answer": "请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n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n注:材料涉及的相关人员需完成实名认证",
  445. "link": ""
  446. },
  447. {
  448. "question": "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示怎么查询? (非登记职能)?",
  449. "answer": "可通过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企业查询--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数据库\"查询相关企业检查情况。",
  450. "link": ""
  451. },
  452. {
  453. "question": "注册公司认缴出资的期限怎么填?",
  454. "answer":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455. "link": ""
  456. },
  457. {
  458. "question": "法人身份证有效期到期换证,是否需要办理法人变更?",
  459. "answer": "不涉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变更,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460. "link": ""
  461. },
  462. {
  463. "question": "如何查询公司的登记联络员?",
  464. "answer": "登记联络员不直接向社会公示。",
  465. "link": ""
  466. },
  467. {
  468. "question": "法人股东变更,原法人做实名认证应该选择什么身份?",
  469. "answer": "股东变更无需原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
  470. "link": ""
  471. },
  472. {
  473. "question": "登记机关提供的统一申请号是什么?",
  474. "answer": "指企业全程线下办理登记业务时,需要登记机关提供用于填报受益所有人备案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号码。",
  475. "link": ""
  476. },
  477. {
  478. "question": "外资企业注册需要验资吗?",
  479. "answer": "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不收取验资报告。",
  480. "link": ""
  481. },
  482. {
  483. "question": "公司怎么办理债权转股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484. "answer": "一般按照增加注册资本准备材料,即申请变更登记。",
  485. "link": ""
  486. },
  487. {
  488. "question": "普通合伙企业可以转成个体工商户吗?",
  489. "answer": "不能。",
  490. "link": ""
  491. },
  492. {
  493. "question": "在哪里查询受益所有人已备案信息?",
  494. "answer": "市场监管局不留存受益所有人信息,建议咨询中国人民银行。",
  495. "link": ""
  496. },
  497. {
  498. "question": "原股东已经实缴,股权变更后新股东出资时间如何填写?",
  499. "answer": "可以填写原股东的缴付时间,也可以填写股权转让时间。",
  500. "link": ""
  501. },
  502. {
  503. "question": "法人一证通的相关问题可以到哪里去了解?",
  504. "answer": "请前往上海法人一证通官网(https://www.962600.com),有关于法人一证通相关问题以及流程的详细介绍。",
  505. "link": ""
  506. },
  507. {
  508. "question": "如何取消多证合一?",
  509. "answer": "无法取消。",
  510. "link": ""
  511. },
  512. {
  513. "question": "如何在线对发布减资公告的企业提出异议?",
  514. "answer": "无法对减资公告提出异议。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15. "link": ""
  516. },
  517. {
  518. "question": "上海市公司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流程是什么?",
  519. "answer": "经营主体在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或线下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方式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住所时,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营主体使用的住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住所合法性、安全性和适用性。申请材料如下:\n\n(一)设立\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n3.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本节规范“注2”)。\n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前述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n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n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n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n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n2.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如下:\n(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n(2)事业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n(3)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n(4)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n(5)其他类型法人或组织,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n(6)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n◆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n◆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和转递。\n◆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认证。\n◆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n◆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n◆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n◆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n◆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定居相关证件,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n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n\n(二)住所变更\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变更住所的证明材料: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3.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n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额不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n5.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520. "link": ""
  521. },
  522. {
  523. "question":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如何复审?",
  524. "answer": "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含异地复审)全部可以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您可登录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首页,搜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事项,选择“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情形和工作单位注册地或户籍地(含居住证地)所在区,点击“立即办理”申请办理。如有问题,可通过市局官网http://scjgj.sh.gov.cn –首页-专题专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信息,电话咨询。仍然解决不了,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工作人员会与您对接。",
  525. "link": ""
  526. },
  527. {
  528. "question": "有限公司股东是一个自然人,企业类型怎么选?",
  529. "answer": "①若股东为境内自然人,为内资企业,请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n②若股东为外国自然人,为外资企业,请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人独资)\n③若股东为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自然人,为外资企业,请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自然人独资)",
  530. "link": ""
  531. },
  532. {
  533. "question": "如何查询及打印企业年度报告?",
  534. "answer": "企业登录公示系统后,在“年度报告管理”栏目中,选择想要打印的年报年度,点击操作栏中的“查看或打印”按钮即可。\n当前正在填写的年度报告,须在所有页面填写完整并保存后,通过左侧菜单栏最后一栏“预览并公示”页面,可以在正式提交之前操作打印。",
  535. "link": ""
  536. },
  537. {
  538. "question": "子公司转让需要将注册资本都实缴以后才能转让吗?",
  539. "answer": "登记机关不审查注册资本是否已完成实缴",
  540. "link": ""
  541. },
  542. {
  543. "question": "变更公司名字之后,会重新邮寄公章吗?",
  544. "answer": "不会。",
  545. "link": ""
  546. },
  547. {
  548. "question": "企业被吊销,现在需要注销,法定代表人还在黑名单中怎么办?",
  549. "answer": "法定代表人在黑名单中不影响企业注销,按正常注销流程申请办理即可。",
  550. "link": ""
  551. },
  552. {
  553. "question": "企业在申请电子化变更时,误勾选了无需纸质营业执照,该如何补纸质营业执照? (改题目)?",
  554. "answer": "填写《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纸质版营业执照。",
  555. "link": ""
  556. },
  557. {
  558. "question": "跨区迁移,公司在办理地址变更时,是否需要同步变更经营范围?",
  559. "answer": "若企业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原则上不需要变更经营范围。",
  560. "link": ""
  561. },
  562. {
  563. "question":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标注“本使用件仅用于企业经营”,企业可否使用该证书参与招投标和承接工程项目?",
  564. "answer": "可以使用,企业可以设定使用用途和使用期限,用途为企业自行填写的。",
  565. "link": ""
  566. },
  567. {
  568. "question":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在哪里办理?",
  569. "answer": "向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570. "link": ""
  571. },
  572. {
  573. "question": "办理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回执在哪里下载?",
  574. "answer": "您可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搜索“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事项,点击“立即办理”按钮,在右侧的“办件查询”中找到原办件,下载回执。",
  575. "link": ""
  576. },
  577. {
  578. "question": "做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经营地址可以和分公司地址一致吗?",
  579. "answer": "可以的,由分公司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情况。",
  580. "link": ""
  581. },
  582. {
  583. "question": "本市范围内特种作业操作证如何报考?",
  584. "answer": "市民可通过本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服务”或关注“上海应急守护”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查询服务”中的“各区应急局发布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录查询网址汇总”专栏,查询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统一报名考试,经考核合格后发证。",
  585. "link": ""
  586. },
  587. {
  588. "question": "企业名称核准通过后如何查询名称核准号?(改题)?",
  589. "answer": "申请人可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点击“进度查询”→名称--新设(含前置、农专)/变更(含农专)【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查询】,如通过则可点击打印《准予登记通知书》。",
  590. "link": ""
  591. },
  592. {
  593. "question": "如何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594.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点击进入“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模块进行填报。",
  595. "link": ""
  596. },
  597. {
  598. "question": "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共服务平台?",
  599. "answer": "https://exp.scjgj.sh.gov.cn/#/Home",
  600. "link": ""
  601. },
  602. {
  603. "question": "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查询方式? 答:1.进入信用中国(上海)网站(http://credit.fgw.sh.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面。在登录页面选择相应方式(法人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登录成功后转至信用上海网站服务界面。登录后,点击左侧导航栏—专用信用报告—报告查询即进入专用信用报告开具界面。 2.以个人名义登录无法查询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 3.市场主体可前往本市公共信用服务窗口现场查询,所需材料: 一、委托本单位人员办理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查询无需提供; 4、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委托其他单位办理 1、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本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3、受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受委托单位对其经办人出具的业务办理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查询无需提供);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三、 其他说明 1、开具本市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请使用《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申请表》; 2、开具本市文化市场监督类无违法违规报告请使用《市文化执法总队专用版申请表》,另外,还需携带相关查询项目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版权领域除外)?",
  604. "answer": "1.进入信用中国(上海)网站(http://credit.fgw.sh.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面。在登录页面选择相应方式(法人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登录成功后转至信用上海网站服务界面。登录后,点击左侧导航栏—专用信用报告—报告查询即进入专用信用报告开具界面。\n\n2.以个人名义登录无法查询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n\n3.市场主体可前往本市公共信用服务窗口现场查询,所需材料:\n\n一、委托本单位人员办理\n\n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n\n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n\n  3、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查询无需提供;\n\n  4、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n\n二、委托其他单位办理\n\n  1、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n\n  2、本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n\n  3、受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n\n  4、受委托单位对其经办人出具的业务办理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查询无需提供);\n\n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n\n  6、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n\n三、 其他说明\n\n1、开具本市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请使用《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申请表》;\n\n2、开具本市文化市场监督类无违法违规报告请使用《市文化执法总队专用版申请表》,另外,还需携带相关查询项目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版权领域除外)。",
  605. "link": ""
  606. },
  607. {
  608. "question": "特殊情形采购药品报告历史申报记录哪里查询?",
  609. "answer": "企业可通过企业端进入一网通办,选择“申报记录管理--申报记录”,根据申请事项、产品名称等关键信息查询相关申请事项。",
  610. "link": ""
  611. },
  612. {
  613. "question": "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需要登记吗?",
  614. "answer": "本市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需要办理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615. "link": ""
  616. },
  617. {
  61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过世,如何办理注销?",
  619. "answer": "请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n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n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其他足以证明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n\n注:1.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个体工商户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n3.个体工商户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n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20. "link": ""
  621. },
  622. {
  623. "question": "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委托代理人的信息会不会被公示?",
  624. "answer": "不会。",
  625. "link": ""
  626. },
  627. {
  628. "question": "如何获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629. "answer": "在一网通办进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经审核通过后,就可在一网通办打印相关使用标志。线下也可到区市场局办理。",
  630. "link": ""
  631. },
  632. {
  633. "question": "以往年度年报漏报,如何补报?",
  634. "answer":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请向登记机关申请补报年度报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平台“基本信息”页面右上角的咨询电话查询。",
  635. "link": ""
  636. },
  637. {
  638. "question": "哪些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639. "answer": "目前,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需要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线上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640. "link": ""
  641. },
  642. {
  643. "question": "公司申请设立时,显示可以免费刻章,如不申请可以继续提交吗?",
  644. "answer": "可以,请勾选无需刻章的事项。。",
  645. "link": ""
  646. },
  647. {
  648. "question": "公司设立过程中页面显示免费刻章,如不申请可以继续提交吗?",
  649. "answer": "刻章信息填报页面必须填写。",
  650. "link": ""
  651. },
  652. {
  653. "question": "在哪里能查到企业营业执照的作废公告?",
  654. "answer":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点击首页上的“信息公告”栏目,按照市场主体登记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告(声明)路径查询相关公告。\n也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点击右上角“地方频道”,选择“上海”将切换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页面,再次点击右上角的“地方频道”,点击“信息公告”,可查看纸质营业执照作废公告。",
  655. "link": ""
  656. },
  657. {
  658. "question": "如何知道纸质营业执照是否是企业当前持有的执照?",
  659. "answer": "每张纸质营业执照都有唯一的证照编号。您可以使用手机微信扫描纸质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码”查看企业当前持有纸质营业执照的证照编号。如尚未换发加载“企业码”的纸质营业执照的,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营业执照作废公告。",
  660. "link": ""
  661. },
  662. {
  663. "question": "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营业执照变更),需要将纸质执照交还给市场监管部门吗?",
  664. "answer": "2025年6月21日起,企业全程网办或线下申办变更、注销登记,无需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665. "link": ""
  666. },
  667. {
  668. "question":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延续)中产品信息是否有批量导入?",
  669. "answer": "目前无此功能。",
  670. "link": ""
  671. },
  672. {
  673. "question": "营业执照变更,缴回营业执照后,多久寄送回来新的?",
  674. "answer": "无法定时限,登记机关收到营业执照后会第一时间处理申请案并寄送新执照。",
  675. "link": ""
  676. },
  677. {
  678. "question": "医院原先检验科使用的高压灭菌锅炉现在不用了,给其他科室用,设备安装地址没变化,需要申请变更使用登记证吗?",
  679. "answer": "如果该设备的使用单位没有发生变化,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680. "link": ""
  681. },
  682. {
  683. "question": "企业办理全程电子化变更,在预审通过后的电子签名环节,有法人股东因自身更名但在本次申请时未同步申请股东名称变更,导致无法电子签名,该怎么办?",
  684. "answer": "可自行撤销本次变更申请案,重新填报变更申请时额外勾选股东名称变更事项,进行相应修改后再次提交。",
  685. "link": ""
  686. },
  687. {
  688. "question": "企业迁移预审需要多久?",
  689. "answer": "①若为跨区迁移,已无预审环节,企业在填报迁移意向后系统将自动完成审核。\n②若为跨省迁移,无法定时限,需由迁入省市的登记机关预审。",
  690. "link": ""
  691. },
  692. {
  693. "question": "公司税务清税证明出来后,多长时间内需要去注销营业执照?",
  694. "answer": "无法定期限。",
  695. "link": ""
  696. },
  697. {
  698. "question": "无法在国家安全生产微信公众号或APP实名注册及打印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电子证书?",
  699. "answer": "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通知,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用户注册功能已恢复,持证人可以正常申领电子证书了。由于国家安全生产微信公众号近期识别数据激增,造成识别不能顺利通过,建议选择人少的时间段进行识别或者通过考试点向安科所申领实体卡。具体可向考试点咨询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700. "link": ""
  701. },
  702. {
  703. "question": "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704. "answ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05. "link": ""
  706. },
  707. {
  708. "question":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709. "answer":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n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n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n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n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710. "link": ""
  711. },
  712. {
  713. "question": "实体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丢失怎么办?",
  714. "answer": "旧版实体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持证人可向原考核发证机关咨询补办事宜。\n新版实体证书损毁或遗失的,不必向证书签发机关申请补办,持证人可以直接使用电子证书或打印的纸质证书作为凭证。",
  715. "link": ""
  716. },
  717. {
  718. "question": "在证书查询平台上查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信息有误怎么办?",
  719. "answer": "证书查询平台的数据均由各地证书签发机关上报,您可联系证书签发机关对证书信息进行核对处理。上海市发证机关为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咨询电话:33390743或33390474。",
  720. "link": ""
  721. },
  722. {
  723. "question": "为什么在证书查询平台上查不到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信息?",
  724. "answer": "(一)请确认本人所持证书是否真实有效。\n(二)部分地区核发的证书信息需3个工作日后方可查询,请耐心等待。\n(三)若您的证书一直无法查询到信息,可联系证书签发机关上报证书信息。",
  725. "link": ""
  726. },
  727. {
  728. "question": "如何判断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查询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真伪?",
  729. "answer": "(一)证书查询平台。网址是判断证书查询平台真伪的唯一标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部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官方查询平台网址是“http://cx.mem.gov.cn/”。\n证书查询平台是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唯一合法有效查询平台,对于发现的仿冒证书查询平台及售卖假冒证书线索,请您拨打“12350”进行举报。\n(二)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账号主体是“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煤炭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并对公众号进行了微信认证。\n使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获取电子证书时,必须关注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通过“我的证书”进行用户注册和实人认证后,才可获取电子证书。凡是在公众号中没有进行用户注册和实人认证即可获取电子证书的,该公众号均为假冒微信公众号。",
  730. "link": ""
  731. },
  732. {
  733. "question": "如何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真伪?",
  734. "answer": "(一)对于旧版证书。必须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验证书真伪。\n直接输入网址“http://cx.mem.gov.cn/”,或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mem.gov.cn/),从“服务”中的“查询服务”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证书信息。\n(二)对于新版证书。可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查验证书真伪。\n1.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验新版证书步骤同查验旧版证书步骤。\n2.使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查验新版证书时,必须关注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公众号中“扫码查询”扫描证书二维码获取证书信息。凡是直接使用微信“扫一扫”扫描证书二维码即可获取证书信息的情况,均为假冒证书。",
  735. "link": ""
  736. },
  737. {
  738. "question": "取得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个人如何获取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
  739. "answer": "方法1:使用手机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按要求注册并进行实人认证后,在“我的证书”功能下载打印电子证书。\n1.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n2.按步骤完成注册,获取电子证书。\n方法2: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mem.gov.cn/),从“服务”中的“查询服务”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使用注册并实人认证的手机号登录系统,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740. "link": ""
  741. },
  742. {
  743. "question":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有哪些形式?",
  744. "answer": "新版证书分为:PVC卡实体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打印版证书。PVC卡实体证书根据申请人现实需要发放,电子证书是实体证书的线上形态,与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5. "link": ""
  746. },
  747. {
  748. "question": "什么情况下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749. "answer":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n(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n(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n(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n(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n(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n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750. "link": ""
  751. },
  752. {
  753. "question": "特种作业考试违纪如何处理?",
  754. "answer":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755. "link": ""
  756. },
  757. {
  758. "question": "特种作业考试过程有什么要求?",
  759. "answer":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60. "link": ""
  761. },
  762. {
  763. "question":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是否允许补考?",
  764. "answer":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765. "link": ""
  766. },
  767. {
  768. "question":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多少分合格?",
  769. "answer":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770. "link": ""
  771. },
  772. {
  773. "question":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采取什么方式?",
  774. "answer":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n“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775. "link": ""
  776. },
  777. {
  778. "question":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包括哪些项目?",
  779. "answer":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780. "link": ""
  781. },
  782. {
  783. "question":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有哪些要求?",
  784. "answer":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n(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n(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n(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n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785. "link": ""
  786. },
  787. {
  788. "question": "特种作业操作证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复审时间?",
  789. "answer":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90. "link": ""
  791. },
  792. {
  793. "question": "特种作业操作证多久复审一次?",
  794. "answer":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不含煤矿),每6年换发一次证书。",
  795. "link": ""
  796. },
  797. {
  798. "question":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对学时有什么要求?",
  799. "answer":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等对各操作项目(工种)的培训学时有明确规定,操作项目不同,其相应的学时要求也不同。例如:高压电工作业,初训为154学时,其中安全知识82学时、实际操作72学时;登高架设作业,初训为100学时,其中安全知识40学时、实际操作60学时。复审一般要求不低于8学时(煤矿不少于24学时)。",
  800. "link": ""
  801. },
  802. {
  803. "question": "特种作业人员依据什么内容培训?",
  804. "answer":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等有关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805. "link": ""
  806. },
  807. {
  808. "question":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809. "answer":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n“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810. "link": ""
  811. },
  812. {
  813. "question":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是什么?",
  814. "answer":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n《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n\n特种作业目录\n\n1电工作业:1.1低压电工作业 1.2高压电工作业 1.3电力电缆作业 1.4继电保护作业 1.5电气试验作业 1.6防爆电气作业\n\n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2.3钎焊作业\n\n3高处作业:3.1登高架设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n\n4制冷与空调作业: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n \n5煤矿安全作业: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n\n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6.2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n\n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7.1司钻作业\n\n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8.1煤气作业\n\n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n\n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n\n11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815. "link": ""
  816. },
  817. {
  818. "question":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819. "answer":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n“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n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n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n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820. "link": ""
  821. },
  822. {
  823. "question": "分公司注销可以线上办理吗?",
  824. "answer": "可以。",
  825. "link": ""
  826. },
  827. {
  828. "question": "《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常见错误示例有哪些?",
  829. "answer": "1.网上档案查阅系统使用一网通办人员认证系统。需要注意,查档人员必须要达到中级实名认证,方可使用系统。\n2.网上档案查阅系统登录后如遇到档案查阅页面无法显示,请尝试其他浏览器打开,或等一段时间后再次登录尝试。\n3.网上档案查阅系统点击发起查询申请后,请耐心等待,等手机收到可以查阅的短信提醒后继续下一步操作,等待时间视该企业档案数量而定。\n4.企业新办理登记档案可能会有延时,网上暂时无法查阅,可等一段时间后再次登录尝试。\n5. 查阅档案时遇到显示“无有效档案”的提示信息,请拨打咨询电话咨询。(市局咨询电话:64220000*5131、*5132)",
  830. "link": ""
  831. },
  832. {
  833. "question": "企业经营期限变更完之后,还需要做什么?",
  834. "answer": "若仅备案经营期限,核准完成后将不会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核准日期将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835. "link": ""
  836. },
  837. {
  838. "question":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否可以线上办理?",
  839. "answer": "目前暂未开通线上办理的路径。",
  840. "link": ""
  841. },
  842. {
  843. "question": "公司章程修正案签字是变更后的股东签字吗?",
  844. "answer":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45. "link": ""
  846. },
  847. {
  848. "question":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需要勾选备案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数额”吗?",
  849. "answer": "需要。",
  850. "link": ""
  851. },
  852. {
  853. "question":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不设立监事会?",
  854.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n\n1、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n\n2、第九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故根据《民法典》上述两条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机构。",
  855. "link": ""
  856. },
  857. {
  858. "question": "公司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也需要办理注销吗?",
  859. "answer":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已经取消。根据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即日起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新办和变更,以及进出口权办理、英文名称备案等业务。其他进出口相关业务可咨询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860. "link": ""
  861. },
  862. {
  863. "question": "外籍法人没有电子营业执照,怎么登录市场监管局官网? (改题目)?",
  864. "answer": "请先向登记机关申请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完成后再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865. "link": ""
  866. },
  867. {
  868. "question": "港澳台外商独资企业的监事可以是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吗?",
  869. "answer": "可以",
  870. "link": ""
  871. },
  872. {
  873. "question": "食品召回公告在哪里查询?",
  874. "answer":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n\n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875. "link": ""
  876. },
  877. {
  878. "question": "办理企业跨区迁移业务,为什么会出现变更公司名字的选项? (系统问题,不是业务问题)?",
  879. "answer": "若出现此情况,烦请您将该报错页面的截图以及您办理的业务内容、联系方式发送至ywtbjszc@scjgj.sh .gov .cn邮箱。",
  880. "link": ""
  881. },
  882. {
  883. "question": "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884. "answer": "简单来说,是国家给境内所有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机构,发放全国唯一、终身不变的 18 位 “机构身份证” 的管理制度,替代过去工商、税务、代码证等多个编号,实现一码通行。",
  885. "link": ""
  886. },
  887. {
  888. "question": "智慧电梯码如何补办?",
  889. "answer": "可联系设备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申领智慧电梯码。",
  890. "link": ""
  891. },
  892. {
  893. "question": "“上海智慧电梯码”功能?",
  894. "answer": "(一)公众扫码:使用微信扫码将进入智慧电梯公众监督系统,可以进行困人求救、故障报修、投诉建议、数据纠错,能够方便的查询电梯基本信息、通知公告、历史故障、历史困人、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信息。\n\n(二)维保人员扫码:使用“上海电梯维保”微信小程序扫码将进入电梯维保界面,可以获取电梯基本信息,并方便的进行电梯绑定、数据纠错、维保作业、救援作业、急修作业、维保计划制定等工作。\n\n(三)使用单位扫码:使用市房管局上海物业APP扫码,能够获取电梯基本信息、通知公告、历史故障、历史困人、维保信息、检验信息等,并可以进行电梯困人救援、故障报修、维保或修理的完工确认等。\n\n(四)监管人员扫码:使用特种设备移动监管系统扫码可以获取监管人员关注的电梯基本情况、维保情况、使用管理情况、困人情况等信息,并进行与监管相关的操作。\n\n(五)智慧电梯码补办:您可联系设备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申领智慧电梯码。",
  895. "link": ""
  896. },
  897. {
  898. "question":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英文名称是什么?",
  899. "answer": "Shanghai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900. "link": ""
  901. },
  902. {
  903. "question":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系统网址是什么?",
  904. "answer":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通过如下网址登录系统:https://zwdtuser.sh.gov.cn\n\n从业人员端入口保持不变(通过随身办-市民云,操作路径:搜索(食品从业人员)-选择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
  905. "link": ""
  906. },
  907. {
  908. "question": "公司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必须一致吗?",
  909. "answer": "本市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需要办理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910. "link": ""
  911. },
  912. {
  913. "question": "简易注销必须是投资人纸质签名吗?",
  914. "answer": "不一定,通过网上申请电子化简易注销且使用智慧文书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电子文件。",
  915. "link": ""
  916. },
  917. {
  918. "question": "经营范围变更申请后可以取消吗?",
  919. "answer": "可以。线上申请的,请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首页-----进度查询-----变更-----选择需要删除的申请案。无法自行删除的,请联系登记机关协助。线下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材料的,请在审批通过前向登记机关申请退回材料。",
  920. "link": ""
  921. },
  922. {
  923. "question": "机场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24. "answer": "主管部门",
  925. "link": ""
  926. },
  927. {
  928. "question": "机场区域“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929. "answer": "主管部门",
  930. "link": ""
  931. },
  932. {
  933. "question": "临港自贸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34. "answer": "自助申报点",
  935. "link": ""
  936. },
  937. {
  938. "question": "临港自贸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939. "answer": "主管部门",
  940. "link": ""
  941. },
  942. {
  943. "question": "崇明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44.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长兴市场监督管理所\t56850745*106\t崇明区长兴镇海舸路525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横沙市场监督管理所\t56891375\t崇明区横沙乡锦霞路8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陈家镇市场监督管理所\t59438205\t崇明区陈家镇裕国路581弄105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中兴市场监督管理所\t59440601、59440603\t崇明区中兴镇汲浜公路39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向化市场监督管理所\t59441145\t崇明区向化镇向化大街179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t59421020\t崇明区堡镇大通路527号受理大厅\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港沿市场监督管理所\t59461572\t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059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竖新市场监督管理所\t59490910*806\t崇明区竖新镇前竖公路315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新河市场监督管理所\t59683477*8102\t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东平市场监督管理所\t59666893\t崇明区东平镇平悦路639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所\t59330849\t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875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城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69673609\t崇明区城桥镇东引路877弄2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港西市场监督管理所\t59671776\t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581弄17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t59361955*101\t崇明区庙镇庙中路46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三星市场监督管理所\t59601129\t崇明区三星镇星虹路10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绿华市场监督管理所\t59351700*807\t崇明区绿华镇绿华路51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新海市场监督管理所\t59608300\t崇明区新海镇海辉路32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新村市场监督管理所\t69610376\t崇明区新村乡新中村新跃287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
  945. "link": ""
  946. },
  947. {
  948. "question": "奉贤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49.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南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37596700\t奉贤区南桥镇轿行路988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奉城市场监督管理所\t37562166*8001\t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611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四团市场监督管理所\t57539578\t奉贤区四团镇川南奉公路8053弄2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柘林市场监督管理所\t57442258\t奉贤区柘林镇新粮路755弄33号104室\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庄行市场监督管理所\t57406521\t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3292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金汇市场监督管理所\t57570298\t奉贤区金汇镇泰叶路159弄59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青村市场监督管理所\t57471122\t奉贤区青村镇光明社区清璇路258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海湾市场监督管理所\t37571317\t奉贤区海湾镇海滨路181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奉浦市场监督管理所\t60796970\t奉贤区奉浦大道111号B楼1层\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金海市场监督管理所\t37563521\t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8号楼一层\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海湾旅游区市场监督管理所\t37110269\t奉贤区奉炮公路309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西渡市场监督管理所\t37560621\t奉贤区西渡街道西闸公路339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头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57551197\t奉贤区大庆西路39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
  950. "link": ""
  951. },
  952. {
  953. "question": "青浦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54.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盈浦市场监督管理所\t59720762\t青浦区盈浦街道三元路46号注册大厅\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n夏阳市场监督管理所\t69733537\t青浦区青松路162号2层\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n赵巷市场监督管理所\t59754361\t青浦区赵巷镇赵兴路2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n徐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69725800\t徐泾镇崧泽大道2088号一楼大厅\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n西虹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t59760970\t青浦区徐泾镇徐民东路308弄9号楼1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n重固市场监督管理所\t59781043\t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588弄A3幢2001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n华新市场监督管理所\t33866817\t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1399弄35号楼5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n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t69228130\t青浦区工业园区盈顺路200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n香花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59720160\t青浦区大盈路418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n白鹤市场监督管理所\t33866810\t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1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n朱家角市场监督管理所\t59240667\t青浦区朱家角镇沙家埭路8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n练塘市场监督管理所\t39251082\t青浦区练塘镇练北路59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n金泽市场监督管理所\t59295257\t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培育路55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15-16:00",
  955. "link": ""
  956. },
  957. {
  958. "question": "松江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59.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岳阳市场监督管理所\t57811213\t松江区人民南路6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中山市场监督管理所\t37615495\t松江区明南路85号1号楼11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永丰市场监督管理所\t57705096\t松江区乐都西路95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方松市场监督管理所\t67648715\t松江区思贤路1336-1338号3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泗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37615374\t松江区泗泾镇赵非公路A座2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洞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67847937\t松江区洞泾镇周家浜路255号2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佘山市场监督管理所\t57665247\t松江区佘山镇天新路46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石湖荡市场监督管理所\t37615341\t松江区石湖荡镇唐明路60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车墩市场监督管理所\t67636705\t松江区车墩镇影视路2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新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37615379\t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弄1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新浜市场监督管理所\t67676415\t松江区新浜镇新颖路111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叶榭市场监督管理所\t37615453\t松江区叶榭镇求盛路1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泖港市场监督管理所\t37615366\t松江区泖港镇中兴路22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九亭市场监督管理所\t37615730\t松江区九亭镇易富路22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小昆山市场监督管理所\t37615668\t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6000号2号楼5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t57740827\t松江区洞泾路12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广富林市场监督管理所\t37615712\t松江区人民北路3456号2号楼2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n九里亭市场监督管理所\t37615632\t松江区九里亭街道九杜路323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
  960. "link": ""
  961. },
  962. {
  963. "question": "金山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64.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亭林市场监督管理所\t67232375\t亭林镇亭升路168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朱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57325522\t朱泾镇人民路305号门卫南侧\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枫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57351327\t枫泾镇朱枫公路9295弄9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石化市场监督管理所\t57972200*621\t石化街道十二村125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金山卫市场监督管理所\t67262481\t金山区板桥西路1380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张堰市场监督管理所\t57213361\t张堰镇金张公路42号一楼大厅\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吕巷市场监督管理所\t57370205\t吕巷镇建新大街136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山阳市场监督管理所\t57241607\t山阳镇龙皓路128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漕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67965719\t漕泾镇漕廊公路18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金山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t37285637\t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52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廊下市场监督管理所\t67229873\t廊下镇金廊公路149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
  965. "link": ""
  966. },
  967. {
  968. "question": "嘉定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69.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南翔市场监督管理所\t69120802\t嘉定区真南路4929号一楼大厅\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安亭市场监督管理所\t59577378\t嘉定区墨玉路7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马陆市场监督管理所\t59106391\t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江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69972193\t嘉定区华江路129弄5号楼4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徐行市场监督管理所\t59556632\t嘉定区新建一路2196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华亭市场监督管理所\t59167283\t嘉定区嘉行公路319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外冈市场监督管理所\t39973150\t嘉定区外青松公路65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嘉定镇市场监督管理所\t69987906\t嘉定区嘉定镇街道人民街142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新成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59022632\t嘉定区塔新路999号2楼东侧\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真新市场监督管理所\t\"个体69183436、\n企业69182459\"\t嘉定区祁连山南路222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工业区市场监督管理所\t39966791\t嘉定区城北路1818弄1号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菊园市场监督管理所\t59556431\t嘉定区环城路601号207室\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嘉定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t59512578\t嘉定区沪宜公路2401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国际汽车城市场监督管理所\t39595865\t嘉定安驰路488号1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叶城市场监督管理所\t59161449\t嘉定区叶城路91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
  970. "link": ""
  971. },
  972. {
  973. "question": "宝山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74.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吴淞市场监督管理所\t56173679*803\t宝山区永清二村86号乙\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庙行市场监督管理所\t36520612*8001\t宝山区长江西路2699号西辅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罗店市场监督管理所\t56869626*8111\t宝山区抚远路1872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大场市场监督管理所\t56688877\t宝山区沪太支路1352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张庙市场监督管理所\t56121563转8306\t宝山区通河路679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友谊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56677720*8001\t宝山区方正路12号1号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高境市场监督管理所\t65557926\t宝山区殷高路147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月浦市场监督管理所\t56922572\t宝山区蕰川路3999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顾村市场监督管理所\t56023185*8111\t宝山区宝安公路90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杨行市场监督管理所\t56801457*8101、8103\t宝山区杨泰路20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罗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56870894*8300、8320\t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A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淞南市场监督管理所\t56675273*810\t宝山区淞发路80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宝杨市场监督管理所\t56572505\t宝山区江杨北路21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刘行市场监督管理所\t56601327*801\t宝山区菊太路1535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n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t56020227\t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东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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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6. },
  977. {
  978. "question": "闵行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79.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华漕市场监督管理所\t62211163\t闵行区闵北路88弄4幢3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七宝市场监督管理所\t34500537\t闵行区吴宝路29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虹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64468873\t闵行区合川路2885号B栋底层北侧市场所窗口\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t64980172-8001\t闵行区疏影路677号一楼大厅\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莘庄工业区市场监督管理所\t54580673\t闵行区鑫都路2551号201室\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t54936529\t闵行区罗锦路523号辅楼二楼大厅\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古美市场监督管理所\t64802381\t闵行区龙茗路1433号一楼大厅\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江川市场监督管理所\t64308266-8201\t闵行区瑞丽路79号201室\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64300573-8207\t闵行区剑川路55号二楼窗口\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浦江市场监督管理所\t64119913-304\t闵行区叶家桥路239号一楼大厅\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浦锦市场监督管理所\t34795900-8012\t闵行区联航路2677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颛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64421977-8113\t闵行区颛兴路703号一楼大厅\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马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62215903\t闵行区银春路2016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n新虹市场监督管理所\t64210183\t闵行区申昆路2377号4号楼3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
  980. "link": ""
  981. },
  982. {
  983. "question": "杨浦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84.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定海市场监督管理所\t65430570\t长阳路2094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30\n大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65013097\t黄兴路282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30\n平凉市场监督管理所\t65046192-1011\t吉林路60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30\n江浦市场监督管理所\t65062692\t江浦路1095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30\n控江市场监督管理所\t65883082\t周家嘴路2811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30\n四平市场监督管理所\t65152845\t抚顺路371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30\n延吉市场监督管理所\t65811101-8102\t舒兰路90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30\n长白市场监督管理所\t65103323\t靖宇东路38、46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30\n殷行市场监督管理所\t55490731-103\t世界路95-2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30\n五角场市场监督管理所\t65655009\t国定路335号北楼4楼\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30\n新江湾城市场监督管理所\t65061901\t清流环一路169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30\n长海市场监督管理所\t55512377\t国和路451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30",
  985. "link": ""
  986. },
  987. {
  988. "question": "虹口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89.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北外滩市场监督管理所\t51851324\t周家嘴路368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曲阳市场监督管理所\t51851401\t玉田路252号1楼\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广中市场监督管理所\t51851386\t柳营路125号12楼\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江湾市场监督管理所\t51851437\t新市南路845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凉城市场监督管理所\t51851358\t水电路1312弄73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欧阳市场监督管理所\t51851243\t曲阳路158号南楼\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四川北市场监督管理所\t51851284\t吴淞路669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嘉兴市场监督管理所\t51851261\t四平路200号盛泰大厦20楼\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
  990. "link": ""
  991. },
  992. {
  993. "question": "普陀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94.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曹杨市场监督管理所\t52653390转0000\t白兰路普陀四村58-59号底层\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n长寿市场监督管理所\t62989719*0\t宜昌路405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n长征市场监督管理所\t52707497*2062\t千阳路25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n长风市场监督管理所\t62865791-8010\t长风二村52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n石泉市场监督管理所\t62142722\t镇坪路赵家宅3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n桃浦市场监督管理所\t63638996*8002\t真南路2139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n真如市场监督管理所\t61677128*2039\t兰溪路1022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n甘泉市场监督管理所\t56611304*828\t新村路39弄1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n宜川市场监督管理所\t62507089*8001、8002\t中山北路122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n万里市场监督管理所\t66119967\t新村路1317号2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995. "link": ""
  996. },
  997. {
  998. "question": "静安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999.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静安寺市场监督管理所\t52136677\t万航渡路175弄3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曹家渡市场监督管理所\t62716131\t康定路314号3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江宁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52136699\t康定路314号2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石门二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62589251\t泰兴路567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南京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63593050\t成都北路199号2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天目西市场监督管理所\t63170210\t秣陵路100号14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临汾市场监督管理所\t56531720\t保德路450弄1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宝山市场监督管理所\t56970525\t中兴路457号1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彭浦市场监督管理所\t56037056\t灵石路731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共和新市场监督管理所\t56527125\t普善路377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大宁市场监督管理所\t56038714\t彭江路200号4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彭浦新村市场监督管理所\t56433779\t平顺路834弄2号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芷江西市场监督管理所\t56629996\t中山北路570弄13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北站市场监督管理所\t56790065\t天目东路258号甲\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市北高新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t56080126\t江场三路28号二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1000. "link": ""
  1001. },
  1002. {
  1003. "question": "长宁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1004.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天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52896372*0\t云雾山路79号3楼大厅\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周家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52921065*8330\t云雾山路79号3楼大厅\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江苏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62199337*23或36\t江苏北路125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华阳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62529720、62529118\t定西路1310弄12号3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虹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62615798\t安顺路251号A1幢4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新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32082582\t哈密路444号2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程家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62522694*813\t虹桥路2307号\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仙霞新村市场监督管理所\t52068018*828\t威宁路258号7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新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32267087\t延安西路1326号上海生物大厦14层\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北新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62116446*8008\t天山路8号(兆益科技园)7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n临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t62917797*0\t协和路1158号2号楼底楼\t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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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6. },
  1007. {
  1008. "question": "徐汇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1009.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徐家汇市场监督管理所\t34199801、34199802\t宜山路188号三楼市场所窗口\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3:30-16:30\n天平市场监督管理所\t34760251\t乌鲁木齐南路394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所\t64711477、64374289\t复兴西路201弄12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枫林市场监督管理所\t64437350\t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辅楼一楼\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斜土市场监督管理所\t64310515、64310530\t零陵北路1号三楼\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田林市场监督管理所\t54250615\t凯旋路2588号7楼\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长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54735713\t嘉川路111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漕开发市场监督管理所\t64858703*8002\t桂平路418号A座1楼\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康健市场监督管理所\t54107591*8001\t桂平路92号1楼\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凌云市场监督管理所\t64251201*8101\t凌云新村82号甲\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龙华市场监督管理所\t54101596\t龙华西路21弄80号\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漕河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54971162\t康健路135号B座3楼\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n华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54825501\t龙吴路2412号1楼大厅\t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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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 },
  1012. {
  1013. "question": "黄浦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1014.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南京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63599260*0\t南京西路499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n淮海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64732927\t复兴中路369号10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n外滩市场监督管理所\t63290213\t九江路249\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n瑞金二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54657367\t南昌路27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n豫园市场监督管理所\t63340808\t狮子街9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n小东门市场监督管理所\t63326565\t复兴东路248号8楼、9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n老西门市场监督管理所\t63233600\t梦花街234号11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n打浦市场监管所\t63056521\t蒙自路207号5号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n五里市场监督管理所\t53019162\t瞿溪路1072弄1号裙房2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n半淞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63130600*0\t普育东路162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n第一市场监督管理所\t63151590\t南塘浜路6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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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6. },
  1017. {
  1018. "question": "崇明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19.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59621904\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崇明区商务委员会\t59611993\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7\n\t崇明海关\t6889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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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 },
  1022. {
  1023. "question": "奉贤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24.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33611799\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奉贤区商务委员会\t67187659\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7\n\t奉贤海关 奉贤区(奉贤综合保税区、上海化学工业区、洋山海关管辖区域除外)\t68894355\n\t奉贤海关 奉贤综合保税区\t33655517",
  1025. "link": ""
  1026. },
  1027. {
  1028. "question": "青浦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29.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39258042\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青浦区商务委员会\t69716509\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7\n\t青浦海关\t68894713",
  1030. "link": ""
  1031. },
  1032. {
  1033. "question": "松江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34.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67735888\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松江区商务委员会\t37722772\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9\n\t松江海关 松江区(松江综合保税区A区、松江综合保税区B区除外)\t37013821\n\t松江海关 松江综合保税区A区\t67885802\n\t松江海关 松江综合保税区B区\t57856103",
  1035. "link": ""
  1036. },
  1037. {
  1038. "question": "金山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39.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57922729\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t57922898\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9\n\t金山海关 金山区、上海化学工业区\t68894020",
  1040. "link": ""
  1041. },
  1042. {
  1043. "question": "嘉定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44.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59999016\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t69989128\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7\n\t嘉定海关\t68894104",
  1045. "link": ""
  1046. },
  1047. {
  1048. "question": "宝山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49.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56677880\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t56176506\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7\n\t吴淞海关\t68892631",
  1050. "link": ""
  1051. },
  1052. {
  1053. "question": "闵行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54.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64122688*202\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闵行区商务委员会\t64023575\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7\n\t莘庄海关 闵行区黄浦江以西区域(龙吴海关管辖区域除外)\t68894611\n\t龙吴海关 闵行区黄浦江以东区域\t68894434",
  1055. "link": ""
  1056. },
  1057. {
  1058. "question": "杨浦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59.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55059483\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t65630687\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7\n\t杨浦海关\t60153788",
  1060. "link": ""
  1061. },
  1062. {
  1063. "question": "虹口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64.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51851124、51851125\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虹口区商务委员会\t25658332\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9\n\t虹口海关\t60157083",
  1065. "link": ""
  1066. },
  1067. {
  1068. "question": "普陀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69.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52564588*4809\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t52564588-7019\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9\n\t车站海关\t68891880",
  1070. "link": ""
  1071. },
  1072. {
  1073. "question": "静安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74.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56657070-211\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t33371852\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9\n\t车站海关\t68891880",
  1075. "link": ""
  1076. },
  1077. {
  1078. "question": "长宁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79.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22187136、22187137\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t22050889\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9\n\t会展海关\t62380121",
  1080. "link": ""
  1081. },
  1082. {
  1083. "question": "徐汇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84.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24092222*3097\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徐汇区商务委员会\t64872222*1236\n外汇管理部门\t市外汇管理局\t58845115\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9\n\t徐汇海关\t68894485",
  1085. "link": ""
  1086. },
  1087. {
  1088. "question": "黄浦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89.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黄浦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t63762222*3071\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黄浦区商务委员会\t33134800*20949\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9\n\t黄浦海关\t63846699*5555",
  1090. "link": ""
  1091. },
  1092. {
  1093. "question": "浦东新区“多报合一”自助申报点联系方式有哪些?",
  1094. "answer": "所属单位\t咨询电话\t地址\t自助申报点开放时间\n南汇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t20973280\t浦东新区环湖西三路869号221室\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川沙市场监督管理所\t58921588\t浦东新区华夏东路2378号202室\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祝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58107795\t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亭路1027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陆家嘴市场监督管理所\t50398202\t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二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潍坊市场监督管理所\t20255700\t浦东新区张杨路40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58752990\t浦东新区南泉路1325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洋泾市场监督管理所\t58511487\t浦东新区栖山路171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花木市场监督管理所\t50451101\t浦东新区牡丹路185号2楼窗口\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金杨市场监督管理所\t68536015\t浦东新区栖山路1025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沪东市场监督管理所\t68500102\t浦东新区利津路255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浦兴市场监督管理所\t58591063\t浦东新区五莲路1336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上钢市场监督管理所\t20255716、20255727\t浦东新区成山路20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南码头市场监督管理所\t50809756\t浦东新区临沂路12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周家渡市场监督管理所\t68701200\t浦东新区昌里东路21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东明市场监督管理所\t50187315\t浦东新区灵岩南路1313号4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金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38729205\t浦东新区永建路102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曹路市场监督管理所\t58909755\t浦东新区金钻路62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张江市场监督管理所\t50722578\t浦东新区建中路1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合庆市场监督管理所\t58975627\t浦东新区前哨路20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唐镇市场监督管理所\t58588879、58588096\t浦东新区南曹路47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58670376\t浦东新区和龙路33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高东市场监督管理所\t50683393\t浦东新区赵高路1295号209办公室\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高行市场监督管理所\t58388329\t浦东新区启帆路800弄9号楼B1层03-09室\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三林市场监督管理所\t58490780\t浦东新区三林路85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北蔡市场监督管理所\t58430253\t浦东新区五星路677弄17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康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61182321\t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9号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周浦市场监督管理所\t58151391\t浦东新区周祝公路137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航头市场监督管理所\t58229002、58229062\t浦东新区航头路1198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新场市场监督管理所\t68093219\t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环西路1185弄1173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宣桥市场监督管理所\t68009947\t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666弄11号楼4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惠南市场监督管理所\t68006659\t浦东新区惠南镇听谐路8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老港市场监督管理所\t58052727、58051454\t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万祥市场监督管理所\t58046560\t浦东新区宏祥北路83弄1-42号32幢\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大团市场监督管理所\t58081093\t浦东新区南团公路3030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泥城市场监督管理所\t58071054\t浦东新区泥城路101号\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书院市场监督管理所\t58040037\t浦东新区万松路319弄3幢\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保税区分局综合监管一科\t50193573、50193651\t浦东新区华申路80号6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保税区分局综合监管二科\t68391598\t浦东新区闻居路1333号C区710室\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n度假区分局\t20991740、20991761\t浦东新区申迪北路700号4号楼\t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
  1095. "link": ""
  1096. },
  1097. {
  1098. "question": "浦东新区“多报合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有哪些?",
  1099. "answer": "主管单位\t咨询窗口\t咨询电话\n市场监管部门\t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t68824141\n\t技术支持\t64220000*2743\n人社部门\t社保中心\t12333、12366\n统计部门\t市统计局\t53857567、53857529\n商务部门\t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t20585548、20585551\n\t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管理局\t20585551\n\t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t58698768\n\t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管理局\t33832563\n\t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桥管理局\t31782109\n上海海关\t上海海关\t68892499\n\t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海关\t68892513\n\t浦东新区(金桥综合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海关、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洋山海关管辖区域除外)\t68542222*82105\n\t金桥综合保税区海关\t68890948\n\t科创中心海关(全市市属科研院所、在沪央企研发中心、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下设已在海关注册备案的科研机构或实验室等科创机构)、国家实验室等各类以科创为目的、在海关注册备案的专门机构)\t68894456",
  1100. "link": ""
  1101. },
  1102. {
  1103. "question": "企业今年发生的股权转让,报送企业年报是否需要填报股权变更信息?",
  1104.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年报年度未发生股权转让的,年报中不填报股权变更信息。\n 股东(发起人)及出资信息发生变化(包括增资减资、修改章程重新约定认缴日期、股东实际缴付出资等)的,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模块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1105. "link": ""
  1106. },
  1107. {
  1108. "question": "我企业是海关企业,为什么年报里面没有海关表格?",
  1109. "answer": "海关总署提供的涉关企业名单可能会有遗漏。企业需致电上海海关确认,确认后上海海关会将您公司添加到涉关企业名单里,之后年报表单里会增加海关相关表单。上海海关电话:68892499。",
  1110. "link": ""
  1111. },
  1112. {
  1113. "question": "报送“多报合一”年报时,不设关务部的涉关企业如何填写“关务负责人”?",
  1114. "answer": "可填写本单位负责海关业务的联系人。",
  1115. "link": ""
  1116. },
  1117. {
  1118. "question": "如何填写海关年报中的“经济区划”?",
  1119. "answer": "根据企业的住所所在地,选择企业所属经济区划。企业住所所在地不属于任何经济区划的,选择“一般经济区域”。01:经济特区,02:经济技术开发全区(仅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0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仅适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开发区),04:保税区,05:出口加工区、06: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07:保税物流园区,0W:保税物流中心,08:综合实验区(仅适用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广东珠海横琴新区),0A: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仅适用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中方区域),09:一般经济区域。具体可以查看海关十位编码的第5位。",
  1120. "link": ""
  1121. },
  1122. {
  1123. "question": "如何填写海关年报中的“特殊贸易区域”?",
  1124. "answer": "位于自贸区内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在地在列表中选择;自贸区外的企业选择“非特殊区域”。",
  1125. "link": ""
  1126. },
  1127. {
  1128. "question": "非跨境电商企业如何勾选海关年报中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
  1129. "answer": "请勾选“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
  1130. "link": ""
  1131. },
  1132. {
  1133. "question": "涉关企业已通过公示系统填报年报,是否还需要通过原来的海关系统报送年报?",
  1134. "answer": "涉关企业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无须再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涉关企业完成年报公示后,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海关年报状态。",
  1135. "link": ""
  1136. },
  1137. {
  1138. "question": "如何查询海关年报已提交完成?",
  1139. "answer": "涉关企业完成年报公示后,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海关年报状态。",
  1140. "link": ""
  1141. },
  1142. {
  1143. "question": "报送“多报合一”年报时,未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涉关企业是否须填写“海关信息”表?",
  1144. "answer": "在海关备案的企业(今年备案的除外),上年度无论是否开展过进出口业务,都要填报“海关信息”表。",
  1145. "link": ""
  1146. },
  1147. {
  1148. "question": "填报“多报合一”年报,计划今年注销海关备案的企业是否须填写“海关信息”表?",
  1149. "answer": "建议正常报送。注销后,从明年开始无需填报“海关信息”表。",
  1150. "link": ""
  1151. },
  1152. {
  1153. "question": "公示系统上为何不公示已提交年度报告中的海关信息?",
  1154. "answer": "按有关规定,涉关企业所填“报关信息”不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涉关企业完成年报公示后,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海关年报状态。",
  1155. "link": ""
  1156. },
  1157. {
  1158. "question": "报送“多报合一”年报时,非涉关企业为何需要填报“海关信息”表?",
  1159. "answer": "请向上海海关确认备案情况,如已备案且状态正常,需要填写《报关信息》。上海海关电话:68892499。",
  1160. "link": ""
  1161. },
  1162. {
  1163. "question": "报送“多报合一”年报时,本年职工薪酬包含个人所得税吗?",
  1164. "answer": "本年职工薪酬是指企业(机构)报告年度所属的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以上列入企业的工资性支出,包含个人所得税。",
  1165. "link": ""
  1166. },
  1167. {
  1168. "question": "填报“多报合一”时,外商投资信息表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如何填写?",
  1169. "answer": "净利润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部分,按外方股东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乘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填写。",
  1170. "link": ""
  1171. },
  1172. {
  1173. "question":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多报合一”申报后,如果银行端无法查到申报信息,是否会影响外汇业务办理?",
  1174. "answer": "不影响,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外汇业务。",
  1175. "link": ""
  1176. },
  1177. {
  1178. "question": "已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何在商务、外汇管理部门的网站上查不到公示信息?",
  1179. "answer": "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表》页面上的咨询电话,与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联系处理。",
  1180. "link": ""
  1181. },
  1182. {
  1183. "question": "报送“多报合一”年报时,外商投资信息表中涉及的填报基准期如何确定?",
  1184. "answer": "外商投资信息表“基本情况”和“投资者情况”中,“本年职工薪酬”填写报告年度所属期的数据,其他根据截至报告年度年末的状态填写。\n外商投资信息表“经营情况”中,“对境外投资者的债务合计”、“在境外投资者的存款合计”、“对境外投资者的债券合计”以及“资产负债情况”填写截至报告年度年末的数据,其他均填写报告年度所属期的数据。",
  1185. "link": ""
  1186. },
  1187. {
  1188. "question": "外商投资企业“多报合一”年报填报什么币种?",
  1189. "answer": "外商投资企业在填写股东(投资者)出资信息时,币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币种一致。对其他数据项,页面显示“单位:万元”的,币种为人民币;页面显示“单位:万美元”的,币种为美元。",
  1190. "link": ""
  1191. },
  1192. {
  1193. "question": "外商投资企业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还需要在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平台报送吗?",
  1194. "answer": "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无须再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平台报送,且外商投资企业所填“外商投资信息”和“外汇管理信息”不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195. "link": ""
  1196. },
  1197. {
  1198. "question": "企业报送年报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填报外商投资信息表?",
  1199. "answer":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须独立报送年度报告,但不涉及“多报合一”商务部门年报事项,无须填报外商投资信息表。",
  1200. "link": ""
  1201. },
  1202. {
  1203.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分公司的社保信息如何填写?",
  1204. "answer": "分公司未独立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社保信息》页面各项数据按“0”填报。",
  1205. "link": ""
  1206. },
  1207. {
  1208. "question": "企业报送年报时,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包含“附加医疗保险”?",
  1209. "answer": "包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地方附加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1210. "link": ""
  1211. },
  1212. {
  1213. "question": "企业报送年报时,社保缴费金额是否包含个人缴付部分?",
  1214. "answer": "包含。社保缴费金额包含企业部分缴费金额和个人部分缴费金额。个人部分缴费金额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
  1215. "link": ""
  1216. },
  1217. {
  1218. "question": "企业报送年报时,社保累计欠缴金额中,是否包含缓缴部分?",
  1219. "answer": "不包含。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计入累计欠缴金额。",
  1220. "link": ""
  1221. },
  1222. {
  1223. "question": "企业报送年报时,生育保险的实缴、欠缴金额,如何填报?",
  1224. "answer": "2020年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生育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欠缴金额”两项均填“0”。",
  1225. "link": ""
  1226. },
  1227. {
  1228.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员工缴费基数已调整,如何填报?",
  1229. "answer": "已申报的补缴、职工缴费基数调整、社保费多缴纳退账,引发缴费基数变化的,需计入填报范围。",
  1230. "link": ""
  1231. },
  1232. {
  1233.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参保人数是否包括退休人员?",
  1234. "answer": "参保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1235. "link": ""
  1236. },
  1237. {
  1238.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参保人数与从业人数是否须一致?",
  1239. "answer": "无须一致。《基本信息》页面的从业人数是指本单位的“用工人数”;参保人数是指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
  1240. "link": ""
  1241. },
  1242. {
  1243. "question": "企业报送年报时,社保信息按什么所属期填写?",
  1244. "answer": "社保信息页面各项由政府部门(市社保中心和市税务局)提供数据共享,所属期为年报年度全年。\n企业可以在填报页面,点击“查看”按钮,查阅政府共享结果和数据。",
  1245. "link": ""
  1246. },
  1247. {
  1248. "question": "我企业《社保信息》页面为何无智能预填的数据?",
  1249. "answer": "《社保信息》页面未能“智能预填”,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企业的社保信息一般由税务和社保部门于每年3月与年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二是年报平台未能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取或匹配到相关数据。企业可以在填报页面,点击“查看”按钮,查阅政府共享结果和数据。",
  1250. "link": ""
  1251. },
  1252. {
  1253. "question": "报送年报时,大型企业在年报中未如实填写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将承担什么后果?",
  1254. "answer": "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依规处理。",
  1255. "link": ""
  1256. },
  1257. {
  1258. "question": "哪些合同属于大型企业需要填报的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1259. "answer": "截至年报年度12月31日,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
  1260. "link": ""
  1261. },
  1262. {
  1263. "question": "报送年报时,大型企业如何填报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1264. "answer": "大型企业年报中将自动加挂“逾期尚未支付合同情况”表单供填报,需要填写“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金额”等信息。",
  1265. "link": ""
  1266. },
  1267. {
  1268.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高校毕业人数”怎么填?",
  1269. "answer": "高校即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成人高等学校等。“高校毕业人数”是指年报年度内录用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同样,“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是指年报年度内录用的退役士兵、残疾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n此类信息为不公示信息。",
  1270. "link": ""
  1271. },
  1272. {
  1273. "question": "企业报送年报时,纳税总额怎么填?是否包含个人所得税?",
  1274. "answer": "“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年报年度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缴各类税金(含滞纳金、不含教育附加费等非税数据)的总和。年报年度内产生退税的,退税额从“纳税总额”中扣除。\n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证明开具”模块获取企业年报年度全年的《完税证明》。\n内资企业在填报“纳税总额”时,其数据不包含个人所得税。\n涉关企业还需将关税合并计入此项;内资企业该项数据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需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合并计入此项,此项数据与《外商投资经营情况》页面的纳税信息联动一致。\n如“纳税总额”一栏中已经预填了税务部门共享的数据,企业可以直接采用该数据。",
  1275. "link": ""
  1276. },
  1277. {
  1278. "question": "年报填报了股权变更信息,是否还需办理变更登记?",
  1279. "answer": "企业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年度报告不能替代登记。",
  1280. "link": ""
  1281. },
  1282. {
  1283. "question": "企业还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年报是否需要填报股权变更信息?",
  1284. "answer": "企业股权变更是否生效,取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生效日期在年报年度内,应在年报中填报股权变更信息,并根据股权转让生效后的实际情况填报“股东及出资信息”。\n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填报股权变更信息。此外,企业应及时至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备案,年度报告不能替代登记或备案。",
  1285. "link": ""
  1286. },
  1287. {
  1288.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如何填写股权变更日期?",
  1289. "answer": "“股权变更日期”:企业已办理股权变更或章程备案的,变更日期填写变更登记或备案日期;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变更日期填写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日期;无约定的,变更日期填写实际交割日期。",
  1290. "link": ""
  1291. },
  1292. {
  1293. "question": "企业今年发生增资或减资的,是否要修改股东出资信息?",
  1294. "answer": "企业年报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为截止年报年度12月31日的数据。\n除年报外,股东(发起人)及出资信息发生变化(包括增资减资、修改章程重新约定认缴日期、股东实际缴付出资等)的,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模块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1295. "link": ""
  1296. },
  1297. {
  1298.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没有实缴需要填报实缴信息吗?",
  1299. "answer": "股东尚未实际缴付出资的,在“实缴出资金额”中填“0”。",
  1300. "link": ""
  1301. },
  1302. {
  1303. "question": "企业报送年报时,已经股权转让的企业如何填写股东实缴信息?",
  1304.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或部分实际缴付出资,且年报年度发生股权转让的,每位股东按转让后份额中实际缴付出资额填写“实缴金额”,“实缴时间”按原实际缴付出资时间(最后一次出资日期)填写。\n未实际缴付出资的无须填写实缴栏的各项数据。",
  1305. "link": ""
  1306. },
  1307. {
  1308. "question": "企业报送年报时,已经股权转让的企业如何填写股东认缴信息?",
  1309.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在年报年度发生股权转让,无论是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或备案,应当根据股权转让生效后的实际情况,修改股东认缴出资信息。企业应及时至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备案,年度报告不能替代登记或备案。\n原股东“认缴金额”按转让(出让或受让)后的份额填写,“认缴时间”按章程约定填写;原股东已将股权全额出让的,删除该条股东出资信息。新增股东,通过《股东及出资信息》页面上的“添加”按钮可增加数据项,新股东“认缴金额”按转让后的份额填写,“认缴时间”按章程约定填写。",
  1310. "link": ""
  1311. },
  1312. {
  1313. "question": "企业报送年报时,外资企业股东出资的货币种类是什么?",
  1314. "answer": "外商投资企业在填写股东(投资者)出资信息时,币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币种一致。\n对其他数据项,页面显示“单位:万元”的,币种为人民币;页面显示“单位:万美元”的,币种为美元。",
  1315. "link": ""
  1316. },
  1317. {
  1318.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实缴时间怎么填?",
  1319. "answer": "“实缴时间”为每位股东实际缴付的最后一次出资的日期。",
  1320. "link": ""
  1321. },
  1322. {
  1323.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实缴金额怎么填?",
  1324. "answer": "“实缴金额”是每位股东截止年报年度12月31日的出资累计额。",
  1325. "link": ""
  1326. },
  1327. {
  1328.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认缴时间怎么填?",
  1329. "answer": "“认缴时间”为股东约定的最后一期出资缴付日期(该日期一般在公司章程中注明)。认缴发生变化的(包括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企业应及时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备案,年度报告不能替代登记或备案。",
  1330. "link": ""
  1331. },
  1332. {
  1333.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认缴金额怎么填?",
  1334.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每位股东的“认缴金额”合计应与年报年度12月31日当日的注册资本一致。今年1月1日以后认缴发生变化的,如股权转让、增(减)资等,不填入上年度年报。\n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信息由登记机关智能预填,请企业根据当前实际情况逐条核对并填写完整,如有变化应自行修改。认缴发生变化的(如股权转让、增(减)资等),企业应及时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备案,年度报告不能替代登记或备案。",
  1335. "link": ""
  1336. },
  1337. {
  1338.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股东及出资信息怎么填?",
  1339. "answer": "股东及出资信息是截止年报年度12月31日的数据。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信息由登记机关智能预填,请企业根据当前实际情况逐条核对并填写完整,如有变化应自行修改。",
  1340. "link": ""
  1341. },
  1342. {
  1343.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从业人数怎么填?",
  1344. "answer": "该项填写年报年度12月31日当日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谁发工资报酬谁填报的原则填写)。\n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已经由总公司填写人员总数的,分支机构在填写“从业人数”及“女性从业人数”均填“0”。“企业经营状态”勾选“停业”的企业,如没有发放工资报酬人员,“从业人数”及“女性从业人数”均填“0”。\n以下人员不计入“从业人数”;年报年度12月31日当日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或者与保洁公司签订合同由保洁公司派驻的清洁人员)等。\n填写该项如有疑问,可拨打市统计局电话:021-53857567,53857529。",
  1345. "link": ""
  1346. },
  1347. {
  1348. "question": "企业报送年报时,主营业务活动怎么填?",
  1349. "answer": "根据经营内容的重要程度或增加值及营业收入所占比重,按从大到小顺序,填写1-3种企业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以符号“/”作为分隔符。所填内容需以名词加动词为组合,例如:汽车零配件生产、儿童服装批发、互联网广告发布、电脑集成芯片研发等,以利于判断其行业类别。\n“企业经营状态”勾选“停业”的企业,以其计划恢复生产经营后、准备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填写。\n填写该项如有疑问,可拨打市统计局电话:021-53857567,53857529。",
  1350. "link": ""
  1351. },
  1352. {
  1353.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股权转让怎么填?",
  1354.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本年度是否发生股东股权转让”的填报要求:股权变更日期以股权转让生效日期为准,年报年度发生股权转让的,应当填报相关信息。\n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的,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模块填报并向社会公示。\n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填写“股权转让信息”,此项选“否”。",
  1355. "link": ""
  1356. },
  1357. {
  1358.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对外投资怎么填?",
  1359. "answer":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是指:截止年报年度12月31日,企业设立或投资境内企业且仍然持有股权的情形(不包括设立的分公司、二级市场获得公司股票债券等)。企业以认缴方式投资设立境内企业,无论是否实缴都属于对外投资性质,应当填写本数据项;被投资企业吊销未注销的,也应当填写本数据项。\n如有对外投资而不如实填报公示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1360. "link": ""
  1361. },
  1362. {
  1363.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企业控股情况怎么填?",
  1364. "answer": "“企业控股情况”选项包括“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企业应根据所持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选择对应的选项。其中,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控股或独资的,年报平台均默认该选项为“私人控股”,且不可修改。企业对此有异议的,可将该项选为“不公示”,并在完成年报公示后,持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核实或更正申请。",
  1365. "link": ""
  1366. },
  1367. {
  1368.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如何选择企业经营状态?",
  1369. "answer": "刚成立还未开展业务的企业,经营状态应当勾选“开业”;已停止经营但尚未办理歇业、清算备案的企业,经营状态应当勾选“开业”;合并分立期间的企业,或者已经办理歇业备案的企业,经营状态应当勾选“停业”;已经办理清算备案的企业,经营状态应当勾选“清算”。",
  1370. "link": ""
  1371. },
  1372. {
  1373. "question": "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时,“通信地址”必须与企业注册地址一致吗?",
  1374. "answer": "“通信地址”是指可以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地址,不一定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n 此外,企业等经营主体应当通过“企业信息填报”-“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主动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未填报的,依法以登记的住所(分公司经营场所、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1375. "link": ""
  1376. },
  1377. {
  1378. "question": "企业年报平台报送的企业联系电话是否可以不公示?",
  1379. "answer": "“企业联系电话”是法定公示事项,必须对外公示。建议填写固定电话号码。",
  1380. "link": ""
  1381. },
  1382. {
  1383. "question": "什么是受益所有人备案?",
  1384.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以及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n\n2024年11月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2024年11月1日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设立登记时完成备案。如需获取更多指导信息,您可以拨打上海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咨询热线(021-58899966)(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7:00)或向备案主体的登记机关咨询详情",
  1385. "link": ""
  1386. },
  1387. {
  1388. "question":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申报?",
  1389. "answer":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如您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存在通过合并、股权收购、新设合营等方式进行集中的情况,并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或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请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咨询电话:54962802、54962806。",
  1390. "link": ""
  1391. },
  1392. {
  1393. "question": "如何打印年度报告?",
  1394. "answer": "企业登录公示系统后,在“年度报告管理”栏目中,选择想要打印的年报年度,点击操作栏中的“查看或打印”按钮即可。\n当前正在填写的年度报告,须在所有页面填写完整并保存后,通过左侧菜单栏最后一栏“预览并公示”页面,可以在正式提交之前操作打印。",
  1395. "link": ""
  1396. },
  1397. {
  1398. "question": "我想修改以前年度的年报信息,该怎么操作?",
  1399. "answer": "以往年度的年报信息无法依申请修改。",
  1400. "link": ""
  1401. },
  1402. {
  1403. "question": "如何完成年报公示?",
  1404. "answer": "企业完整填写年报页面各选项后,点开左侧菜单栏中的“预览并公示”页面,点击“提交并公示”按钮。系统会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提示“年报已公示”,表示年报公示完成。\n请注意:年报填报各页面信息的“保存”功能,仅实现数据的本地保存,尚未提交。",
  1405. "link": ""
  1406. },
  1407. {
  1408. "question": "年报截止时间?",
  1409. "answer":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n请注意: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登记机关将依法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1410. "link": ""
  1411. },
  1412. {
  1413. "question": "外商投资、海关企业“多报合一”的内容是否对外公示?",
  1414. "answer": "外商投资企业所填“外商投资信息”和“外汇管理信息”不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n涉关企业所填“报关信息”不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涉关企业完成年报公示后,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海关年报状态。",
  1415. "link": ""
  1416. },
  1417. {
  1418. "question": "什么是“多报合一”?",
  1419. "answer":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外汇局、统计局和海关总署文件要求,自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外汇、统计和海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即合并各部门年报事项,形成一份年度报告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平台统一接受企业年报,再将相关信息分别推送至“多报合一”各部门。\n外商投资企业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无须再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平台报送。\n涉关企业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无须再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n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须独立报送年度报告,但不涉及“多报合一”商务部门年报事项,无须填报外商投资信息表。",
  1420. "link": ""
  1421. },
  1422. {
  1423. "question": "为何本企业未能实现智能预填?",
  1424. "answer": "某一企业年报表单中的数据项未能“智能预填”,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企业的纳税和社保信息,一般由税务和社保部门于每年3月与年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二是年报平台未能从有关政府部门匹配到相关数据(如未能从人社、税务部门归集共享到某一企业的社保、纳税数据);三是年报年度新设的企业无往年历史数据。企业遇到前述情况,自行填报相关数据。",
  1425. "link": ""
  1426. },
  1427. {
  1428. "question": "智能预填的数据一定准确吗?",
  1429. "answer": "企业年报平台已“智能预填”的数据,来源于政府部门数据共享,或者企业往年度自行填报的信息,有可能与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对“智能预填”数据,企业应当逐项核对,如预填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企业应当自行修改。",
  1430. "link": ""
  1431. },
  1432. {
  1433. "question": "“智能预填”需要企业确认吗?",
  1434. "answer": "需要。企业首次登陆年报平台时,年报平台会自动匹配政府归集共享的数据,并以弹窗形式告知企业以获得授权。\n企业删除或者修改智能预填信息并保存后,仍然可以在填报页面,点击“查看”按钮,查阅政府共享结果和数据(仅限纳税和社保信息)。",
  1435. "link": ""
  1436. },
  1437. {
  1438. "question": "哪些数据项已经实现了智能预填?",
  1439. "answer": "企业首次打开年报平台上的各页面,其中已经自动填入的数据均为“智能预填”。推行“智能预填”是为了方便企业,减轻填报负担。企业应当自行核对“智能预填”的数据,如预填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自行修改。",
  1440. "link": ""
  1441. },
  1442. {
  1443. "question": "什么是智能预填?",
  1444. "answer": "为提高企业年报智能化、便利化水平,年报平台对部分数据项作了“智能预填”。“智能预填”数据来源有两类:一是政府部门归集共享的数据,如企业纳税、社保基数、社保实缴等;二是本企业往年度自行填报、不经常发生变动的数据,如企业认缴出资、对外投资等。对上述“智能预填”数据,企业应当逐项核对,如预填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企业应当自行修改。",
  1445. "link": ""
  1446. },
  1447. {
  1448. "question": "我是海关企业,为什么年报里面没有海关表格?",
  1449. "answer": "海关总署提供的涉关企业名单可能会有遗漏。企业需致电上海海关确认,确认后上海海关会将您公司添加到涉关企业名单里,之后年报表单里会增加海关相关表单。上海海关电话:68892499。",
  1450. "link": ""
  1451. },
  1452. {
  1453. "question": "没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为何需要填报《报关信息》表?",
  1454. "answer": "请向上海海关确认备案情况,如已备案且状态正常,需要填写《报关信息》。上海海关电话:68892499。",
  1455. "link": ""
  1456. },
  1457. {
  1458. "question": "对外投资怎么填?",
  1459. "answer":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是指:截止年报年度12月31日,企业设立或投资境内企业且仍然持有股权的情形(不包括设立的分公司、二级市场获得公司股票债券等)。企业以认缴方式投资设立境内企业,无论是否实缴都属于对外投资性质,应当填写本数据项;被投资企业吊销未注销的,也应当填写本数据项。\n如有对外投资而不如实填报公示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1460. "link": ""
  1461. },
  1462. {
  1463. "question": "股权转让怎么填? (建议加上“年报时”)?",
  1464.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本年度是否发生股东股权转让”的填报要求:股权变更日期以股权转让生效日期为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的,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模块填报并向社会公示。\n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填写“股权转让信息”,此项选“否”。",
  1465. "link": ""
  1466. },
  1467. {
  1468. "question": "没有实缴需要填报实缴信息吗?",
  1469. "answer": "股东尚未实际缴付出资的,实缴金额填“0”。",
  1470. "link": ""
  1471. },
  1472. {
  1473. "question": "如何填写股权变更日期?",
  1474. "answer": "“股权变更日期”;企业已办理股权变更或章程备案的,变更日期填写变更登记或备案日期;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变更日期填写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日期;无约定的,变更日期填写实际交割日期。",
  1475. "link": ""
  1476. },
  1477. {
  1478. "question": "非涉关企业为何需要填报“海关信息”表?",
  1479. "answer": "请向上海海关确认备案情况,如已备案且状态正常,需要填写《报关信息》。上海海关电话:68892499。",
  1480. "link": ""
  1481. },
  1482. {
  1483. "question": "“通信地址”必须与企业注册地址一致吗?",
  1484. "answer": "“通信地址”是指可以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地址,不一定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
  1485. "link": ""
  1486. },
  1487. {
  1488. "question": "大型企业如何填报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1489. "answer": "大型企业年报中将自动加挂“逾期尚未支付合同情况”表单供填报,需要填写“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金额”等信息。",
  1490. "link": ""
  1491. },
  1492. {
  1493. "question": "大型企业在年报中未如实填写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将承担什么后果?",
  1494. "answer": "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依规处理。",
  1495. "link": ""
  1496. },
  1497. {
  1498. "question": "外省市二类医疗注册证持有人销售医疗器械到上海是否需要办理二类经营备案?",
  1499. "answer":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在其他场所贮存并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1500. "link": ""
  1501. },
  1502. {
  1503. "question": "特种设备本年度无新增需要填写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吗?",
  1504. "answer": "压力管道每年都需年报,故不管是否新增,都需要填写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
  1505. "link": ""
  1506. },
  1507. {
  1508. "question": "线上只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事项需要勾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吗?",
  1509. "answer": "不需要",
  1510. "link": ""
  1511. },
  1512. {
  1513. "question": "监事的变更备案没有体现在系统生成的申请书上,是正常的吗?",
  1514. "answer": "正常,备案事项目前不再出具登记通知书。",
  1515. "link": ""
  1516. },
  1517. {
  1518. "question": "已登记监事的企业如何撤销全部监事?",
  1519. "answer": "应提交如下材料:\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n(1)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本节规范下同),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①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关于公司增资时股东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或公司减资时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相关条款的,应当提交由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文件。\n②有限责任公司从设监事会或只设一名监事,转为不设监事且不设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的,应当提交由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文件。\n③公司增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或取消对应审计委员会,涉及章程修改的,按照章程备案规范提交材料。\n(2)提交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前述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n◆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具体要求如下:\n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520. "link": ""
  1521. },
  1522. {
  1523. "question": "如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变更或注销)?",
  1524. "answer": "请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办理:https://yct.sh.gov.cn/netdzhy/",
  1525. "link": ""
  1526. },
  1527. {
  1528. "question": "申请新公司设立时,申请案被退回,修改意见提到缺少“有关房产证原件”,应该在哪里上传? (改题目)?",
  1529. "answer": "进入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在“进度查询”-“开办”中修改被退回的新设申请案,在“申请材料目录”--选择“住所使用相关文件”,按要求上传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1530. "link": ""
  1531. },
  1532. {
  1533. "question":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是指什么?",
  1534. "answer": "一般来说,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房屋证明文件为不动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房屋证明文件为不动产权证和租赁合同。\n  (一)经营主体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n  1.经备案的租赁合同;\n  2.经营主体住所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n  3.经营主体住所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n  (二)经营主体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n  1.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n  2.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n  3.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n  4.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n  5.属于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1535. "link": ""
  1536. },
  1537. {
  1538. "question": "企业在申请注销后是否需要报税?",
  1539. "answer": "需要。",
  1540. "link": ""
  1541. },
  1542. {
  1543. "question": "集中登记地的合同编号怎么找?",
  1544. "answer": "合同编号由集中登记地管理方提供给企业。",
  1545. "link": ""
  1546. },
  1547. {
  1548. "question": "如何办理企业法人变更?",
  1549. "answer": "可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线上提交变更申请或线下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材料如下:\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载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情况的相关材料。\n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3.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n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额不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n5.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1550. "link": ""
  1551. },
  1552. {
  1553. "question": "如何办理失业登记退出手续?",
  1554. "answer":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主动办理失业登记退出手续,提交申请即操作成功。\n\n1、线上办理渠道:“随申办”办理渠道:通过“随申办”APP,可搜索“失业登记退出”进入办事界面。\n\n线下办理渠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前往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失业登记退出业务。\n\n注意事项:\n\n办理失业登记退出时,如个人正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延长失业保险金的,将跳出提示,告知其继续操作将暂停相关保险金发放,个人确认后,在办理失业登记退出同时,一并暂停失业保险金或延长失业保险金享受待遇。\n\n办理失业登记退出后,如再次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以重新办理失业登记。\n\n2、办理结果查询\n\n个人通过“随申办”APP,搜索“失业登记信息查询”查询最近一条失业登记退出信息。",
  1555. "link": ""
  1556. },
  1557. {
  1558. "question": "如何撤销临床试验备案?",
  1559. "answer": "药物临床试验建议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咨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事宜,可通过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一网通办--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查看相关办事指南或申请办理。",
  1560. "link": ""
  1561. },
  1562. {
  1563. "question": "公司注册在临港集中注册地,是否可以申办二类医疗器械许可?",
  1564. "answer": "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未对企业工商住所为“临港集中注册地”做限制,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监管部门需对医疗器械实际生产地址进行现场审评。",
  1565. "link": ""
  1566. },
  1567. {
  1568. "question": "企业如何进行压力管道年报?",
  1569. "answer": "企业可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搜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选择“申请变更”情形和所在区,点击“立即办理”按钮在线办理压力管道年报工作。",
  1570. "link": ""
  1571. },
  1572. {
  1573. "question": "代理销售虚拟IP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吗?",
  1574. "answer": "虚拟IP分类非常广泛,具体是否需要依据用户提交的材料判断,无法单凭IP两个字来判断说是否需要许可证。",
  1575. "link": ""
  1576. },
  1577. {
  1578. "question": "企业注销公示在哪里查看?",
  1579. "answer":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信息公告”进行查询",
  1580. "link": ""
  1581. },
  1582. {
  1583. "questio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是什么时候?",
  1584. "answer":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1585. "link": ""
  1586. },
  1587. {
  1588. "question": "如何办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1589. "answer": "企业办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时,可以选择公开企业标准全文、或只公开主要技术指标。目前有上海平台、全国平台2个平台,均可办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业务:\n一是在“上海一网通办”官网,搜索“上海市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点击“上海市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即可查阅办事指南、咨询电话、申请材料示例样表等,点击“立即办理”即可登录办理。\n二是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进行办理,网址:http://www.qybz.org.cn/。\n补充说明:1、上海平台数据会推送至全国平台;2、如有疑问,请进一步咨询企业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科室;3、如有技术问题,请咨询网站技术支持。技术服务邮箱:shzj021@163.com;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法需要备案(详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上述平台暂不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1590. "link": ""
  1591. },
  1592. {
  1593. "question":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
  1594. "answer":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
  1595. "link": ""
  1596. },
  1597. {
  1598. "question": "特种设备注销时,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不一致,是选哪一个进行注销?",
  1599. "answer":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n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1600. "link": ""
  1601. },
  1602. {
  1603. "question": "如何查询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安装、维修、改造、制造、气瓶充装)的资质?",
  1604. "answer": "您可登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业务直通车-特种设备-选择左边的“业务信息查询”-点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设计、安装维修改造、制造、气瓶充装)”输入企业名称或证书编号等进行查询。",
  1605. "link": ""
  1606. },
  1607. {
  1608. "question": "哪里可以查到注册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
  1609. "answer": "根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找到办事所需的表格、材料清单和示范文本。",
  1610. "link": ""
  1611. },
  1612. {
  1613. "question": "内资企业自然人股权变更业务可以线上办理吗?",
  1614. "answer": "可以",
  1615. "link": ""
  1616. },
  1617. {
  1618. "question": "外国公司设立代表处的流程是什么?",
  1619. "answer":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网上申请。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点击“开办”—“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填报申请案信息,待预审通过后至受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1620. "link": ""
  1621. },
  1622. {
  1623. "question":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的经营范围,是否还需要至相关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或登记?",
  1624. "answer": "经营范围如涉及“多证合一”事项的,请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多证合一信息采集”板块(https://yct.sh.gov.cn/netdzhy/login?op=login)填报多证合一事项,提交后获得凭证号,以便受理时使用,如此营业执照变更核准后,信息自动推送至主管部门,无需企业再单独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
  1625. "link": ""
  1626. },
  1627. {
  1628. "question": "外资企业章程模板在哪里下载?",
  1629. "answer": "可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查询下载",
  1630. "link": ""
  1631. },
  1632. {
  1633. "question": "特种设备各项许可证办理的联系方式是什么?",
  1634. "answer": "特种设备各项许可证办理的联系方式",
  1635. "link": ""
  1636. },
  1637. {
  1638. "question": "如何处理“系统内股东出资时间与章程不一致”的问题?",
  1639. "answer": "建议联系所属登记机关重新核实档案材料或申请备案新的章程。",
  1640. "link": ""
  1641. },
  1642. {
  1643. "question": "申请公司注销应该去哪办理?",
  1644. "answer": "可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线上填报注销申请,或线下前往企业的登记机关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1645. "link": ""
  1646. },
  1647. {
  1648. "question": "7月1日后,关于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1649. "answer":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n\n1.“五年缴足”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分别在公司成立大会前全额、足额缴纳股款,在成立大会后申请设立登记。\n\n2.新《公司法》不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仍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1650. "link": ""
  1651. },
  1652. {
  1653. "question": "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新规定是什么?",
  1654.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认缴制,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制。\n\n1.除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实缴制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增资部分的出资期限为办理增资申请之日起五年内。\n\n2.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办理设立登记前实缴,增资部分也应实缴。",
  1655. "link": ""
  1656. },
  1657. {
  1658. "question":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上的股东出资时间是最后缴纳注册资本的时间吗?",
  165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n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n综上,《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股东出资时间应理解为“实缴出资的时间”或“认缴出资的时限”",
  1660. "link": ""
  1661. },
  1662. {
  1663. "question": "原先在公司担任监事,离职后公司不配合变更监事怎么办? (改题)?",
  1664. "answer": "建议向法院提出涤除监事的申请。",
  1665. "link": ""
  1666. },
  1667. {
  1668. "question": "如果要母公司注销,子公司是否也要注销?",
  1669. "answer":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n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股东注销不会自动消灭被投资公司主体资格,和分公司完全不同。",
  1670. "link": ""
  1671. },
  1672. {
  1673. "question": "已经取得餐饮服务的经营许可,销售预包装食品还需要重新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吗?",
  1674. "answer":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n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675. "link": ""
  1676. },
  1677. {
  1678. "question": "一个集中登记地可以注册几个公司?",
  1679. "answer": "原则上数量没有限制。",
  1680. "link": ""
  1681. },
  1682. {
  1683. "question": "外资公司设立分公司要在何处办理?",
  1684. "answer": "请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点击“开办”按钮进入申请流程。",
  1685. "link": ""
  1686. },
  1687. {
  1688. "question": "本市企业如何办理迁出至外省市?",
  1689. "answer": "登录外省市的官方登记平台,填报跨省迁移申请。在预审通过以及档案寄送至当地登记机关后,按要求填报相关的变更登记事项,并提交材料。",
  1690. "link": ""
  1691. },
  1692. {
  1693. "question": "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及延续?",
  1694. "answer":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仅限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且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及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的,均可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n\n在简化申请材料方面,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填写专用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申请书,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即可办理。上述申请材料中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在优化审批流程方面,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当场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
  1695. "link": ""
  1696. },
  1697. {
  1698. "question": "减资和法人变更可以一起办理吗?",
  1699. "answer": "可以。",
  1700. "link": ""
  1701. },
  1702. {
  1703. "question": "企业外区迁入的同时需要同时变更法人,可以在迁入地一起办理变更吗?",
  1704. "answer": "可以。",
  1705. "link": ""
  1706. },
  1707. {
  1708. "question": "启用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170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为进一步落实登记管理法规对实名验证的要求,完善实名验证规则、防范冒名登记风险、保护公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停止使用原“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随申办”市民云“一窗通”应用程序。",
  1710. "link": ""
  1711. },
  1712. {
  1713. "question": "通过随申办-互联网专区中预约挂号、购药的费用,如遇到退款,如何查询退款?",
  1714. "answer": "详情请咨询相应的医疗机构。",
  1715. "link": ""
  1716. },
  1717. {
  1718. "question": "通过线上各医院微信公众号中预约挂号、购药的费用,如遇到退款,如何查询退款?",
  1719. "answer": "各医疗机构线上挂号系统非统一系统,具体请咨询对应医疗机构。",
  1720. "link": ""
  1721. },
  1722. {
  1723. "question": "联系不到股东,怎么召开股东会?(改题目)?",
  1724. "answer":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比例的情况下:\n1. 先“穷尽告知”并留存证明材料\n按股东在登记机关、公司章程里留存的联系方式或其他具有追溯性的联系方式,全部通知一遍,每一步都留证据:\n短信、微信、邮件:发会议通知 + 回执请求,截图存证;\n书面快递: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到联系地址,注明 “股东会通知”,保留快递单、妥投/退件记录;\n查档案:看有无备用联系人、紧急联系地址、身份证住址等。\n2. 走“公告送达”\n书面通知及挂号信等方式都失败后,启动公告:\n渠道:登报\n内容:写明公司名称、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联系人、联系方式\n时间:公告期不少于30天\n保存材料:报纸样张\n3. 按期开会、表决、形成决议\n表决:\n普通事项: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n重大事项(改章程、解散、增减资等):出席股东表决权大于等于三分之二;\n决议:写明通知方式,由参会股东签署。\n\n详细流程请向登记机关咨询。",
  1725. "link": ""
  1726. },
  1727. {
  172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简易注销?",
  1729.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注销”-“个体工商户”填报简易注销申请\n\n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n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其他足以证明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
  1730. "link": ""
  1731. },
  1732. {
  1733. "question": "清算报告在哪下载?",
  1734. "answer": "可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查询下载",
  1735. "link": ""
  1736. },
  1737. {
  1738. "question": "变更公司总经理预审需要多久?",
  1739. "answer": "网上预审法律未明确规定时限。",
  1740. "link": ""
  1741. },
  1742. {
  1743. "question": "变更公司董事预审需要多久?",
  1744. "answer": "网上预审法律未明确规定时限。",
  1745. "link": ""
  1746. },
  1747. {
  1748. "question": "股权转让协议的样本在哪里下载? (改题目)?",
  1749. "answer": "可前往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下载股权转让协议样本",
  1750. "link": ""
  1751. },
  1752. {
  1753. "question": "仅网络交易经营者,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内容是指什么?",
  1754. "answer":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允许其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文件。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1755. "link": ""
  1756. },
  1757. {
  1758. "question": "是否有公司合并的相关指引或指南?",
  1759. "answer":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n1.决议或决定。\n(1)合并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等,合并后对外投资(包括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等)的处置情况。\n(2)分立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分立后对外投资(包括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等)的处置情况。\n其中:\n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n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被持有其百分之九十以上(含百分之九十)股份的公司合并的,可以提交董事会决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董事会决议的,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n(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收购方公司为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净资产额的10%的,可以提交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提交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交董事会决议的,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n2.合并(分立)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债权债务的承继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公告的,需提交公告页面截图;仅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n3.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存续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n\n注: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n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n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4.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1760. "link": ""
  1761. },
  1762. {
  1763. "question": "取消经理需要提供股东会决议吗?",
  1764. "answer": "不需要,由董事或董事会任免。",
  1765. "link": ""
  1766. },
  1767. {
  1768. "question": "有限公司股东是一家公司,企业类型选择什么?(改题目)?",
  1769. "answer": "具体的企业类型需视股东的类型而定。\n内资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n外资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770. "link": ""
  1771. },
  1772. {
  1773. "question": "成立企业集团需要什么条件?",
  1774. "answer":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1775. "link": ""
  1776. },
  1777. {
  1778. "question": "如何办理企业财务负责人变更手续?",
  1779. "answer": "请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线上申请,或线下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n◆上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具体要求如下:\n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780. "link": ""
  1781. },
  1782. {
  1783. "question": "企业减资公示期间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吗?",
  1784. "answer":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未明确规定减资公示期间禁止股权转让,企业减资公示期间可以转让股权。\n但在实务操作中若同时涉及减资和股权转让,建议先完成股权转让(含纳税申报),再办理减资登记。",
  1785. "link": ""
  1786. },
  1787. {
  1788. "question": "监事变更需要全体股东签名吗?",
  1789. "answer":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决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n前述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1790. "link": ""
  1791. },
  1792. {
  1793. "question": "简易注销预审大概多久审批?",
  1794. "answer": "法律未明确规定时限",
  1795. "link": ""
  1796. },
  1797. {
  1798. "question":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英文名字是什么?",
  1799. "answer": "Shanghai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1800. "link": ""
  1801. },
  1802. {
  1803. "question": "企业监事变更该怎么办理?",
  1804.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线上提交变更申请或线下向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材料如下:\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提交监事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805. "link": ""
  1806. },
  1807. {
  1808. "question": "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80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n(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n(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n(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n(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n(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10. "link": ""
  1811. },
  1812. {
  1813. "question": "如何线上办理商标注册?",
  1814. "answer": "线上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需进入“中国商标网”,网址为“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点击“商标网上申请”选择“网上申请用户登录”,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首页,点击“立即注册”,如实填写信息提交用户注册申请后等待商标局发送用户注册审核结果邮件通知,收到用户注册成功通知的,可在邮件中或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首页,右下侧点击“数字证书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证书助手”,启动后进行登录及证书签发,自定义证书密码(PIN码)。\n若在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时选择“具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不安装“证书助手”。完成以上步骤后进入“中国商标网”,通过“PIN码”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账户激活,随后即可根据系统提示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1815. "link": ""
  1816. },
  1817. {
  1818. "question": "换发营业执照后,注册号变成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改题)?",
  1819. "answer": "经营主体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可以要求登记机关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启用证明。",
  1820. "link": ""
  1821. },
  1822. {
  1823. "question":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824. "answer":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最大区别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要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1825. "link": ""
  1826. },
  1827. {
  1828. "question": "如何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
  1829. "answer": "目前,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含异地复审)全部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办理。\n您可以通过百度搜索,进入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首页,再通过搜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关键字,进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含居住证地)的区市场监管局一网通办平台,点击“复审”申请办理。\n(进入一网通办前,均需要实名注册,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随申办APP等多种方式注册);您也可以直接进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cjgj.sh.gov.cn),首页右下角-特种设备专栏,点击业务办理一网通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在线受理,进入作业人员一网通办平台,点击您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含居住证地)的区市场监管局一网通办平台,再点击“复审”申请办理。(进入一网通办前,均需要实名注册,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随申办APP等多种方式注册)。",
  1830. "link": ""
  1831. },
  1832. {
  1833. "question": "外地建筑企业中标后,是否需要再上海设立分公司?",
  1834. "answer":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并未强制要求公司在异地承接工程时必须设立分公司。是否设立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策略来决定。",
  1835. "link": ""
  1836. },
  1837. {
  1838. "question": "未成年人可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吗?",
  1839. "answer": "不能。",
  1840. "link": ""
  1841. },
  1842. {
  1843. "question": "《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具体的下载路径?",
  1844. "answer": "进入上海市食品安全网官网(http://spaq.odb.sh.cn) 进入首页,在重要动态内就能找到相关下载的表格。",
  1845. "link": ""
  1846. },
  1847. {
  1848. "question": "变更股东预审什么时候能有结果?",
  1849. "answer": "网上预审法律未明确规定时限。",
  1850. "link": ""
  1851. },
  1852. {
  1853. "question": "《小型餐饮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具体的下载路径?",
  1854. "answer": "进入上海市食品安全网官网(http://spaq.odb.sh.cn) 进入首页,在重要动态内就能找到相关下载的表格。",
  1855. "link": ""
  1856. },
  1857. {
  185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企业,应当怎样办手续?",
  1859. "answer": "可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更多”-“个转企”进行填报。",
  1860. "link": ""
  1861. },
  1862. {
  1863. "question": "在哪里能查到企业信息(如行政处罚信息等)?",
  1864. "answer": "可前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
  1865. "link": ""
  1866. },
  1867. {
  1868. "question": "什么是受益所有人?",
  1869. "answer":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1870. "link": ""
  1871. },
  1872. {
  1873. "question": "公司/合伙企业如何确认自己的受益所有人?",
  1874. "answer": "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的以下条款进行确认:\n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n(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n(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n(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n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n\n不存在第一款规定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n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n\n第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认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n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1875. "link": ""
  1876. },
  1877. {
  1878. "question": "国有公司的受益所有人怎么确认?",
  1879. "answer": "如您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可直接将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1880. "link": ""
  1881. },
  1882. {
  1883. "question": "如何进一步查询或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导材料?",
  1884. "answer": "可查阅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受益所有人备案”模块中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
  1885. "link": ""
  1886. },
  1887. {
  1888. "question":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的制度是什么?",
  1889. "answer": "指《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1890. "link": ""
  1891. },
  1892. {
  1893. "question":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894. "answ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895. "link": ""
  1896. },
  1897. {
  1898. "question":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1899. "answer": "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是为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1900. "link": ""
  1901. },
  1902. {
  1903. "question": "受益所有人就是实际控制人吗?",
  1904. "answer": "不是,两者不同。实际控制人强调控制,受益所有人包含拥有、收益、控制。",
  1905. "link": ""
  1906. },
  1907. {
  1908. "question": "哪些备案主体承诺后可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
  1909. "answer": "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910. "link": ""
  1911. },
  1912. {
  1913. "question": "“实际控制”中“关系密切的人”包括哪些?",
  1914. "answer": "例如可以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常表现为血缘关系、亲属关系、同学战友关系、老朋友关系、同事上下级关系、老乡关系等。",
  1915. "link": ""
  1916. },
  1917. {
  1918. "question":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怎么确认受益所有人?",
  1919. "answer": "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n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n(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n(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n(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n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n不存在第一款规定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n\n以及《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n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认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n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1920. "link": ""
  1921. },
  1922. {
  1923. "question": "哪些人属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1924. "answer":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指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也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在华代表人、在华代理人。",
  1925. "link": ""
  1926. },
  1927. {
  1928. "question": "哪些机构属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929. "answer":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境外注册的公司(即外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所属外国公司承担,例如银行分行等机构。",
  1930. "link": ""
  1931. },
  1932. {
  1933. "question": "外国公司代表处属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吗?",
  1934. "answer": "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常驻代表处(办事处)不属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需要备案。",
  1935. "link": ""
  1936. },
  1937. {
  1938. "question": "外国公司代表处需要备案吗?",
  1939. "answer": "不需要备案。",
  1940. "link": ""
  1941. },
  1942. {
  1943. "question":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备案?",
  1944. "answer":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备案,按照《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相关规定如下:\n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n(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n(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n(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n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n不存在第一款规定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1945. "link": ""
  1946. },
  1947. {
  1948. "question": "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公司如何备案受益所有人?",
  1949. "answer": "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1950. "link": ""
  1951. },
  1952. {
  1953. "question": "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子公司如何备案受益所有人?",
  1954. "answer": "如果是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的以下条款确认受益所有人并予以备案:\n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n(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n(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n(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n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n\n不存在第一款规定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n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1955. "link": ""
  1956. },
  1957. {
  1958. "question": "受益所有人是一名自然人吗?",
  1959. "answer": "不一定,可能是一名或多名自然人。",
  1960. "link": ""
  1961. },
  1962. {
  1963. "question": "受益所有人可以是控股的公司吗?",
  1964. "answer": "受益所有人一定是自然人,不可以是控股的公司。",
  1965. "link": ""
  1966. },
  1967. {
  1968. "question": "备案/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要收费吗?",
  1969. "answer": "不收费。",
  1970. "link": ""
  1971. },
  1972. {
  1973. "question": "受益所有人可以是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吗?",
  1974. "answer": "不能简单将受益所有人直接等同于法定代表人。请按照《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确认:\n\n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n (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n (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n (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n 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n 不存在第一款规定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n\n 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1975. "link": ""
  1976. },
  1977. {
  1978. "question": "“25%以上的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是否包含25%?",
  1979. "answer": "包含。“25%以上”指大于等于25%。",
  1980. "link": ""
  1981. },
  1982. {
  1983. "question": "新设的公司/合伙企业,如何/何时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984. "answer": "2024年11月1日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在设立登记时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985. "link": ""
  1986. },
  1987. {
  1988. "question": "不是新设公司/合伙企业,如何/何时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989. "answer": "如您公司/合伙企业在2024年11月1日前已登记注册,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990. "link": ""
  1991. },
  1992. {
  1993. "question": "公司/合伙企业什么情况下需要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
  1994. "answer": "注册在上海的公司/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重新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995. "link": ""
  1996. },
  1997. {
  1998. "question": "备案需要填报哪些受益所有人信息?",
  1999. "answer": "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下列信息:\n(一)姓名;\n(二)性别;\n(三)国籍;\n(四)出生日期;\n(五)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n(六)联系方式;\n(七)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n(八)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n存在《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存在《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存在《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
  2000. "link": ""
  2001. },
  2002. {
  2003. "question": "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用途是什么?",
  2004. "answer": "国家有关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时,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
  2005. "link": ""
  2006. },
  2007. {
  2008. "question": "我可以查询其他公司或合伙企业上报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吗?",
  2009. "answer": "抱歉,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对社会公开。",
  2010. "link": ""
  2011. },
  2012. {
  2013. "question": "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安全性有保障吗?如何得到保护?",
  2014. "answer": "请您放心,我国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采取相对审慎的原则,强调信息的保密性,备案主体填报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对社会公开。",
  2015. "link": ""
  2016. },
  2017. {
  2018. "question": "受益所有人信息是否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2019. "answer": "抱歉,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对社会公开,也不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2020. "link": ""
  2021. },
  2022. {
  2023. "question": "电子营业执照如何授权管理?",
  2024. "answer": "由法定代表人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首页,点击“授权他人管理执照”,填写证照管理员信息,授权成功后再由证照管理员本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2025. "link": ""
  2026. },
  2027. {
  2028. "question": "企业注销,电子签名流程是什么?",
  2029. "answer": "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全程网办注销登记业务,请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首页且无需登录账号\n选择“服务”-“电子签名”跳转至电子签名板块,根据签名人员的实际身份情况,选择对应选项“我是自然人”或“我是企业”,并按提示完成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操作。",
  2030. "link": ""
  2031. },
  2032. {
  2033.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预审资格需要多长时间?",
  2034. "answer": "个体工商户网上预审法律未明确规定时限。",
  2035. "link": ""
  2036. },
  2037. {
  2038. "question": "国内人才引进审批(初审)中的承诺与授权书(随调配偶),中的公司章是用公章还是人事章?",
  2039. "answer": "国内人才引进审批(初审)中的承诺与授权书(随调配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040. "link": ""
  2041. },
  2042. {
  2043. "question": "收到手机短信提示“特种设备预审未通过,要补充材料”,在哪里补充?",
  2044. "answer": "您可登录一网通办,找到原先办理事项点击立即办理,进入许可系统后可在右侧的办件查询中找到原先的业务流程进行在线补正。如有问题,可电话咨询该事项的办事窗口。",
  2045. "link": ""
  2046. },
  2047. {
  2048. "question": "总公司破产后,管理人可以注销分公司吗?",
  2049. "answer": "可以。",
  2050. "link": ""
  2051. },
  2052. {
  2053. "question":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时,起重机做移装注销,下家是否可以直接登记?",
  2054. "answer":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过户时,下家也可以直接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区市场监管部门。",
  2055. "link": ""
  2056. },
  2057. {
  2058. "question": "登记系统里面的财务负责人跟税务系统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吗? (改题目)?",
  2059. "answer": "市场局的登记没有要求。",
  2060. "link": ""
  2061. },
  2062. {
  2063. "question": "企业在一网通办提交的变更申请,差几个电子签名,超过2个月没签,能继续签名办理吗,该申请是否有效?",
  2064. "answer": "申请案有效期为2个月,2个月内未签名申请案自动失效。",
  2065. "link": ""
  2066. },
  2067. {
  2068. "question": "股权出资和货币出资有什么区别?",
  2069. "answer":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股权等可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
  2070. "link": ""
  2071. },
  2072. {
  2073. "question": "预包装食品备案如何注销?",
  2074. "answer": "(一)备案办理方式。本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备案实行“多证合一”,同时线下窗口、“一网通办”网站等渠道也可进行备案受理、变更、注销。\n\n  (二)新开办市场主体的备案。经营者可以通过“企业登记在线”中的“多证合一”界面登录“仅限预包装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采集相关信息,填报仓库、设备、食品安全人员等信息。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由系统自动获取。完成信息采集后,备案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平台,审批平台自动生成备案号,完成备案。",
  2075. "link": ""
  2076. },
  2077. {
  2078. "question": "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要填写投资人?",
  2079. "answer":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n(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n(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n(四)经营范围。\n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投资人的信息是登记事项。",
  2080. "link": ""
  2081. },
  2082. {
  2083. "question":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在哪里看?",
  2084. "answer": "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要求企业提供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清单,由企业自备",
  2085. "link": ""
  2086. },
  2087. {
  2088. "question": "内资公司如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89.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线上填报变更申请或到线下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下:\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载明变更后股东情况的股东名册,以及新登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转让股权的,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其中:\n①因股东失权,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依法转让的,或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未转让或注销,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失权通知。\n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办理股东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或确认股权权属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n④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090. "link": ""
  2091. },
  2092. {
  2093. "question": "办理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现在是否还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
  2094. "answer":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2095. "link": ""
  2096. },
  2097. {
  2098. "question":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如何下载?",
  2099. "answer": "可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查询下载。",
  2100. "link": ""
  2101. },
  2102. {
  2103. "question": "消费者在哪里查企业标准?",
  2104. "answer": "可以在上海质量发展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官网)查询。",
  2105. "link": ""
  2106. },
  2107. {
  2108. "question": "企业如何在网上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2109. "answer": "简易注销公示期未满前,企业可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撤销。简易注销公示期满后,将无法撤销公告。",
  2110. "link": ""
  2111. },
  2112. {
  2113. "question": "一网通办中如何下载注销登记通知书?",
  2114. "answer": "请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进度查询”—“注销”—“营业执照已注销”,需由办理注销业务的委托代理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仅限自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进行身份验证登录,查看或下载已注销企业的电子版注销登记通知书。",
  2115. "link": ""
  2116. },
  2117. {
  2118. "question":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分类码,增加接受委托生产化学药,属于登记事项变更还是许可事项变更?",
  2119. "answer":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n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
  2120. "link": ""
  2121. },
  2122. {
  2123. "question": "如何查询企业法人电话?(部分企业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
  2124. "answer": "因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电话为非登记备案事项,且为非公开信息,故无法通过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2125. "link": ""
  2126. },
  2127. {
  2128. "question":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如何下载模板?",
  2129. "answer": "申请人自备,无相关模板信息。",
  2130. "link": ""
  2131. },
  2132. {
  2133. "question": "如两家内资公司出资成立新公司,新公司的企业类型是什么?",
  2134. "answer": "具体的企业类型需视股东的类型而定,一般来说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也存在其他情形,如国资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等",
  2135. "link": ""
  2136. },
  2137. {
  2138. "question": "2024年上海市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主题是什么?",
  2139. "answer": "推动建筑品质提升,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
  2140. "link": ""
  2141. },
  2142. {
  2143. "question": "财务负责人任免书怎么写?",
  2144. "answer": "应当由董事或董事会执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如财务负责人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身份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2145. "link": ""
  2146. },
  2147. {
  2148. "question": "公司注册地和公司所在区的区别是什么?",
  2149. "answer": "企业注册地一般指企业的注册地址,是一个详细的地址;公司所在区指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划。",
  2150. "link": ""
  2151. },
  2152. {
  2153.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开办需在户口所在地吗?",
  2154. "answer": "不一定,也可以在经常居所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
  2155. "link": ""
  2156. },
  2157. {
  215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有哪些?",
  2159. "answer":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遵循 “非禁即入” 原则,分一般项目与许可项目。禁止从事的经营范围请参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
  2160. "link": ""
  2161. },
  2162. {
  2163. "question": "营业执照的证照编号是什么?",
  2164. "answer": "指每张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上专有的编号。",
  2165. "link": ""
  2166. },
  2167. {
  2168. "question": "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2169. "answer":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170. "link": ""
  2171. },
  2172. {
  2173. "question": "到现场办理的个体户登记的,如何网上查询进度?",
  2174. "answer": "到现场办理的个体工商户无法通过网上查询进度,建议电话咨询受理的市场监管所。",
  2175. "link": ""
  2176. },
  2177. {
  2178. "question": "企业分公司开办时选错类型怎么改正?(改题)?",
  2179. "answer": "可撤销设立申请重新填报。若已被登记机关核准,可在后续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为正确类型。",
  2180. "link": ""
  2181. },
  2182. {
  2183. "question": "特种作业操作证报考基本要求是什么?",
  2184. "answer":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n\n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n(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n\n(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n\n(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n\n(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n\n(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n\n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185. "link": ""
  2186. },
  2187. {
  2188. "question": "变更了经营范围之后,多久可以做法人变更?",
  2189. "answer": "无法定时限要求。",
  2190. "link": ""
  2191. },
  2192. {
  2193. "question": "怎么下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2194. "answer": "经营者可以通过“企业登记在线”中的“多证合一”界面登录“仅限预包装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下载或网上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195. "link": ""
  2196. },
  2197. {
  2198. "question": "电子营业执照下载确认书如何获取?",
  2199. "answer": "已无需提交《电子营业执照下载确认书》,可通过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2200. "link": ""
  2201. },
  2202. {
  2203. "question": "如何查询本人名下任职的企业?(改题)?",
  2204. "answer": "前往“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首页,选择“其他应用”模块,选择“投资任职情况查询”,阅读须知后点击“知道了”;输入个人身份信息,点击确认;点击授权,刷脸授权;即可查询。",
  2205. "link": ""
  2206. },
  2207. {
  2208. "question": "企业办理了跨区迁移 需要取消,页面提示:您的企业状态不允许办理取消迁移,取消跨区迁移失败,现在怎么办理取消迁移?",
  2209. "answer": "截图保留错误提示,向迁入地或迁出地的登记机关申请报修。",
  2210. "link": ""
  2211. },
  2212. {
  2213. "question": "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吗?",
  2214. "answer": "可以。",
  2215. "link": ""
  2216. },
  2217. {
  2218. "question": "股东失联怎么注销公司?",
  2219. "answer": "(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形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并清算完结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n(二)存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问题。对于企业已出现解散事由,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董事)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股东、董事、利害关系人等可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n\n具体操作流程请向登记机关咨询。",
  2220. "link": ""
  2221. },
  2222. {
  2223. "question": "公司已经提交了退工登记申请,如何撤销?",
  2224. "answer": "公司办理退工登记是通过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可直接在自助经办平台上撤销操作。",
  2225. "link": ""
  2226. },
  2227. {
  2228. "question": "安全员B证网上注销个人申请后,为什么企业始终收不到申请,无法确认怎么办?",
  2229. "answer": "确认个人是否签名上报,只填写申请表未个人签署企业则无法看到该申请事项。",
  2230. "link": ""
  2231. },
  2232. {
  2233. "question": "企业线上申请设立登记,已提交预审,但是发现提交的内容有问题怎么办? (改题目)?",
  2234. "answer": "可自行撤销申请案,重新填报。",
  2235. "link": ""
  2236. },
  2237. {
  2238. "question": "营业执照核准日期更新了,是否需要更新纸质营业执照?",
  2239. "answer": "不需要。",
  2240. "link": ""
  2241. },
  2242. {
  2243. "question": "哪些情况下公司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改题)?",
  2244. "answer": "公司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2245. "link": ""
  2246. },
  2247. {
  2248. "question": "上海登记注册的公司可以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在其他省份吗?",
  2249. "answer":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取消办事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上海设立的公司,其住所不能为外省市地址。",
  2250. "link": ""
  2251. },
  2252. {
  2253. "question":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材料补充在哪里提交?",
  2254. "answer": "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事项时,提交的申请需要补正材料的,可登陆一网通办平台,点击该许可事项的“立即办理”按钮进入特种设备许可系统,然后点击网页右侧的“办件查询”找到需要补正的申请流程进行补正。",
  2255. "link": ""
  2256. },
  2257. {
  2258. "question": "登记的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通知书在哪里查询?",
  2259. "answer":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已取消,目前该文书调整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设立或变更)\n2.申请人可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站→点击“进度查询”→名称--新设/变更→选择相应的类型查询,如通过则可点击打印《准予登记通知书》。",
  2260. "link": ""
  2261. },
  2262. {
  2263. "question": "注销公司怎么办理?",
  2264. "answer": "可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进行线上填报,或到线下的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公司注销材料规范如下:\n一、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n2.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解散的相关文件。\n(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中注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说明公司已满足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条件。\n(2)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提交公司依法作出的解散或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其中:\n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提交载明人民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文书。\n3.清算报告(须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其中:\n(1)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n(2)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3)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报告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签署确认。\n4.清算组发布的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清算组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n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参照“【11】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3.通过普通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n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 \n二、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n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n3.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n4.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n5.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内容承诺不实的,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265. "link": ""
  2266. },
  2267. {
  2268. "question": "简易注销异议预检操作流程是什么?",
  2269.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服务”-“简易注销异议预检”,按步骤填写完简易注销公示后,点击“申请预检”后会将申请信息推送给各相关部门,公示系统将根据各部门的反馈情况自动更新显示预检状态和预检结果,详细步骤可在选择填写“简易注销异议预检”环节,点击简易注销异议预检操作指南查询。",
  2270. "link": ""
  2271. },
  2272. {
  2273. "question": "原始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的,原始股东需要填报股权变更的信息吗?(例如从99%到0%的)?",
  2274. "answer": "需要,但退出股东应当在股权信息中被删除,而非以“0%”表述。",
  2275. "link": ""
  2276. },
  2277. {
  2278. "question": "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在哪下载?(改题)?",
  2279. "answer": "可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查询下载",
  2280. "link": ""
  2281. },
  2282. {
  2283. "question": "企业年报中,对外信息,已经注销的企业是否还需要填?",
  2284. "answer": "已经注销的企业无需填写。",
  2285. "link": ""
  2286. },
  2287. {
  2288. "question": "公司破产可以变更董监高和法定代表人吗?",
  2289. "answer": "如企业的破产申请由法院裁定受理后,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原管理层的职权被暂停,原则上不再具有自主决定人事变更的权力。",
  2290. "link": ""
  2291. },
  2292. {
  2293. "question": "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如何查询?",
  2294. "answer": "执照有效期不属于登记信息,无法查询。\n若是要查询经营期限,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搜索查询,或在移动端扫描纸质营业执照右上角的“企业码”进行查询。",
  2295. "link": ""
  2296. },
  2297. {
  2298. "question": "如何查询上海地方标准?",
  2299. "answer": "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点击进入公众号。\n在微查询中点击上海地方标准,再输入检索词(如餐饮服务单位公筷公勺服务规范),就能查询到相关标准。点击要查询的标准,再点击“阅读全文”,就能看到该标准全文。\n如需下载,则需要在线购买。",
  2300. "link": ""
  2301. },
  2302. {
  2303. "question": "公司成立后,办理银行开户需要支付费用吗?",
  2304. "answer": "主要商业银行已实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费用全免。",
  2305. "link": ""
  2306. },
  2307. {
  2308. "question": "在上海开办企业需要支付费用吗?",
  2309. "answer": "上海开办企业全程免费,企业设立后即可免费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所有内外资企业无需向政府部门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上海为每户新设企业提供免费刻章服务,需要使用实物印章的新设企业可以免费领取一套实物印章。",
  2310. "link": ""
  2311. },
  2312. {
  2313. "question": "公司成立后,办理银行开户需要多长时间?",
  2314. "answer":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银行开户,中国人民银行持续优化,不断提升开户便利度和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21〕260号),从预约到完成账户开立为1-3个工作日。如企业希望开立简易账户,则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当场可完成开户。",
  2315. "link": ""
  2316. },
  2317. {
  2318. "question": "在上海开办一家公司一般需要多少时间?",
  2319. "answer": "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办内外资公司都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一站式网上办理,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基本社会保险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2320. "link": ""
  2321. },
  2322. {
  2323. "question": "有多少女性在上海投资创业?",
  2324. "answer": "据统计,2022年新设有限责任公司中,至少有一名女性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为14.2万户,女性股东近17万,女性董事人数有10.3万人,2023年相关数据进一步上升,可以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公司统计数据”栏目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etpsStat?year=2022查询。",
  2325. "link": ""
  2326. },
  2327. {
  2328. "question": "上海对女性创业是否有扶持政策?",
  2329. "answer":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023年全市有1673户企业享受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资助,其中661户由女性投资者出资设立。为鼓励女性创业成长与发展,上海每年都会开展相关扶持活动,详见“上海女性”“上海女性创业就业集锦”栏目https://www.shwomen.org/shnx/shnxcyjyjj/shnxcyjyjj.html#。",
  2330. "link": ""
  2331. },
  2332. {
  2333. "question": "上海是否提供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公共资助项目?",
  2334. "answer": "为了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上海专门制定并实施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根据上述条例,上海每年针对中小企业都有具体资助项目,可以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中小企业公共资助项目”栏目(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hjZxqy)或“上海一网通办”“市级支持资金申请一件事”栏目(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personal/special-funds-index)在线查询并申请。",
  2335. "link": ""
  2336. },
  2337. {
  2338. "question": "2023年上海新设了多少公司?",
  2339. "answer": "可以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公司统计数据”栏目(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etpsStatList)查询具体数据。",
  2340. "link": ""
  2341. },
  2342. {
  2343. "question": "在哪里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所有类型企业的登记信息?",
  2344.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数据库,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对外公示,您可以登陆上述系统查询到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登记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董事姓名、公司股东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经营范围等。",
  2345. "link": ""
  2346. },
  2347. {
  2348. "question":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有什么作用?",
  2349. "answer": "这个二维码是经营主体身份码(简称“企业码”),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依托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所有经营主体赋予的“二维码”,同步在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上加载。“企业码”关联企业登记、经营许可、监管等涉企信息,社会公众可以使用微信等扫描“企业码”直接查看。",
  2350. "link": ""
  2351. },
  2352. {
  2353. "question": "除公司名称外,是否有能识别公司身份的编号?",
  2354. "answer": "全国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识别身份的唯一编号。",
  2355. "link": ""
  2356. },
  2357. {
  2358. "question": "公司注册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需要向税务、人社等其他部门申报登记信息?",
  2359. "answer": "在上海注册的所有公司登记信息都存储在同一个数据库中,所有部门都可以通过上述数据库获取公司登记信息,因此公司注册后不需要主动向其他部门另行申报公司信息。公司登记信息变更后,变更的登记信息将会自动推送给有关部门,不需要另外申报。",
  2360. "link": ""
  2361. },
  2362. {
  2363. "question": "公司注册成功后如何下载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2364. "answer": "公司注册成功后,由法定代表人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通过微信、支付宝上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认证身份并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后,可以授权他人管理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2365. "link": ""
  2366. },
  2367. {
  2368. "question": "公司成立后,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吗?",
  2369. "answer": "可以,请使用公司的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填报变更申请。",
  2370. "link": ""
  2371. },
  2372. {
  2373. "question": "在上海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吗?",
  2374. "answer": "在上海,申请人可以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全程网办设立登记。",
  2375. "link": ""
  2376. },
  2377. {
  2378. "question": "注册公司时,是否需要向登记部门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237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法定备案信息,应当向登记部门备案。",
  2380. "link": ""
  2381. },
  2382. {
  2383. "question": "境外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投资设立银行或保险机构吗?",
  2384. "answer":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取消中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外国资本可持有银行保险机构100%股权",
  2385. "link": ""
  2386. },
  2387. {
  2388. "question": "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如何在执照上体现?",
  2389. "answer": "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通过经营范围在执照上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从事经营活动的风险等级,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申办登记时,可以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勾选经营范围。",
  2390. "link": ""
  2391. },
  2392. {
  2393. "question":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对雇佣员工的国籍是否有特殊要求?",
  2394. "answer":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决定雇佣境内或境外人员担任员工,法律法规对公司雇佣外国人没有限制。",
  2395. "link": ""
  2396. },
  2397. {
  2398. "question":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是否必须从中国境内采购生产经营所需 的原材料等物资?",
  2399. "answer": "外资公司可以自主按需选择采购来源,法律法规对此没有限制。",
  2400. "link": ""
  2401. },
  2402. {
  2403. "question": "注册公司时,对股东是否有学历、经历等要求?",
  2404. "answer": "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都可以依法投资设立公司,登记时仅需按照规范提交相应材料(详见“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登记文书指引”栏目),不需要提供教育或培训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商业计划、可行性计划、财务计划等相关证明。",
  2405. "link": ""
  2406. },
  2407. {
  2408. "question": "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数量、投资金额及利润分配有限制吗?",
  2409. "answer": "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设立公司,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数量、投资金额及利润分配没有限制。",
  2410. "link": ""
  2411. },
  2412. {
  2413. "question": "公司设立后,公司事项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414.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415. "link": ""
  2416. },
  2417. {
  2418. "question": "注册成立公司时,对股东出资数额有要求吗?",
  241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登记时,境内外股东都可以根据章程约定认缴注册资本。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数额要求。",
  2420. "link": ""
  2421. },
  2422. {
  2423. "question": "股东如何配合登记机关验证身份信息?",
  2424. "answer": "(一)通过线下窗口申办登记业务\n1.自然人实名验证\n(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自然人申办登记业务的,使用“随申办”市民云“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上海)”应用程序在线进行实名验证(具体操作详见《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使用指南(自然人)》)。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验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或者提交经依法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文件,公证文件需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身份信息、标明办理的具体登记业务内容。\n(2)持外国(地区)护照、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其申办外商投资经营主体登记时,投资者身份认证材料按照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执行。\n2.非自然人实名验证\n(1)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n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作为股东、出资人等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经营主体身份(具体操作详见《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使用指南(经营主体)》)。\n(2)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自然人实名验证,验证方法参见自然人实名验证内容。\n(3)外国(地区)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按照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执行。\n(二)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全程网办登记业务\n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以全程网办方式办理登记业务时,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电子签名的(具体操作详见《电子签名使用指南》),即视为完成实名验证。",
  2425. "link": ""
  2426. },
  2427. {
  2428. "question": "注册公司时,公司股东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哪些信息?",
  2429. "answer": "股东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并在申请材料中填报股东姓名、证件号码、认缴出资数额、认缴出资时间等信息。",
  2430. "link": ""
  2431. },
  2432. {
  2433. "question": "为公司取名有哪些要求?",
  2434. "answer":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公司起名提供了明确、详尽和具体的规则,比如: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所以公司名称是否可以使用需要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
  2435. "link": ""
  2436. },
  2437. {
  2438. "question": "如何知道想用的公司名称是否能通过登记机关审查?",
  2439. "answer": "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设立拟定企业名称或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时,系统将自动检查公司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最终名称能否通过仍需人工核验,建议向登记机关确认。",
  2440. "link": ""
  2441. },
  2442. {
  2443. "question": "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有名称吗?",
  2444. "answer": "企业名称是法定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名称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因此,注册公司必须有名称。",
  2445. "link": ""
  2446. },
  2447. {
  2448. "question":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2449. "answer": "需要为企业取一个合适的名称,确定好公司住所、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
  2450. "link": ""
  2451. },
  2452. {
  2453. "question": "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的业务办理有效期是多久?",
  2454. "answer": "自然人使用“随申办”市民云APP搜索“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上海)”,非自然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完成实名验证并通过线下窗口申办登记业务的,业务办理有效期为验证通过后的20/40/60个自然日,请于有效期内申办相关登记注册业务。",
  2455. "link": ""
  2456. },
  2457. {
  2458. "question": "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的实名验证方法有哪些?",
  2459. "answer": "(一)通过线下窗口申办登记业务\n1.自然人实名验证\n(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自然人申办登记业务的,使用“随申办”市民云“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上海)”应用程序在线进行实名验证(具体操作详见《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使用指南(自然人)》)。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验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或者提交经依法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文件,公证文件需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身份信息、标明办理的具体登记业务内容。\n(2)持外国(地区)护照、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其申办外商投资经营主体登记时,投资者身份认证材料按照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执行。\n2.非自然人实名验证\n(1)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n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作为股东、出资人等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经营主体身份(具体操作详见《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使用指南(经营主体)》)。\n(2)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自然人实名验证,验证方法参见自然人实名验证内容。\n(3)外国(地区)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按照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执行。\n(二)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全程网办登记业务\n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以全程网办方式办理登记业务时,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电子签名的(具体操作详见《电子签名使用指南》),即视为完成实名验证。",
  2460. "link": ""
  2461. },
  2462. {
  2463. "question":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理论考试准考证如何打印?",
  2464. "answer":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理论考试准考证,申请人可在考试现场通过微信扫码出示电子准考证,也可在微信小程序“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平台”中找到电子准考证并自行打印。",
  2465. "link": ""
  2466. },
  2467. {
  2468. "question": "线上开办公司,电子签名失败的人员能不能通过线下签名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改题)?",
  2469. "answer": "不能。建议向登记机关报修后尝试重新电子签名,或者转为线下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办理。",
  2470. "link": ""
  2471. },
  2472. {
  2473. "question": "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
  2474. "answer": "方法一、直接发起普通注销程序:企业可以直接选择按照普通注销程序进行注销。\n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n2.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解散的相关文件。\n(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中注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说明公司已满足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条件。\n(2)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提交公司依法作出的解散或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其中:\n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提交载明人民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文书。\n3.清算报告(须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其中:\n(1)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n(2)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3)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报告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签署确认。\n4.清算组发布的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清算组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n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参照“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3.通过普通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n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n方法二、处理异议信息,待异议问题解决后重新发起简易注销:如果企业希望继续采用简易注销程序,需要先处理相关部门提出的异议信息,之后可以重新发起简易注销程序。",
  2475. "link": ""
  2476. },
  2477. {
  2478. "question": "在职员工可以设立企业吗?",
  2479. "answer": "可以,登记机关不审核人员职业。",
  2480. "link": ""
  2481. },
  2482. {
  2483. "question": "企业办理了减资公告,现需要撤销减资公告,如何撤销减资公告?",
  2484. "answer": "若公示期未满,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终止公告",
  2485. "link": ""
  2486. },
  2487. {
  2488. "question": "企业办理了减资公告,现发现信息填写有误,如何变更减资公告?",
  2489. "answer": "请在公示期届满前,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上终止原减资公告,并重新公示新的减资公告。",
  2490. "link": ""
  2491. },
  2492. {
  2493. "question":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框架协议特种设备单位许可鉴定评审的结果公告?",
  2494. "answer": "请查看:\n\n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框架协议特种设备单位许可鉴定评审的结果公告\n\nhttp://www.zfcg.sh.gov.cn/site/detail?categoryCode=ZcyAnnouncement&parentId=137027&articleId=KMpCgUPkW231idYzb93pNw==&utm=site.site-PC-39936.1045-pc-wsg-mainSearchPage-front.1.20e3a570d5de11ee83832302a0d1f9c0。",
  2495. "link": ""
  2496. },
  2497. {
  2498. "question": "特种设备新办设备注册代码填写时,显示标灰该怎么填?",
  2499. "answer": "注册代码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申请人填写。",
  2500. "link": ""
  2501. },
  2502. {
  2503. "question": "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否转让?",
  2504. "answer": "不能。",
  2505. "link": ""
  2506. },
  2507. {
  2508. "question": "电子营业执照失效了怎么办?",
  2509. "answer": "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境内自然人,可自行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重新下载\n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境外自然人,需到线下填写并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可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前往登记机关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外籍法定代表人(港澳台参照)可以选择本人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扫码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或委托他人到场,向登记机关申请将电子营业下载二维码发送至法定代表人本人邮箱,由法定代表人远程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2510. "link": ""
  2511. },
  2512. {
  2513. "question": "原先正在办理的企业变更申请案如何删除?",
  2514.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首页,在“进度查询”-“变更”中可删除在办的变更申请案。",
  2515. "link": ""
  2516. },
  2517. {
  2518. "question": "食品经营现制现售属于什么经营范围?",
  2519. "answer": "属于经营许可项目。",
  2520. "link": ""
  2521. },
  2522. {
  2523. "question": "分公司注册需要带身份证吗?",
  2524. "answer": "①若为线上办理分公司设立,需上传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完成对文件的电子签名,无身份证件的原件核验环节。\n②若为线下办理分公司设立,需提交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配合登记机关完成实名认证(在无法通过电子核验身份的情况下,会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
  2525. "link": ""
  2526. },
  2527. {
  2528. "question": "企业提交设立申请时,注册资本填错了但还未审批通过,可以修改吗? (改题目)?",
  2529. "answer": "可以,但需要撤回本次申请进行修改(名称涉及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前置许可则无法修改)。",
  2530. "link": ""
  2531. },
  2532. {
  2533. "question": "企业申请跨区迁移后不想迁移了,该怎么办? (改题目)?",
  2534. "answer": "企业需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在“进度查询”模块中点击“迁移”取消本次迁移申请。",
  2535. "link": ""
  2536. },
  2537. {
  2538. "question": "如何查询企业减资的历次记录? (改题目)?",
  2539. "answer":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可以查询企业所有变更备案记录。",
  2540. "link": ""
  2541. },
  2542. {
  2543. "question": "线上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流程是什么? (改题目)?",
  2544. "answer": "先以自然人身份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开办”-“企业”,根据分支机构情况选择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在名称填写界面点击界面右上角“设立分支机构”,使用需要开设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并进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填报。",
  2545. "link": ""
  2546. },
  2547. {
  2548. "question": "线上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流程是什么? (改题目)?",
  2549. "answer": "先以自然人身份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开办”-“企业”,根据分支机构情况选择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在名称填写界面点击界面右上角“设立分支机构”,使用需要开设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并进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填报。",
  2550. "link": ""
  2551. },
  2552. {
  2553. "question": "线上办理分公司设立的流程是什么?(改题目)?",
  2554. "answer": "先以自然人身份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开办”-“企业”,根据分支机构情况选择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在名称填写界面点击界面右上角“设立分支机构”,使用需要开设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并进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填报。",
  2555. "link": ""
  2556. },
  2557. {
  2558. "question": "我要新设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在网上申报?",
  2559.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填报。",
  2560. "link": ""
  2561. },
  2562. {
  2563. "question": "我要新设立一个企业,如何在网上申报?",
  2564.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点击“开办”-“企业”,并根据后续指引填报信息。",
  2565. "link": ""
  2566. },
  2567. {
  2568. "question": "我要新设一个分支机构,如何在网上申报?",
  2569. "answer": "先以自然人身份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开办”,根据隶属企业类型选择对应选项,再根据分公司情况选择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在名称填写界面点击界面右上角“设立分支机构”,使用需要开设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并进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填报。",
  2570. "link": ""
  2571. },
  2572. {
  2573. "question": "设立公司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相较于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公司设立流程有何区别?",
  2574. "answer":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公司设立须先完成名称预登记,并以通过名称预登记的公司名称完成事项审批,然后方可至“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正式申请公司设立。",
  2575. "link": ""
  2576. },
  2577. {
  2578. "question": "想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该如何操作?",
  2579. "answer":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开办”-“企业”。根据申请人拟从事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前置许可以及是否持有预保留名称,选择对应选项【有“企业设立登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企业设立登记(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已办理企业名称预保留,继续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并跟随系统指引填报申请信息。",
  2580. "link": ""
  2581. },
  2582. {
  2583. "question": "想开个人独资企业该如何操作?",
  2584. "answer":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开办”-“企业”。根据申请人拟从事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前置许可以及是否持有预保留名称,选择对应选项【有“企业设立登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企业设立登记(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已办理企业名称预保留,继续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并跟随系统指引填报申请信息。",
  2585. "link": ""
  2586. },
  2587. {
  2588. "question": "想开合伙企业该如何操作?",
  2589. "answer":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开办”-“企业”。根据申请人拟从事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前置许可以及是否持有预保留名称,选择对应选项【有“企业设立登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企业设立登记(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已办理企业名称预保留,继续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并跟随系统指引填报申请信息。",
  2590. "link": ""
  2591. },
  2592. {
  2593. "question": "想开公司该如何操作?",
  2594. "answer":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开办”-“企业”。根据申请人拟从事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前置许可以及是否持有预保留名称,选择对应选项【有“企业设立登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企业设立登记(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已办理企业名称预保留,继续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并跟随系统指引填报申请信息。",
  2595. "link": ""
  2596. },
  2597. {
  2598. "question": "新设公司流程为何?",
  2599. "answer": "1.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设立请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企业开办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系统指引填报企业信息申请企业设立。\n2.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设立请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企业开办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系统指引填报企业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完成名称预登记后至前置审批事项的主管机关办理相关审批。通过后至“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已办理名称预登记申请,继续申报”,根据系统指引填报企业信息申请企业设立。",
  2600. "link": ""
  2601. },
  2602. {
  2603. "question": "新设非公司企业法人流程为何?",
  2604. "answer": "1.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设立请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企业开办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系统指引填报企业信息申请企业设立。\n2.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设立请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企业开办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系统指引填报企业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完成名称预登记后至前置审批事项的主管机关办理相关审批。通过后至“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已办理名称预登记申请,继续申报”,根据系统指引填报企业信息申请企业设立。\"",
  2605. "link": ""
  2606. },
  2607. {
  2608. "question": "新设个人独资企业流程为何?",
  2609. "answer": "1.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设立请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企业开办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系统指引填报企业信息申请企业设立。\n2.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设立请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企业开办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系统指引填报企业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完成名称预登记后至前置审批事项的主管机关办理相关审批。通过后至“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已办理名称预登记申请,继续申报”,根据系统指引填报企业信息申请企业设立。\"",
  2610. "link": ""
  2611. },
  2612. {
  2613. "question": "新设合伙企业流程为何?",
  2614. "answer": "\"1.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设立请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企业开办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系统指引填报企业信息申请企业设立。\n2.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设立请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企业开办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根据系统指引填报企业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完成名称预登记后至前置审批事项的主管机关办理相关审批。通过后至“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中选择“已办理名称预登记申请,继续申报”,根据系统指引填报企业信息申请企业设立。\"",
  2615. "link": ""
  2616. },
  2617. {
  2618. "question": "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怎么办理?",
  2619. "answer": "请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线上申请,或线下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n一、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n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n3.债权人公告(公告期60日)。投资人自行清算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当发布债权人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n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6.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5项材料;\n(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n7.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文件。\n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n \n二、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n2.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n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个人独资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n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n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n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620. "link": ""
  2621. },
  2622. {
  2623. "question": "注销合伙企业怎么办理?",
  2624. "answer": "请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线上申请,或线下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n一、合伙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n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该合伙企业关闭、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n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n4.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供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n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n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6项材料;\n(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n8.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n(1)本规范第1、6项材料;\n(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n9.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n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n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n\n二、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n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n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n2.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合伙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n3.合伙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n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合伙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n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625. "link": ""
  2626. },
  2627. {
  2628. "question": "已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想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如何办理?",
  2629. "answer": "先以自然人身份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开办”-“企业”,根据分支机构情况选择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在名称填写界面点击界面右上角“设立分支机构”,使用需要开设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并进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填报。",
  2630. "link": ""
  2631. },
  2632. {
  2633. "question": "我如何查询企业名称的办理进度?",
  2634.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服务”-“进度查询”-“名称”,选择对应业务类型【新设(含前置、农专)、变更(含农专)或外省市迁入】查看进度",
  2635. "link": ""
  2636. },
  2637. {
  2638. "question": "我要变更企业名称,如何在网上申报吗?",
  2639. "answer": "以企业身份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变更”-“企业”。根据是否办理过名称预保留的情况,选择“企业变更登记(涉及名称变更,未办理名称预保留)”或“企业变更登记(涉及名称变更,已办理名称预保留)”进入对应的流程填报信息。",
  2640. "link": ""
  2641. },
  2642. {
  2643. "question": "我已办理名称预保留的申请,现在要设立企业,如何在网上继续操作? (改题目)?",
  2644.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开办”-“企业”-“已办理企业名称预保留,继续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录入已保留的名称及名称备案号填报申请案",
  2645. "link": ""
  2646. },
  2647. {
  2648. "question": "如何查询已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通过?",
  2649.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服务”-“进度查询”-“名称”,选择对应业务类型【新设(含前置、农专)、变更(含农专)或外省市迁入】查看进度",
  2650. "link": ""
  2651. },
  2652. {
  2653. "question": "我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怎么报名称?",
  2654. "answer": "请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开办”-“企业”-“企业设立登记(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在拟定名称时选择对应从事的前置审批事项,并提交名称申请",
  2655. "link": ""
  2656. },
  2657. {
  2658. "question": "网上申报企业名称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2659. "answer": "(一)若为新设企业,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开办”-“企业”,根据系统提示填报名称。 \n(二)若为变更企业名称,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变更”-“企业”-“企业变更登记(涉及名称变更,未办理名称预保留)”,根据系统提示填报变更信息。",
  2660. "link": ""
  2661. },
  2662. {
  2663. "question": "是否可以先查名称,再确定注册地址、股东等信息?",
  2664. "answer": "不可以。名称与股东为绑定关系,需同步填报申请。",
  2665. "link": ""
  2666. },
  2667. {
  2668. "question": "注册公司企业名称授权模板有么?",
  2669. "answer": "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在开办企业的名称申报环节,名称比对结果的提示框下分别有“已获授权”的授权承诺书模板和“未获授权”的情况说明模板可供点击下载。",
  2670. "link": ""
  2671. },
  2672. {
  2673. "question": "不需要刻章,还是要上传法人承诺书?",
  2674. "answer":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为您提供免费刻制服务,无需刻制免费印章的,可以在公章刻章栏目勾选“自费刻章,设立时暂不刻章(设立后自行办理)”即可无需上传法人委托书。",
  2675. "link": ""
  2676. },
  2677. {
  2678. "question": "设立企业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相较于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设立流程有何区别?",
  2679. "answer":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设立须先完成名称预登记,并以通过名称预登记的企业名称完成事项审批,然后方可至“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正式申请企业设立。",
  2680. "link": ""
  2681. },
  2682. {
  2683. "question": "企业名称网上通过后如何获取网上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684.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服务”-“进度查询”-“名称”,选择对应业务类型【新设(含前置、农专)、变更(含农专)或外省市迁入】查看下载",
  2685. "link": ""
  2686. },
  2687. {
  2688. "question": "如何使用集中登记地填报地址?(改题目)?",
  2689. "answer": "在申请案的填报环节,点击“登记内容”板块,勾选“标准住所库”并录入由管理方出具的住所使用凭证上的合同编号进行匹配",
  2690. "link": ""
  2691. },
  2692. {
  2693. "question": "食品生产许可公示信息怎么查询?",
  2694. "answer": "您可打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便民服务”---->“食品业务查询”--->“食品生产许可证查询”栏目,查询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
  2695. "link": ""
  2696. },
  2697. {
  2698. "question": "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检验能力有什么要求?",
  2699. "answer": "机动车检验机构涉及多场所时 ,每个检验场所的能力都应同时具备一类或几类承检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能力和排放检验能力,并能够提供完整的车辆检验服务,各场所之间的申请能力范围可以不同。",
  2700. "link": ""
  2701. },
  2702. {
  2703. "question":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租房协议必须经营者本人签署吗?",
  2704. "answer": "租房协议的承租方要和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保持一致。",
  2705. "link": ""
  2706. },
  2707. {
  2708. "question": "外省市人员能够申请开办网络经营个体工商户吗?",
  2709. "answer": "可以,外省市人员以上海市居住证上载明的居住地址来确定登记管辖。",
  2710. "link": ""
  2711. },
  2712. {
  2713.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否有人数要求?",
  2714. "answer": "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经营者只能为1人;组织形式为家庭经营的,可按照实际情况备案多人,但登记时营业执照上仅显示1位主要经营者。",
  2715. "link": ""
  2716. },
  2717. {
  2718. "question": "个体户营业执照能否转借他人使用?",
  2719. "answer":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2720. "link": ""
  2721. },
  2722. {
  2723. "question": "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否办理营业执照?",
  2724. "answer":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 \n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2725. "link": ""
  2726. },
  2727. {
  272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如何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2729. "answer": "境内经营者本人可通过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使用电子营业执照。\n境外经营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经营者)需向登记机关申请下载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登记机关发送含下载二维码的链接邮件至经营者邮箱或本人到现场,扫码下载的方式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2730. "link": ""
  2731. },
  2732. {
  2733.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如何登记经营场所?",
  2734. "answer": "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并可以同时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2735. "link": ""
  2736. },
  2737. {
  273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可转型为企业吗?",
  2739. "answer": "个体工商户可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拟升级企业的投资人中必须包含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740. "link": ""
  2741. },
  2742. {
  2743.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无法亲自到窗口,需要委托的,如何办理?",
  2744. "answer": "按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n2.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等能说明家庭亲属关系的材料,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n(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n(3)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n3.经营者住所相关文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者经常居所与户口簿或身份证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提交经常居所证明)。\n4.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n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允许其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文件。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注:1.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n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n\n注:经营者虽无法到场,但需登录“随申办”APP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上海)”系统功能中完成实名认证",
  2745. "link": ""
  2746. },
  2747. {
  274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过世了,怎么变更执照?",
  2749. "answer": "提交如下材料:\n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n2.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经营者: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n《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由变更后的经营者签署。\n 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750. "link": ""
  2751. },
  2752. {
  2753. "question":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指的是什么?",
  2754. "answer": "(一)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和租赁合同。\n  经营主体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n  1.经备案的租赁合同;\n  2.经营主体住所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n  3.经营主体住所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n(二)经营主体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n  1.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n  2.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n  3.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n  4.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n  5.属于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n(三)企业集中登记地\n 提交由住所管理方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地址表述尾缀带有“(集中登记地)”字样\n(四)仅网络交易经营者\n依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场所)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n(五)标准住所库地址\n 提交由住所管理方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755. "link": ""
  2756. },
  2757. {
  275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可以歇业多长时间?",
  2759. "answer": "3年",
  2760. "link": ""
  2761. },
  2762. {
  2763.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暂时不经营了,可以申请歇业码?",
  2764. "answer":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765. "link": ""
  2766. },
  2767. {
  276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有什么要求?",
  2769. "answer":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n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变更的过程中应结清税务,且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当是转型为企业后的股东(出资人)之一。",
  2770. "link": ""
  2771. },
  2772. {
  2773.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如果遗失了可以补办吗?",
  2774. "answer": "可以",
  2775. "link": ""
  2776. },
  2777. {
  2778. "question": "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吗?",
  2779. "answer":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780. "link": ""
  2781. },
  2782. {
  2783. "question":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业务是否收取费用?",
  2784. "answer": "不收取费用。",
  2785. "link": ""
  2786. },
  2787. {
  278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可以家庭经营吗?",
  2789. "answer":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2790. "link": ""
  2791. },
  2792. {
  2793. "question": "外省市律师可以在网上查询上海地区企业登记档案吗?",
  2794. "answer": "前往“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阅系统”(网址:https://fw.scjgj.sh.gov.cn/achieve_outer/apply/notice),点击从“电子档案查阅”,选择“全国律师查阅”查阅,使用微信小程序“中国律师身份核验”进行扫码登录查阅。",
  2795. "link": ""
  2796. },
  2797. {
  2798. "question": "企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时,需在平台操作和更改年代号吗?",
  2799. "answer": "企业标准复审无任何技术参数更改,保持继续有效,标准声明的各类信息保持不变,则不需要更新年代号,也不需要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操作(系统在升级中,若遇到系统有提示要点击“继续有效”,企业可以点击,也可以忽略)。如需要改年代号,则需要在系统上进行“修订”,同时,原“Q31”开头的标准号“Q31/ XXXXXX”将不能继续使用,需要企业重新进行编号“Q/ XXXXXX”。",
  2800. "link": ""
  2801. },
  2802. {
  2803. "question": "如何办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2804. "answer": "社会团体办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时,可以选择公开标准全文、或只公开主要技术指标。首次办理需要先在国家市场总局团体标准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ttbz.org.cn/)进行注册,确保你单位缩写英文代码的全国唯一性;\n然后在“上海一网通办”官网,搜索“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点击“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即可查阅办事指南、咨询电话、申请材料示例样表等,点击“立即办理”即可登录办理。\n《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本市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2805. "link": ""
  2806. },
  2807. {
  2808. "question":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有什么要求?",
  2809. "answer":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要求,是企业的法定职责。企业应当在其企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n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2810. "link": ""
  2811. },
  2812. {
  2813. "question": "企业标准如何备案?团体标准如何备案?",
  2814. "answer": "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均不需要备案;同时,均需要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在办理自我声明公开时,可选择全文公开、或者不全文公开。\n注意: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等法律法规对其另有要求的除外。目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仍需要到卫健委进行备案,市场监管部门的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不接受该类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则可以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2815. "link": ""
  2816. },
  2817. {
  2818. "question": "如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开具合规证明?",
  2819. "answer":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自2023年3月1日起,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请通过“一网通办”或者信用中国(上海)网站开具专用信用报告。",
  2820. "link": ""
  2821. },
  2822. {
  2823. "question": "如何办理公司本市跨区迁移?",
  2824. "answer": "请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更多”-“迁移”-“跨区迁移”,进入跨区迁移填报界面,填写完迁移意向后根据页面指引继续填报住所的变更登记(有其他变更事项的可以同步申报)并提交。",
  2825. "link": ""
  2826. },
  2827. {
  2828. "question": "如果对已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不满意是否可以修改名称,或者注销该名称?",
  2829. "answer": "处于保留状态的企业名称,不能依申请撤销、修改及重报。如果对企业名称不满意,请重新申报新名称。",
  2830. "link": ""
  2831. },
  2832. {
  2833. "question": "广告申请被受理后,多久可以知道审批结果?",
  2834. "answer":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被受理后,广告审查机关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过短信通知申请联系人。",
  2835. "link": ""
  2836. },
  2837. {
  2838. "question": "我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自主申报的名称通过后,“上海”的位置写错了,可以撤销吗?",
  2839. "answer": "处于保留状态的企业名称,不能依申请撤销、修改及重报。",
  2840. "link": ""
  2841. },
  2842. {
  2843. "question": "我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自主申报的名称通过后,股东信息写错了,可以撤销吗?",
  2844. "answer": "处于保留状态的企业名称,不能依申请撤销、修改及重报。",
  2845. "link": ""
  2846. },
  2847. {
  2848. "question": "我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自主申报的名称通过后,股东信息写错了,还能修改吗?",
  2849. "answer": "处于保留状态的企业名称,不能依申请撤销、修改及重报。",
  2850. "link": ""
  2851. },
  2852. {
  2853. "question": "我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自主申报的名称通过后,“上海”的位置写错了,还能修改吗?",
  2854. "answer": "处于保留状态的企业名称,不能依申请撤销、修改及重报。",
  2855. "link": ""
  2856. },
  2857. {
  2858. "question": "我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自主申报的名称通过预先保留后,注册资本的金额写错了,还能修改吗?",
  2859. "answer": "处于保留状态的企业名称,登记事项的修改请前往登记机关。注册资本可依申请修改。",
  2860. "link": ""
  2861. },
  2862. {
  2863. "question":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注册申请会限定提交时间?",
  2864. "answer": "可以在任意时段填报、暂存或提交您的办件。",
  2865. "link": ""
  2866. },
  2867. {
  2868. "question":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扫码云签章失败如何处理?",
  2869. "answer": "请将报错页面截图以及办理业务内容、联系方式报送至登记机关。",
  2870. "link": ""
  2871. },
  2872. {
  2873. "question": "在移动端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中出现问题,该拨打那个电话咨询?",
  2874. "answer": "可拨打“电子档案查询服务”的技术支持电话15921121820。",
  2875. "link": ""
  2876. },
  2877. {
  2878. "question": "可否在移动端查询企业登记档案?",
  2879. "answer": "可以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首页,“地方服务”板块选择“上海”进入专区服务,再点击“政府服务”-“电子档案”,申请调阅查询电子档案。",
  2880. "link": ""
  2881. },
  2882. {
  2883. "question": "一个广告中涉及多款药品(或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该如何申报广告?",
  2884. "answer": "广告申报是根据广告内容样件为申请单位,一份广告涉及多款产品只需提出一个申请,申报时在产品信息页面将相关产品信息逐个添加即可。(注:申报的同一广告样件仅限同一类别的多个产品,不可以出现不同类别的多个产品,即不可以同时出现药品、医疗器械等跨类别的多个产品)",
  2885. "link": ""
  2886. },
  2887. {
  2888. "question": "广告审查申请时,生产许可证书上传时要注意什么?",
  2889. "answer": "由于食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均包含相应的品种明细表、产品信息登记表,请注意一并上传,不可只上传证书首页。同时,请确认广告中涉及的产品出现在列表中。",
  2890. "link": ""
  2891. },
  2892. {
  2893. "question": "广告审查申请时,授权文件该如何开具?",
  2894. "answer": "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获得产品证件持有人出具的授权书,进口产品可由境外持有人或产品证件载明的进口代理人出具授权境内经营企业的授权书。\n授权文件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授权申请人为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二是授权申请人作为广告申请人(授权文件样本可参考一网通办平台办事指南授权文件示例样表)。可以同时授权生产、经营及办理广告审查申请,也可以单独授权办理广告审查申请。",
  2895. "link": ""
  2896. },
  2897. {
  2898. "question": "广告审查申请时,被授权企业,可以再授权他人办理广告申请吗?",
  2899. "answer": "不能。授权必须由产品证件持有人(进口产品证件载明的进口代理人)作出,被授权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可再转授权他人办理广告审查申请。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具体业务,仍以被授权企业的名义提出申请。",
  2900. "link": ""
  2901. },
  2902. {
  2903. "question": "广告审查申请截止日期如何填报?",
  2904. "answer": "截止日期请按照上传资料(如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的有效期准确填写,无截止日期的文件则无需填报截止日期。",
  2905. "link": ""
  2906. },
  2907. {
  2908. "question": "广告排版内容一致,但广告会以不同的长宽比使用,是否需要递交多个广告审查申请?",
  2909. "answer": "如果广告内容排版均一致,只是长宽比不同,可以仅申报一次,广告样件中需注明可能使用的长宽比。",
  2910. "link": ""
  2911. },
  2912. {
  2913. "question": "广告审查申请授权书、委托代理书可以是外文的吗?",
  2914. "answer":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进口产品授权书、委托代理书可以中外文对照,中外文意思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所提交文件如为外文,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
  2915. "link": ""
  2916. },
  2917. {
  2918. "question": "广告审查申请人是指谁?",
  2919. "answer": "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中载明的持有人、以及持有人授权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均可作为广告申请人。(注:广告申请人并非指广告代办人,如广告公司等)。\n不同申请人应当对应持有以下证件:\n1.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中载明的持有人,应持有产品注册文件或备案凭证。如《药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注册证书》等。\n进口产品进口代理人。进口产品,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以下简称“产品证件”)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产品证件上载明的进口代理人作为申请人,产品证件未载明进口代理人的,由境外持有人出具授权书,指定进口代理人,授权其办理广告审查申请,由其作为申请人。进口产品证件载明的进口代理人,可以再授权境内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n2.生产企业应持有产品生产许可文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等。\n3.经营企业应持有产品经营许可文件。如《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920. "link": ""
  2921. },
  2922. {
  2923. "question": "如何判定广告审批地是否是上海?",
  2924. "answer": "国产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在上海,即其《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明》等证照上的住所地址在上海境内。\n进口产品: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在上海,即其《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明》等证照上的住所地址在上海境内。",
  2925. "link": ""
  2926. },
  2927. {
  2928. "question": "如何申请广告审查?",
  2929. "answer": "登录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网址:zwdt.sh.gov.cn),查询药品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事项,从查询结果点击进入相应办事指南页面。",
  2930. "link": ""
  2931. },
  2932. {
  2933. "question": "如何查看广告审查办事指南?",
  2934. "answer": "登录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网址:zwdt.sh.gov.cn),查询药品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事项,从查询结果点击进入相应办事指南页面。",
  2935. "link": ""
  2936. },
  2937. {
  2938. "question":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是否可以在互联网平台发布?",
  2939. "answer": "不可以,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2940. "link": ""
  2941. },
  2942. {
  2943. "question": "视频类广告须显著标明内容有什么要求?",
  2944. "answer": "市场监管总局21号令第五、六、七、八、九条中规定必须显著标识的内容需在视频中持续显示。",
  2945. "link": ""
  2946. },
  2947. {
  2948. "question":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显著标识的内容有哪些?",
  2949. "answer": "1.禁忌、不良反应;\n2.非处方药标识(OTC);\n3.提示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n4.广告批准文号,预留样式沪药/械/食健/食特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0号",
  2950. "link": ""
  2951. },
  2952. {
  2953. "question": "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显著标识的内容有哪些?",
  2954. "answer": "1.提示语“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仅限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医疗器械);\n2.提示语“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仅限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n3.广告批准文号,预留样式沪药/械/食健/食特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0号",
  2955. "link": ""
  2956. },
  2957. {
  2958. "question":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显著标识的内容有哪些?",
  2959. "answer": "1.提示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n2.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标志);\n3.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n4.广告批准文号,预留样式沪药/械/食健/食特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0号",
  2960. "link": ""
  2961. },
  2962. {
  2963. "question":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必须显著标识的内容有哪些?",
  2964. "answer": "1.适用人群;\n2.提示语“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n3.提示语“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n4.广告批准文号,预留样式沪药/械/食健/食特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0号",
  2965. "link": ""
  2966. },
  2967. {
  2968. "question":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中,产品注册(备案)证编号还必须标明吗?",
  2969. "answer": "根据新规章规定,产品注册(备案)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或经营企业名称及其住所、生产经营地址等信息。“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再强制要求标注上述内容。标注上述内容,申请人应当仔细核对,确保信息无误。",
  2970. "link": ""
  2971. },
  2972. {
  2973. "question": "处方药广告必须显著标识的内容有哪些?",
  2974. "answer": "1.禁忌、不良反应;\n2.提示语“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n3.广告批准文号,预留样式沪药/械/食健/食特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0号",
  2975. "link": ""
  2976. },
  2977. {
  2978. "question": "广告批准文号的格式是什么?",
  2979. "answer": "适用《办法》新规核准的“三品一械”广告,广告批准文号使用新的编码规则,即“沪药/械/食健/食特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0号”。其中“药”、“械”、“食健”、“食特”为产品分类;“视”、“声”、“文”为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0”由11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广告批准文号失效年月日(年份仅显示后2位),后5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新规确定广告的有效期限不再限于一年,可以从新的编码规则辨识出广告的实际有效截止期限。\n例如:沪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0号\n沪械广审(声)第000000-00000号\n沪食健广审(文)第000000-00000号\n沪食特广审(视)第000000-00000号",
  2980. "link": ""
  2981. },
  2982. {
  2983. "question": "广告中使用商标,能标®等注册商标标志吗?",
  2984. "answer": "广告中的商标,标注了®等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当标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商标应与《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上的商标保持完全一致。《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的使用范围应包括广告中“三品一械”的产品类别。\n使用注册商标应提供我国知识产权部门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明》作为申请材料。根据马德里协定相关规则注册的国际商标,应当提交我国知识产权部门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作为商标注册的有效证明文件。广告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应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并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n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产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n商标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商标法》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其他特点,不得带有欺骗性,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
  2985. "link": ""
  2986. },
  2987. {
  2988. "question": "农药广告需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2989. "answer": "一般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境外产品除外)、产品标签、产品标准、商标证明等。",
  2990. "link": ""
  2991. },
  2992. {
  2993. "question": "通过互联网进行农药产品宣传是否要审查?",
  2994. "answer": "需要。",
  2995. "link": ""
  2996. },
  2997. {
  2998. "question": "如何查看已办结广告审查申请的结果?",
  2999. "answer": "查看已被准予许可、不予许可、不予受理、补正逾期等已办结申请,须登录广告审查系统,进入下方“办件查询”,将上方申请状态选为\"已完成\"后查询显示。",
  3000. "link": ""
  3001. },
  3002. {
  3003. "question": "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有多久?",
  3004. "answer": "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证件、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产品证件、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3005. "link": ""
  3006. },
  3007. {
  3008. "question": "哪些情况需要申请注销广告批准文号?",
  3009. "answer": "1.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n2.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n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3010. "link": ""
  3011. },
  3012. {
  3013. "question":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还要备案吗?",
  3014. "answer": "根据新规章规定,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药品广告,在信息公开渠道上已经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过公开外网查询的,该药品广告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3015. "link": ""
  3016. },
  3017. {
  3018. "question": "如何查看广告审查专栏信息?",
  3019. "answer": "直接登录网址http://fw.scjgj.sh.gov.cn/alc/issueQuery.do?isId=0000000008,可查看相关信息。",
  3020. "link": ""
  3021. },
  3022. {
  3023. "question": "广告审查窗口办理时间?",
  3024. "answer":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n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025. "link": ""
  3026. },
  3027. {
  3028. "question": "广告审查办理窗口地址?",
  3029. "answer":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肇嘉浜路30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103、104、105号窗口",
  3030. "link": ""
  3031. },
  3032. {
  3033. "question": "广告宣传中提及的专利需要同时标注哪些内容?",
  3034. "answer": "专利号、专利种类(专利标示应标明国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n广告中涉及外国专利,应提供外国专利证明和相应翻译件。广告中使用他人专利应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提交专利使用许可协议。\n广告中宣传的专利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专利法》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
  3035. "link": ""
  3036. },
  3037. {
  3038. "question": "法人去世,非法人可以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吗?",
  3039. "answer": "不可以,需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建议先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再下载。",
  3040. "link": ""
  3041. },
  3042. {
  3043. "question":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3044. "answer": "目前企业标准已不需要备案,请企业至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搜索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事项,登录后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3045. "link": ""
  3046. },
  3047. {
  3048. "question": "清算组是否需要备案?",
  304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故登记机关不再依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并制发备案文书。对于未三证合一的经营主体,需向登记机关申请代为公示清算组。",
  3050. "link": ""
  3051. },
  3052. {
  3053. "question": "如何查询企业变更记录?",
  3054. "answer": "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查询。",
  3055. "link": ""
  3056. },
  3057. {
  3058. "question": "电子营业执照中,授权他人使用和授权他人管理有什么区别?",
  3059. "answer": "授权他人使用执照:对于获得使用权限的人(可称“办事人”),只能在相应的授权业务范围和时间范围内使用电子营业执照\n授权他人管理执照:对于获得管理权限的人(可称“证照管理员”),使用时没有事项和时间的限制,还可授权其他人使用执照。",
  3060. "link": ""
  3061. },
  3062. {
  3063. "question": "如何取消正在变更中的营业执照办件?",
  3064. "answer": "若为线上申报的变更申请案,在登记机关核准前均可由企业自行撤销申请;若为线下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材料的,请联系登记机关退回受理。",
  3065. "link": ""
  3066. },
  3067. {
  3068. "question":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3069. "answer":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3070. "link": ""
  3071. },
  3072. {
  3073. "question": "如何查询公司章程修正案?",
  3074.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系统(https://fw.scjgj.sh.gov.cn/achieve_outer/apply/mainEtps)登录并调阅企业的电子档案。",
  3075. "link": ""
  3076. },
  3077. {
  3078. "question": "多人股权变更怎么操作,只能一个股东一个股东的分别提交吗?",
  3079. "answer": "您好,可以同步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3080. "link": ""
  3081. },
  3082. {
  3083. "question": "外商投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否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3084. "answer": "需要。",
  3085. "link": ""
  3086. },
  3087. {
  3088. "question": "外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原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会一同被变更?",
  3089. "answer":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会变化。",
  3090. "link": ""
  3091. },
  3092. {
  3093. "question": "如何查询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3094. "answer": "请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的“便民服务”专栏,再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查询”栏目,即可输入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等信息进行查询",
  3095. "link": ""
  3096. },
  3097. {
  3098. "question": "企业投诉信息在哪里查询?",
  3099. "answer": "12315投诉请至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政民互动页面12315投诉举报栏目中进行查询。",
  3100. "link": ""
  3101. },
  3102. {
  3103. "question": "如何线下办理企业开办?",
  3104. "answer": "可以在线上填报设立申请后转为线下提交材料,或是持有预保留名称后直接到登记机关窗口提交材料,材料明细如下:\n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n3.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本节规范“注2”)。\n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前述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n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n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n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n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n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n2.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如下:\n(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n(2)事业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n(3)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n(4)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n(5)其他类型法人或组织,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n(6)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n◆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n◆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和转递。\n◆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认证。\n◆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n◆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n◆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n◆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n◆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定居相关证件,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n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3105. "link": ""
  3106. },
  3107. {
  3108. "question": "公司是否可以申请一照多址?",
  3109. "answer": "可以。\n\n申办“一照多址”备案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n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附件);\n2.符合《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场所房屋使用证明;\n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n首次办理“一照多址”备案或取消所有已备案经营场所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由登记机关为其换发执照,在执照住所栏标注(或删除)“一照多址企业”字样(登记系统变更事项需同步勾选“住所”)。\n\n适用范围:本市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统称“一照多址”企业),在我市范围内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与经营范围一致且不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可以按需向“一照多址”企业的登记机关(外资企业的受理机关)申办“一照多址”备案。",
  3110. "link": ""
  3111. },
  3112. {
  3113. "question": "哪里可以预查企业名称是否重名?",
  3114.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在填报“开办”或“变更”申请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对名称进行查重比对。",
  3115. "link": ""
  3116. },
  3117. {
  3118. "question": "企业涉及多个行业如何确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3119. "answer": "经营范围中的首项视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匹配。",
  3120. "link": ""
  3121. },
  3122. {
  3123. "question": "集中登记地对比信息与企业名称不一致怎么修改?",
  3124. "answer": "请您待集中登记第管理方按照核定的企业名称重新进行调整后,再次提交申请。",
  3125. "link": ""
  3126. },
  3127. {
  3128. "question": "去线下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办理地址是什么? (改题目)?",
  3129. "answer": "各登记机关注册大厅的联系方式与地址详见网址(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detail?type=link&jspName=l_3)",
  3130. "link": ""
  3131. },
  3132. {
  3133. "question": "企业名称的字号,能不能使用特殊符号?",
  3134. "answer":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符号等。",
  3135. "link": ""
  3136. },
  3137. {
  3138. "question": "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共服务平台,强制需要电子营业执照扫码,协卡助手无法登陆,窗口服务也需预约?",
  3139. "answer": "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共服务平台,首次登录有2种认证方式,一种是电脑端安装最新协卡助手通过UKEY认证的方式登录,另一种是手机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APP或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扫一扫的认证方式登录,其扫一扫认证方式不需安装插件。后续登录时,也可使用送检单位在强检平台注册过的“个人一网通办信息”,并选择所属送检单位进行登录。因强检的计量器具量大面广,采用预约方式能有序、合理解决短期内大批计量器具送检导致的积压问题,从而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140. "link": ""
  3141. },
  3142. {
  3143. "question": "企业章程为什么在企业登记机读档案里查询不到?",
  3144. "answer": "机读档案中不包含企业章程。如需查看企业的章程,请调阅电子档案进行查阅。",
  3145. "link": ""
  3146. },
  3147. {
  3148. "question": "内资变更为外资能在注册大厅办理吗?(改题目)?",
  3149. "answer": "可以",
  3150. "link": ""
  3151. },
  3152. {
  3153. "question": "GB2626口罩是否属于重要工业产品?",
  3154. "answer": "口罩不属于需取得许可证才能生产的重要工业产品",
  3155. "link": ""
  3156. },
  3157. {
  3158. "question":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哪里下载?",
  3159. "answer": "1.关注“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服务大厅”中的“特殊食品备案信息查询”;2.打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点击“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左侧导航栏”“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信息”",
  3160. "link": ""
  3161. },
  3162. {
  3163. "question": "企业吸收合并需要公告吗?",
  3164. "answer": "需要",
  3165. "link": ""
  3166. },
  3167. {
  3168. "question": "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要完税凭证吗?",
  3169. "answer": "需要",
  3170. "link": ""
  3171. },
  3172. {
  3173. "question": "企业自己查档案怎么查?",
  3174.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系统(https://fw.scjgj.sh.gov.cn/achieve_outer/apply/mainEtps)登录并调阅企业的电子档案。\n或前往“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首页,“地方服务”板块选择“上海”进入专区服务,再点击“政府服务”-“电子档案”,申请调阅查询电子档案。",
  3175. "link": ""
  3176. },
  3177. {
  3178. "question": "公司登记注册线上签名存在故障问题?",
  3179. "answer": "请将报错页面截图及您办理业务内容、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wtbjszc@scjgj.sh.gov.cn\n或联系登记机关申请报修",
  3180. "link": ""
  3181. },
  3182. {
  3183. "question": "企业登记变更有关信息后,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到变更后信息?",
  3184. "answer": "变更后系统推送数据存在滞后性,通常在审批通过后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能查看到需要5个工作日。可过一段时间后再查询,如仍未变更建议向登记机关反馈报修。",
  3185. "link": ""
  3186. },
  3187. {
  3188. "question":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如何下载?",
  3189.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在“开办”-“分支机构”栏目中查询下载",
  3190. "link": ""
  3191. },
  3192. {
  3193. "question": "线上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何加上“六技服务”? (改题)?",
  3194. "answer": "可以在申请案的“经营范围”板块中自行勾选“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的经营范围词条",
  3195. "link": ""
  3196. },
  3197. {
  3198. "question": "企业核准名称时,需要授权字号的怎么办理?",
  3199. "answer":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系统会自动比对并提示申请人相关禁限用信息和近似名称。如已获授权,您可以上传相关授权文件后继续申报,登记机关将在办理登记时一并审查。",
  3200. "link": ""
  3201. },
  3202. {
  3203. "question": "企业简易注销过程中,如何提出异议?",
  3204. "answer": "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205. "link": ""
  3206. },
  3207. {
  3208. "question":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好办流程?",
  3209. "answer": "第1步:办理条件,告知年龄、学历、身体健康、考试等有关要求;\n第2步:情景引导,根据作业项目、住所地、单位所在地进行引导;\n第3步:条件预检,对年龄、学历进行预检并提示;\n第4步:表单预填,预填表单内容;\n第5步:智能预审,对身份信息进行智能核验;\n第6步:生成申请材料。",
  3210. "link": ""
  3211. },
  3212. {
  3213. "question":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好办流程?",
  3214. "answer": "第1步:办理告知,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n第2步:情景引导,选择变更许可证及变更内容,办理单位信息;\n第3步:条件预检,是否已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等,进行提示;\n第4步:表单预填,字段内容带入预填;\n第5步:智能预审,核验信息进行提示;\n第6步:自动审批,生成许可决定文书。",
  3215. "link": ""
  3216. },
  3217. {
  321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档案如何查阅?",
  3219. "answer": "个体工商户档案请至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查阅,网上暂时无法查阅。",
  3220. "link": ""
  3221. },
  3222. {
  3223. "question": "如何查询企业章程?",
  3224.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系统(https://fw.scjgj.sh.gov.cn/achieve_outer/apply/mainEtps)登录并调阅企业的电子档案。\n或前往“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首页,“地方服务”板块选择“上海”进入专区服务,再点击“政府服务”-“电子档案”,申请调阅查询电子档案。",
  3225. "link": ""
  3226. },
  3227. {
  3228. "question":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后显示为无有效档案记录怎么办?",
  3229. "answer": "导致无效档案的原因有很多,请拨打咨询电话(64220000-5131、5132)。",
  3230. "link": ""
  3231. },
  3232. {
  3233. "question": "如何查看股东及出资信息公示情况?",
  3234. "answer": "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搜索查看企业的公示信息。",
  3235. "link": ""
  3236. },
  3237. {
  3238. "question": "名称通过后是否需要领取企业名称预先保留通知书?",
  3239. "answer": "不需要,只有涉及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才需要领取名称预先保留通知书。",
  3240. "link": ""
  3241. },
  3242. {
  3243. "question": "已经申报但还未审核的企业名称是否可以撤回?",
  3244. "answer": "若名称未通过,可撤销申请案重新申报。",
  3245. "link": ""
  3246. },
  3247. {
  3248. "question": "企业标准备案申报中,企业名称及信息栏无法填写?",
  3249. "answer": "请将问题、页面截图及您的联系方式发送至ywtbjszc@scjgj.sh.gov.cn处理",
  3250. "link": ""
  3251. },
  3252. {
  3253. "question": "开办企业申报时提示证件预检异常?",
  3254. "answer": "系统对您提交的证件进行智能核验,请将您的问题、报错页面截图和您的联系方式报送登记机关。",
  3255. "link": ""
  3256. },
  3257. {
  3258. "question":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在哪里申请?",
  3259. "answer": "到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
  3260. "link": ""
  3261. },
  3262. {
  3263. "question": "如何查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备案平台凭证?",
  3264. "answer":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备案没有凭证,只有备案号,查询功能目前市局尚在开发建设。",
  3265. "link": ""
  3266. },
  3267. {
  3268. "question": "注册企业时登记的手机号不用了,想换一个手机号,如何变更?",
  3269. "answer": "因手机号非登记事项,故无法单独依申请变更,建议结合登记、备案业务办理,同步更新信息。",
  3270. "link": ""
  3271. },
  3272. {
  3273. "question": "营业执照遗失怎么补办?",
  3274. "answer":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选择“企业信息填报”填报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填报完成后,填写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并提交至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执照。",
  3275. "link": ""
  3276. },
  3277. {
  3278. "question": "如何查询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办理进度?",
  3279.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选择“服务”-“进度查询”-“名称”,选择对应业务类型【新设(含前置、农专)、变更(含农专)或外省市迁入】,查看进度",
  3280. "link": ""
  3281. },
  3282. {
  3283. "question": "如何网上撤销简易注销?",
  3284. "answer": "如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需在公示期届满前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企业信息填报”—“注销公告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填报”—“简易注销公告撤销”页面进行操作。",
  3285. "link": ""
  3286. },
  3287. {
  3288. "question": "公司有董事会的前提下,没有执行董事一职,董事能否担任公司法人?",
  328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因此,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3290. "link": ""
  3291. },
  3292. {
  3293. "question":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如何下载?",
  3294. "answer": "进入一网通办首页(http://zwdt.sh.gov.cn/),搜索“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选择左侧标志为“材料目录”的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进入后在申请材料目录中,可以打印空白表格,目录中也提供示例样表供填写参考。\n请注意:所有市场主体的《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均为一致。",
  3295. "link": ""
  3296. },
  3297. {
  3298. "question":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如何下载?",
  3299.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在“变更”-“有限公司(包含股份有限公司)”栏目中查询下载",
  3300. "link": ""
  3301. },
  3302. {
  3303. "question":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如何下载?",
  3304.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在“开办”-“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栏目中查询下载",
  3305. "link": ""
  3306. },
  3307. {
  3308. "question":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如何下载?",
  3309.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在“开办”-“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栏目中查询下载",
  3310. "link": ""
  3311. },
  3312. {
  3313. "question":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如何下载?",
  3314.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在“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栏目中查询下载",
  3315. "link": ""
  3316. },
  3317. {
  3318. "question": "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如何下载?",
  3319.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在“变更”-“非公司企业法人”栏目中查询下载",
  3320. "link": ""
  3321. },
  3322. {
  3323. "question":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如何下载?",
  3324.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在“开办”-“非公司企业法人”栏目中查询下载",
  3325. "link": ""
  3326. },
  3327. {
  3328. "question":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如何下载?",
  3329.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在“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栏目中查询下载",
  3330. "link": ""
  3331. },
  3332. {
  3333. "question":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如何下载?",
  3334.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登记文书指引”板块(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在“开办”-“合伙企业”栏目中查询下载",
  3335. "link": ""
  3336. },
  3337. {
  3338. "question": "公司的股东由法人组织变更为自然人,该如何申请办理?",
  3339. "answer": "可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线上提交变更申请,或到登记窗口提交变更材料,材料如下:\n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n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n2.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n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n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n③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n3.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n提交载明变更后股东情况的股东名册,以及新登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转让股权的,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其中:\n①因股东失权,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依法转让的,或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未转让或注销,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失权通知。\n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办理股东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或确认股权权属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n④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n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n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n\n注:可能因原法人股东退出导致原先授权的字号无法使用,需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公司名称自主申报)。",
  3340. "link": ""
  3341. },
  3342. {
  3343. "question": "吊销企业如何注销企业?",
  3344. "answer": "(1)已三证合一的吊销企业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发布债权人公告,启动注销流程。\n(2)未三证合一的吊销企业应向登记机关申请代为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以登报的形式发布债权人公告,以启动注销程序。",
  3345. "link": ""
  3346. },
  3347. {
  3348. "question": "新设企业相关人员实名认证以后还需要进行签名吗?",
  3349. "answer": "经过实名认证的人员,仍需要按照法规和章程规定签署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3350. "link": ""
  3351. },
  3352. {
  3353. "question": "企业变更需要多久?",
  3354. "answer":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3355. "link": ""
  3356. },
  3357. {
  3358. "question": "市市场监管局会请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报进行审计吗?",
  3359. "answer": "在必要情况下会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核查有关内容",
  3360. "link": ""
  3361. },
  3362. {
  3363. "question":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热线是什么?",
  3364. "answer": "12315",
  3365. "link": ""
  3366. },
  3367. {
  3368. "question": "企业登记档案如何下载、打印?下载的企业登记档案是什么格式?",
  3369.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系统(https://fw.scjgj.sh.gov.cn/achieve_outer/apply/mainEtps)登录并调阅企业的电子档案。下载的企业登记档案为PDF格式。",
  3370. "link": ""
  3371. },
  3372. {
  3373. "question": "企业登记档案为何会显示为无效档案?",
  3374. "answer": "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为无效档案的原因:1、此份档案材料还未上传至档案数据库中。2、此份档案材料中有错误无法正常查阅。具体情况请咨询企业注册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部门。",
  3375. "link": ""
  3376. },
  3377. {
  3378. "question": "注册企业时登记的手机号码变了,如何变更呢?",
  3379. "answer": "手机号码不属于登记事项,无法单独办理,建议在有其他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办理时同时修改。",
  3380. "link": ""
  3381. },
  3382. {
  3383. "question": "经营范围是新鲜蔬菜销售,可以销售肉类吗?",
  3384. "answer": "不可以",
  3385. "link": ""
  3386. },
  3387. {
  3388. "question": "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不显示?",
  3389. "answer": "请进入“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查询并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3390. "link": ""
  3391. },
  3392. {
  3393. "question": "开办企业法人股东如何签字的具体说明?",
  3394. "answer": "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全程网办注销登记业务,请前往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首页且无需登录账号\n选择“服务”-“电子签名”跳转至电子签名板块,选择对应选项“我是企业”,并按提示完成电子签名操作。",
  3395. "link": ""
  3396. },
  3397. {
  3398. "question": "年报系统无法登录时如何处理?",
  3399. "answer": "遇到年报系统无法登录情况时,可拨打64220000*2743反映,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3400. "link": ""
  3401. },
  3402. {
  3403. "question": "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是什么?",
  3404. "answer": "12315",
  3405. "link": ""
  3406. },
  3407. {
  3408. "question": "检验检测机构已完成地址变更,为何前台未更新?",
  3409. "answer": "当事人完成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获取相关许可文件后,如前台查验未更新,可致电64220000*2743咨询。",
  3410. "link": ""
  3411. },
  3412. {
  3413. "question": "破产管理人如何查询企业档案?",
  3414. "answer": "破产管理人出具法院的破产企业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破产管理人单位的工作证,按照查询本企业企业登记档案的权限在破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查阅破产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
  3415. "link": ""
  3416. },
  3417. {
  3418. "question":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查询路径是什么?",
  3419. "answer": "请登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scjgj.sh.gov.cn)-专题专栏-标准化-找到“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查询”进行查询。",
  3420. "link": ""
  3421. },
  3422. {
  3423. "question": "在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企业登记业务,有想询问的具体问题,咨询联系方式是什么?",
  3424. "answer":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业务咨询电话 64220000*5206(内资业务) 64220000*5210(外资业务)",
  3425. "link": ""
  3426. },
  3427. {
  3428. "question": "在办理市市场监管局一网通办业务时,遇到各类信息化故障如何处理?",
  3429. "answer": "请您将报错页面截图以及办理业务内容、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wtbjszc@scjgj.sh.gov.cn,由工作人员进行处理,谢谢。",
  3430. "link": ""
  3431. },
  3432. {
  3433. "question": "试点取消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后,企业到哪里向社会公开声明和自我承诺?",
  3434. "answer": "不再进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审批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奉贤区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有关企业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指定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声明和自我承诺,及时通过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共服务平台(http://exp.scjgj.sh.gov.cn)报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3435. "link": ""
  3436. },
  3437. {
  3438. "question": "在上海哪些区域、哪些范围试点取消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3439. "answer": "试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奉贤区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不包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任务,不再进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3440. "link": ""
  3441. },
  3442. {
  3443. "question": "哪些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可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审批?",
  3444. "answer": "可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审批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应均在浦东新区或松江区,二是计量器具制造单位近2年内没有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是申请告知承诺审批的计量器具属于以下5种情形之一:\n(一)市场主体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前已经获得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项目覆盖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者已经获得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OIML)证书的计量器具;\n(二)市场主体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的新产品比原已获证产品测量范围窄或准确度低或功能简单,且产品结构、原理均和原已获证产品一致的计量器具;\n(三)与母公司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产品相同且制造工艺也相同的计量器具;\n(四)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计量器具;\n(五)近5年原已获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抽查合格后,本市场主体新提出申请的其它同类型计量器具。",
  3445. "link": ""
  3446. },
  3447. {
  3448. "question": "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审批要提交什么材料?",
  3449. "answer": "申请人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除了提交告知承诺书以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n(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应随同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n(二)样机照片(可选择在约定期限内提交);\n(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可选择在约定期限内提交);\n(四)使用说明书(应随同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n(五)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应随同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n(六)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至少应包含报告结论及报告签字盖章页,试验项目应该覆盖该产品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试验项目应该覆盖该产品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OIML证书(应随同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3450. "link": ""
  3451. },
  3452. {
  3453. "question": "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审批,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承担什么后果?",
  3454. "answer": "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2个月内,将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被审批人应按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被审批人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记入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3455. "link": ""
  3456. },
  3457. {
  3458. "question": "企业名称被退回的理由为“行业表述不当”,需要怎么修改?",
  3459. "answer": "行业表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表述,在名称表述的“行业表述”框输入拟从事的行业,系统将会自动联想规范表述供申请人选择。",
  3460. "link": ""
  3461. },
  3462. {
  3463. "question": "经纪人登记事项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3464. "answer": "1.申请经纪执业注册:\n(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注册申请书》;\n(2)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或告知承诺书)\n(3)申请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不动产在上海的,申请人免于提交,由经办人从电子证照库调取)\n(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免于提交,由经办人从电子证照库调取)\n(5)经纪组织的劳动合同(或者拟设立经纪组织的聘用意向书);\n(6)经纪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免于提交,由经办人从电子证照库调取);\n2.申请经纪执业变更:\n(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注册变更申请书》;\n(2)《经纪执业注册变更相关意见表》(变换所服务经纪组织的);\n(3)《经纪执业证书》(原件);\n(4)原服务的经纪组织已注销的,应提供注销证明材料;(申请人免于提交,由经办人从档案系统中调取经纪组织的注销证明并打印存档)\n(5)原服务的经纪组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材料;(申请人免于提交,由经办人从行政处罚系统中调取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打印存档)\n(6)变更造成申请人服务的经纪组织的执业经纪人人数少于《条例》规定人数的,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人与该经纪组织解除劳动关系的生效的仲裁裁定书或法院判决书。\n执业经纪人变换所服务经纪组织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聘用合同。\n3.申请注销:\n(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书》;\n(2)《经纪执业证书》(原件)。\n4.申请补证:\n(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证书补证申请书》;\n(2)遗失公告\n5.申请执业证书审验:\n(1)《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表》;\n(2)所在经纪组织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人免于提交,由经办人从电子证照库调取)\n(3)经纪执业证书原件。",
  3465. "link": ""
  3466. },
  3467. {
  3468. "question": "歇业期间不在市场主体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办公,法律文件该如何送达?",
  3469. "answer": "歇业期间,经营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3470. "link": ""
  3471. },
  3472. {
  3473. "question": "歇业期间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吗?",
  3474. "answer": "可以。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n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n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475. "link": ""
  3476. },
  3477. {
  3478. "question": "简易注销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该如何处理?",
  3479. "answer": "市场主体可自行终止简易注销流程,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注销登记。",
  3480. "link": ""
  3481. },
  3482. {
  3483. "question": "我想结束歇业,该如何办理?",
  3484. "answer":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n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n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485. "link": ""
  3486. },
  3487. {
  3488. "question": "经营主体简易注销如何办理?(改题)?",
  3489. "answer": "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另有30日宽展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490. "link": ""
  3491. },
  3492. {
  3493. "question":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怎么办?",
  3494. "answer":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声明作废,申请补领或换发。",
  3495. "link": ""
  3496. },
  3497. {
  3498. "question": "哪些情况公司可以办理简易注销?",
  3499. "answer": "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500. "link": ""
  3501. },
  3502. {
  3503. "question": "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有没有区别?",
  3504. "answer":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05. "link": ""
  3506. },
  3507. {
  3508. "question": "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不能以哪些方式出资?(改题)?",
  3509. "answer":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510. "link": ""
  3511. },
  3512. {
  3513. "question":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能以哪些方式出资? (改题)?",
  3514. "answer": "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515. "link": ""
  3516. },
  3517. {
  3518. "question": "法定代表人有什么要求?",
  3519. "answe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n(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n(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n(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n(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n(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20. "link": ""
  3521. },
  3522. {
  3523. "question": "公司股东哪些方式不能出资?",
  3524. "answer": "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525. "link": ""
  3526. },
  3527. {
  3528. "question": "经营主体可以登记多个住所吗?(改题)?",
  3529. "answer": "经营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3530. "link": ""
  3531. },
  3532. {
  3533.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哪些事项是备案事项?",
  3534. "answer": "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3535. "link": ""
  3536. },
  3537. {
  3538. "question":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哪些事项是备案事项?",
  3539. "answer": "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3540. "link": ""
  3541. },
  3542. {
  3543. "question": "分支机构哪些事项是备案事项?",
  3544. "answer": "登记联络员。",
  3545. "link": ""
  3546. },
  3547. {
  3548. "question": "合伙企业哪些事项是备案事项?",
  3549. "answer": "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3550. "link": ""
  3551. },
  3552. {
  3553. "question": "非公司企业法人哪些事项是备案事项?",
  3554. "answer": "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3555. "link": ""
  3556. },
  3557. {
  3558. "question": "个人独资企业哪些事项是备案事项?",
  3559. "answer": "登记联络员。",
  3560. "link": ""
  3561. },
  3562. {
  3563. "question": "公司哪些事项是备案事项?",
  3564. "answer": "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3565. "link": ""
  3566. },
  3567. {
  3568. "question": "个体工商户哪些事项是登记事项?",
  3569. "answer":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n (一)组成形式;\n (二)经营范围;\n (四)经营场所;\n (五)经营者姓名、住所;\n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也应当依法登记",
  3570. "link": ""
  3571. },
  3572. {
  3573. "question": "分支机构哪些事项是登记事项?",
  3574. "answer": "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3575. "link": ""
  3576. },
  3577. {
  3578. "question":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哪些事项是登记事项?",
  3579. "answer": "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3580. "link": ""
  3581. },
  3582. {
  3583. "question": "合伙企业哪些事项是登记事项?",
  3584. "answer": "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3585. "link": ""
  3586. },
  3587. {
  3588. "question": "个人独资企业哪些事项是登记事项?",
  3589. "answer": "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3590. "link": ""
  3591. },
  3592. {
  3593. "question": "公司哪些事项是登记事项?",
  3594. "answer":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n (一)名称;\n (二)住所;\n (三)注册资本;\n (四)经营范围;\n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n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595. "link": ""
  3596. },
  3597. {
  3598. "question": "非公司企业法人哪些事项是登记事项?",
  3599. "answer": "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3600. "link": ""
  3601. },
  3602. {
  3603. "question": "歇业的经营主体如何恢复经营?",
  3604. "answer": "经营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n 经营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n 经营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605. "link": ""
  3606. },
  3607. {
  3608. "question":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是多久?",
  3609. "answer":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3610. "link": ""
  3611. },
  3612. {
  3613. "question": "经营主体如何办理歇业?",
  3614. "answer": "经营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3615. "link": ""
  3616. },
  3617. {
  3618. "question": "什么情况下市场主体可以歇业?",
  3619. "answer":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620. "link": ""
  3621. },
  3622. {
  3623. "question": "哪些经营范围需要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3624. "answer": "可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中找到。网站首页底部滚动栏中的“商事制度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链接(https://scjgj.sh.gov.cn/4010/)内,“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许可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中可以找到前置许可和后置许可事项,目录中事项需要至主管部门完成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625. "link": ""
  3626. },
  3627. {
  3628. "question": "前置许可事项和后置许可事项清单在哪里可以找到?",
  3629. "answer": "可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中找到。网站首页底部滚动栏中的“商事制度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链接(https://scjgj.sh.gov.cn/4010/)内,“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许可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中可以找到前置许可和后置许可事项,目录中事项需要至主管部门完成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630. "link": ""
  3631. },
  3632. {
  3633. "question": "清算组是否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完成备案?",
  3634. "answer": "现清算组备案、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和债权人公告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公示。",
  3635. "link": ""
  3636. },
  3637. {
  3638. "question": "债权人公告是否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完成?",
  3639. "answer": "现清算组备案、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和债权人公告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公示。",
  3640. "link": ""
  3641. },
  3642. {
  3643. "question": "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是否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完成?",
  3644. "answer": "现清算组备案、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和债权人公告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公示。",
  3645. "link": ""
  3646. },
  3647. {
  3648. "question": "企业名称是在网上申报还是在现场办理?",
  3649. "answer": "一般是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线上申报,有些特殊的企业名称(改制、迁入等)需要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下窗口现场办理。",
  3650. "link": ""
  3651. },
  3652. {
  3653. "question": "企业名称现场帮办服务的话去哪里办理?",
  3654. "answer": "需现场帮办服务的企业名称请到各登记机关的注册大厅办理,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网址(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detail?type=link&jspName=l_3)。",
  3655. "link": ""
  3656. },
  3657. {
  3658. "question": "哪些企业名称需要到市局现场办理?",
  3659. "answer": "属于限制管控类、改制、企业合并或分立及特别复杂的企业名称需要到现场办理。",
  3660. "link": ""
  3661. },
  3662. {
  3663. "question": "市局现场帮办服务受理哪些企业名称事项?",
  3664. "answer": "属于限制管控类、改制、企业合并或分立及特别复杂的企业名称需要到现场办理。",
  3665. "link": ""
  3666. },
  3667. {
  3668. "question": "哪里可以预查企业名称是否可以用?",
  3669.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在填报“开办”或“变更”申请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对名称进行查重比对。",
  3670. "link": ""
  3671. },
  3672. {
  3673. "question": "企业名称的起名规则是什么?",
  3674. "answer": "按照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四种要素组合。可适当调整行政区划在名称中的位置。",
  3675. "link": ""
  3676. },
  3677. {
  3678. "question": "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是否可以仅含有市辖区名称?",
  3679. "answer": "不可以,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上海市辖区的名称(如“徐汇”)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680. "link": ""
  3681. },
  3682. {
  3683. "question": "外资企业名称中冠“中国”字样,在哪里申报?",
  3684. "answer":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n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samr.gov.cn/wsbs/djzc/mchz/)申报。",
  3685. "link": ""
  3686. },
  3687. {
  3688. "question": "内资企业名称中冠“中国”、“中华”等字样,在哪里申报?",
  3689. "answer":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n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samr.gov.cn/wsbs/djzc/mchz/)申报。",
  3690. "link": ""
  3691. },
  3692. {
  3693. "question": "企业名称中可以有“中华”二字吗?",
  3694. "answer":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须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
  3695. "link": ""
  3696. },
  3697. {
  3698. "question": "企业名称中可以有“中央”二字吗?",
  3699. "answer":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须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
  3700. "link": ""
  3701. },
  3702. {
  3703. "question": "企业名称中可以有“全国”二字吗?",
  3704. "answer":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须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
  3705. "link": ""
  3706. },
  3707. {
  3708. "question": "企业名称中可以有“国家”二字吗?",
  3709. "answer":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须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
  3710. "link": ""
  3711. },
  3712. {
  3713. "question": "连锁加盟企业名称如何申报名称?",
  3714. "answer": "1.需提供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加盟、连锁、特许经营的认定批复。2.需提供与连锁加盟企业的加盟协议。3.需提供连锁加盟企业关于同意使用字号的授权文件。4.使用复合字号作为企业字号,例如上海益丰某某大药房。",
  3715. "link": ""
  3716. },
  3717. {
  3718. "question": "我加盟了一家药房,报名称时有什么需要上传的文件吗?",
  3719. "answer": "1.需提供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加盟、连锁、特许经营的认定批复。2.需提供与连锁加盟企业的加盟协议。3.需提供连锁加盟企业关于同意使用字号的授权文件。4.使用复合字号作为企业字号,例如上海益丰某某大药房。",
  3720. "link": ""
  3721. },
  3722. {
  3723. "question": "企业名称的字号内容,有没有字数限制?",
  3724. "answer":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不得使用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符号等。",
  3725. "link": ""
  3726. },
  3727. {
  3728. "question": "企业名称的字号内容,能不能使用英文?",
  3729. "answer":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不得使用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符号等。",
  3730. "link": ""
  3731. },
  3732. {
  3733. "question": "企业名称的字号内容,能不能使用数字?",
  3734. "answer":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不得使用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符号等。",
  3735. "link": ""
  3736. },
  3737. {
  3738. "question": "企业名称中是否可以用生僻字、数字或者英文?",
  3739. "answer": "不可以,企业名称只能用规范汉字。",
  3740. "link": ""
  3741. },
  3742. {
  3743. "question": "我的字号涉及世界500强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报?",
  3744. "answer": "涉及世界500强企业字号、知名商号、著名商标等用作字号,需要相关权利人投资并授权。",
  3745. "link": ""
  3746. },
  3747. {
  3748. "question": "我的字号涉及知名商号,是否可以直接申报?",
  3749. "answer": "涉及世界500强企业字号、知名商号、著名商标等用作字号,需要相关权利人投资并授权。",
  3750. "link": ""
  3751. },
  3752. {
  3753. "question": "我的字号涉及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是否可以直接申报?",
  3754. "answer": "涉及世界500强企业字号、知名商号、著名商标等用作字号,需要相关权利人投资并授权。",
  3755. "link": ""
  3756. },
  3757. {
  3758. "question": "我可以用自己集团母公司的名称(集团名)作为字号申请登记吗?",
  3759. "answer": "投资方含集团母公司时,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作为企业字号,且集团母公司作为投资方不可退出。",
  3760. "link": ""
  3761. },
  3762. {
  3763. "question": "在申报企业名称时,想用其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可以?",
  3764. "answer": "可以,不同行业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不受限制,但是同行业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需要有投资关系并获得授权。",
  3765. "link": ""
  3766. },
  3767. {
  3768. "question": "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带有字号?",
  3769. "answer": "可以的,同时需要添加行业表述,按照一般的企业名称审查标准进行审核。",
  3770. "link": ""
  3771. },
  3772. {
  3773. "question": "可选用企业名称库中的名称是否可以注册使用?",
  3774. "answer": "可作为参考使用。",
  3775. "link": ""
  3776. },
  3777. {
  3778. "question": "通过的企业名称是否可以在全市各区通用?",
  3779. "answer": "是的。",
  3780. "link": ""
  3781. },
  3782. {
  3783. "question": "我申请的名称快到期了,能延期吗?",
  3784. "answer":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逾期失效,不可延期。",
  3785. "link": ""
  3786. },
  3787. {
  3788. "question": "已经获得网上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的企业是否需要换领企业名称预先保留通知书?",
  3789. "answer": "不需要,只有涉及到前置审审批许可项目的企业名称才需要凭告知书领取名称预先保留通知书。",
  3790. "link": ""
  3791. },
  3792. {
  3793. "question": "企业名称可以预先保留多久?是否可以延期?",
  3794. "answer":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逾期失效,不可延期。",
  3795. "link": ""
  3796. },
  3797. {
  3798. "question": "如果网上申报的企业名称未通过,哪里可以查看退回的理由?",
  3799.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点击进入“进度查询”模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设(含前置、农专)”或“变更(含农专)”查看申请案状态,点击“修改意见”查看退回意见",
  3800. "link": ""
  3801. },
  3802. {
  3803. "question":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通过后,去哪里领取企业名称预先保留通知书?",
  3804. "answer": "登录“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点击进入“进度查询”模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设(含前置、农专)”或“变更(含农专)”查看申请案状态,若通过则可点击打印",
  3805. "link": ""
  3806. },
  3807. {
  3808. "question":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过后是否需要打印名称变更保留通知书?",
  3809. "answer": "不需要。企业名称通过后,凭名称核准号可通过线上申报变更登记或向线下登记机关窗口提交材料的方式变更名称。",
  3810. "link": ""
  3811. },
  3812. {
  3813. "question": "企业名称网上过预先保留后发现填写有误是否可以注销该名称?",
  3814. "answer": "处于保留状态的企业名称,不能依申请撤销、修改及重报。",
  3815. "link": ""
  3816. },
  3817. {
  3818. "question":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属于禁限用范围的,是否一定不会通过?",
  3819. "answer": "不一定,您可以提交相关的情况说明或者授权文件,登记机关将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相关规定一并审查。",
  3820. "link": ""
  3821. },
  3822. {
  3823. "question": "企业名称中哪些字词属于禁限用范围?",
  3824. "answer": "(一)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n(二)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作为字号,误导公众;\n(三)将其他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禁止情形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申报;",
  3825. "link": ""
  3826. },
  3827. {
  3828. "question": "我的名称可以和已注销的企业名称相同吗?",
  3829. "answer": "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相同,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3830. "link": ""
  3831. },
  3832. {
  3833. "question": "我怎么确定自己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3834. "answer":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网上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供规范行业表述库的模糊查询功能。",
  3835. "link": ""
  3836. },
  3837. {
  3838. "question": "我的名称可以和被吊销的企业名称相同吗?",
  3839. "answer": "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840. "link": ""
  3841. },
  3842. {
  3843. "question":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有什么要求吗?",
  3844. "answer":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行业表述应与主营业务相一致。",
  3845. "link": ""
  3846. },
  3847. {
  3848. "question": "我想开一家股份公司,组织形式有什么可以选择的表述?",
  3849. "answer": "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表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3850. "link": ""
  3851. },
  3852. {
  3853. "question": "我想开一家有限公司,组织形式有什么可以选择的表述?",
  3854. "answer": "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表述为“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3855. "link": ""
  3856. },
  3857. {
  3858. "question": "我想开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有什么可以选择的表述?",
  3859. "answer": "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中心(个人独资)”、“厂(个人独资)”、“经营部(个人独资)”、“店(个人独资)”、““商行(个人独资)”、商店(个人独资)”、“工作室(个人独资)”、“事务所(个人独资)”、“工程队(个人独资)”",
  3860. "link": ""
  3861. },
  3862. {
  3863. "question": "我想开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有什么可以选择的表述?",
  3864. "answer": "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中心(普通合伙)”、“事务所(普通合伙)”、“工作室(普通合伙)”、“商行(普通合伙)”",
  3865. "link": ""
  3866. },
  3867. {
  3868. "question": "我想开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有什么可以选择的表述?",
  3869. "answer": "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心(有限合伙)”、“事务所(有限合伙)”、“工作室(有限合伙)”、“商行(有限合伙)”",
  3870. "link": ""
  3871. },
  3872. {
  3873. "question": "我想开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有什么可以选择的表述?",
  3874. "answer": "企业类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中心(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室(特殊普通合伙)”、“商行(特殊普通合伙)”",
  3875. "link": ""
  3876. },
  3877. {
  3878. "question": "我想开一家股份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怎么起名?",
  3879. "answer": "分支机构命名可以选择行政区划名、或路名、或数字序列其中之一或组合。(例:上海张三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上海张三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枫林路分公司、上海张三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张三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徐汇第二分公司)",
  3880. "link": ""
  3881. },
  3882. {
  3883. "question": "我想开一家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怎么起名?",
  3884. "answer": "分支机构命名可以选择行政区划名、或路名、或数字序列其中之一或组合。(例:上海张三贸易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上海张三贸易有限公司枫林路分公司、上海张三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张三贸易有限公司徐汇第二分公司)",
  3885. "link": ""
  3886. },
  3887. {
  3888. "question": "我想开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怎么起名?",
  3889. "answer": "分支机构命名可以选择行政区划名、或路名、或数字序列其中之一或组合。(例:上海张三日用品商行徐汇分店、上海张三日用品商行枫林路分店、上海张三日用品商行第一分店,上海张三日用品商行徐汇第二分店)",
  3890. "link": ""
  3891. },
  3892. {
  3893. "question": "我想开一家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怎么起名?",
  3894. "answer": "分支机构命名可以选择行政区划名、或路名、或数字序列其中之一或组合。(例:上海张三贸易公司徐汇分公司、上海张三贸易公司枫林路分公司、上海张三贸易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张三贸易公司徐汇第二分公司)",
  3895. "link": ""
  3896. },
  3897. {
  3898. "question": "我想开一家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怎么起名?",
  3899. "answer": "分支机构命名可以选择行政区划名、或路名、或数字序列其中之一或组合。(例:上海张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汇分部、上海张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枫林路分部、上海张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一分部,上海张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汇第二分部)",
  3900. "link": ""
  3901. },
  3902. {
  3903. "question": "我想给分支机构单独起一个字号(带字号分支机构),是否可以?",
  3904. "answer": "可以,分支机构另增字号须同时添加行业表述,并按照名称申报相关要求自主申报即可。",
  3905. "link": ""
  3906. },
  3907. {
  3908. "question": "我的名称可以和已保留还未开业的企业名称相同吗?",
  3909. "answer": "不可以",
  3910. "link": ""
  3911. },
  3912. {
  3913. "question": "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可以申报么?去哪里申报?",
  3914. "answer": "可以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samr.gov.cn/wsbs/djzc/mchz/)申报。",
  3915. "link": ""
  3916. },
  3917. {
  3918. "question": "我的名称涉及类金融行业,是否可以在网上申报?",
  3919. "answer": "行业表述涉及类金融行业的,请携带相关纸质材料至请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嘉浜路301号)办理。",
  3920. "link": ""
  3921. },
  3922. {
  3923. "question": "什么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3924. "answer": "1.合伙企业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n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3925. "link": ""
  3926. },
  3927. {
  3928. "question":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有什么要求?",
  3929. "answer":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3930. "link": ""
  3931. },
  3932. {
  3933. "question":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什么要求?",
  3934. "answer":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n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3935. "link": ""
  3936. },
  3937. {
  3938. "question":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3939. "answer":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例如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n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3940. "link": ""
  3941. },
  3942. {
  3943. "question": "外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哪里办理登记?",
  3944. "answer": "1.外省市外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注册地的受理机关办理登记。\n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简称“临港新片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在自贸区局和临港新片区局办理登记。\n3.非自贸区和临港新片区的外资企业在自贸区和临港新片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在自贸区局和临港新片区局办理登记。\n4.除上述情况外,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受理机关与隶属企业一致。",
  3945. "link": ""
  3946. },
  3947. {
  3948. "question":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登记事项还是非登记事项?",
  3949. "answer":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是非登记事项。",
  3950. "link": ""
  3951. },
  3952. {
  3953. "question": "股份公司的股东变更了,需要做变更吗?",
  3954. "answer": "股份有限公司仅登记发起人,不登记股东变更。",
  3955. "link": ""
  3956. },
  3957. {
  3958. "question":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或经理以外的人担任吗?(改题)?",
  3959. "answer":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不能由除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以外的职务担任。",
  3960. "link": ""
  3961. },
  3962. {
  3963. "question":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由谁担任?",
  3964. "answer":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965. "link": ""
  3966. },
  3967. {
  3968. "question": "股东去世了,公司要注销,该怎么办?",
  3969. "answer": "企业股东(出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出资人)股权(出资权益)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出资人)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为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文件。",
  3970. "link": ""
  3971. },
  3972. {
  3973. "question": "完成涉及后置许可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是否可以直接开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974. "answer":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975. "link": ""
  3976. },
  3977. {
  3978. "question": "完成涉及后置许可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如何才能合法开始从事经营活动?",
  3979. "answer":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980. "link": ""
  3981. },
  3982. {
  3983. "question": "增加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范围与增加一般经营范围有何区别?(改题目)?",
  3984. "answer": "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985. "link": ""
  3986. },
  3987. {
  3988. "question": "增加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范围需要如何办理?",
  3989. "answer": "除按经营主体性质提交常规的变更材料,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990. "link": ""
  3991. },
  3992. {
  3993. "question": "公司减资公告有时间要求吗?",
  3994. "answer":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995. "link": ""
  3996. },
  3997. {
  3998. "question": "减资需要公告吗?",
  3999. "answer": "需要。",
  4000. "link": ""
  4001. },
  4002. {
  4003. "question": "什么样的地址可以作为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营业场所使用?",
  4004.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05. "link": ""
  4006. },
  4007. {
  4008. "question":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营业场所有何要求?",
  4009.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10. "link": ""
  4011. },
  4012. {
  4013. "question": "什么样的地址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
  4014.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15. "link": ""
  4016. },
  4017. {
  4018. "question":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有何要求?",
  4019.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20. "link": ""
  4021. },
  4022. {
  4023. "question": "什么样的地址可以作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
  4024.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25. "link": ""
  4026. },
  4027. {
  4028. "question":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有何要求?",
  4029.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30. "link": ""
  4031. },
  4032. {
  4033. "question": "什么样的地址可以作为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
  4034.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35. "link": ""
  4036. },
  4037. {
  4038. "question": "分公司营业场所有何要求?",
  4039.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40. "link": ""
  4041. },
  4042. {
  4043. "question": "什么样的地址可以作为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使用?",
  4044.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45. "link": ""
  4046. },
  4047. {
  4048. "question":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有何要求?",
  4049.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50. "link": ""
  4051. },
  4052. {
  4053. "question": "什么样的地址可以作为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使用?",
  4054.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55. "link": ""
  4056. },
  4057. {
  4058. "question": "什么样的地址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使用?",
  4059.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60. "link": ""
  4061. },
  4062. {
  4063. "question": "什么样的地址可以作为公司住所使用?",
  4064.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65. "link": ""
  4066. },
  4067. {
  4068. "question": "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有何要求?",
  4069.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70. "link": ""
  4071. },
  4072. {
  4073. "question": "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有何要求?",
  4074.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75. "link": ""
  4076. },
  4077. {
  4078. "question": "公司住所有何要求?",
  4079. "answer": "企业住所要求详见《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shanghai.gov.cn/nw32865/20200821/0001-32865_41978.html)。",
  4080. "link": ""
  4081. },
  4082. {
  4083. "question": "如何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考试?",
  4084. "answer": "1)通过市局官网http://scjgj.sh.gov.cn –首页-便民服务-特种设备业务查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电话咨询;2)直接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具体方式:您可以通过百度搜索,进入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首页,再通过搜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关键字,进入工作单位注册地或户籍地(含居住证地)的区市场监管局一网通办平台,点击“新取证”申请办理(进入一网通办前,均需要实名注册,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随身办APP等多种方式注册)。受理通过后,考试机构会安排您考试。仍然解决不了,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工作人员会与您对接。",
  4085. "link": ""
  4086. },
  4087. {
  4088. "question":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通过考试如何取证?",
  4089. "answer": "有通过培训机构或代办机构办理的,联系这些机构。个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的,您可以与发证部门联系。通过市局官网http://scjgj.sh.gov.cn –首页-便民服务-特种设备业务查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与发证部门相关负责人联系。仍然解决不了,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工作人员会与您对接。",
  4090. "link": ""
  4091. },
  4092. {
  4093. "question":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是否收费?",
  4094. "answer":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补考(焊接除外)目前都是免费的,您可以免费补考一次。有关补考程序或相关问题的咨询,建议您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考试中心联系,电话:32581570(外地手机请在前面加拨上海区号021)。",
  4095. "link": ""
  4096. },
  4097. {
  4098. "question":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如何参加培训?",
  4099. "answer": "目前,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实行的是考培分离原则。培训已经市场化了,培训收费根据市场进行调节,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咨询相关培训机构。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等并没有规定,培训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前置条件。如果申请人有此方面能力的,不参加培训,也可以进行考试。",
  4100. "link": ""
  4101. },
  4102. {
  4103. "question": "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或总局特种设备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公布本人的证书信息怎么办?",
  4104. "answer": "考试通过后并取得证书,证书信息应该同步发布至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信息公示网站。有时因系统对接或信息传输中存在问题或异常,也会导致证书信息不及时或未同步上传等现象。我们会及时与技术后台联系,将您的证书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后必须要了解清楚)通过系统再次上传。后台技术人员联系方式:64220000转2743 王老师(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维护,外地手机在64220000前面要加拨上海区号021)。",
  4105. "link": ""
  4106. },
  4107. {
  4108. "question": "如何咨询市特检验考试具体时间安排?",
  4109. "answer": "请与市特检院考试中心负责人联系:32581570(外地手机请在前面加拨上海区号021),仍然解决不了,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工作人员会与您对接。",
  4110. "link": ""
  4111. },
  4112. {
  4113. "question": "如何投诉市特检院考试中心考官?",
  4114. "answer": "请与市特检院考试中心负责人联系:32581570(外地手机请在前面加拨上海区号021),仍然解决不了,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工作人员会与您对接。",
  4115. "link": ""
  4116. },
  4117. {
  4118. "question":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设经理?如设立,如何产生? (改题目)?",
  4119.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4120. "link": ""
  4121. },
  4122. {
  4123. "question":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可以担任监事吗?",
  4124. "answer":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4125. "link": ""
  4126. },
  4127. {
  4128. "question": "监事可以和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吗?",
  4129. "answer": "不可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不得担任监事。",
  4130. "link": ""
  4131. },
  4132. {
  4133. "question": "监事会主席如何产生?",
  4134. "answer":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135. "link": ""
  4136. },
  4137. {
  4138. "question": "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如何产生?",
  4139.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一般来说成员由股东委派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成员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n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股东委派或股东会选举,也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140. "link": ""
  4141. },
  4142. {
  4143. "question": "监事会成员如何产生?",
  4144. "answer":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n非职工代表的监事,应当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4145. "link": ""
  4146. },
  4147. {
  4148. "question": "监事会成员如何组成?",
  4149. "answer":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4150. "link": ""
  4151. },
  4152. {
  4153. "question": "监事会成员有几人?",
  4154. "answer":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
  4155. "link": ""
  4156. },
  4157. {
  4158. "question":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必须设立监事会?",
  4159. "answer": "不一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n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设监事会。",
  4160. "link": ""
  4161. },
  4162. {
  4163. "question":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由几人组成?",
  4164. "answer":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
  4165. "link": ""
  4166. },
  4167. {
  4168. "question":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必须设立董事会?",
  4169. "answer":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n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n3.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n4.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4170. "link": ""
  4171. },
  4172. {
  4173. "question": "经营范围是否有规范表述?在哪里可以找到?",
  4174. "answer":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请至“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https://jyfwyun.com)查询相关信息。",
  4175. "link": ""
  4176. },
  4177. {
  4178. "question":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该如何办理?",
  4179. "answer":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的,需在内资登记窗口办理内资企业变出后,至外资登记窗口办理外资企业变入。\n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材料规范可以参考外资企业股东变更等登记材料规范。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4180. "link": ""
  4181. },
  4182. {
  4183. "question":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如何办理?",
  4184. "answer":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需在外资登记窗口办理外资企业变出后,至内资登记窗口办理内资企业变入。\n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材料规范可以参考内资企业股东变更等登记材料规范。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4185. "link": ""
  4186. },
  4187. {
  4188. "question": "代表机构名称该如何确定?",
  4189. "answer": "设立代表机构时,名称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n (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n (二)国际组织名称;\n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n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4190. "link": ""
  4191. },
  4192. {
  4193. "question": "代表机构名称和外国总公司名称有关联吗?",
  4194. "answer": "设立代表机构时,名称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n (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n (二)国际组织名称;\n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n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4195. "link": ""
  4196. },
  4197. {
  4198. "question": "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型公司和设立普通公司有何不同?",
  4199. "answer": "设立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需商务部门先出具相关认定文件,再至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申请。",
  4200. "link": ""
  4201. },
  4202. {
  4203. "question": "代表机构名称是否和企业名称一样需要办理名称预登记?",
  4204. "answer": "不用。设立代表机构时,名称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n (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n (二)国际组织名称;\n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n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4205. "link": ""
  4206. },
  4207. {
  4208. "question":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在哪里办理登记?",
  4209. "answer": "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210. "link": ""
  4211. },
  4212. {
  4213. "question": "出资方式除了货币,还可以用什么方式?",
  4214. "answer":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215. "link": ""
  4216. },
  4217. {
  4218. "question": "用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核实吗?",
  4219. "answer": "不核实,但企业应当自行留存评估结果的证明材料。",
  4220. "link": ""
  4221. },
  4222. {
  4223. "question": "用非货币财产出资,有什么要求吗?",
  4224. "answer":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25. "link": ""
  4226. },
  4227. {
  4228. "question": "用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后,如何体现评估情况?",
  4229. "answer": "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证明材料,应当有企业自行留存评估结果的证明材料。",
  4230. "link": ""
  4231. },
  4232. {
  4233. "question": "用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吗?",
  4234. "answer": "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证明材料,应当有企业自行留存评估结果的证明材料。",
  4235. "link": ""
  4236. },
  4237. {
  4238. "question": "哪种出资方式需要评估作价?",
  4239. "answer":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40. "link": ""
  4241. },
  4242. {
  4243. "question": "股东可以用什么来出资?",
  4244. "answer":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n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45. "link": ""
  4246. },
  4247. {
  4248. "question":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什么要求吗?",
  4249. "answer":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n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50. "link": ""
  4251. },
  4252. {
  4253. "question": "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来出资吗?",
  4254. "answer": "可以。",
  4255. "link": ""
  4256. },
  4257. {
  4258. "question": "股东可以用实物来出资吗?",
  4259. "answer": "可以。",
  4260. "link": ""
  4261. },
  4262. {
  4263. "question": "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来出资吗?",
  4264. "answer": "可以。",
  4265. "link": ""
  4266. },
  4267. {
  4268. "question":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什么要求吗?",
  4269. "answer":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70. "link": ""
  4271. },
  4272. {
  4273. "question":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满足多少比例同意?",
  4274. "answer":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75. "link": ""
  4276. },
  4277. {
  4278. "question":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4279. "answer":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80. "link": ""
  4281. },
  4282. {
  4283. "question":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通知其他股东的方式是什么?",
  4284. "answer":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85. "link": ""
  4286. },
  4287. {
  4288. "question":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后做出答复有没有时间要求?",
  4289. "answer":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90. "link": ""
  4291. },
  4292. {
  4293. "question":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又不购买,怎么办?",
  4294. "answer":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95. "link": ""
  4296. },
  4297. {
  4298. "question":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怎么办?",
  4299. "answer":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00. "link": ""
  4301. },
  4302. {
  4303. "question": "公司的股东承担怎样的责任?",
  4304. "answer":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305. "link": ""
  4306. },
  4307. {
  4308. "question":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但未答复,怎么办?",
  4309. "answer":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10. "link": ""
  4311. },
  4312. {
  4313. "question": "股份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吗?",
  4314. "answer":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315. "link": ""
  4316. },
  4317. {
  4318. "question": "一个人可以开办合伙企业吗?",
  4319. "answer":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4320. "link": ""
  4321. },
  4322. {
  4323. "question": "合伙企业的委派代表怎么产生?",
  4324. "answer": "1.合伙企业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n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4325. "link": ""
  4326. },
  4327. {
  4328. "question":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怎么产生?",
  4329. "answer": "合伙企业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4330. "link": ""
  4331. },
  4332. {
  4333. "question": "合伙企业有法定代表人吗?",
  4334. "answer": "没有,仅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
  4335. "link": ""
  4336. },
  4337. {
  4338. "question": "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怎样的责任?",
  4339. "answer":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2.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340. "link": ""
  4341. },
  4342. {
  4343. "question": "合伙人要不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4344. "answer":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2.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345. "link": ""
  4346. },
  4347. {
  4348. "question":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4349. "answer":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2.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4350. "link": ""
  4351. },
  4352. {
  4353. "question":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没有什么限制?",
  4354. "answer": "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355. "link": ""
  4356. },
  4357. {
  4358. "question": "社会团体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4359. "answer":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360. "link": ""
  4361. },
  4362. {
  4363. "question": "事业单位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4364. "answer":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365. "link": ""
  4366. },
  4367. {
  4368. "question": "上市公司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4369. "answer":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370. "link": ""
  4371. },
  4372. {
  4373. "question":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4374. "answer":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375. "link": ""
  4376. },
  4377. {
  4378. "question": "国有企业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4379. "answer":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380. "link": ""
  4381. },
  4382. {
  4383. "question": "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什么条件?",
  4384. "answer": "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385. "link": ""
  4386. },
  4387. {
  4388. "question": "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吗?",
  4389. "answer":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390. "link": ""
  4391. },
  4392. {
  4393. "question": "合伙企业需要几个合伙人?",
  4394. "answer": "1.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n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395. "link": ""
  4396. },
  4397. {
  4398. "question": "企业名称中有什么禁止出现的内容吗?",
  4399. "answer": "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n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n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n4.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n5.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n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n7.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n8.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n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400. "link": ""
  4401. },
  4402. {
  4403. "question": "我是外省市迁入企业,要如何办理名称手续?",
  4404. "answer": "外省市企业拟迁入上海,冠上海地域名称的,在外网申请迁入上海时,同步办理名称变更。",
  4405. "link": ""
  4406. },
  4407. {
  4408. "question": "我是外省市迁入企业,并且无行政区划,要如何办理名称手续?",
  4409. "answer": "外省市无行政区划企业拟迁入上海,希望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在企业档案到达拟迁入登记机关后,由登记机关将国家局名称档案流转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
  4410. "link": ""
  4411. },
  4412. {
  4413. "question": "我是一家拟改制的企业,要如何办理名称变更?",
  4414. "answer": "企业改制需要变更名称的,请带好名称变更的相关申请材料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现场办理。",
  4415. "link": ""
  4416. },
  4417. {
  4418. "question": "如何登录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阅系统?",
  4419. "answer": "前往上海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系统(https://fw.scjgj.sh.gov.cn/achieve_outer/apply/mainEtps),点击“电子档案查阅”,选择对应身份的登录方式进行登录。",
  4420. "link": ""
  4421. },
  4422. {
  4423. "question": "律师用户如何通过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阅系统查阅企业登记档案?",
  4424. "answer": "前往“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阅系统”(网址:https://fw.scjgj.sh.gov.cn/achieve_outer/apply/notice),点击从“电子档案查阅”,选择“全国律师查阅”查阅,使用微信小程序“中国律师身份核验”进行扫码登录查阅。",
  4425. "link": ""
  4426. },
  4427. {
  4428. "question": "外省市查档用户可以使用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阅系统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吗?",
  4429. "answer": "仅对外省市的“公、检、法、监察委”、“全国律师”、“公证员”、“其他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公务查阅”及“授权密码查阅”开放查询,其他无关的企业或个人无法自行查阅登记档案。",
  4430. "link": ""
  4431. },
  4432. {
  4433. "question": "网上查阅的企业登记档案是否盖有档案材料证明印章?",
  4434. "answer": "网上查阅的企业登记档案每一页均敲盖有电子档案材料证明印章。",
  4435. "link": ""
  4436. },
  4437. {
  4438. "question": "本企业查档用户如何通过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档系统查阅企业登记档案?",
  4439. "answer": "本企业可以使用本企业电子营业执照进行身份认证查阅本企业的登记电子档案。",
  4440. "link": ""
  4441. },
  4442. {
  4443. "question":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4444. "answer": "您需要为企业取一个合适的名称,确定好经营场所、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
  444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446. },
  4447. {
  4448. "question": "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有名称吗?",
  4449. "answer": "企业名称是法定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名称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因此,注册公司必须有名称。",
  445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451. },
  4452. {
  4453. "question": "为公司取名有哪些要求?",
  4454. "answer":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公司起名提供了明确、详尽和具体的规则,比如: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所以您的公司名称是否可以使用需要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
  445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456. },
  4457. {
  4458. "question": "如何知道想用的公司名称是否能通过登记机关审查?",
  4459. "answer": "您使用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 网上服务平台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 开办企业时,平台将自动检查公司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46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461. },
  4462. {
  4463. "question": "注册公司时,公司股东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哪些信息?",
  4464.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并在登记申请表上申报股东姓名、证件号码、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信息。",
  446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466. },
  4467. {
  4468. "question": "股东如何配合登记机关验证身份信息?",
  4469. "answer": "在上海,普遍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通过全程网办方式注册公司,股东等所有人员都必须通过人脸识别等数字化方式核验身份并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电子签名签署电子文件。",
  447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471. },
  4472. {
  4473. "question": "注册成立公司时,对股东出资数额有要求吗?",
  4474.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登记时,境内外股东都可以根据章程约定认缴注册资本。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数额要求。",
  447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476. },
  4477. {
  4478. "question": "公司设立后,公司事项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447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名称、股东、章程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448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481. },
  4482. {
  4483. "question": "注册公司时,对股东是否有学历、经历等要求?",
  4484. "answer": "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都可以依法投资设立公司,登记时仅需按照规范提交相应材料,不需要提供教育或培训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商业计划、可行性计划、财务计划等相关证明。",
  448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486. },
  4487. {
  4488. "question": "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数量、投资金额及利润分配有限制吗?",
  4489. "answer": "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设立公司,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数量、投资金额及利润分配没有限制。",
  449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491. },
  4492. {
  4493. "question":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是否必须从中国境内采购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等物资?",
  4494. "answer": "外资公司可以自主按需选择采购来源,法律法规对此没有限制。",
  449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496. },
  4497. {
  4498. "question":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对雇佣员工的国籍是否有特殊要求?",
  4499. "answer":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决定雇佣境内或境外人员担任员工,法律法规对公司雇佣外国人没有限制。",
  450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01. },
  4502. {
  4503. "question": "境外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投资设立银行或保险机构吗?",
  4504. "answer":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 年第 5 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取消中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外国资本可持有银行保险机构 100% 股权。",
  450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06. },
  4507. {
  4508. "question": "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如何在执照上体现?",
  4509. "answer": "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通过经营范围在执照上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从事经营活动的风险等级,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您使用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 申办登记时,可以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勾选经营范围。",
  451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11. },
  4512. {
  4513. "question": "公司设立或变更是否有必要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代为准备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4514. "answer": "您使用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 全程网办设立或变更业务时,系统将为您提供完善的办事指引,并为您自动生成申请表格和材料。您也可以从登记机关服务窗口得到详细和周到的指导。因此,您可以自行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无需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451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16. },
  4517. {
  4518. "question": "哪里可以获取办理登记所需的表格和材料?",
  451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您可以通过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登记文书指引” 栏目找到办事所需的表格、材料清单和示范文本。",
  452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21. },
  4522. {
  4523. "question": "公司经营时是否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交年度报表和财务报表?",
  4524. "answer":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n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452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26. },
  4527. {
  4528. "question": "注册公司时,是否需要向登记部门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452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法定备案信息,应当按照《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登记部门备案。",
  453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31. },
  4532. {
  4533. "question": "受益所有人备案时需要申报哪些信息?",
  4534. "answer": "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无法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的,可以现场办理,并在设立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 (如有) 以及办法规定其他事项。",
  453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36. },
  4537. {
  4538. "question": "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动时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4539. "answer": "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454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41. },
  4542. {
  4543. "question":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是否能在网上办理?",
  4544. "answer": "申请人使用企业登记系统网上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建设,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及时将归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督促备案主体准确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n三、绿色发展",
  454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46. },
  4547. {
  4548. "question": "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前是否必须办理环境许可?",
  4549. "answer":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您从事经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风险程度,有不同要求。您可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 (2021 年版)》,确定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低),不纳入环评管理,原则上无需办理环评手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的建设项目:企业在登记注册后,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按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请登陆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网通办” 门户在线申请报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请登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填写登记表,完成备案工作。",
  455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51. },
  4552. {
  4553. "question": "环保部门对无需办理环境许可的经营活动有什么监管要求?",
  4554. "answer": "上海已将环境许可告知提示嵌入公司设立流程,投资者使用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 注册公司时,系统会自动提示公司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告知其环境分类监管要求。经营活动对环境影响低或极低的新成立企业在环境许可方面的相关要求已集中公布在 “上海一网通办” 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主页官网上,您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n四、数字化转型",
  455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56. },
  4557. {
  4558. "question": "在上海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吗?",
  4559. "answer": "在上海,新设企业使用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 全程在线办理开办业务,具体步骤:\n1、在线 “一站式” 申请企业登记、印章刻制、涉税事项、员工就业参保等开办企业事宜;\n2、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文件全部由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 自动生成,股东等人员远程验证身份,并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电子签名签署电子文件后,所有电子文件直接通过互联网提交给登记部门;\n3、完成设立登记后即可同步完成员工就业参保登记,通过手机等移动端设备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从事经营活动时即可开具电子发票;\n4、登记部门在线核准登记后,所有设立登记材料以电子文件方式归档。",
  456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61. },
  4562. {
  4563. "question": "公司成立后,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吗?",
  4564. "answer": "您可以使用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 全程在线办理变更业务,具体步骤:1、在线申报变更信息;2、在线提交电子文件,并完成电子签名;3、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456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66. },
  4567. {
  4568. "question": "公司注册成功后如何下载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4569. "answer": "所有注册的公司都可以下载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2025 年,上海电子营业执照使用量已超 6825 万次,位居全国第一。公司注册后,由法定代表人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认证身份并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后,可以授权他人管理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457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71. },
  4572. {
  4573. "question": "除公司名称外,是否有能识别公司身份的编号?",
  4574. "answer": "全国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识别身份的唯一编号。公司注册时登记部门为每个公司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记载在营业执照上。所有政府部门都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识别企业身份。",
  457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76. },
  4577. {
  4578. "question": "公司注册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需要向税务、人社等其他部门申报登记信息?",
  4579. "answer": "在上海注册的所有公司登记信息都存储在同一个数据库中。根据《上海市数据条例》等规定全市所有部门都可以通过上述数据库获取公司登记信息,因此公司注册后不需要向其他部门另行申报公司信息。公司登记信息变更后,变更的登记信息也会自动推送给有关部门,不需要另外申报。",
  458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81. },
  4582. {
  4583. "question":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有什么作用?",
  4584. "answer": "这个二维码是经营主体身份码 (简称 “企业码”),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依托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所有经营主体赋予的 “二维码”,同步在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上加载。“企业码” 关联企业登记、经营许可、监管等涉企信息,社会公众可以使用微信等扫描 “企业码” 直接查看。\n五、信息透明度",
  458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86. },
  4587. {
  4588. "question": "哪里可以查到注册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
  458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您可以通过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登记文书指引” 栏目找到办事所需的表格、材料清单和示范文本。",
  459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91. },
  4592. {
  4593. "question": "哪里可以查到注册公司的服务标准?",
  4594. "answer": "您可以通过上海 “一网通办”“营业执照” 栏目在线查询相关服务标准。",
  459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596. },
  4597. {
  4598. "question": "在哪里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的公司信息?",
  4599.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数据库,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对外公示,您可以登陆上述系统查询到全国范围内的公司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董事姓名、公司股东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住所地址、公司经营范围等。",
  460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601. },
  4602. {
  4603. "question": "2025 年上海新设了多少有限责任公司?",
  4604. "answer": "2025 年,上海新设有限责任公司 30.7 万户,比 2024 年同比增长 7.2%,您可以通过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公司统计数据” 栏目查询具体数据。",
  460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606. },
  4607. {
  4608. "question": "上海是否提供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公共资助项目?",
  4609. "answer": "为了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上海专门制定并实施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根据上述条例,上海每年针对中小企业都有具体资助项目,您可以通过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中小企业公共资助项目” 栏目或 “上海一网通办”“市级支持资金申请一件事” 栏目在线查询并申请。\n六、女性创业",
  461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611. },
  4612. {
  4613. "question": "上海对女性创业是否有扶持政策?",
  4614. "answer":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025 年全市有 1994 户企业享受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资助,其中 671 户由女性投资者出资设立。为鼓励女性创业成长与发展,上海每年都会开展相关扶持活动,详见 “上海女性”“上海女性创业就业集锦” 栏目。",
  461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616. },
  4617. {
  4618. "question": "有多少女性在上海投资创业?",
  4619. "answer": "据统计,2025 年新设有限责任公司中,至少有一名女性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为 11.8 万户,女性股东近 13.5 万,女性董事人数有 11.5 万人,您可以通过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公司统计数据” 栏目查询。\n七、时间和费用",
  462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621. },
  4622. {
  4623. "question": "在上海开办一家公司一般需要多少时间?",
  4624. "answer": "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开办内外资公司都通过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 一站式网上办理,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基本社会保险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462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626. },
  4627. {
  4628. "question": "在上海开办企业需要支付费用吗?",
  4629. "answer": "上海开办企业全程免费,企业设立后即可免费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所有内外资企业无需向政府部门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上海为每户新设企业提供免费刻章服务,需要使用实物印章的新设企业可以免费领取一套四枚实物印章 (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463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631. },
  4632. {
  4633. "question": "公司成立后,办理银行开户需要多长时间?",
  4634. "answer":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银行开户,中国人民银行持续优化,不断提升开户便利度和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21〕260 号),从预约到完成账户开立为 1‑3 个工作日。如企业希望开立简易账户,则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当场可完成开户。",
  4635.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636. },
  4637. {
  4638. "question": "公司成立后,办理银行开户需要支付费用吗?",
  4639. "answer": "主要商业银行已实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费用全免。",
  4640. "link":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51231_1.pdf"
  4641. }
  4642. ]